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司法解释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两高作为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央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中国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惩治犯罪。
环境污染既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的发展。
▲一、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司法解释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两高作为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央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中国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惩治犯罪。
环境污染既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的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 “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doc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18项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3项情形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跟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紧密相关,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防患于未然。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管法规处2017年1月5日---企管法规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环境犯罪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犯罪问题,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观点和理解加以分享。
1.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背景与意义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等行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犯罪的频发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司法保障,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旨在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它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推动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通过明确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和司法公正。
它有助于推进环境法律的完善和更新,为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关键要点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点:2.1 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犯罪行为,犯罪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环境犯罪的界定和责任追究。
2.2 危害程度的判断针对环境犯罪的危害程度,司法解释指出,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
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环境犯罪。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衡量标准。
2.3 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将更为严厉。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加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起到威慑效果。
环境污染侵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侵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热门城市:菏泽律师济宁律师海口律师平凉律师南通律师桂林律师黄山律师绥化律师咸宁律师河南律师15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信不少人对此感到疑惑,那么环境污染侵权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下面请阅读一下吧。
一、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1、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2、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3、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4、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5、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6、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7、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8、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24队
“有毒物质”的范围
第十条
相关问题
(三)含有铅、汞、 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 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 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关于“等”重金属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 二五”规划》列明的镍、铜、锌、 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 金属砷。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大体 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工业 副产品三类,以多氯联苯、呋喃 和二噁英为主要代表。 3.关于“其他具有毒性” 有毒物质≠有害物质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两高司法解释
解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2019年10月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日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2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擅法自处进置口进固口体的废固物体罪废】物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5队
一、罪名修改
修改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修改后:污染环境罪
在刑法修改之前,必须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构成此 罪。若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使有非常严重的环境违 法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入刑。
在刑法修改以后,即使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只要查实 存在诸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 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类似行为就要被定罪量刑,不需要发生污 染事故这个必要的结果。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4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 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 千人以上的;
环境保护法与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法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确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的要求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保护职责包括22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六条第二款)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 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 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 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款) 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 十八条) 8、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条第二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 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 六条)
两高解释的具体内容
1、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的;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 龚云锋 2014年8月
宁波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总体情况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环保、公安 部门共破获环境刑事案件62件,对68 名环境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目前镇海区已有3例案件移送公安 ,其中1例已于今年6月宣判。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问 题。 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 性标准。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 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 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 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 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 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 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 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作者:未知日期:2013年06月18日来源:互联网浏览:1628 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矛盾吗, 2014-10-09 新疆环保“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认为,除了处罚性质等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两个主要区别。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两高环境污染司 法解释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准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直接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那些对污染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或者提供帮助的人员。
这就使得那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幕后黑手无处遁形。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认定方面,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不再仅仅依据排放量的大小,还综合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同时,对于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也纳入了法律的规制范围。
在量刑标准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那些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又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悔过自新,为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解释还对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于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这有效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团伙作案,防止犯罪分子相互包庇、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使得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两高在环境方面结合起来的一些解释就是如果一个人没有按照国家法律上的要求,向公共的场合去放置或者是投入一些对环境或者是人身体有危害的东西,因此对环境和个人都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或者是将国外的一些东西放置在国内,将对环境有害的东西运到国内。
这些行为都不符合国家的要求,相关的人员都会得到惩罚。
两高就是指我国在法律上两个最高级的部门,他们可以对于一些公众的事情结合在一起给出一个共同的解释,这样他们就可以一起来约束其他的一些小的部门。
我们日常生活在一个大环境中,这个环境的好坏与我们关系重大。
如果说有的人因为自己得个人原因而对这个环境造成了一些伤害,那么他必然会受到一些程度的惩罚。
两高对于这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第一、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造成了很严重的灾害或者是向公众使用的物品中放了一些对人们的身体会产生危害的东西,如果并没有产生相应的结果,那么需要关押他的时间是三年到十年。
第二、如果一个商家卖出了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允许的东西,或者他想卖其他国家东西但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同意这类的事情使销售产品的这个市场出现了混乱的这种做法,如果造成的结果并没有非常恶劣的话,那么也要关押他一到五年的时间,并且会让他上交相的钱财。
如果结果非常恶劣,那么至少要关押他五年,同样也要让他上交一定的钱财。
第三、如果为了自己的原因向一些公众使用的东西中投入了一些有害的东西,对于我们所生活的环境造成一些危害,那么就要关押他一到三年的时间,同时还要让他上交相应的钱款。
如果结果比较恶劣,那么可能会要关押他三到七年,也是要罚钱的。
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不小损害。
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简单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
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更好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两高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详细了解。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不小损害。
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简单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
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更好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两高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详细了解。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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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世界只有一个地球,地球被污染,地球会毁灭,那么我们也是消失,保护地球就是保护自己。
倾倒有害物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其他的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并且后果特别严重的那么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情节进行承担发了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