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逻辑顺序分析——以拆迁过程为研究对象

合集下载

行政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梳理与反思

行政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梳理与反思

行政征收程序的法律制度梳理与反思摘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

本文试图对现有征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梳理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制度,并对二者做出比较并指出其中之不足。

关键词:行政征收、法律程序、房屋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一部旨在明确和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在行政征收行为的问题上,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正当程序的紧箍咒对干预私权的行政权力进行了限制,以防止其恣意和滥用。

但是物权法本身没有对征收的权限和程序做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此系统性地说明。

只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法律中的部门条款体现出来。

对房屋征收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为集中反映征收程序,而《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的基本框架。

一立法概况1、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

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贯彻落实的通知或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条例的意义、征收主体、征收行为和征收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

重庆市和一些地级市政府规章则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①2、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一条则规定了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另外,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福建、广东等省、市自治区也制定的相应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征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②二基本程序(一)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2011年生效,相比旧的拆迁与补偿条例,在对行政征收的规范和限制上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明确了征收主体和征收的操作步骤和法律程序。

浅议城市拆迁中的行政行为

浅议城市拆迁中的行政行为
2. 策执 行 和 现 实 情 况 有 矛 盾 ,规 范 拆 迁 行 为 政 的 行 政 程 序 容 易 出现 混 乱 日前 ,地 方 上 的 征地 房屋 拆 迁 安 置 是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经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 由 ) 设 区 的 【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 各 地 区 都 有 明 确 的 来 规 定 或 办 法 作 为 依 据 ,是 有 据 可 循 , 有 法 可 依 的 。
而具有 强制力 。城市 拆迁 中的市政 建设 、安 置房 、经 济适 用 房建 设 属 于 国家 的 公共 服务 内容 ,代 表着 国 家意 志 ,应 属于 公务 行 为。但房 地产 商开 发的项 目、 投资者兴办 的企业 ,带有私人 色彩 ,由于政府在 出让 十 地 之 前 往 往 有 协 议 要 约 政 府 要 提 供 净 地 多 少 , 这 种 行 为 是 否 能 界 定 为 行 政 行 为 ,法 律 界 对 此 还 存 在 不 同意见 。
实 际情 、 ,在 拆 迁T 作 巾并 是 只要坚 持 原 兄是 则、坚持政 策、按章办事 ,拆迁工作 的矛盾 就少 ,很 多 问题 恰 恰 就 存 于 政 策 的 规 定 和 现 实 的 矛 盾 。 对 于 昕有 被 拆 迁 人来 说 ,他 们 管 什 么 法 律 和政 策 ,只 认 个 道 珲 :生 活 只 能 闪 为 拆 迁 变 得 越 来 越 妤 , 不 可 能 囚 为 拆 迁 变 差 , 有 的 被 拆 迁 户 认 为 这 是 最 后 捞 ~ 票 一 的机会 ,漫天要价 ,媒 体对钉子户的不 当宣传在某 种 程度上也助长 了这种苗 头。政策 、办法 以外的特殊办 法 ,使得原来的政策 、办法显得效力不强 ,为了完 成 拆 迁 ,拆 迂 房 不 得 不再 提 高 原 有 标 准 ,双 方 讨 价 还 价 才 -  ̄, 终 达 成 协 议 。 拆 迂 只 重 结 果 , 不重 过程 ,依 ”日最 J. l c 法 的 程 序 往 往 被 人 为地 忽 视 。

不动产上的公权与私权

不动产上的公权与私权

种 应 然性 的逻 辑 顺序 , 可颠 倒 收 回补 偿 问题 》系统梳 理 了我 国城 市 国有 土 地 制度 和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制 度 的产 生 与 变革 , 并且 结 合 土地 增 值 理 论 、 体 策 群
略行 为等 因素 , 对我 国城 市国有 土地使 用权 收 回补偿 机 制 的构建进 行 了有
第 2 第 5期 5卷
21 0 0年 1 0月
研究生 法 学
G a u t a ve CU L rd aeL w Re iw. P
Vo. 5 No 12 .V
0 t2 l c.0 0
l —■ ] r——— — 题 I 专 —— — —
不 动 产 上 的 公 权 与 私 权
而言是 不可 回避 的。 当然 , 靠几篇 文章 是难 以对 上述 问题进 行 清晰 阐释 仅 的 , 解决必定要经历一个理论 学术与社会 实践长期磨合 的过程 。此处 , 其 我
们 不是 希 望得 出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而是 尝 试 着 去 关 注 , 思 考 , 试 图做 出某 去 去
益 的探 讨 , 且 文章 对补 偿 的标 准 问题 亦进 行 了较 为 细 致 的分 析 与 论证 。 并
《 解读城 市土地 国有化之谜——基 于制度 变迁的成本 收益分析》 通过制 度 经济学的方 法, 究 了我 国现行 宪法 第 1 研 0条规 定的城 市土地 国有制 的制
度 成 因, 其认 为 制 度 成 本 低 廉 而 收 益 显 著 是 我 国城 市 土 地 国有 制 最 为 主 要
的设 计 动机 。
编 者按 : 房屋 与 土地 作 为 典 型 的 不 动 产 , 公 民进 行 社 会 交往 的 重 要 依 是

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
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条件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义务的;
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解读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解读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解读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与政府治理密切相关的重要概念。

虽然它们听起来可能有些专业和晦涩,但实际上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理解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待政府的管理活动。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等。

行政处罚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种行政行为。

比如说,当你违反了交通规则,被交警罚款或者扣分,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呢,比如你要开一家餐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相关部门经过审查后发给你许可证,这个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则像是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这就是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它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一旦行政行为作出,在被依法撤销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人员和组织都应当遵守和服从。

二是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作出后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和程序。

三是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约束作用。

那么,行政行为是如何产生效力的呢?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要生效,需要满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况,比如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等规则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轨道”,确保行政行为能够合法、公正、高效地进行。

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方面,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通过规定公开、参与等程序,让公民能够在行政过程中有表达意见的机会,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它提高了行政效率。

明确的程序规定减少了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使得行政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面。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

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2.法律体制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但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面。

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在我国的实践中,在被拆迁人对一些拆迁规则表示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

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基本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于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

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主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将拆迁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

(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

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个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我国城市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中的行政程序研究

我国城市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中的行政程序研究

集体经济·中国集体经济·2012·03(1月)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城市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引发的突发性、暴力型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文章通过研究目前征地拆迁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剖析征地拆迁引发冲突的深层原因,研究得出正是行政程序上的缺陷导致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其中,听证程序和征地拆迁程序是两个重要因素。

因此,应完善拆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理顺拆迁、征用、补偿三者的前后关系;严格制定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程序法规,使我国的行政征用和拆迁程序更加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行政程序;听证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因“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引发的流血事件,折射出当前我国拆迁制度尚不合理,政府征地拆迁程序存在诸多问题。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条例》)给拆迁矛盾频发埋下隐患,成为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于是2004年修改宪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但并没能阻止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贪婪;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由于种种利益纠葛和政府经济人的本质,该法也没能改变违法拆迁的现状。

事实说明,实体法的相对不足需要通过程序机制来弥补。

就本质而言,房屋拆迁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行使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行为,这种对私人权益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需要合理的机制来保障,尤其是程序机制。

倘若政府的强制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那么征地拆迁权力的滥用就极具危险性和高发性,公民的财产权及人身权都将因程序的不可操作而变得毫无意义。

所以,政府对公民房屋及土地的征用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接受正当程序的检验。

笔者从政府行政程序着手来研究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其中,听证程序是保证征地拆迁行为合理、合情、合法的前提条件,严密完整的征地拆迁程序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保障。

行政征用程序研究

行政征用程序研究

急 行政 征 用行 为 不 同种 类 的 行 政 征 用 行 为 应 适 用 不 同 的 行 政 征 用 程 序 ,笔 者 以三 种 行 为 的 不 同特 征 为 基 础 创 造 性 的
构 建 了 不 同种 类行 政 征 用行 为 所 对应 的行 政征 用程 序 。


词 :行政 征 用 ;正 当程 序 ;程 序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0 0 0 9 — 5 0 7 8 0 2 1 )1 — 0 5 0
有 人 关 注 这 一 重 要 问 题 . 本 文 在 界 定 了 行 政 征 用 概 念 的基础 上 . 此 问题 典 的 临 时 征 用 房 屋 等 ① 笔 者 认 为 . 行 政 征 用 种 类 的 研 究 比较 对 . 研 是 究 行 政 征 用 程 序 的 基 础 不 同类 别 的 行 政 征 用 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征 用 目 的 . 用 程 序 以 及 补 偿 方 式 等 u 有 所 征 土 区 别 。 鉴 于 此 , 者 以 行 政 征 用 发 生 时 社 会 状 态 为标 有 笔
行 为 作 如 此 区分 . 目的 是 以 行 政 征 用 发 生 时 的 会 状 态 为 基 础 .研 究 不 同种 类 的行 政 征 用 所 需 解 决 的 社 会 问 题 . 设 计 行 政 征 用 制 度 提 供 一 定 的理 论 依 据 。 为 1一 般 行 政 征 用 行 为 般 征 用 。 政 主 体 为 了’ . 一 行 公
准 . 行政 征用行 为进 行分类 : 对 以行 政 征用 发 生 时社 会状 态 的不 同可 以分 为 : 一・ 般 行 政 征 用 行 为 、 限 时 行 政 征 用 行 为 和 紧 急 行 政 征 用

行政公文中的逻辑与推理技巧

行政公文中的逻辑与推理技巧

行政公文中的逻辑与推理技巧行政公文作为一种特殊的写作形式,要求准确、简明、条理清晰,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效率。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行政公文需要运用逻辑与推理技巧,以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推理和判断文中所表达的信息。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中常用的逻辑与推理技巧,并举例说明其应用。

一、因果推理因果推理是指根据某种因素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推断出一个事件或事物的原因或影响。

在行政公文中,因果推理用于解释行政决策、政策或声明的原因和目的。

例如,一份行政通知中解释新政策实施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改善公众幸福指数,提高社会安全性。

二、比较与对照推理比较与对照推理是将两个或多个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或区别性进行对比,以支持特定的观点或决策。

在行政公文中,比较与对照推理常用于说明政策变化的影响或改进。

例如,一份行政报告可能通过对比不同时间段的数据,来展示政策改革的成果或问题。

三、归纳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定的实例中总结出一般规律或原则,而演绎推理则是根据一般规律或原则推断出特定的结论。

在行政公文中,归纳与演绎推理用于阐述某种政策或规定的原理和实际应用。

例如,一份行政指导文件可能通过归纳一系列案例,来总结出某项政策的实施指南。

四、逻辑推理与论证逻辑推理与论证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论据和前提来推断出某个结论或观点。

在行政公文中,逻辑推理与论证常用于支持某项决策或提出建议。

例如,在一份政策建议书中,需要通过列举多个相关论据和逻辑关系,来证明该政策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五、因果关系的强化与充分性在行政公文中,为了加强因果关系的说服力,需要强调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连贯性与充分性。

例如,在一份行政报告中,如果要阐述一项政策的成果归因于特定措施的实施,可以通过提供详细的数据分析和调查结果来证明该措施直接导致了成果的取得。

六、条理清晰与结构完整行政公文要求信息条理清晰、结构完整,以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其内容。

因此,在写作行政公文时,需要合理安排各部分的顺序与关系,并确保每个段落的信息都能有机地衔接。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
目录 Contents
•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概述 • 行政强制征收的情形与程序 • 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形与程序 •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的争议与解决 •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的案例分析
01
行政强制征收与拆迁概述
定义与概念
行政强制征收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性收归国 有的行政行为。
政府与被征收或拆迁人进行协 商,达成补偿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可以作出 强制征收或拆迁的决定,并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
拆迁的补偿
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或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
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确定。
如果被征收或拆迁人对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
征收的情形
01
02
03
公共利益需要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 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 ຫໍສະໝຸດ 其他组织的房屋、土地 等财产进行征收。
合法建筑
行政机关只能对合法建筑 进行征收,对于违法建筑,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但不得进行征收。
公平补偿
行政机关在征收时应当给 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 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 法权益。
征收的补偿
补偿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货币 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的补偿, 具体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偿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土 地等财产的实际价值、用途等因素 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 公平、合理的补偿。
安置措施
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时制定安置措 施,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后有适当 的居住地和工作生活条件。

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思路(一)

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思路(一)

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思路(一)城市房屋拆迁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矛盾突出,案件数量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是当前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以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适用依据,从而使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较多。

如何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笔者拟就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拆迁行政案件的规范提供一些思路。

一、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地域管辖,即拆迁行政案件一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是特殊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拆迁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务中,很多法院一律适用特殊管辖。

笔者认为不妥。

因为拆迁行政案件虽必然涉及到相关房屋,但并不意味着都是针对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

拆迁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拆迁许可、拆迁裁决以及拆迁处罚等争议类型,而这些争议虽与拆迁的房屋有关,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将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提并论。

因此,对于由政府机关作出的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的特殊管辖原则,由拆迁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而对于拆迁裁决案件、拆迁许可案件以及拆迁处罚案件等只属于与不动产有一定关联的诉讼,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拆迁许可案件的审理范围对于拆迁许可案件的审理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即在审理拆迁许可案件时是只针对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本身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是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对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为、计划部门核发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纵深式的合法性审查?如果进行纵深式的合法性审查,如上述所列环节中任一方面出现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撤销拆迁的许可?笔者认为,不能任意扩大行政案件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的处理

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的处理

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的处理在行政工作中,行政公文起到沟通、传达、决策、管理等多方面的作用。

一篇行政公文的条理和逻辑关系是否处理得当,直接关系到公文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正确处理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的处理方法,并举例说明。

首先,行政公文的条理应该是清晰有序的。

一篇好的行政公文应该具备明确的目的、清晰的主题和有序的结构。

在文章开头,我们应该简洁明了地表达公文的目的,使读者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本文的要点。

接下来,我们可以按照逻辑的顺序讲述问题,可以采用时间、空间和逻辑的先后顺序,使文章的结构更加有层次感和条理性。

此外,我们还可以采用重点到次重点、整体到细节的方式来组织文章的内容,使读者更容易理解。

其次,行政公文的逻辑关系需要严密可靠。

一篇优秀的行政公文应该具备逻辑严密、推理合理的特点。

在行文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信息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即使在多个段落之间,也要保持前后内容的衔接,避免出现断裂和跳跃的情况。

另外,在表达观点和结论时,需要有充分的论据和依据支撑,避免出现主次不分、草率表述的情况。

行政公文作为决策和传达的工具,逻辑关系的可靠性对于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行政公文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

行政公文的写作应该遵循简洁明了的原则,尽量避免使用冗长、复杂的句子和词汇。

文章中的每个词语都应该具有明确的意义,使读者不会对其产生歧义或误解。

此外,行文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口头语言和俗语,使文章更加正式、规范。

综上所述,行政公文中的条理与逻辑关系的处理对于提升公文的质量和效果至关重要。

正确处理公文的条理与逻辑关系需要注意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和语言简练等方面。

只有这样,行政公文才能准确、有效地传递信息,达到行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例句: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本次项目的预算安排合理,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目标。

具体来说,预算分为人力成本、物料采购和宣传费用三个方面,能够覆盖项目的全过程和相关支出。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研究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研究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研究【摘要】本文以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一些暴力拆迁现象为切入点,深刻剖析现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行政程序的现状并通过查阅国外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程序规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暴力拆迁行政程序近年来,由拆迁而引发的冲突、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但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引发的暴力抗拆现象屡见不鲜,已经违反了社会常态。

这些事件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程序上的缺陷,尤其是行政程序上的缺陷是产生诸多房屋拆迁问题的主要原因。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分析,结合国内有关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效果来研究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房屋拆迁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相关参考性建议,以期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程序1、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1)准备相应的文件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确定拆迁计划和方案。

确定房屋拆迁范围,获取居住人口和房产情况资料,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主管部门30日内审查。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申请30日内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理;拆迁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4)获得拆迁许可证。

(5)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拆迁公告,确定公告的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和拆迁实施单位,在特定的比较醒目和易于公众阅读的地方张贴、宣传,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或居民分户户口的迁入。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摘要:当前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诸多的拆迁工作仍然在进行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问题也越来越多,使得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前,根据他们所拥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的混合性特点,要想充分的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就需要行政法与民事法的共同合作方可实现。

由于行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强制性特点,被拆迁人应选择行政法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其是解决矛盾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本文主要对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问题措施Abstract:Current period, as what the city changes a process accelerate further, many of the demolition work is still in progress, in the course of housing units conflicts occur more and more problems, which were removed for human rights can not get effective protection; curren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mixed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handle the housing demolition process occurring in the contradictory problem require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ivil law can realize common partners. As a resul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an important role and mandatory characteristic, is relocated person should choos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because it is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problem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ty house demolition problem undertook analysis and research.Key Words:City house demoliti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blem; Measures.1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全面完善,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也日益加快,房屋拆迁数量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改革体制遇到了一些阻力,因此,社会矛盾、经济扭曲等深层次的问题不断的涌现,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激烈。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分析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分析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轰轰烈烈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城市化的激情冲动。

在对“GDP增长”数字的盲目崇拜和对“经营城市”理念的人为误解中,部分地区的城建指导思想违背科学发展观,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公正的拆迁,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003年8月,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

9月,同样的悲剧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

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嘉禾县政府违规介入,在“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之下,集体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从而引发了历时近一年的嘉禾拆迁事件。

还有“重庆钉子户事件”、“广州荔湾区钉子户事件”,都是以异常惨烈的表达方式掀开了野蛮拆迁的盖子,借拆迁和征地之名剥夺民众财产利益,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和一些官商的暴富捷径。

有关部门公开表示,很多地方借“公共利益”之名大搞商业开发。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我国的城市化进行曲中奏出了不谐音呢?透过城建纠纷这个表面问题,我们会发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情况现在几乎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的深层原因实际上已涉及到法律困惑、公共利益、政府职能、司法救济、公众权利等诸方面。

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基本成因,从法理与实践两个成面上,对法律冲突、公权错位、操作不当三大拆迁纠纷因素进行了探析。

一、法律冲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宪当前拆迁纠纷中很多老百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名提出对有关拆迁的法规违宪审查的建议,有关政府拆迁法规的合宪性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不仅没有有效遏止和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反而使之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在于它存在着重大缺陷。

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

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

从征地过程看村干部的行动逻辑——以华东、华中三个村庄的征地事件为例齐晓瑾/蔡澍/傅春晖原文《社会》2006年第2期(卷26)摘要:本文基于2005年春在华东、华中地区三个村庄所做的土地征用调查,通过对村干部在农地征用过程中行为的观察,提出了理解村干部角色的一个新视角。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用,在这个过程中,村庄内部资源迅速集聚。

作为村庄资源的掌握者,村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方面和地方政府形成利益的共谋;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各样的行动策略重新构建了村庄的结构。

文章通过对村干部行为的分析,试图揭示这些行为背后所蕴涵的行动逻辑,从而有助于我们对村干部角色的理解。

关键词:村干部;行动逻辑;角色作者:齐晓瑾、蔡澍、傅春晖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本科生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步伐,工业园区的开发、住宅小区的兴建、高速公路的修筑等大型项目方兴未艾,在农村尤其是城郊,有大量的农地被征用和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征用土地的状况——规模、数量、用途、补偿金额和补偿的分配方式,虽有所不同,但都会对村庄的权力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土地征用也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而重新塑造了农村社区的结构,有的村庄甚至在这一过程中面临消解的可能(杨善华、王纪芒,2005)。

而从征地过程本身来看,由于在制度安排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就给掌控村庄权力的村干部留下了对征地补偿费自由处置的余地和对政策的变通空间。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干部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并且形成了一套行动逻辑。

这里的“行动逻辑”指的是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一以贯之的思维、行为方式以及他们对这样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解释框架,可以想见,这种思维、行为方式与解释框架一旦形成,也会对村庄今后发生的事件产生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 5卷第 5期
21 00年 1 0月
研究生 法学
Grdu t a Re iw. a a e L w ve CUP L
V 12 . o. 5 No过 程 中各 行 政 行 为 逻 辑 顺 序 分 析
以 拆 迁过 程 为研 究 对 象
张 念 强
1 2 3 最后 访 问时 间 :0 0年 3月 l 38 , 21 8日。

2・
行 政过 程 中各 行政 行 为逻辑顺 序分 析
群众 的直 接 冲突 。总之 , 反对 政府 权力 介入 拆 迁 过程 的人看 来 , 行 政 权 力 的介 入 造成 了拆 迁 领域 在 “ 的严 重腐 败 ; 盲 目拆迁 、 蛮拆迁 问题 在现 实 中也 较普 遍 出现 , 致使 野 这些 问题 不仅 激 化 了社会 矛 盾 , 而
关 系。 因此 , 该在 正 视 此种 逻 辑 顺 序 应 然性 的基 础 上 对 我 国现 行 关 于拆 迁 的 法律 法规 内容 进 行 应
重构 。
[ 关键 词 ] 拆 迁
行政行 为 政 府公权 力 逻辑 顺序
应 然性
近年来 , 随着 城 市化进 程 的加 快 , 区的改造工 程如火 如荼 的进 行 , 城 而伴 随这 一进 程所产 生 的 “ 拆
并 为 一起 讨 论 。
[ ] 笔者以为, 2 在城 市化 进 程 中 , 迁 行 为 不 可避 免 的 存在 , 它 在加 快城 市化 发展 、 拆 且 实现 公 共 利 益 、 善 公 民的 改 居 住 环境 以及提 高 生 活质 量 等 方 面发 挥 着重要 作 用 。 [ ] 谢 光 飞 、 小 霞 : 让 行 政 权 力尽 快 退 出拆 迁 领 域 ” h p/ jun1c i l if.o / rc If.s?I 3 王 “ ,t :/ora.hn a nocm At l no ap d= t aw ie—
作 民事 行为 , 一种拆迁 方和被拆 迁方之 间所形成 的一种 契约关 系 , 政府 公权力 的介入破 坏 了契约 是 而
自由。( ) 2 在传统 意义 的行 政法学 理论 中 , 政府应 当坚持 “ 的越少 , 管 政府越 好” 的原 则 , 政府 不应 该过
多 的使用公 权力 去干预社会 事务 。( ) 3 行政权 力的介 入会将拆 迁矛盾 转移 到政府 , 利于 塑造 良好 的 不 政府 形象 。 比如一些 地方 的政 府不 仅成 为 开发商 的靠 山 、 台 , 日冲在 拆迁 第 一线 , 成 了政府 和 后 而 - 造
张 念 强 , 东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教 育 院 宪法 与行 政 法 学专 业 2 0 硕 士研 究 生 (0 0 2 。 华 0 9级 2 04 ) [ ] 有许 多学者强调要 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性拆迁 , 1 笔者认为 不存 在这个必要 , 因为二 者之 间的界限本 来就 比 较 模糊 , 算是 商业 性 拆 迁 中也 存 在 着 很 大 的公 益 成 分 。且 本 文 的 目的 不在 于二 者 之 间 的辨 析 , 就 因此 就 笼 统 地 将 二 者
迁”1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 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也 日 渐增多。实质上来讲 , 拆迁过程在行政 法层面上 是一个政府 行政 的过程 , 包括行 政 规划 、 行政 征 收 以及行 政许 可 三种 行政 行 为 , 三 种行 政 且 行 为之 间存 在一种应 然 的先后 逻辑顺 序 , 现实 中在拆迁 过程 中之所 以 出现种 种不 和谐 的矛盾 , 大多数 与拆 迁过程 中的行政行 为倒置有 关 。在本 文 中 , 者将 以拆迁过 程 中的行 政行 为逻辑 顺序 为视 角 , 笔 去 探讨 如何构建较 为合理 的拆迁顺 序 , “ 迁 ” 使 拆 发挥 出其在城 市化进 程 中所应 有 的作 用 。 ] [ 2
且破 坏 了经济 的健康 、 均衡 、 调发展 。[ ] 协 ”4
[ 摘 要] 在行政 法层 面上 , 迁过程 实质 上 是一 个政 府行 政 的过 程 , 拆 包括行 政规 划、 行政 征 收
以及行政许 可三种行 政行 为 , 且三种行政 行为之 间的发 生有一 种应 然性 的逻辑 顺序 , 可颠倒 。现 实 不
拆 迁过程 中之所 以产 生诸 多矛盾 , 不 能正确 认识 拆 迁过 程 中行政 行 为合理 的应 然逻 辑顺序 有 较 大 与
力退 出房屋拆迁领 域 , 房屋拆 迁 主管部 门 只能 承担行 政 监督 管理 职 能 , 而不 能参 与市 场运 作 、 直接 充 当拆迁人 或接受委托 实施拆 迁 、 介人拆 迁人 和被拆迁人 补偿安 置 问题 等 。他 们甚 至认 为 : 在 我 国 , “ 如 果 有一天 , 出现 因一 个 ‘ 子户 ’ 真 钉 而使拆 迁无 法进 行 , 可能就 是 公 民合 法财产 权受 到法律 保 护 、 公权 对私权 表 以尊 重的真正体 现 。[ ] 的来 说 , ”3 总 反对 行政权 力介入拆 迁 的理 由主要 有 : 1 将拆 迁行 为视 ()
同的看 法—— 一种反对 “ 行政权力 的介 入 ” 另 一种 则赞 成 。持 “ 政 权力 介 入否 定 说 ” , 行 的学 者认 为 : 在房屋 拆迁 问题 上 , 被拆迁 人和拆 迁人是 平等的 民事主体 , 行政权 力无 权直 接介 入 。即使政 府为 了公
共利益进 行拆迁 , 强制拆迁 的决定 权也 应 该在 法 院 , 不应 该在 各级 政 府手 里 。因此 , 而 必须 让 行政 权


政府 是 否 应该 参 与 到 拆 迁 过程 中来
在本文进 行探讨 之前 , 在理论 上 解决 一个 前提 问题 , : 必须 即 政府 公 权力 是否 应 该参 与 到拆 迁过 程 中来 ?如何理 解政府 的职能定 位 , 是把 握拆迁 问题 的关 键 。当然 , 这个 问题 上 主要存 在着 两种不 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