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培训课件精品
医疗纠纷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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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原告属于急诊病人,在其病情未稳 定时,某部队医院应留院观察,但其因学生交不起住院费拒绝 留院继续观察治疗;虽然某部队医院在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手法 复位、管型石膏固定后,对随行同学及老师交待了注意事项, 但未开具书面医嘱。某部队医院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对其过错 造成原告右小腿截肢伤残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某高校医院虽然拒绝原告入住该医院,但其阻止不力, 也实际接受了原告入住,并对其进行对症治疗,但其对原告病 史不详细了解,病情观察不细致,处理不及时,已认识到严重 后果,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某高校及其校医院对原告右小腿截 肢伤残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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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于过失给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被 告某部队医院是原告伤后的首诊医院,按照国家卫生部医院工 作制度规定的急诊范围,骨折属于急诊;同时医院工作制度又 规定,病情不宜出院的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 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要求,凡急 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 室、医师的急诊首诊负责制,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 定以前不许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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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意见
从病情演变经过分析,患者发生骨筋膜高压综合征并右小腿坏死时 期住在该院,其医疗过失与患者右小腿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④患者、陪同同学、老师及患者父亲在11月6日至9日病情变化的关 键时期,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配合治疗,对某部队医院医生口头遗 嘱重视不够,对耽误病情有一定影响,对造成原告右小腿坏死应负有一 定责任。 结论为本案属于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含有责任)。
经典案例医疗事故纠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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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 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如果法律、 法规、规章、医疗操作常规、医疗服务合同 均没有明文规定操作规范的医疗行为造成了 患者的损害,就应当以一个医师应有的注意 义务为基准去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 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 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 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患 者极不信任的特殊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 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 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 知情权。耿集医院不仅应告诉患者需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还有义务 向患者释明住院观察的理由,消除患者的误解和敌对情绪。未尽告知释 明义务,即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即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耿集医院对原告有相对一般患者更加谨 慎的告知释明职责是与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相适应的,是对医疗机构普遍 存在的大处方、大检查、大剂量给患者造成的额外负担的必要限制,具 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所以,耿集医院对原告的告知释明方式还存 在着疏漏,与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的 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误治疗与 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 35%比例赔偿为宜。综上,贾汪区法院于 200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徐州市 贾汪区塔山镇耿集医院赔偿李志铁医疗费、 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4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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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 某卫生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 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 院救,治后疗在,家但属因的转强院烈迟要缓求,下抢,救于无当效日,张9时扬1于5分10张时扬2被0分转死入亡怀。远县人民医院抢 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 血扬性分休娩克过而程死中亡并;发羊2.被水告栓卫塞生后院死在亡张之扬间的存医在疗一过定程的中因使果用关催系产。素不当,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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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案例 • 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 • 患者麻醉过敏猝死 医院补偿14万 • 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 医院赔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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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案例 • 漏诊例、一摔伤诊断左股骨上1/3骨折。转三甲医院治
疗该医院按以上诊断收住。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内固 定术”术后2周X线对线对位好,4周后出院。术后2月 下床活动受限,再次X线:骨折处愈合良好。体检发现 左髋关节屈伸受限,左下肢短于右下肢7cm。X线诊断: 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教训医生疏忽大意, 查体不细心,片面掌握病情,对病人没有全面检查,, 以及到院后又没有再拍X线,导致漏诊。最后病人再次 做股骨头置换术才能恢复正常生活,共赔偿医疗费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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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4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4务5 所
案例十一
二级医院、四级手术
鉴定意见:
1、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所施行的手术属四级手
术,而医方为二级甲等医院,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资质,鉴定 现场医方未能提供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允许其开展此类手术的相 关备案材料,违反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气管后壁和食管前壁创面未作缝合----
2019/9/4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1务5 所
案例二
颈部外伤
法院采纳: 1、违反外伤临床诊疗规范、常规; 2、未严格执行会诊制度。
处理结果: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师张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医院承担经济赔偿。
2019/9/4
因保险等原因,吴某前往中医院复印病历,发现病历中 有何医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知已经复印了;
调查查明,该复印是经袁医生同意。
2019/9/4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4务1 所
案例十
新疆首例侵犯患者隐私权案
患方: 1、袁医生、何医生侵犯患者隐私权; 2、医院为审查不严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病历属于患者所有,上述被告侵犯了隐私权; 判处何医生及袁医生赔偿2万元。
2019/9/4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3务4 所
案例八
胆总管结石三次手术
患者因“上腹部间断性疼痛”入院; 诊断:胆总管结石、胆囊结石; 手术: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引流+T管引流术; 术后24天,自行拔除T管,出现腹痛;(未收住入院) 术后45天,行胆-肠吻合术;
第二次术后十天,出现腹部切口裂开; 第二次术后十二天,第三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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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处:
1.接诊医生经验缺乏,将周期性麻痹误诊 为颅内感染
2.缺乏对低钾可致死这一基本常识的认识
•经验教训:
1.丰富起码的医学常识 2.学会气管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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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知情告知签名问题 • 假装“死亡证”丢失 • “一个人死了好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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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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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结论:因漏诊和漏治导致患者需要二次开胸手术, 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对分娩过程中提出异议,后上诉到法院。 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对鉴定结果
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三级 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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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对患儿的孕期保健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存在巨大儿 的高危因素,但未给予充分重视; 2、产妇入院后未做出巨大儿的诊断,影响了对分娩方 式的选择; 3、在分娩过程中使用催产素无指征; 4、对巨大儿肩难产的严重后果未向患方充分告知。
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患者死亡存 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 承担轻微责任.
结果:经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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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患者:周某
经过:2005年10月26日,该患者因头痛视物不
清,自带某县医院脑CT一张,诊断为“右颞叶
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10天里全国共发生6起患者伤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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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熊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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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药物成分不熟所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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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精培训资料
儿 科
科
五 官
麻 醉
64 57 38
2.6 2.3 1.5
科口
室
腔 科
中 医 科
理 疗
药 剂 科
超 声 波
检 验
病 理
皮 肤 科
其 他
合计
例 数
30
19
19
18
23 20
14
13
179
248 7
% 1.4 0.8 0.8 0.7 0.9 0.8 0.6 0.5 7.2 100
第二十一页,共45页。
353例门急诊纠纷(jiūfēn)原因 分析
医疗事故定义(dìngyì)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guòshī)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页,共45页。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jù bè i)下列五个构成 要件
第三页,共45页。
案例(àn lì)1
第十九页,共45页。
常见(chánɡ jiàn)医疗过失分类
过失类别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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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
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发现 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 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 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 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 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 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受了精神理案例 • 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 出生四天婴儿被盗 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 • 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 • 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医院赔2万 • 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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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案例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 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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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 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 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 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 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 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 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培训课件精品PPT共30页
存在的问题: 1、医方未严格遵守危重病人诊治抢救常规, 2、病程记录不完善,观察病人不仔细,治疗欠妥当; 3、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致使失去了最佳抢救治 疗时机。
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患者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存在问题: 1、误诊:脑膜瘤误诊为脑膜转移瘤; 2、没有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如请相关科室 会诊或强化CT扫描; 3、首选放射治疗不妥当,延缓了及早进行手 术切除肿瘤,改善视神经损害的时机。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 故,院方负次要责任。
结果:经协商处理。
典型案例2
患者:周某
经过:2019年10月26日,该患者因头痛视物不 清,自带某县医院脑CT一张,诊断为“右颞叶 实性占位”,符合脑转移瘤现象,入住某地区 医院.科室未再做相关的检查,即给予脑放射 治疗,患者症状仍不见好转,视物不清加重。 随后患者到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膜瘤,行 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证实(合体细胞)瘤。患 方对该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后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
存在问题:
1、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 症认识不足;
2、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 会诊;
3、血常规、血生化检脱水药物甘 露醇不恰当;
5、对患者精神症状、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 不及时;
6、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变化告知不够, 无病危通知书; 7、当病情出现变化时,病程记录欠及时; 8、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 的签字(让第4助手写手术记录); 9、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 10、未见尸检的告知记录。
医疗纠纷案例培训
医疗纠纷案例培训一、案例概述本案例为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涉及患者因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导致身体受损和经济损失,最终向医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成为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经典案例之一。
二、案件背景1. 患者基本情况患者王某,男性,45岁,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手术后不久出现并发症,导致身体受损严重,并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2. 医院基本情况该医院是一家三甲综合性医院,在当地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其神经外科是该地区的重点学科之一,在脊柱外科领域拥有很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3. 事件经过王某在该医院接受了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
但手术后不久他出现了明显的并发症,包括腰部疼痛、下肢无力、大小便障碍等。
经检查发现,手术中可能存在技术操作不当的问题,导致王某的神经受到了损伤。
4. 诉讼过程王某因此向该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该医院一开始对此表示否认,并提出了自己的技术操作程序是正确的,但在后续的调解和诉讼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自己存在问题,并最终同意赔偿。
三、案件分析1. 医院责任该案件中,患者出现并发症的原因是手术中可能存在技术操作不当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范化操作程序进行医疗行为,确保患者安全和健康。
如果因为医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赔偿标准在该案件中,患者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和公正,不能过高或过低。
3. 处理方式在该案件中,医院最终同意赔偿患者,并进行了调解和协商。
这种处理方式是比较理想的,可以避免双方进一步的纠纷和争议,并能够保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四、案例启示1.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化操作程序进行医疗行为,确保患者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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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课件
• 潮州“押医游行”事件
• 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省潮州市中 心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因一名患者饮 酒呕吐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友 纠集数十人到医院“讨说法”,一度包围 值班医生。
演示课件
• ◆2009年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 护士被割喉而死只因患者怀疑被打疫苗为 “毒血”
• 6月11日,武汉江夏区疾控中心一名护士被 一名男子在接种室内持刀割喉而死。江夏 区卫生局证实,凶手此前到疾控中心打过 狂犬疫苗,后多次骚扰该护士,称护士给 他打的疫苗是“毒血”。
演示课件
2010年 6月21日,湖北省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患者
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演示课件
•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
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 手术,在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 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 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 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 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 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 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 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演示课件
医疗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ppt课件
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
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 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 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 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 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 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 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 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 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 告。
医疗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 倾听
• 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 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饱 受各种痛苦折磨的病人,往往担心医生并没专 心听他们的诉说。疑虑和抱怨多、说话倾向于 重复的病人,尤其需要医生有耐心。医生不要 干扰病人对身体症状和内心痛苦的诉说,尤其 不可唐突地打断病人的谈话。可以说,倾听是 发展医患间良好关系最重要的一步。诊断的错 误,病人对医嘱的不依从等,常常是医生倾听 不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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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同意及其纠纷防 范
• 知情同意
• 开始于患者就医,贯穿整个医疗过程 • 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
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 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 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
• 特别注意:签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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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术后治疗问题。
院方在对患者术后治疗护理上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观 察不细,麻醉和术后病人是重点监护对象,患者在手术当晚 就体温升高,神志逐渐异常,而院方在次日早上交班时才发 现病人神志不清,全身抽搐,责任心极差;二是抗感染治疗 不及时,术后前三天是感染的好发期,患者术前就有低烧, 术后体温逐渐升高,至28日凌晨体温升至39.5℃,出现神志 不清、抽搐等症状,败血症的可能性极大,而院方直到28日 下午3点才上头孢抗感染、镇静等药物,降低体温的措施也 不得力;三是转院不及时,患者术后持续高热不退,频发精 神障碍、抽搐等症状,院方不能明确诊断,却截留病人不转, 肆意耽搁病人宝贵的时间,在患者病情不断加剧,家属强烈 要求下,才于3月1日承认“鉴于本院诊治条件”(见南昌市 某医院出院记录),将患者转入省级医院。纵所周知,严重 和持久的高热惊厥可以导致包括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增生的脑 损害,主要在颞叶内侧面,尤其在海马体,而产生症状性癫 痫。CT结果也证实该病人新发大脑损伤的事实,因此,该 例病人符合因高热惊厥后遗症状性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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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没查出骨折延误治疗时期案例 • 5月8日,吴因肋骨疼痛来到抚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对吴
的病区再次进行拍片检查时,发现吴的肋骨早已骨折,吴遂住 院治疗至5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2800元。 出院后,吴某便以金溪县某医院在对其拍片检查中没有发现骨 折,延误了治疗时机,在医疗检查上存有过错为由将该医院告 上了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2800元。 1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因肋骨受伤入住被告医 院住院治疗,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严格履行病情检查职责,但 被告在未查出原告吴某的病情后即让其出院,从而延误了原告 吴某的治病时机,造成原告吴某再次住院治疗损失存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吴某2800元。
2002年4月,董妹华给中心医院写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对此事给 予解决。中心医院书面答复董妹华称:我院1997年9月6日就胎儿“B 超”诊断报告有关超声波描述和超声波提示,不构成医疗事故。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心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时 有重大瑕疵,致使董妹华蒙受巨大损失,故中心医院理应承担相应责 任。廊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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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 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 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 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 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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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案例 • 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 出生四天婴儿被盗 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 • 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 • 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医院赔2万 • 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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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本案中,原告不慎将右小腿砸伤,就诊于被告某部队医院
骨科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 折。当值医师给于手术复位、石膏固定。后因原告无钱住院, 该首诊医院被告也未安排其住院观察治疗,由被告值班医生向 随行老师和同学口头交待注意事项后,原告被送回某高校校医 院。这是首诊医院出现的第一个错误。
案例剖析
最终承担原告医疗事故住院责任的是其所在学校的校医 院,原因在于该校医院尽管在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也无治 疗骨伤条件的情况下,客观上允许原告住在该院多日,已与其 构成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原告在校医院住院期间发生骨 筋膜室综合征而未及时对症治疗与学校缺乏对原告的及时照顾 及校医院管理欠缺和不具备骨科治疗条件而收治原告有直接关 系,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核心提示
任何人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都是有限的,包括大牌的专家 教授们,故而汇集他人指挥以弥补自身不足的会诊应运而生, 且已经成为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在面对自己难以把握的 困惑与疑难情形,医师应当及时发出会诊请求,积极配合会诊, 亦应高度重视其意见,受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尤其是外出会诊 医师)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且不要假会诊之名、行“走穴” 之实。当然,医师们不能忘记保存好相关医疗记录,因其将证 明你是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首诊的被告某部队医院和被告某高校(下属校医院)是否存在医 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所受到的医疗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次鉴定意见
1999年4月,原告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1999年4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①病人 系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后进行小腿石膏管型,出现骨筋 膜高压综合征,导致肢体缺血坏死,截肢造成残废,系医源性; ②首诊医院系部队医院,打上石膏后应留院观察24~28小时; 石膏固定后又无详细医嘱记录,虽向老师和同学交待了注意事 项,但他们缺乏医疗知识,无法观察;③医生经验不足,在局 部肿胀、皮肤又有破损的情况下,行管型石膏固定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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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但是,并非有病人承诺即可阻却违法,一 般而言,須符合几个要件:
1. 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
2. 应具有医疗之目的 3. 医师須已尽说明之义务 4. 承诺者須有承诺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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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病患因体质特殊对麻醉药物发生过敏的情 形,应为具有相当医疗经验及医疗道德的 外科医师所注意,为避免上面情形之发生, 在施用麻醉药品的时候,即应谨慎选择所 用药品,或先做预试验,如仍未能避免上 面結果发生,应该为无过失。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五) 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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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 趋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管理者、 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
(Medical dispute,
or medical Tangle)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一)医病关系的定义-1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法庭支持谁?
• 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 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 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 院后欠医院 2.7万余元。
• 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 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 民事维权。
医患纠纷 非医疗纠纷 非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意外 医疗并发症 疾病自然转归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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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1、对患儿的孕期保健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存在巨 大儿的高危因素,但未给予充分重视; 2、产妇入院后未做出巨大儿的诊断,影响了对分 娩方式的选择; 3、在分娩过程中使用催产素无指征; 4、对巨大儿肩难产的严重后果未向患方充分告知。
结论:综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臂丛神经 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 主要责任。
典型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安全管理科
一、典型案例通报 二、解剖案例,查找原因
一、典型案例介绍
对近几年来经医学会鉴 定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几 例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1
患者:王某 经过:患者因车祸伤于2004年9月11日经某中 医院转入某综合医院治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 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方对该综 合医院治疗提出异议,单方向卫生局申请医疗 事故鉴定。
存在的问题: 1、医方未严格遵守危重病人诊治抢救常规, 2、病程记录不完善,观察病人不仔细,治疗欠妥当; 3、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致使失去了最佳抢救治 疗时机。 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患者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存在问题: 1、2003年7月28日核磁共振片已显示环枢关节脱位, 但报告单上却“颈椎未见明显异常”; 2、未及时诊断,首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 3、经有关科室会诊建议转科时,病程记录中未见记 载,未告知患方。 结论:医方在治疗过程当中与病人的损害有部分因 果关系,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存在轻微责 任。
典型案例6
患者:荆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7月26日因在家洗澡时候 摔倒,入住某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疼,脑供 血不足,颈神经根挫伤”.出院后,患者仍感 觉头颈疼、四肢麻木,行走不稳.患者去另外 一医院进行复查,诊断为环枢关节脱位(陈旧 性,外伤性),并于9月10日在该医院行颈枕 融合术。患者出院后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 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果:经法院民一庭调解,该医院给予赔偿 8.9万元,患者未再上诉,已结案。
典型案例3
患者:张某 经过:于2005年11月产一巨大婴儿,诊断 为臂丛神经损伤,患方对分娩过程中提出 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行医疗 事故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对 鉴定结果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三级医疗 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结果:经协商处理。
典型案例2
患者:周某
经过:2005年10月26日,该患者因头痛视物不 清,自带某县医院脑CT一张,诊断为“右颞叶 实性占位”,符合脑转移瘤现象,入住某地区 医院.科室未再做相关的检查,即给予脑放射 治疗,患者症状仍不见好转,视物不清加重。 随后患者到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膜瘤,行 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证实(合体细胞)瘤。患 方对该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后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
结果:但患者仍不服以上结论,上诉到北京司法鉴 定中心。现仍在审理中。
典型案例7
患者:李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11月19日诊断为“先 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 闭”,于2004年10月在某院行手术治疗。 2005年8月出院。患者于2006年8月30日因 心脏不适去省立医院检查,诊断为“房间 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术后”.该患者对 手术提出异议,单方经卫生局委托医学会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患方3万元。患方未再上诉。 已结案。
典型案例4
患者:徐某 经过:于2001年11月16日因颅咽管癌手术后 死亡。患方对手术及术后的观察不及时提出 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先后委托市、省 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均不构成 医疗事故,患方不服于2007年3月诉至北京 某司法中心鉴定。
存在问题: 1、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2、术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 3、在术后病理检查明确为骨巨细胞瘤的情况下, 仍未告知病人; 4、患者出院后,出示的诊断证明书仍为骨囊肿。
结论:某院在术前的诊断、手术治疗、术后复查 等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时间.病情加重,病程延长,与患者的巨细胞瘤 的复发及损害的后果存在临界的因果关系。 结果:正在法院的审理中。
结论:鉴定结果: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明显 医疗缺陷: 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8.5万元,患方不服, 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典型案例5
患者:庞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4月1日诊断为骨囊肿 收住某院,2003年4月3日手术,4月7日病 理诊断报告为“骨巨细胞瘤”.患者出院 后4个月复发,对手术提出异议,上诉到人 民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存在问题: 1、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 症认识不足; 2、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 会诊; 3、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 4、患者出现尿崩症后继续应用脱水药物甘 露醇不恰当; 5、对患者精神症状、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 不及时;
6、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变化告知不够, 无病危通知书; 7、当病情出现变化时,病程记录欠及时; 8、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 的签字(让第4助手写手术记录); 9、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 10、未见尸检的告知记录。
存在问题: 1、患者入院后,询问病史不详;患者入院前, 两家医院两次彩超均有房间隔缺损,如果医生 详细地问出上述的检查,可避免漏诊和漏治; 2、心脏彩超检查的日期和地方、内容不详; 3、缺少鉴别诊断和诊断分析。
结论:因漏诊和漏治导致患者需要二次开胸手 术,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结果:医方给予免费二次手术,现已康复出院。
存在问题: 1、误诊:脑膜瘤误诊为脑膜转移瘤; 2、没有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如请相关科室 会诊或强化CT扫描; 3、首选放射治疗不妥当,延缓了及早进行手 术切除肿瘤,改善视神经损害的时机。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 故,院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