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违法性要件的研究综述
一
四 、 总 结 与 展 望 前提 的 , 但现 在两大法系判例学说 大多认 为 ,过错概念并不是一个 完 全主观的概念 ,行为越来 越复杂 ,使得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越来越困难。 由以上分析 可知关 于侵权 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的争论 是莫衷 一是 , 第二 ,过错概念 的客观化 ,这使 得过错 与违法性 区分更 为困难 。 但是 ,无论是关于 为发行 的判定标准还是违法和过错 的关系都是基 于 ( 二 )过 错 与 违 法 性 并 存 说 ,也 即 , 违 法性 独 立 存 在 说 违法性要件来谈论 的。无论是主 张违法性可 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构 成 学界 坚持 该理论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违法是对 损害结果的非价值判 要件还是 主张不可 以作 为构成要件 , 其重点都是意在解决实务 中侵权 断 ,而过锗是对行 为人的主观非难 。综合他们 主张违法性要件应该独 纠纷 问题 , 虽然其解决 问题 的路径不大相 同,但是 ,结果都会大 同小 立存 在的缘 由主要包括: 异 。因此 ,我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 出台,虽然关于违法性构成要件 首先 ,违法 性概 念能够使民事主体 明白可 以做什 么 , 不可 以做 什 的讨论不会 偃旗 息鼓 ,但是 , 总的 目的都是一致的 ,即解决实务 问题 。 么 ;如果缺少违 法性要件 ,单纯 以是否具 有过错作为判断标准 , 将导 致侵权 责任范围扩大 。其次 ,违法性 是客观抽象的判断 ,只要有行 为 参考 文献 : 义务 的违反 ,违法性即告成立 ,而不论善 良管理人对此是否系认识并 [ 1 ] 参 见 王 泽 鉴 著 :《 侵 权 行为 法 ( 第1 册) 》 [ M] 。北 京 , 且 客观上 能否 执行此 等义务 。至此 时行 为人是 否成立 过失 ,则必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1年 版 。 2I 参 见 王 利 明 :《 侵 权 行为 法 研 究 上 卷 ) I Ml ,中 国人 与行为人处 在相同情况下之善 良人 对该统一 内容之义务 系客观可认识 I 民 学 出 版 社 2 00 4牟 _ . J 瓯。 并 且得 被 期 待执 行 此 等义 务 ,才 有 可能 。 l 3 I 参 见王伟 《 侵权千 亍 为 构 成 要 - _— 过鼍 l 茸 与’ 违亭 毒 生 并 列 主 三 、违法性 要件能 否作为侵权 责任构成要 件之争 论 张 之 批 判 D I 。《改 革 与 开 放 》 2 0 1 2年 2月 。 (一 ) 否 定 说 l 4 f 参 见 程 啸 :《侵 权 - t 7 ' " 为 法 中的 垃 错 与 违 法 性 问 题 之 梳 主张 违法 性不应成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的理论 著述 ,主要体现在 理 Jl 。 《 中外法 学 》2 0 0 4年 7月第 1 2页 。 ( 四 )厘 清 工 作 内容 , 深 化 服 务 水 平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吕鸿雁 韩金儒)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吕鸿雁韩金儒上传时间:2007-9-5关键词: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针对这两种学说法学界有不同愈见,笔者认为四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而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学界在定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念后,通过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关系的论述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区别的论述,从而使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更加清晰。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
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是指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
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
从广义上理解,损害指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确定损害与边际类型损害。
就是指对一般注意的违反。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客观过错并不是指过错因果关系也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部分,因果关系中存在普各种认定理论,其中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少的争议性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笔者得到了不少的启发,下面,笔者将重点针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采取几要件说更为合理作以下分析: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如果确立故意,能用主观标准判断而偏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的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四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行为。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构成要件: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他人进行的不当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侵犯他人合法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或通过恶意言论、造谣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等。
第二构成要件:客体
客体是指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它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因此,在处理侵权行为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被侵犯者的客体权益。
第三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不当性
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往往体现为未经授权、没有事先告知、未经同意等。
例如,侵犯商业秘密、泄露隐私信息、侵犯著作权、利用他人肖像权等都属于侵犯行为。
第四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失。
当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需要进一步证明被告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总之,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遭受侵害的人来说,应该及时向法律机关求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可能行使侵权行为的人来说,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
论产品责任的问题佚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初具规模地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然而对比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任重道远,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某些不足,这就亟待我们去加以完善.文章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赔偿范围及责任竞合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冀望借此加深对产品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以下拟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权的选择等方面进行阐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按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赔偿法律关系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1. 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2. 赔偿义务主体1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2 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4 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5 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1. 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2. 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四、责任竞合1. 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该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损害赔偿关系,只能是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损害赔偿确认其性质.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2.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的竞合,实际上表现为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合同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产品致害责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有利,因而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受害人不可以选择而只得按侵权责任起诉.其规则是:第一,受害人不得选择的产品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只能依照侵权的诉因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既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利.因此,应当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二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违约责任只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合同法主要保护财产利益,侵权法既保护财产利益,也保护人身利益.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的范围,因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保护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三是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例如缺陷产品是腐烂食物,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同责任获得赔偿,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选择的产品致害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选择的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即受害人认为对自己的利.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利.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官应向受害人履行"释明权"义务,通常情况下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有的生产厂家不重视产品质量,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缺陷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又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够.综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如果⾃⼰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就需要为之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关于这个侵权责任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关系是如何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既有联系⼜有区别,⼆者相辅相成,相互不可替代。
⾸先,归责原则是⽴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的认定侵权⾏为的条件。
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其次,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为法基本规范的⾼度概括,因⽽它只是认定责任的⼀般性规则,⽽构成要件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的直接法律依据。
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这个规则的原则决定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且不同的归责原则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内容也是不⼀样的,可以说这两者是属于相辅相成的状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侵权律师#。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在我们的⾝边不断发⽣侵权纠纷,很多⼈为维护⾃⾝的肖像权⽽选择⾛上法庭的经历。
该类纠纷往往都是复杂多样,要想作出深⼊的了解,就需要知道侵权⾏为主要有哪些要件。
店铺⼩编收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告诉你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1.构成要件:⼀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般侵权责任;⽋缺任何⼀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为⼈是否存在过错。
⽆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为、损害事实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论有⽆过错”,也要建⽴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2.⾏为:这⾥所谓的⾏为是指侵犯他⼈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为本⾝。
若⽆⾏为⼈的⾏为,就不会产⽣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作;作为侵权⾏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不作。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般意义上采最⼴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般⽽⾔,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制假售假行为的侵权性质
制假售假行为的侵权性质侵权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在商业社会中,制假售假行为无疑是一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案例分析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制假售假行为的侵权性质。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以及损害后果。
在制假售假行为中,侵权行为指的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侵权主体是制假售假的制造商、销售商等相关责任人;侵权客体则是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而损害后果则是消费者因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危害。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假冒案某制造商制造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手机的产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手机质量差、功能不全,严重影响了其正常使用。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制造商的制假售假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制造商通过假冒某品牌手机的商标和外观设计,误导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侵权法律途径,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品牌服装商标侵权案某服装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某制造商制造了一批仿冒该品牌服装的产品,并以低价销售。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质量差、做工粗糙,与该品牌原有产品存在明显差异。
品牌商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制造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制造商的制假售假行为侵犯了该品牌商标权益。
制造商通过仿冒品牌商标和模仿产品设计,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品牌商的商誉和市场利益。
在侵权法的规定下,品牌商有权要求制造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明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戚尘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高槐禅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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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或许兆配轮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码衫好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加害行为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比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则应排除其违法性。
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痛苦、疼痛)等。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下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涉及侵权行为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为法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本文将从物权、合同权及侵权行为三个方面探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物权方面在民法中,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害他人物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侵害他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内容。
例如,他人未经许可占有、使用他人财产,即视为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方面提供了对侵权责任的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权方面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重要的合法行为形式,合同主体在合同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犯合同权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合同法》,当他人侵犯他人签订的合同权利,导致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时,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未经许可窃取他人合同文件内容,损害他人合同权益,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权方面为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方面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具有重要地位。
依据《侵权责任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构成侵权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他人恶意中伤他人名誉,损害他人荣誉权益,即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方面为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具体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涵盖了物权、合同权及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为维护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法律主体在侵权责任问题上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才能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产品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侵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是实际生活中出现比较多的一类法律问题。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
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
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
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
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对于这一要件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使用这一概念,直到1992年产品质量法制定时采用了通用的概念,即产品存在缺陷,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
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该规定对产品之缺陷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其一“缺陷”是指“不合理危险”,系采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其二规定“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笔者认为,该两个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产品责任法的标准,应统一应用不合理危险标准。
因为国家某一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一定科技水平下制定的,不可能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
同时,市场上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这样,高新技术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只能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相应地提高了新产品的判断标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
买的纯净水中有蚊子和浑浊物,构成违约还是侵权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买的纯净水中有蚊子和浑浊物,构成违约还是侵权?案情: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
2008年11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
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
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激情丧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仍买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提供证据证明。
评析:对于本案是构成违约还是侵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杨某应合同的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给黄某,现因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论,产品缺陷侵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产品存在瑕疵。
产品缺陷,或称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在《民法通则》中,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相比较而言,“产品瑕疵”的称法更科学。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而产品质量标准是人们根据特定时期生产力状况制订的,是一个主观标准,受特定时期科技水平的限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前言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已成为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产品责任的定义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成要件1. 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与该商品预期用途不符合,或未达到安全标准,或未能满足消费者正当期望等情况。
缺陷分为三种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2. 消费者受到损害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指消费者因使用该商品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消费者的损害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造成的。
如果消费者的损害与产品缺陷无关,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4. 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构成过错过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规范、隐瞒缺陷信息、未尽安全警示等行为。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产品责任主体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商、加工商和出口商等,其提供的商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
在法律上,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零售商、批发商和经销商等,其提供的商品包括直接从生产厂家购买并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以及转手再次出售给其他商家或消费者的商品。
在法律上,销售者也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产品责任的类型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过错行为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危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危险行为和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诉讼时效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典》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规定为20年。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满⾜三个要件:第⼀,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要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缺陷产品造成受害⼈损害的事实。
缺陷产品使⽤⼈或者第三⼈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
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的损害。
第三,缺陷产品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受害⼈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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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有关“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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