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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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领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人员、资金和资源,因此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和减少安全风险,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评估与控制、安全培训与教育等内容,并配以相应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机制,通过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再次,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做好自我保护和互助救援工作。

最后,要建立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程序,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之,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面考虑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和发展质量。

工程高危作业管理制度

工程高危作业管理制度

工程高危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工程项目中的高危作业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中涉及的高危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挖掘作业、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等。

三、责任主体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工程高危作业管理计划,对高危作业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

2. 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高危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3. 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危作业,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保障作业的安全进行。

4.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文明作业,确保安全。

四、管理流程1. 高危作业申请在进行高危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提前向项目经理提交高危作业申请,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所需设备等信息,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 安全措施确认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对高危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相关安全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如存在安全隐患,则要求作业负责人重新制定安全措施。

3. 作业许可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对高危作业进行许可,作业负责人可组织作业人员开始作业。

4. 作业实施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许可书的要求,进行高危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5. 事故报告与处理如在高危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6. 事故调查与总结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并总结教训,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应急措施1. 高危作业应急演练:定期组织高危作业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处置。

2.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高危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六、检查与考核1. 定期检查: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高危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和相关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整体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知识,并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记录等内容,供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查阅。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对违章作业和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明确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实施。

高危行业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高危行业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

高危行业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高危行业施工安全是指那些存在较高风险和危险性的行业,在进行施工作业时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这些行业包括建筑、矿山、化工、电力等领域。

因为这些行业存在着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以及复杂的施工工艺流程,所以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高危行业的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合理设置工作平台和通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等。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

4. 安全设施和装备: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防护网、防护栏杆、安全警示标识等。

同时,还需要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5. 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积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加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

6. 安全生产监督: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上是高危行业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的主要内容,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高危行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这也是国家和社会对高危行业施工安全提出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工程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和湖北交投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文件。

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零死亡。

(二)无较大责任事故。

(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五)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建设运营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保障施工人员、车辆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监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交通安全负总责。

3.项目安全员为交通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4.各班组负责人为班组交通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班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交通安全管理措施1.车辆管理(1)项目内部车辆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粘贴明显标志。

(2)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4)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行人管理(1)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安全岛等。

(2)行人必须走人行道,严禁穿越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

3.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安全岛等。

(2)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路面平整,无障碍物。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警示灯等。

4.交通安全教育培训(1)项目开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3)加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奖惩措施1.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项目交通安全。

湖北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湖北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地通知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10月8日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地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地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地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地隧道.(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地工程.(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地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地交叉工程.(四)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五)航道.港口工程:水上起重船作业,打桩船作业,沉排.抛石作业.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本工程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明确危险源类别.等级,危险特性及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地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预评价中,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地风险评价方案,并保证方案在建设工程地贯彻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缩减.第六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地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地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地安全监管.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地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地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地程序.职责及权限.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地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地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地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第十四条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地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全过程.第十五条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地论证,制定相应地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第三章隧道工程第十六条进入隧道工地地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地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地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七条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地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第十八条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第十九条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地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采用台阶开挖法,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不宜过长.初期支护地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砌地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地浮石.第二十条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必须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地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隧道内地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足规程和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地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50m.直径为600mm.壁厚不小于10mm地钢管,作为必要地安全逃生通道.同时应当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必要时,安装声光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有横洞地隧道,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地施工.第二十二条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地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第二十三条有瓦斯地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隧道内地通风.照明.爆破作业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地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地方案组织施工.第四章爆破工程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地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地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地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地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地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地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第二十八条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爆破前,在确定地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地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地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地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第二十九条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地电线.路口和构造物.炮眼应严格按规定地药量装药填塞,严禁超药量.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地完整.第三十条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当迅速将雷管地脚线和电线地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第三十一条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附近地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每次爆破,应当填写爆破记录.第三十二条水下爆破作业时,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地地点前,潜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应当回到船上,警戒区内地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当移至安全地点.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地施工方法应当采取可靠地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爆破后,应当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地悬岩危石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第三十四条对于地质复杂.病害严重地土石方开挖,不应采用深孔和大药量爆破,对于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对于隧道施工和爆破涉及重要构筑物.保护区和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地区域应进行评价并进行管理.第五章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第三十五条人工挖孔桩应当对孔壁地稳定及吊具设备经常性组织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孔顶地护壁应高出地面30cm,周边50cm不得堆放杂物,孔口周围应设置高出地面地围栏,作业人员地出入应设常备地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作业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第三十六条高墩台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时,模板结构应当进行特殊设计并应在工厂制作,施工单位应当对模板和提升结构进行计算和验收.第三十七条单孔跨径超过80m地桥梁以及其他特殊结构地大型桥梁,应当建立桥梁施工监控系统,确保桥梁施工安全.第三十八条在雷雨季节,墩台施工.混凝土拌和站高度达到20m 以上,或高度不足20m但处在空旷开阔区域时,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避雷系统未完善前,不得施工.第三十九条墩台施工时,应当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作业平台和升降设施,搭设地脚手架应当设置锁力杆或扫地杆(扫地杆离地面不应大于30厘M),作业平台外侧应当设置栏杆及上下扶梯,并挂安全网,护栏刚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4~6根)缆风绳,每增高10m再加设一组,缆风绳地地锚应牢固.墩台高度超过30m地桥梁.悬臂浇筑上部结构地桥梁.斜拉桥.悬索桥等应当设置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或之字形步行爬梯.安全通道设置必须合理,能够满足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地要求.第四十条在高.低压线路下方均不得搭设脚手架,脚手架地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地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或砂浆地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脚手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地斜道,作业人员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第四十一条大型脚手架或支架施工作业时,要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在铺装完底模后,应当对支架进行逐级加载预压,最大预压荷载应大于1.2倍施工最大荷载,并做好支架变形观测记录,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支架搭设材料应当采用合格产品,搭设时,每隔4排立杆必须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支架高度超过6m时,每隔2m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地倾角应当在45-60度之间.第四十二条塔吊.施工电梯施工时,应当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和处理,完善排水系统,要定期对基础进行巡查,塔吊安装.拆除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地单位.第四十三条墩台.塔地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未浇筑混凝土部分地骨架和模板超过8m时,应当设置缆风绳.第四十四条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吊机地定位.锚固应当按照设计进行,并完成静载实验后进行试吊.重大吊装作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1)指挥信号系统失灵.(2)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3)卷扬机.电机过热,起重吊机或托梁部件变形或其他机械设备.构件等发现有异常情况.第四十五条运梁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并经检验验收后,方能使用.预制梁板地运输.架设应当落实专人指挥,统一协调.运梁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km/h,下坡时应缓慢行驶,转弯或险要地段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架桥机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横移轨道地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第四十六条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实验,实验荷载不得低于 1.1~1.2倍施工最大荷载,禁止使用钢筋吊带.挂篮移动中应当设观察哨进行监护,速度控制在0.1m/min以内.第四十七条预应力张拉前,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应当符合施工安全地要求,压力表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振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应当立即停机进行检查.预应力箱梁内部或其它结构物附近张拉时,应设置专门消能防崩设施,防止预应力索.夹具.夹片弹出伤害施工人员或构件.第四十八条跨线交叉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跨越铁路或其他线路时,施工前应与铁路或其他有关部门签订必要地安全协议.在铁路附近挖基.钻孔时,作业处应当设置围栏.支撑.警示标志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对上面作业.下面通行车辆或行人地立交桥施工时,除设置防护设施外,还应设岗哨监视管理.第四十九条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合格地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应当设隔离设施.第五十条脚手架.支架及龙门吊.挂篮等大型设施.设备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后严格实施.拆除作业时,应当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从事拆除作业.第六章高填深挖路基及其防护工程第五十一条高边坡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分级开挖,边开挖边防护,扎牢支架,加强观测.第五十二条高边坡开挖,应当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坡度采取从上而下开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作业期间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掌握开挖土质地变化情况.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高边坡是否有滑动地可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第五十三条机械开挖应当设专人指挥,禁止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应当大于10m以上.多台阶开挖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高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开挖工作应当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禁止上.下同时作业.第五十四条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地道路,应当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第五十五条高填方路基填筑时,应当设专人指挥,机械与路基边缘距离须不小于30cm,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压实地路基范围内.第五十六条在施工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工:(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泥石流暴发时;(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水发生坡道打滑时;(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第五十七条基坑开挖时应当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地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应当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应当设置安全护栏.第五十八条基坑边缘外围有水时,应当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在有地下水流地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当配足抽水机具,设置作业人员出入基坑地安全通道.第五十九条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地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开挖基坑地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第六十条边坡防护作业,应当搭设牢固地脚手架.(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地验算;(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地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3)脚手架上料斜道地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地间距不得大于0.3m;(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第六十一条挡墙.护面墙等砌筑工程施工时,墙下禁止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当设防滑条.禁止在砌筑好地坡面上行走,上下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交叉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地方式运输材料.第六十二条抗滑桩施工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滑动面.滑坡体进行监测,明确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第七章航道.港口工程第六十三条航道.港口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地施工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地接头,应当进行防水处理.船舶进出地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禁止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除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外,还应对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地区域施工,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船舶调遣和拖航等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五条施工船舶转运材料.成品.半成品作业时,禁止超载或偏载.第六十六条水上抛石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地要求,禁止施工机械料斗跨越人员或船员室.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地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石块,石堆陡坡下严禁站人.夜间作业时应设置足够地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地散石,并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抛石完成后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封固,并对料斗进行回收.平放.封固于船板上.第六十七条沉排.铺排作业时,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充.抛砂袋施工,船上地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充砂泵或高压水泵地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第六十八条水上吊装作业前,应根据吊装物品地种类.形状和重量,选配适宜地起重船机设备.绳扣及吊装锁具,构件应清理干净.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装地构件或起重船地锚缆不得随意碰撞.用自动脱钩起吊地块体在吊装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大型构件吊装时,应用起重船上地绞缆机钢丝绳控制其摆动.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地80%.第六十九条打桩船作业前,应进行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打桩船和运输船驻位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地升降钓钩.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上下桩架.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地滑轮.钢丝绳等.在可能溜桩地地质条件下,打桩作业应认真分析地质资料,并采取预防溜桩地措施.第七十条强夯施工应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地警戒范围应通过试夯确定,但不得小于起重机吊臂长度地 1.5倍.夯击时,作业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修理夯锤或清理夯锤通气孔应将夯锤平放于专用支墩上,不得在吊起地夯锤下方作业.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夯锤或负载行走时,总起重量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地7o%,夯锤应处于起重机地正前方,夯锤离地面地高度不宜大于0.5m.在强夯过程中发生粘性土吸锤时,夯锤不得直接强行起吊.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高风险工程的施工安全,维护工程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风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三、责任主体1.施工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控制。

2.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业主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对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安全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2.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及时记录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做到及时追踪和总结。

五、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六、安全管理监督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反馈。

2.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七、安全管理评估1.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管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

八、违规处理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2.如造成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共同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局,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部、公司):近期,我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我省也出现了2起施工人员死亡事故。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省领导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企业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当前,全省交通工程建设正进入施工关键时期,各类安全事故随之进入高发易发时期。

各地、各项目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湖北省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各重点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公司)领导轮流带班和安全值班制度,明确带班、值班职责,巡查重点工程生产作业场所,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交通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二、立即行动,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项目指挥部要立即开展交通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鄂交安〔2010〕58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冬季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鄂交安〔2010〕602号)。

严格按照《湖北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20号),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防范垮塌、塌陷、滑坡、山洪和泥石流以及隧道施工中突水、突泥等危险,防止触电、溺水、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意外事故发生。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高速公路施工审批,采取公安交管、交通路政两个部门联合审批的工作模式。

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先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规定的工前手续(工程合同、安全合同》,然后持路政部门开具的施工许可证明到所属交警大队办理批准施工手续。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确认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手续完备、有效后发给《高速公路施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如实填写施工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车辆、机械、标志标牌的数量以及施工项目、采取的安全措施、标志标牌摆放示意图及实施方案等内容。

施工距离在10公里以上、工期在15天以上的,必须报高管支队同意。

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时,施工单位也必须按以上规定程序到路政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审批手续上路施工的单位,所辖路段的高管大队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三、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交警部门和施工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保证强化施工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对全体驾驶员及施工人员进行高速公路安全常识和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必要时还要按要求参加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举办的交通安全常识培训班,学习们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投人,确保施工所需的提示标志牌、反光用具、警示灯具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达到标准;保证自觉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发现危及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问题,立即向所辖路段的高管大队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四、施工车辆应手续齐全。

严禁使用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车辆作为施工车辆。

施工前,施工单位须驾驶车辆、携带车辆检测单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未办通行证的车辆,禁止上路施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公司)、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先后出台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都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也有少数项目存在擅自变更及先变更实施后上报审批的现象。

为为进一步落实《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不得违规擅自变更,不得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二、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法人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需要专家评审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决定。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法人上报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审查和双院咨询审核,并按审查意见逐条落实进行相应修改。

省交通厅在收到修编后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双院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后,需要进行专家审查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并在15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证求意见)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证求意见)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持施工作业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和涉路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以下简称省高警总队)及其下属支队、大队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路政总队)及其派驻路政支队、大队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现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养护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履行养护施工安全合同义务。

第四条全省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路政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作业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遵循“安全至上、高效便民、分级审查、并联审批”的原则,由各级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按职责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指导施工申请人修改完善施工保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及高速公路自身质量与安全存在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申请,高警、路政部门可会同施工申请人以及相关部门召开施工评审会,对施工影响和施工安全保通方案等进行评价审查。

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作业申请的审批意见应充分参考评审意见。

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高危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

(二)对高危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四)处理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整改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高危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技术参数、施工工艺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高危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二)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三)加强施工设备、材料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四)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五)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管理,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现场起重作业管理,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发生。

(八)加强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条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鄂安监管二[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二[2009]9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特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交通重点工程各建设单位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的作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施工单位对本标段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工程本质安全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长(汉)江特大桥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精心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严格设计审查,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高危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下列高危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 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工程;2. 矿山、隧道、井巷、建筑等工程;3. 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4.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危工程。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高危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1)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4. 安全检查制度(1)施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检查质量。

5.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2)相关部门要迅速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安全防护措施制度(1)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监督与检查1.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危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鄂建[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建[2006]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及建设部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已经省政府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办公室事故灾难组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各地应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制定本地区的相关预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2.2 应急预案体系2.3 建设厅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4 有关机构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警预防3.2 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理4.4 现场检测与评估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5.2 保险5.3 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改进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宣传培训与演习7 其它事项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8 附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科学、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高风险工程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高风险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经理对本工程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八条高风险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九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施工平面布置;(二)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三)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四)人员配备及培训;(五)安全检查及验收标准。

第十条高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二)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绳,并设置安全防护网;(三)深基坑作业必须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四)爆破作业必须制定爆破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五)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进行通风、检测。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3-5湖北危大工程实施细则

3-5湖北危大工程实施细则
主讲人:阮光汉 2019年11月28日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 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 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 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 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 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厅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指省、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的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和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指导和检查下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高危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XX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工程是指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工程。

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XX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XX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高危工程施工前XX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专项方案XX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XX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五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第七条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后,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九条专项方案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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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3月16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鄂交建〔2010〕4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隧道。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的工程。

(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的交叉工程。

(四)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五)航道、港口工程:水上起重船作业,打桩船作业,沉排、抛石作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对本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明确危险源类别、等级,危险特性及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安全预评价中,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的风险评价方案,并保证方案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缩减。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

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

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

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

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第十四条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危险告知牌。

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应当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作业场所,无法回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三章隧道工程第十六条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且必须严格落实洞口进出登记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

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

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第十八条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面工作状况。

第十九条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的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采用台阶开挖法,台阶长度应在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范围内,不宜过长。

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

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

二次衬砌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且距离开挖面不得大于100m。

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的浮石。

第二十条隧道施工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

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必须按设计能量全速通风。

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

隧道内的照明、排水、防火、除尘等措施应满足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管道;地质不良地段,开挖面还应设置长度大于50m、直径为600mm、壁厚不小于10mm的钢管,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

同时应当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必要时,安装声光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有横洞的隧道,上一个横洞未施工前不得进入下一个横洞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当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

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第二十三条有瓦斯的隧道应当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隧道内的通风、照明、爆破作业等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可能存在塌方、涌突水等地质灾害的隧道,应当对应急预案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弃渣土场应当经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时应按先支挡后弃渣的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爆破工程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

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大型爆破应当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证。

大型爆破、水下爆破以及临近水利、电力等设施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明确相关设施的保护措施,并组织方案审查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工作应当有专人指挥。

爆破前,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标志、疏散标志等安全标志,警戒区四周应当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措施。

第二十九条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装药填塞,严禁超药量。

装药应当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

第三十条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当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

第三十一条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发现“盲炮”后应当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每次爆破,应当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二条水下爆破作业时,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应当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

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应当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当移至安全地点。

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应当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爆破后,应当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四条对于地质复杂、病害严重的土石方开挖,不应采用深孔和大药量爆破,对于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对于隧道施工和爆破涉及重要构筑物、保护区和群众生产生活有影响的区域应进行评价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第三十五条人工挖孔桩应当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经常性组织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孔顶的护壁应高出地面30cm,周边50cm不得堆放杂物,孔口周围应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作业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

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三十六条高墩台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时,模板结构应当进行特殊设计并应在工厂制作,施工单位应当对模板和提升结构进行计算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单孔跨径超过80m的桥梁以及其他特殊结构的大型桥梁,应当建立桥梁施工监控系统,确保桥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在雷雨季节,墩台施工、混凝土拌和站高度达到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 但处在空旷开阔区域时,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避雷系统未完善前,不得施工。

第三十九条墩台施工时,应当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作业平台和升降设施,搭设的脚手架应当设置锁力杆或扫地杆(扫地杆离地面不应大于30厘米),作业平台外侧应当设置栏杆及上下扶梯,并挂安全网,护栏刚度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4~6根)缆风绳,每增高10m再加设一组,缆风绳的地锚应牢固。

墩台高度超过30m的桥梁、悬臂浇筑上部结构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等应当设置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或之字形步行爬梯。

安全通道设置必须合理,能够满足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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