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导读: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完整的纳税主体。
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
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一)子公司的处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5]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13号)和《吉林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吉政发[1994]22号,以下简称《规划》)。
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规划》要求,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规划》实施进展顺利,发展健康,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然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一、二年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还要我们继续做艰苦的努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本着勇于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为实现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和第二个经济跃上新台阶目标做出新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扩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经济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制改革和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加快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步伐,针对我省实施《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中的难点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1.总体思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状,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确立法人财产权为核心,以改建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坚持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四位一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搞好配套,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分期分批地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38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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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9〕380号
延边州、白山市、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珲春市、图们市、和龙市、龙井市、安图县、抚松县、长白县、临江市、集安市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4日
——结束——。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青岛
青岛分公司 50000000 10000000 60000000 120000000 35
126875
小计
90000000 18000000 110000000
*
63.3 229462.5
合计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09 年 1 月 1日 至 2009 年 3月 31 日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预缴比例
25%就地入
库,25%预
缴入中央国
库
50%
50%由
分支机 总机构构
预缴 预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1、总机构统一计算的预缴税款,50%由总机构预 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2、总机构预缴分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 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两部分。
2. 总分机构仅指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 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 支机构一律并入相应的二级机构。
3.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 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 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 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 明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 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 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72500
18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181250
181250
19
总机构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 ×2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4月1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八日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大“县域突破”战略的实施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变“快走”为“快跑”,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放宽民营资本准入领域。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全民创业新格局。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鼓励民营经济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二、降低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县(市)间组建跨县域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子公司可从5个降至3个。
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企业家到城镇兴办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并购国有企业,其登记注册不受身份、地域限制。
农民兴办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新设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对市县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对市县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
所得税补助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黑财预[2016]9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对市县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补助额的通知
(黑财预[2016]94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明确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的通知》(黑财预〔2016〕8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你市县2015年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完成情况,现核定补助(上解)额万元,从2016年起,每年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附件:省对市县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补助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省对市县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补助情况表
单位:万元
哈尔滨市37132
市本级19124
宾县15799
方正县1001
依兰县126
巴彦县185
木兰县384
通河县87
延寿县112
双城市117
五常市415
尚志市527
齐齐哈尔市371
市本级5973
其中:市级5965
梅里斯区5965
泰来县1。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问:我公司在陕西省新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2008目级科目。
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一、年度申报时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二、年度申报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则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
但不包括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只在四个季度通过分配表进行预缴,但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申报系统之后,选择左边纳税申报,然后进行需要申报报表的选择。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4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5张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四、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一)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附表和主表各一张,按照序号顺序,先申报附表,再进行主表的申报(只有当附表保存成功才能进行主表的申报,如果未申报附表就直接点击主表会提示错误).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名称金额1 一、免税收入(2+3+4+5)2 1、国债利息收入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 4、其他6 二、减计收入(7+8)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8 2、其他9 三、减免税合计(10+11+12+13)10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1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注:上表中划斜线部分单元格纳税人不能填报。
按目前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暂无税收优惠项目可以享受。
税收优惠明细表允许纳税人填报“免税收入”部分,因为现有核定征收纳税人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为主(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反映到主表中“收入总额"应为“应税收入总额”,计算方法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以在附表中可以填报免税收入部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预[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关于跨区域税收转移问题的思考
关于跨区域税收转移问题的思考区域税源是一个地区经济税源结构及其运行在空间、地理上的分布状况,它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税收发展程度及总体水平,也反映该地区区域竞争力包括其企业竞争力。
在现阶段,随着对区域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协调性的深入研究,区域税收转移和分配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新的焦点,是税收工作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现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跨区域税收转移的理论分析在对跨区域税收转移内涵进行界定之前,首先要明确税源的概念以及税源和税收的关系。
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正常情况下,税收和税源之间存在着一致性的原则,即税收归属与税源产生相一致的原则。
一方面,税源的充裕程度决定了税收收入的高低,也就是说有多大的税源就应该相应得到多少税收;另一方面,既然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税源所在地以及为税源的创造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理应获得税收上的利益补偿。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实际当中普遍存在着税收与税源不一致的现象,表现为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转移现象。
按照税收转移的方向,可以将税收转移划分为税收纵向转移和税收横向转移。
税收纵向转移是指按照税收与税源的一致性原则,原本属于地方的税收被转移至中央或者原本属于中央的税收被转移至地方。
而税收横向转移是指某地区税收与该地区税源的背离,表现为税收相对于税源的跨地区的移入或移出。
本文将重点对跨区域税收横向转移进行探讨和分析。
对于河沙烘干机 税收横向转移而言,如果税收的移入大于税收的移出,称之为税收横向正转移;反之,如果税收的移入小于税收的移出,称之为税收横向负转移。
税收横向转移既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更表现为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转移。
目前,我国地区之间税收横向转移问题日益凸显,对于地方税收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就区域税收横向转移问题进行研究,剖析我国税收横向转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实证分析税收横向转移对区域宏观税负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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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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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地区间分配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预﹝2002﹞1117号
【发文日期】2002-07-30
【实施时间】2002-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了妥善处理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6号)规定,参照国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州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及《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市州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市州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州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市州间分配,其权重分配为0.35、0.35和0.30.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市州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市州,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市州。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市州企业职工人数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市州。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市州企业资产总额按以市州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市州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市州,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市州。
第八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市州间的分配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市州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州分享比例×该市州分配系数
某市州分配系数=0.35×(该市州企业经营收入/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之
和)+0.35×(该市州企业职工人数/各市州企业职工人数之和)+0.30×(该市州企业资产总额/各市州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市州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市州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各市州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跨市州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属于市州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再划转到市州国库,年度终了时省财政与市州财政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时,省财政相应调整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基数。
第十二条 分配给市州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所属县(市)经营企业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州以下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