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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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质量保证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质量保证
实施室内质控措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室间质评
参与室间质评活动,提高检验结果的互认性和可 比性。
质控数据管理
建立质控数据管理系统,对质控数据进行收集、 分析、反馈和改进。
04
质量保证的实施策略ຫໍສະໝຸດ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明确质量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为检验工作提供指导。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认证
本机构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 的有效运行。同时,积极参加外部认证,以获得 国际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
其他机构的质量保证经验分享
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
其他机构强调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应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 和操作技能。
建立多层次的质控体系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些机构采取多层次的质控体系,包括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等 措施。
指导治疗
基因扩增检验的结果有助于医生制定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质量保证的必要性
确保结果准确性
质量保证措施能够确保基因扩增 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
免误诊和漏诊。
提高患者安全
质量保证有助于降低因检验误差导 致的不必要的治疗或误诊的风险, 保障患者安全。
提升医疗机构声誉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能够提高医疗机 构在基因扩增检验方面的专业性和 可靠性,提升其声誉和患者信任度。
02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过程
样本采集与处理
样本采集
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能够 真实反映患者情况。
样本处理
采集后的样本应尽快进行处理, 避免污染和降解。
核酸提取与纯化
核酸提取
从样本中提取出核酸是基因扩增检验 的前提。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质量管理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质量管理
当前第26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当前第27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标本接受区
试剂准备区
样本制备区 扩增区
产物分析区
区域的适当合并: “由于测定技术总是在发展之中,
区域的合并应根据仪器的特点而定”
当前第28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小结:
从核心仪器特点、实验室的现状出发,综 合考虑管理要求
有关职责进行审核。
当前第40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管理要求(现场考核):
送审的文件描述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的一致 性
实际运行与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人员素质:对文件的认知、熟悉、灵活运
用程度
当前第41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现场考核的实际内涵: 认识到不到位 落实到不到位 符合性检查加指导性检查 有重点的全面检查
当前第22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标本制备区:
临床标本的保存
核酸提取、储存及
其加入至扩增反应 管
测定RNA时cDNA的合 成
不得在本区对样本进 行PCR扩增
冰箱 (2~8℃和-20℃或-80℃) 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水浴箱和/或加热模块 生物安全柜 混匀器
微量加样器 可移动紫外灯 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四个组成部分的关系:
关键:核心——过程(活动) 纽带——程序组织结构 Nhomakorabea程序
资源
过程
当前第46页\共有68页\编于星期五\1点
过程
理解
“过程”的重要性 1、工作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 2、质量管理是通过对各种过程的控制 来实现的。 3、质量管理本身也是一系列的过程
过程的分解、控制 过程的有机组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

为使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有效地应用于临床,更好地为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详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 号文)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 .为避免污染,必须严格遵循《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四个隔开的工作区域中每一区域都须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各区域都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以避免设备物品如加样器或者试剂等从其各自的区域内移出从而造成不同的工作区域间设备物品发生混淆。

进入各个工作区域必须严格遵循单一方向顺序,即只能从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简称扩增区)至产物分析区,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在不同的工作区域应使用不同颜色或者有明显区别标志的工作服,以便于鉴别。

此外,当工作者离开工作区时,不得将各区特定的工作服带出。

清洁方法不当也是污染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实验室的清洁应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至扩增产物分析区的方向进行。

不同的实验区域应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下述操作在该区进行: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主反应混合液的制备. 贮存试剂和用于标本制备的材料应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产物分析区。

在打开含有反应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者试管前,应将其快速离心数秒。

试剂原材料必须贮存在本区内,并在本区内制备成所需的贮存试剂。

当贮存试剂溶液经检查可用后,应将其分装贮存备用,避免由于时常打开反应管吸液而造成污染。

含反应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者试管在冰冻前都应快速离心数秒。

大多数用于扩增的试剂都应冰冻贮存。

为避免因单次反应取液而频繁的冻融主贮存试剂,应分装冰冻贮存试剂溶液。

贮存试剂的分装体积根据通常在实验室内一次测定所需的扩增反应数来决定。

主反应混合液的组成成份特别是聚合酶的合用性和稳定性通过预试验来检查,评价结果必须有书面报告。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

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

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试验室工作导则一、导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是一种常见的分子生物学技术,通过扩增特定基因的DNA片段,以检测或确认一些疾病或遗传变异的存在。

为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质量和准确性,制定本工作导则,规范试验室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试验室管理1.试验室应具备适当的面积和设施,保证样本处理和试验过程的分隔。

2.试验室应具备稳定的温度和湿度,确保试剂和样本的正常保存。

3.试验室应设有适当的通风和消毒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和无菌。

4.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确保试验的进行。

三、试剂和材料1.所使用的试剂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纯度和质量。

2.所使用的试剂和材料应存放于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下,防止变质和污染。

3.经过开封的试剂和材料应在指定时限内使用,过期试剂和材料严禁使用。

四、操作流程1.样本接收和登记:接收样本后,应按规定标识和登记,确保样本信息的准确性。

2.样本处理:根据实验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样本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和处理。

3.DNA提取:按照标准的DNA提取方法,提取样本中的DNA。

4.扩增反应:根据实验设计,配置扩增反应体系,进行PCR反应。

5.凝胶电泳:将扩增产物经过凝胶电泳,分析扩增结果。

6.数据分析和解读:根据扩增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解读,并写出相应的报告。

7.数据保存和管理:将样本信息、实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在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五、质控要求1.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

2.内部质控:每天进行实质性试验前,应进行质控试验,对设备、试剂和试验操作进行验证和检查。

3.外部质控:定期参加外部质控活动,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比对,检验实验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5.建立合理的记录和文档管理系统,保证实验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六、安全和环境保护1.全体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 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

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

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临床基因扩增工作总结报告

临床基因扩增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自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投入使用以来,我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工作。

现将近期工作总结如下:二、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1. 实验室建设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由原胃镜室改建而成,投资160余万元,划分为试剂准备区、标本处理区、扩增区、产物分析区等4个主要核心区域。

实验室配备了PCR扩增仪、核酸提取仪、紫外线消毒车、生物安全柜、内排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等设备。

2. 实验室运行(1)人员培训:为确保实验室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我单位组织开展了多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生物安全等内容,提高实验室人员综合素质。

(2)质量保证: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设备维护: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工作成果1. 独立开展核酸检测自5月7日起,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已正式独立开展了全院核酸检测工作。

截至本月,共完成核酸检测样本X例,检测结果准确率达100%。

2. 优化检测流程通过不断优化检测流程,提高检测效率。

现将具体流程总结如下:(1)样本采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集样本,确保样本质量。

(2)样本处理:对采集到的样本进行编号、登记,并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3)PCR扩增:使用PCR扩增仪进行扩增,确保扩增效率。

(4)产物分析:对扩增产物进行检测,分析结果。

(5)出具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出具检测报告。

3. 社会影响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建成和投入使用,提高了我院的医学检测水平,为新冠肺炎筛查和诊断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也为周边乡镇居民提供了便捷的医疗服务,提升了社会满意度。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问题:实验室设备较为先进,但部分操作人员对设备熟悉度不高,影响检测效率。

改进措施:加强设备操作培训,提高人员操作技能。

2. 问题:检测样本量较大,导致部分检测项目存在排队现象。

改进措施:优化检测流程,提高检测效率,确保及时出具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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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经过国家有关 部门的验收认可室的质量保证

室内质量控制 (internal quality control, IQC)
室间质量评价 (external quality assessment, EQA)

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及其质量控制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 和质量保证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检验系 樊绮诗
第一节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
实验室设置原则:
各区独立 注意风向 因地制宜 方便工作
功能区设置: 1.试剂准备区 3.扩增区
2.模板制备区 4.产物分析区
各区必须有明确的标识
工作流向
试剂准备区
模板制备区
扩增区(产物分析区) 各区之间应有传递窗, 用于传递实验过程中的 物品
失控的可能原因
弱阳性质控样本 核酸提取过程中的随机误差 仪器 试剂
阴性质控样本 扩增产物的污染 核酸提取过程中标本间的交叉污染



阳性标本经扩增后的产物会成为后续实验扩增 的模板,对后续实验产生污染 必须注意空气流向(通过实验室的空气压力 而实现) 缓冲室:负压(用于更换工作衣和工作鞋) 实验室:常压



各功能区内设置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模板制备区设生物安全柜 各功能区内的任何物品不可移至其它功能区

原则: 各功能区互相独立 设缓冲间, 保持区域间完全分隔 各区物品专用



尽快提取核酸 稳定剂(灭活RNase) 核酸的乙醇沉淀物可于-20°C保存 溶解于TE缓冲液中 核酸的长期保存应置于-80 °C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室内质量控制
分析前的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正确设置 仪器、设备的管理 试剂质量 人员培训 规范操作
分析中的质量控制

常规检测临床标本的同时,测定一份或连续 测定数份含一定浓度分析物的质控样本,用 统计学方法判断质控样本的检测结果是否偏 出允许范围,进而决定常规标本检测结果的 有效性。 (稳定可靠的质控品 切实可行的统计方法)

按检测要求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
规则
标本采集和运送




采集时间 采集部位 采集材料(无菌、一次性使用) 标本类型(血清、血浆、有核细胞、分泌物、 脑脊液、尿液等) 标本质量(溶血 、脂血、其他物质污染) 抗凝剂(EDTA、 ACD) 运输容器和条件(无菌、密闭、可常温)
标本保存
当RCV<2倍或接近OCV时, RCV可被接受,即
批间变异可被接受。


批内变异 室内质控物测定准确度的评价 定量测定:批内和批间测定结果的均值与靶值 的差异 定性测定:弱阳性样本批内和批间测定结果 是否为阳性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2S:可接受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于2S~3S之间:警告 质控物测定值的变异> 3S:失控
稳定可靠的室内质控物




质控样本的基质与待测样本一致 所含待测物浓度应接近试验的决定性水平 定性检测:检测的阳性判断值 定量检测:检测浓度范围的下、上限 稳定性、生物安全性 已知靶值或预期结果 单批量大、廉价

每次扩增必须设置监测污染发生的阴性 质控
切实可行的统计方法

批间变异 最佳条件下的变异(OCV) 常规条件下的变异 ( R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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