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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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1概念: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性质:侵权责任成立要件
(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二)一因多果
(三)多因一果
1聚合因果关系:每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并共同作用使损害结果发生。
2共同因果关系:几个原因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
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分类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的义务
A标准:客观标准
B注意程度:低
C性质:重
即:
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预见,但行为人怠于注意而没有遇见。如从屋内向窗外抛砖石,即中行人致伤,就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为有重大过失。
注:
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以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要求更高。
三、注意
(一)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
(二)过错只有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意义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一)主观说
(二)客观说
(三)综合说(通说)
二、过错的形态
(一)故意
1概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心理状态。
2条件
1)认识因素:应当认识到或预见的行为的后果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二)过失
2根据实践的客观性认定
3根据必要条件认定
1)反证检验法
2)剔除法
3)替代法
4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认定
四、分类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概念
1)直接原因: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
2)间接原因: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的原因
如:
甲辱骂乙—(直接原因)—乙名誉受损—(间接原因)—乙无法忍受非议自杀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C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注:人格利益无形损害的三种形态,决定了对这种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有可计算的一面,也有不可计算的一面,与人格有形损害形成鲜明的对照。
2身份利益损害
三、多重损害事实
第三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点: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形态;分类
难点:因果关系的形态和分类
一、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
2)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A标准:主观标准
B注意程度:中
C性质:中
注:
行为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包括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利益范围内的事务。
3)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A标准:客观标准
B注意程度:高
C性质:轻
注: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虽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但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准确衡量。值得注意的是,该财产利益的损失是通过人体伤害、生命丧失的非财产损害引起的,并不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
2)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A财产利益的损失
a人格权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b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B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形态
3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每一个原因事实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不知是哪一个实际导致的,需要加以证明。
(四)多因多果
三、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条件说——弗•布里[德]
(二)原因说——宾丁•库雷尔[德]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巴尔[德]首先提出,克里斯确定基础(通说)
1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认定
二、特点
(一)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1法定权利
2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
注:侵犯非法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但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具有可补救性
1从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2从质上:应予补救的损害不限于能够计量的损害
(三)损害的确定性
1时间:已经发生/构成妨碍
2客观:真实存在
3衡量: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人身权
A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信用权、隐私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贞操权)
B身份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2利益受损害的结果
1)侵犯财产权: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2)侵犯人身权:人格利益损害/身份利益损害
注:当违法行为作用与人身时,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利益的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甲强令乙违章操作—(直接原因)—乙身体受伤—(间接原因)—医院延误治疗乙死亡
2意义:行为人是否对间接原因负责
1)其他原因是受害人或非人力因素引起的: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2)其他原因是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四节主观过错
重点:过错的形态;对于过错的理解
难点:过错的形态
(三)过错具有法律上的非法性及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a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承包经营权即永佃权、典权)
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C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智力成果权)
D其他财产权:继承权、债权
三、分类
(一)财产损害
1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
2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1)损失的是未来可得利益
2)未来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非假设利益
3)可得利益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人身损害
1人格利益损害
1)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
A生命丧失、身体及健康损害产生的丧葬死者、医治伤害的费用
B其他财产上的损失: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抚养费损失等
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1概念: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性质:侵权责任成立要件
(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二)一因多果
(三)多因一果
1聚合因果关系:每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并共同作用使损害结果发生。
2共同因果关系:几个原因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
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分类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的义务
A标准:客观标准
B注意程度:低
C性质:重
即:
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预见,但行为人怠于注意而没有遇见。如从屋内向窗外抛砖石,即中行人致伤,就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为有重大过失。
注:
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以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要求更高。
三、注意
(一)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
(二)过错只有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意义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一)主观说
(二)客观说
(三)综合说(通说)
二、过错的形态
(一)故意
1概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心理状态。
2条件
1)认识因素:应当认识到或预见的行为的后果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二)过失
2根据实践的客观性认定
3根据必要条件认定
1)反证检验法
2)剔除法
3)替代法
4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认定
四、分类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概念
1)直接原因: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
2)间接原因: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的原因
如:
甲辱骂乙—(直接原因)—乙名誉受损—(间接原因)—乙无法忍受非议自杀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C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注:人格利益无形损害的三种形态,决定了对这种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有可计算的一面,也有不可计算的一面,与人格有形损害形成鲜明的对照。
2身份利益损害
三、多重损害事实
第三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点: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形态;分类
难点:因果关系的形态和分类
一、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
2)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A标准:主观标准
B注意程度:中
C性质:中
注:
行为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包括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利益范围内的事务。
3)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A标准:客观标准
B注意程度:高
C性质:轻
注: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虽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但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准确衡量。值得注意的是,该财产利益的损失是通过人体伤害、生命丧失的非财产损害引起的,并不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
2)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A财产利益的损失
a人格权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b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B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形态
3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每一个原因事实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不知是哪一个实际导致的,需要加以证明。
(四)多因多果
三、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条件说——弗•布里[德]
(二)原因说——宾丁•库雷尔[德]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巴尔[德]首先提出,克里斯确定基础(通说)
1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认定
二、特点
(一)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1法定权利
2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
注:侵犯非法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但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具有可补救性
1从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2从质上:应予补救的损害不限于能够计量的损害
(三)损害的确定性
1时间:已经发生/构成妨碍
2客观:真实存在
3衡量: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人身权
A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信用权、隐私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贞操权)
B身份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2利益受损害的结果
1)侵犯财产权: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2)侵犯人身权:人格利益损害/身份利益损害
注:当违法行为作用与人身时,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利益的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甲强令乙违章操作—(直接原因)—乙身体受伤—(间接原因)—医院延误治疗乙死亡
2意义:行为人是否对间接原因负责
1)其他原因是受害人或非人力因素引起的: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2)其他原因是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四节主观过错
重点:过错的形态;对于过错的理解
难点:过错的形态
(三)过错具有法律上的非法性及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a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承包经营权即永佃权、典权)
b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C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智力成果权)
D其他财产权:继承权、债权
三、分类
(一)财产损害
1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
2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1)损失的是未来可得利益
2)未来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非假设利益
3)可得利益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人身损害
1人格利益损害
1)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
A生命丧失、身体及健康损害产生的丧葬死者、医治伤害的费用
B其他财产上的损失: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抚养费损失等
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