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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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

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

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了解,贵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收到了一份由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提出的关于股权收购的建议,并请求我们作出法律意见。

我司经过仔细研究审查了相关文档,并就此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关于投资者的合法资格根据我们研究分析,投资者具备合法资格从事股权收购交易。

在此过程中,我们未发现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投资者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具备合法资格。

但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能力履行交易义务,被收购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投资者的财务实力和商业背景。

2.关于股权收购交易的法律合规在进行股权收购交易时,被收购公司和投资者都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这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章程的规定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c.股东大会的通过d.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批准我们建议被收购公司在进行股权收购交易前,应详细查阅公司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关程序和批准都已获得,并与有关监管机构和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操作事项。

3.关于交易结构和条件在制定交易结构和条件时,被收购公司和投资者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a.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b.交易股权的转让方式及其效力c.投资者对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和行使股权的方式d.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规定e.其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承诺我们强烈建议被收购公司在谈判和签署交易协议之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和条件的公平合理,并尽可能地体现出双方的利益。

4.关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尽管我们所做的尽职调查显示投资者具备合法资格,并且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要求,但股权收购交易本身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

我们建议被收购公司在决策之前,充分考虑以下风险因素:a.投资者的商业计划和战略是否符合被收购公司的发展需求b.投资者是否能够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c.投资者是否有可能变更交易目的或采取其他非友好手段d.可能涉及的税务和金融影响我司建议被收购公司将风险最小化的方法纳入交易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违约责任、限制转让股权和解除交易的条件等。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_2020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_2020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引言】股权转让实践中可依两种模式进行,一是先履行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受让人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后,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的风险,如何选择稳妥的交易模式,也是律师为股权受让方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xx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xxxxxxxx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xxxxxxxx受让zzzz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xxxxxxxx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xxxxx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xxxxx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等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

并保证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的中文协议书模板:甲方(投资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向投资乙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 乙方公司已同意甲方投资,并接受甲方的股权投资条件。

3.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行_________股普通股,占乙方总股本的______%。

二、投资方式及支付方式1. 投资方式:现金支付。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参考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参考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鉴于贵公司对×××的并购意向,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治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治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公司提供以下考前须知,以兹贵公司领导在决策及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从贵公司组成结构、经济实力等方面来讲,属于正规化的企业。

对于企业并购这种重大法律事项,应当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开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二、自行或转让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包含但不限于: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

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含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含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撤消或注销等。

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工程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这里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

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完成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当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

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14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同意接受该投资,并且双方希望就相关投资事项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XXXX公司: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股权分配、转让中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预防,合理利用法律规则,避免股权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个人在股权诉讼代理、从事法务处理股权的经验,对公司制定股权分配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以作为公司决策之参考:一、出具本意见的依据1.公司提供的四份资料(1)公司建立母子公司关系构想(2)公司产业模式、运营模式(3)公司合作模式(4)公司股权分配方式2.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股权分配不慎险被架空案例—创始人北京发研工程董事长潘XX二、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1. 案例中北京发研工程公司是专门从事建筑物结构改造、加固的一家公司。

董事长潘XX知道互联网领域,在中国未来有巨大的市场,从国家机关辞职下海,带领十几个人的团队一路打拼,到2005年已经成为国内行业的冠军,也代表着中国最高水平的,与国际同行业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所以自身感到非常自豪。

到2005年的时候,市场的确与预想的一样越来越大,公司要发展,到2006年的时候,公司产值在三千万左右,后来潘XX自己带领这个团队,从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到2009年,四年的打拼,怎么也打不上来,公司的老员工虽然对公司很忠诚,也很敬业,也很努力去做,但是由于自身的素养,不能把企业带到一个更高的层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潘XX下定决心一定要引进高端人才,所以从2009年底,那时候因为不懂得什么战略的问题,就知道可能要用团队来领导这个公司才能发展。

所以也就是从自己熟悉的建筑行业认识的那些项目经理当中来挖掘人才,也怕人家不来,就给出很高的条件,这样就引进了总经理,生产副总,跟经营副总三位,答应除了高工资,高奖金,再加上股份,给了总经理25%,两个副总各15%的股份,他们也没有钱,为了表示诚意,就按他们每个人给潘xx打个条,在法律上把股份给了他们。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北京RY律师事务所关于QFGF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八年五月致:QFGF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改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QFGF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R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QFG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QFGF”)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1. 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被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投资方希望对被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投资事项;- 被投资方希望接受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同意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支持。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投资方将获得被投资方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法律意见书模板

股权法律意见书模板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有限公司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盈青岛非诉项目字第***号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6-7层电话:8 传真:8网址: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目录释义 (2)第一节引言 (4)一、本所及本项目签字律师简介 (4)二、律师声明事项 (4)第二节正文 (5)一、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二、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主体资格 (6)三、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实质条件 (7)四、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10)五、公司的独立性 (15)六、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七、公司的股权及其演变 (21)八、公司的业务 (22)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27)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2)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十三、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十四、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十六、公司的税务 (36)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状况 (37)十八、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37)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二十、关于对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 (38)二十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二十二、法律意见书的总体结论 (39)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有限公司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盈青岛非诉项目字第***号致:青岛**********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受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交易工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书。

关于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XX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XX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及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XX的主体资格XX是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571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96号文批准,由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于1999年8月6日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1999年8月26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5—26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委托方: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卓见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事由: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中国·深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SHU JIN LAW FIRM中国深圳深南中路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120 88265074 传真(Fax.): (86755) 83243108网站(Website):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卓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 (“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卓见投资”)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证监会商资发[2005]5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司提议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S 长高新: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S 长高新: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称“《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1、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9月11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以下称“指定媒体”)公告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

2、2006年9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决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同日,公司董事会并在指定媒体公告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06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刊登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委托投票征集函》。

凯恩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凯恩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118号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2011年7月22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凯恩股份合同范本

凯恩股份合同范本

凯恩股份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股份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本次股份合作,共同发展,提升双方的市场竞争力。

二、合作内容1. 凯恩股份向合作伙伴提供_______(股份比例)的股份。

2. 合作伙伴向凯恩股份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合作对价。

3. 合作伙伴在支付合作对价后,享有凯恩股份提供的相应股份权益。

4. 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应遵守凯恩股份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凯恩股份的合法权益。

三、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四、股份权益1. 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享有凯恩股份的分红权益。

2. 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享有凯恩股份的表决权。

3. 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享有凯恩股份的净资产增值权益。

五、合作双方的义务1. 凯恩股份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作伙伴提供股份。

2. 凯恩股份应保证所提供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

3. 合作伙伴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凯恩股份支付合作对价。

4. 合作伙伴应遵守凯恩股份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凯恩股份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

3.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凯恩股份合同范本。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中国・杭州・中山北路中大广场五矿大厦五层邮政编码:310003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1、本所律师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内容、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程序之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对价安排之合理性发表意见。

4、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模板敬启者: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为A公司所持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向______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简称“国资公司”)划转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简称“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为A公司此次国有股权划转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认为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本次股权划转涉及的主体资格文件,有关协议、方案,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明等。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出具。

本所律师已得到A公司的下述保证,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副本或复印件的查证,确认二者是一致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并不对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办理股权划转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权划出、划入方的主体资格1.股权划出方:A公司A公司,系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体改发[____]____号文《关于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的批复》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在____________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 2006 )第020号中国.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 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10)65515671 传真:(010)65060852二○○六年八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2006)第020号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路桥”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在改革说明书及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股份置换法律意见书

股份置换法律意见书

股份置换法律意见书简介本文档是针对股份置换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置换,即指一方将所持有的股份以换取另一方所持有的股份的交易。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该交易的法律意见和评估。

法律依据和背景股份置换交易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公司条例等。

法律依据的了解对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的简要概述:1.公司法:股份置换交易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股权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等。

2.合同法:股份置换交易基于合同关系,双方应该依法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进行交易。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3.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通常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一种制度。

股东投资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公司条例的适用。

法律风险评估在进行股份置换交易时,需要认真评估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或避免这些风险。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风险:1.协议风险: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需要严格遵守,并且应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包括缺乏明确的条款、不合法或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条款等。

2.股权归属风险:在进行股份置换时,需要仔细核实股权归属问题,以确保合同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

风险包括虚假归属、抵押或冻结的股权等。

3.违约风险: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违约。

违约风险包括协议解除、违约赔偿等。

法律意见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风险评估,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仔细核实股权归属: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实双方的股权归属,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编制清晰明确的协议: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该具体明确,以减少法律风险。

应咨询专业律师编写,以确保协议的合规性。

结论股份置换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和风险。

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合法性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本文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希望能够对股份置换交易有所帮助。

法律意见书评析

法律意见书评析

法律意见书评析——《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江门市电影公司等 2 家单位及叶彩华等529户自然人合计持有 1,662,924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包括标题、委托人、审查资料、调查活动。

本法律意见书这几部分写的完整清晰明确,不存在问题。

正文,包括当事人、基本事实、法律分析、解决方案、结论五部分。

本文书开篇即将当事人范围确定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电影公司、江门市总工会和叶彩华等529户自然人,比较明确。

基本事实没有比较详细的阐述,只是在偿还垫付对价时提到了一些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是一处不足。

法律分析部分,提到了三点,持股比例不超过5%、不涉及偿还垫付对价、总股本变化,但是我对这三点与本法律意见关联性存在疑问。

解决方案和结论虽分为两部分写,但内容很相似,将前文分成几部分分析的东西整合到了一块,中规中矩。

尾部,要声明文书的作用范围,这个本文书在首部第(五)项写到了。

日期和签名完整,符合要求。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总体意见一(正面):本法律意见书围绕着股东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作出了法律分析,其内容具体明确,分析到位,能满足委托人的切实需求,是一份不错的法律意见书。

1.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同时又对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资格和时间是否合法,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在需要支付对价以及股改前和股改后的股东股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三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列举,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答复,得出了正确的答案,合法合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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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贵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相关文件,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基于本所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则的理解,对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与贵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存在持有贵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形,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贵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贵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 7、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贵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贵公司原名“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以浙证委[1997]156号文件批准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0]27号文件确认,由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集团工会”)、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集团”)、遂昌县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遂昌电力局”)、丽水地区资产重组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资产公司”)、浙江利民化工厂(以下简称“利民化工厂”)等五家发起人依据《公司法》于1998年1月23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8月,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工商局”)批准,“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5月,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浙江工商局批准,“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贵公司在浙江工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浙江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01398(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789,298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材料、纸及纸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造纸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

 (三)根据贵公司的公司章程,贵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不存在有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贵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四)根据贵公司出具的承诺、贵公司最近三年经年检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合理查验,贵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89号文件核准,贵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7.03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圳上[2004]47号文同意,该等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04年7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综上,经合理查验,贵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非流通股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且贵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贵公司亦不存在因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贵公司股权分置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因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而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等异常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贵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一)贵公司设立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集团工会、凯恩集团、遂昌电力局、丽水资产公司和利民化工于1998年经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凯恩集团和集团工会共同将原浙江凯恩达纸业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投入,并由凯恩集团将其下属三车间的固定资产投入,其他股东均投入现金,以发起方式设立贵公司;贵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43,453,487元人民币。

(二)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贵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该等3000万股股票自2004年7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一、6”)。

贵公司该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为108,216,277股。

 (三)贵公司其他增资扩股导致的总股本变化 1、根据贵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召开的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贵公司决定以2002年中期结存的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送8股派2元的方式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送股完成后贵公司总股本增至78,216,277 股。

贵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8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贵公司于2005年5月12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贵公司决定以资本公积金按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的方式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完成后贵公司总股本增至194,789,298股。

贵公司已于2005年8月23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凯恩集团持有贵公司股份性质的变更 2001年1月19日,经遂昌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遂体改(2001)8 号文批复同意,并经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国资字[2001]189 号文批准,凯恩集团进行了企业转制,凯恩集团中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其股东由原遂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王白浪等16 位自然人,凯恩集团由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全部由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凯恩集团上述公司性质变更导致其持有的贵公司股份的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法人股;贵公司该等股权性质变更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变更的批复》(浙财国资字[2001]93 号)确认。

 三、贵公司非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一)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经合理查验,凯恩集团原系1996年6月17日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月,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经遂昌县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经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国资字[2001]189号文件确认,凯恩集团整体改制为由王白浪、叶跃源等16位自然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凯恩集团现持有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25272000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白浪;凯恩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技术开发与咨询,经济技术合作咨询,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商品;以下凭资质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经营,房产交易。

 2、浙江金科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实业”) 经合理查验,金科实业为2000年10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金科实业现持有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073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蒂;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技术开发与咨询、经济技术合作咨询;百货、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音像器材、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建筑材料的销售。

 3、遂昌县电力工业局 经合理查验,遂昌电力局为1997年10月18日成立的国有企业。

遂昌电力局现持有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25271000355(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17,3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中强;经营范围为:主营水力发电。

 4、丽水市资产重组托管有限公司(原丽水地区资产重组托管有限公司) 经合理查验,丽水资产公司为1997年1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资产公司现持有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25001000195(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建春;经营范围为经纪服务。

 5、浙江利民化工厂 经合理查验,利民化工厂为1981年5月1日成立的国有企业。

利民化工厂现持有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2527100081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4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赖志成;经营范围为:主营民用爆破器材,化工产品,兼营运输,工业设备制造,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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