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0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奖惩,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属地管理责任的合力。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二、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保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13个部门告知各个环节谁在管编者按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如此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治理。
甚至不同地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通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截了当具有行政执法治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治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要紧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期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和谐、监督、指导202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和谐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要紧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和谐和监督指导。
差不多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显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和谐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
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
〞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和谐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
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进展,新的业态不断显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确实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和谐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2.6)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2010.2.2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2010.5.5)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2010.6.4)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2010.6.10)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2010.6.29)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2011.3.21)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8〕第12号1998.3.13)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1998.11.13)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1.27)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0]105号2000.3.28)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2000.10.31)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2000.12.29)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2001.9.13)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2001.7.20)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2001.10.22)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2002.8.9)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2002.8.12)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2002.12.5)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02.12.17)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2002.12.18)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2003.1.10)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2.17)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卫法监[2003]197号2003.7.18)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2004.6.14)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2004.5.12)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04.5.13)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3号2004.6.25)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2004.6.29)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2004.7.19)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2004.8.17)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2004.8.20)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2004.9.8)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2004.9.21)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2005.2.6)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2005.4.4)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261号2005.10.21)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5号2006.2.23)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卫发[2006]103号2006.4.30)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2006.6.7)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2006.6.12)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2006.9.12)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2006.9.26)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2006.9.28)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2006.11.168)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2007.5.16)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2007.5.16)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2007.6.7)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2007.9.30)18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83. 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2007.11.6)184. 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11.23)185.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2007年11月9日)187. 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8. 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1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2008.1.4)191.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192.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2008.5.26)1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194.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 了深入 贯彻 落实 《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进 一 陕
步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政 发 ( 0 1 3 陕 2 1]4
号 ) 经 省 政 府 同意 , 就 分解 细化 措 施 , 确 责 任 , 现 明 划分 , 出以下具 体实施 意见 。 提
一
二、 依法 从严 从重 查处食 品 安全案 件
考核结 果计 人全 省 目标 责 任考 核 成绩 。 ( 食 品 安 省 全 办 负责 ) ( ) 法律法 规没 有 明 确规 定 、 能 分工 比较 二 对 职 模 糊 的监管 领域 , 对监 管工作 中出现 的缝隙 和空 档 , 及时协 调 明确主 管部 门 , 确保 食 品安全 各领 域 、 环 各 节有人 抓 、 人 管 、 人 负 责 。 ( 编 办 、 有 有 省 省食 品 安 全 办 负责 ) ( ) 立严格 的监 管 责任 制 , 照 分段 管理 的 三 建 按 要求 , 明晰 责任 , 完善 标 准 , 全 各 相关 部 门 内部 激 健
、
进一 步 强化食 品安全 政府 监管 责任
( ) 一 督促 各级 政府 建 立健 全 主要 领 导 负 总责 、 分管领 导负 直接 领导 责 任 、 门领 导 负具 体 责 任 的 部
食品安 全责 任制 , 食 品安 全 纳 入 各级 政 府 目标 责 将 任考核 。年底 组 织有 关 部 门 对各 设 区市 进 行考 核 ,
准的, 各监管 部 门可按照 各 自职 责制定监 管办法 、 地
方 标 准 , 到 无 缝 衔 接 , 留 死 角 。 (省 农 业 厅 、 做 不 省 水 利 厅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卫 生厅 、 商务 厅 、 省 省 省 省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主导责任: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向公众披露食品安全信息。
2. 生产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方,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原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等进行严格把关。
3. 检验检测机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4. 媒体监督责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积极报道和监督,揭露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5. 公众参与责任:公众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检举、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供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以上是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各方的职责,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杭政办[2010]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破解“七难”为主线,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到2010年底,基本形成层级清晰、功能互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到2012年,争取成为国内保障体系健全、安全控制水平领先、事故发生率最低的最佳食品安全城市。
二、监管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
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属地监管原则。
坚持地方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以块为主、属地包干,块包条保、条块结合,全力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全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依法享有和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浓厚氛围。
4.改革创新原则。
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办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1.加强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属地内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商、消费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属地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科学性。
3.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完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情况。
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坚决说不。
5.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违法生产、贩卖、使用不合格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律惩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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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浙政办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学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四方责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校长(园长)应定期组织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应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内容,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汕府办[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汕府办[200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精神,把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及时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好。
但仍有个别地方和单位未能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或者机构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不够落实等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确保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我市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和督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作用,把分散的监管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监管效益。
目前尚未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区县务必在3月底前建立完善,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责任落到实处,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2017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升保障能力水平,现就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现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党政同责、社会共治,保障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
二、强化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点。
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纪检、机构编制等党委工作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
督促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按照《决定》提出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内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场所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场所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负主管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四方责任,落实“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以全面落实各方责任为重点,特别是充分发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健全从自治区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
针对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管,真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监管体系,有效提升全区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一)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本地区餐饮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责界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责界定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我国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维护食品安全。
下面将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责界定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合格。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3.监督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严禁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和假冒伪劣食品,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5.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界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界定从两个方面进行,即垂直层面和水平层面。
在垂直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国家政府有机结合,依法行使权力。
国家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清晰地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
在水平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进行有效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农业、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珠府办函〔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13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四有”保障,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和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要求,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呈稳中趋好发展态势,未发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6%,乳制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8%,非食用物质及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检出率低于1%;市、区、镇(街)、社区(村)四级监管体系完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制度100%到位;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100%落实,监管执法区域实现100%全覆盖;食品安全社会参与度高,初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需要承担的重要职责。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以确保人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以便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一、监督和审核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合法经营。
监管部门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和生产过程的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杜绝任何可能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监测和检验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他们会定期抽检食品,进行化验和检测,以确定食品是否存在污染物、添加剂超标或其他不合格问题。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销售等,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机构。
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食品中允许存在的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并规定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和规范。
这些标准是企业和消费者遵循的依据,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他们会对食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销售等,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合作等,向公众传递食品安全信息,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教育大众正确的食品购买、储存和烹饪方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
管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2]217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6
【实施日期】2012.1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温政办〔201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解决监管交叉和边界不清等突出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统一协调、分段监
管”的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监督管理与引导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逐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监管交叉等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1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5【实施日期】2016.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明确市、县监管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与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加强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健全工作机制。
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管职责,厘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
加强协调联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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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
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
三、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
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面包房、炒货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五、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八、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
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包括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未明确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
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明不作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十二、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延长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时为止;对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到新发证和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
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
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要建立健全移送通报机制。
对于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一O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食品安全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