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西北政法教学经典案例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相关案例解析与建议
案例一:文烟制造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烟草制造公司,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文烟制造公司推出了一款与某某公司旗下产品极为相似的烟草产品,引起了某某公司的不满。
经调查,发现文烟制造公司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和口感等方面几乎与某某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包装设计和外观设计在内的烟草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仿制行为都构成侵权。
根据事实,文烟制造公司通过模仿某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和包装等方面,涉嫌侵犯了某某公司的知识产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文烟制造公司,要求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某公司的损失。
2.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
3. 注册专利和商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王某因经济纠纷遭受诽谤案事实经过:王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因公司盈利下滑,引发了一系列投资者的纠纷。
某某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但在报道过程中夸大了王某的失职和贪污行为,并发布了一些虚假的言论。
这导致了王某声誉的受损,并使得他在行业内面临严重的诽谤风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媒体的虚假报道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公开传播,使他人受到羞辱、诽谤或损害名誉等,可能构成诽谤罪。
建议:王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向法院要求某某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名誉损失。
2. 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某某媒体的虚假报道行为展开刑事调查,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涉嫌财务造假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开披露工作。
然而,由于其个人利益的追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一系列虚构的财务交易并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出现严重的造假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_804刑法、民法、经济法_1996真题(经济法)
- 804 1996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金融法2.别除权3.股份有限公司4.商业银行5.票据法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 简述破产的实际构成。
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性质与职能。
3.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何谓商业秘密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基本现。
4.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以及为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5. 设立商业银行依法应具备哪些条件?三、论述题(每小题15 分,共30分)1. 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 论专利权的相对性。
四、案例分析(15分)1991年6月4日甲(系一国有企业)与乙签订的一份开发一无级变速装置的技术合同的全部内容为:甲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报酬的数量与时间,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的协作事项,接受研究成果的期限;乙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完成开发工作的期限,交休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帮助甲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双方的违约责任。
签订后该技术合同顺利地得以履行。
甲取得该无级变速装置后,1992年3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通过,于1994年6月7日授予了专利权。
后甲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甲丙之间签订的专利权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公告。
乙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于1994年12月8日以该无级变速装置与丁签订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当丙实施该专利技术时,发现市场已有此种装置出售,经调查系丁所为,遂奉劝丁停止其侵权行为。
丁告丙系根据与甲签订合同生产这种装置。
丙又要求甲终止与乙签订的技术合同,未获允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乙的专利侵权责任。
提问:1.该案纠纷的结局如何?为什么?2.当事人可采取的对策。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清华版——石光乾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某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但某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某公司的质量要求。
在本次纠纷中,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为了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由于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是在货物交付后支付的,因此,甲公司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 甲公司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法律经济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各占公司33.33%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了裂痕,最终导致了公司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5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提出要求李四、王五收购其持有的33.33%的股权。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拒绝收购其股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王五履行收购股权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公司在张三任职期间确实存在重大损失。
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三在离职前与一家竞争对手签订了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对方。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权收购纠纷本案中,张三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李四、王五作为其他股东,有权在收到张三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经济法律教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经济法律教学质量,本文精选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教学案例,供教学参考。
二、案例一: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但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 如果甲公司应支付货款,乙公司能否要求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
(四)教学启示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发现被告丁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如果丁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2. 丁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教学启示本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商标法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学生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案例教学运用初探_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课堂为例
案例教学运用初探: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课堂为例杜国强[摘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广受重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方。
行政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应当注意基本环节的安排、案例的选编与讲解的方式,科学处理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多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师学生基金项目:陕西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机制的研究与实践(项目号:11BY44)近些年,随着对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视,案例教学法在理论研究和课堂实践中备受重视。
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与应用性特征,它所承担的社会使命在于:“既要给人类各种活动提供规则,又要为违背规则提出最终处理方案”。
[1]因此,对法科生的培养,必须在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理论素养的同时,对案例教学这一实践性教学技能应该予以充分关注。
在我校的行政法学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涉及内容庞杂、理论概念抽象,感觉学习难度较大,这种观感固然与行政法的公法属性及其非法典化特点相关,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教学环节中知识传输方法的反思。
行政权运行的广泛性是现代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事实,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价值追求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这是我们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然而在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案例教学法的开展不得不面对许多现实的障碍:教师倾向于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则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制度与理论,传统“填鸭式”课堂教学下形成的师生个性以极大的惯性制约着案例教学法的采纳与效果发挥。
案例教学在行政法课堂中的功能案例教学法,简言之,就是根据教学目的,仿效法律工作立案的办法,把有关的教学内容编成案例的形式,通过教学双方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进行教与学的一种方法。
我们认为,在行政法课堂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首先,加深基本理论理解。
在行政法的教学中,常常会遇见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它们具有相当的概括性、抽象性、伸缩性,单纯以教师单向口授的方式进行界定比较困难,很容易陷入循环推理的怪圈。
法律讲堂经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
法律讲堂通过经济案例分析,帮助大家了解经济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和化解经济纠纷。
本文将选取典型案例,分析经济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乙、丙、丁为甲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2018年,甲公司拟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乙、丙、丁同意转让。
乙、丙、丁约定,由乙公司受让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转让款。
但此后,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丙、丁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
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故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2.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
3.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合同违约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
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钢材。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仍未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钢材,构成违约。
故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违约纠纷。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教学案例库
《经济法》教学案例库案例,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为发展本地经济,县政府鼓励农民种植苹果,经过政府广泛动员和技术部门扶持,农民种植的几万亩苹果获得了丰产,外地的水果批发商闻讯赶来与当地农民签订合同,在短短十几天,苹果价格上涨很多。
当地政府看到价格可观,于是发布一个决定,农民不得擅自将苹果卖给外地客户,由政府收购苹果。
果农表示不满,政府称是为了本地经济建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县政府做出决定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经济法基本概念、原理有哪些不相合之处?案例一,张丽华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她与另外两个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丽华网络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收下了她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股份和债权,张丽华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的股份(除3000股以外)。
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最终解散,张丽华要求公司偿还她对公司的投资,但公司的一些债权人和另外两个出资人认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几乎完全一样,且张丽华拥有大部分股份,所以认为该公司实际上是张丽华的私营企业,张丽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偿还问题,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深圳梁某因业务往来欠下浙江石某350万元债务,1999年6月,石某因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梁某还款,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梁某的财产不足以执行,但梁某曾与另六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出资了200万元,于是,石某申请对其在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接受石某的执行请求?案例二,2003年5月,飞扬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草拟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新企业的名称为“明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飞扬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他6家企业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在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出资中,货币出资已经存入明光公司临时帐户上,实物、土地使用权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过权威机构验资,出具了验资证明。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如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包括宣传内容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 解、宣传者主观上有过错等。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 失等。
商业诋毁的认定
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 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消费者维权程序 了解维权流程、收集证据、提出诉求、参与调解 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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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保持冷静、理性维权,避免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执行力 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挑战
随着网络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如网络交易 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
未来展望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和效率;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引导,提 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挑战。
06
劳动法案例
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某员工因被 公司违法辞退而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后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 裁决。员工对裁决结果满意,公 司也履行了裁决义务。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某员工对劳 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员工和公司均服从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服装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商标, 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 回申请。
争议焦点
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驳回,如 何修改并重新申请。
《经济法》教学案例库
《经济法》教学案例库案例,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为发展本地经济,县政府鼓励农民种植苹果,经过政府广泛动员和技术部门扶持,农民种植的几万亩苹果获得了丰产,外地的水果批发商闻讯赶来与当地农民签订合同,在短短十几天,苹果价格上涨很多。
当地政府看到价格可观,于是发布一个决定,农民不得擅自将苹果卖给外地客户,由政府收购苹果。
果农表示不满,政府称是为了本地经济建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县政府做出决定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经济法基本概念、原理有哪些不相合之处?案例一,张丽华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她与另外两个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丽华网络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收下了她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股份和债权,张丽华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的股份(除3000股以外)。
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最终解散,张丽华要求公司偿还她对公司的投资,但公司的一些债权人和另外两个出资人认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几乎完全一样,且张丽华拥有大部分股份,所以认为该公司实际上是张丽华的私营企业,张丽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偿还问题,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深圳梁某因业务往来欠下浙江石某350万元债务,1999年6月,石某因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梁某还款,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梁某的财产不足以执行,但梁某曾与另六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出资了200万元,于是,石某申请对其在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接受石某的执行请求?案例二,2003年5月,飞扬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草拟的公司章程中规定:新企业的名称为“明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飞扬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他6家企业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在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出资中,货币出资已经存入明光公司临时帐户上,实物、土地使用权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过权威机构验资,出具了验资证明。
法律经济法宪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郊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规划阶段,开发商与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问题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小区内应增设一所幼儿园,以满足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然而,居委会则认为,该地块内已有两所幼儿园,增设幼儿园将造成资源浪费,且会增加居民负担。
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有权在小区内增设幼儿园,以及居委会在此事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各类人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和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安全、卫生、环境质量。
”四、案例分析1. 开发商增设幼儿园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
在此背景下,开发商在小区内增设幼儿园,旨在满足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方针。
因此,开发商增设幼儿园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2. 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在此案中,居委会有权对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单方面否决开发商的合理诉求。
首先,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法规,尊重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居委会认为增设幼儿园会造成资源浪费,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关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关于金融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时间:2007年4月14日晚六点半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报告厅主讲人:强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主持人:顾功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记录人:严婷杨鹏伟(勤工助学部)主持人:各位同学,晚上好。
今天是经济法名家讲座第二场,讲座基本的主题是金融法基本理论几个问题。
今天主讲者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院长强力教授。
强力教授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尤其是金融法领域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专家,他现在还担任着众多的社会职务: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首批的法律顾问、陕西省委省政府学术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以及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的成员,这是他担任的一些社会职务,从这些职务可以看出他是金融法方面的相当权威的一位专家,那么我相信他今天会给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现在请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掌声)一、主题发言强力:谢谢尊敬的顾副校长,谢谢尊敬的郑少华院长,也谢谢在座的各位同学,非常荣幸!一般来讲,走到哪里、搞活动的时候第一句话肯定都是非常荣幸。
当然这种荣幸既有形式意义又有实质意义,我想对我来讲应该更多的是实质意义上的,顾老师是我们非常要好的朋友,也是我们经济法、商法学界的领军式的专家人物,所以说有幸得到顾老师的邀请,能够来到我们华东政法,我真的是很荣幸,这是其一;其二呢,我们华东、西北为同门兄弟,在原司法部的五所院校中间我们这五兄弟一起打拼,一起走过了很多的路。
尤其是在经济法这个学科领域里面,我们从最初的初创阶段也经历了一些曲折的发展过程,然后又走到了今天比较理性的持续发展状态,这和我们五家兄弟经济法学院的发展和努力是分不开的,这是第二个荣幸的地方。
因为在我们这五家学院里面真真正正把经济法学院保留下来的我看了一下从名头留下来的就只有我们这两所学校了,一个是我们华东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院,再一个就是我们西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院,法大大家都知道已经改成民商经济法学院了,西南政法大学叫经济贸易法学院,中南已经并到法学院里面,就是中南财经政法,所以说剩下只有我们两家以经济法学院命名的了,所以这样一个状态之下,我想我们更加应该有一种更为密切的交流合作的关系;其三,荣幸在于各位所在的地方是大上海,不管是历史上的还是今天的以及未来发展当中,毫无疑问的在远东、在中国、在亚洲的金融中心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这一点我们都是在共识之中,所以在这个地方来讲金融法真的是很有意义,当然也因此对我有很大的压力,诚惶诚恐。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的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张三因怀疑妻子王五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采取非法手段将王五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经过警方调查,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五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五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李四的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与邻居王五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四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王五,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王五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王五的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满足个人需求,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四:赵六的强奸案案情简介:赵六在夜晚潜入某小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了一名女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六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五:钱七的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钱七担任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讲堂典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于是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
起初,李某某仅借了5000元,但由于无力偿还,借款金额逐渐增加。
在短短几个月内,李某某的借款金额累计高达10万元。
随着借款金额的不断增加,李某某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无法承受还款压力,于是选择了自杀。
二、案件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性质校园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服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然而,由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风险。
2. 李某某借款行为的法律风险(1)高利率:校园贷通常具有高利率,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贷标准。
李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未仔细了解利率,导致借款成本过高。
(2)借款合同不规范:校园贷合同往往存在条款模糊、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借款人权益难以保障。
(3)暴力催收: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对借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李某某自杀的法律责任(1)借款合同纠纷:李某某与借款平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责任: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如暴力催收、欺诈等,可能构成犯罪,借款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3)民事责任:借款人自杀行为与借款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
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过错,如暴力催收等,借款人可能要求平台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校园贷的法律风险,谨慎借款。
2. 借款前,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条款。
3. 如遇到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如因借款导致家庭、学业等方面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
四、总结李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贷引发的悲剧。
在校园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对待借款,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规范校园贷市场,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为法律讲堂案例,不代表真实案例。
西北政法(法硕法学)期末考试--经济法
A。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调整方法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特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三种:(一)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此种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
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强制性的经济手段,指国家运用计划、税收、价格、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它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予以实施。
强制性的非经济手段,指国家运用非经济的强制性手段组织经济。
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法调节经济,表现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实施公权力而采取命令、禁止、撤销、许可等强制性的行政方法.(二)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整,主要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有以下的方式: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
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指示性引导;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供其参考的建议;国家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为一定的经济行为;国家发布某项经济政策,通过利益诱导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国家发布信息,增强信息传播透明度,指导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相对人必须接受,不接受指导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方法有利于达到政府与市场的统一。
(三)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体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
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投资创办国有企业;2,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政府采购3,政府出售与收购4,发行国债5,买卖外汇6,政府补贴此方法符合市场经济对构筑私权秩序的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国家主体的特殊要求B.反垄断法分析反垄断法分为广义和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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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 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 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 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 9 9 7年11月2 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
1 9 9 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
然后分别以8 0 0 00元、10000 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
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 0 0 0 0元现金成功交易。
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跌的原因是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所致且疑为被告人李建新所为,遂委托李骞以台湾商人的身份,使用从广州蓝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新曾经到该公司面试过)取得的寻呼机号码与被告人李建新联系洽购有关商业资料。
经数次电话联络,于同年10月14日上午双方在广州花园酒店绿茵阁咖啡厅洽谈并签订出售商业资料协议书,被告人李建新索价人民币100000元,在收取2000元订金后,李建新交付部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开业到1 9 9 7年10月13日的商业资料打印件及软盘。
交易结束后,已经取得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商业资料的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花园酒店外将被告人李建新带上汽车,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 9 9 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 63%即6 6 9万元。
[处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建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1 9 9 7年1 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李建新无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广州市好又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商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通讯录等信息资料,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披露。
被告人李建新明知该信息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竟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秘密窃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将公司商业秘密出售后,已实际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及利润下跌等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建新盗窃并出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而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已侵害市场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9年9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缴获的赃款20000元及银行存款利息39.93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建新表示服判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评析]由于本案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跨越了新旧刑法(即1 9 7 9刑法和1 9 9 7刑法)施行的两个阶段,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该条文的规定体现了刑法适用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好又多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于1 9 9 7年8月13日,应当适用1 9 7 9年《刑法》,而当时的《刑法》是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法律规定相悖。
1 9 9 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而被告人李建新所盗取的只是商业公司自己记录保存的供货厂商名址、商品价格、运营业绩及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信息,并非什么重要技术成果,即使适用这一司法解释,也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否则就于法无据。
另外,被告人李建新于1 9 9 7年10月14日(被抓当日),在花园酒店签订出售好又多商业秘密的协议、交付样板、收取定金等行为,是好又多公司预先设定的圈套,且该行为交易并未成功,也未对好又多公司造成损失,不具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建新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指“商业秘密”的各项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指的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其二,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保密性。
这里的“公众”应当是指除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使用人)以外的人,不能通过公开的渠道和手段获取的信息。
其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指的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也指能为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则可能导致经营亏损、收益下降,在同行业中丧失或者弱化竞争优势,带来不利影响。
其四,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为体现保密性,权利人可以制定规章要求保密,也可以采取技术处理如加密码、设定专门程序等形式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建新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名单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等,不为外人所知悉,在市场竞争中能为好又多公司不断地带来经济利益,保持优势地位。
因此,这些资料完全具备《刑法》所指“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此罪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从主体上看,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从客观方面要件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些行为早在1 9 9 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就有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其主体限定于经营者。
从主观方面看,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被告人李建新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确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的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正大万客隆公司。
可见,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李建新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正如前述,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 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的;2.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的;3. 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认为是“特别严重后果”。
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被告人的盗卖行为虽然尚不足以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可以认定使好又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尤其是出售对象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此种危害性更大,甚至是致命的。
在本案中经广东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公司自199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即6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