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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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 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 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 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 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 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 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 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 人做部分补偿。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点评
前 言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的永恒主题,医疗质 量控制和医疗安全防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坚持 并实现持续的医疗安全,是“以人为本”观念在 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坚持有效的医疗质 量控制,确保医疗安全,不但是患者安全的现实 需要,而且是医院是否生存、能否发展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尽管医院就如何提高医疗质量、防范 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 是医疗安全问题仍然突出。
医院为手术麻醉意外赔偿30万
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12日,某医院在对患者汪某实施胆结石 手术过程中进行了麻醉。麻醉过程中,汪某突然出现了 休克,该院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虽保住了性 命,但是汪某已完全丧失了意识。第二天,该院医生建 议汪某家人将汪某送往省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在此 后的时间里汪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药费已经花了 近25万元,而且后续治疗仍在继续。 然而,某医院始终未垫付分文医疗费,为了挽救仍 在昏迷中汪某的生命,维持治疗, 2004年6月3日,汪某 的丈夫朱某和儿子不得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同年7月23日,汪某的家人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伤残 等级的鉴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定汪某构成一 级伤残。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定某医院应该承担 汪某一级伤残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存在过失,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 失共计97200元。 法官解说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 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 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 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 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 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 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 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胃癌患者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10万元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 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 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 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 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 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 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 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 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 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 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 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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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其子提出,要 求该医院交付汪某的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 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共计84万元。该医院认为,这次医疗事故属于麻醉意外, 汪某家人不应要求该院承担100%的赔偿。
法院判决 该医院应该赔偿汪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 医鉴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07133.35元。 律师点评 麻醉有一定风险,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麻醉、手术 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 失与汪某目前所处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且已经构成一 级伤残,该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担负70%的主要责任。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3日,秦某因下腹部包块,伴痛经1年而到医 院入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秦某为子宫肌瘤,卵巢囊肿, 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并定于2004年3月7日为秦某行全子宫 加一侧附件切除术。此时,医院对于秦某右侧附件有无病 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2003年3月7日,秦某亲 属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工 作人员为秦某打开腹腔,探查腹腔:见子宫增大如70天妊 娠大小,子宫后壁可见多个紫蓝色囊肿,右侧卵巢囊肿 6×6×7立方厘米,左侧卵巢可见多个紫兰色结节,多个 囊肿融合,大小约6×5×5平方厘米,子宫后壁与双侧卵 巢囊肿,双侧输卵管粘连成团,准行全子宫加双侧附件切 除术。但医院在切除秦某右侧子宫附件时,未告知家属, 即行切除,且离体组织未送病检。医院称秦某家属不同意 作病检,但医院未让秦某家属签字认可。医院的手术进展 顺利,在医院未发生感染及并发症。2003年3月15日,秦 某治愈出院。秦某共在医院处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800 元。秦某出院后,发现双侧附件被切除,认为医院侵犯了 其合法权益,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秦某诉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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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 着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对医院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尤其在当前新一轮医改启动的新形势下, 医院发展的好坏与医疗质量和安全息息相 关。如何减少医疗安全隐患、杜绝医疗事 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课题。只有提 高每一个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只有不停 地培训、学习,只有不断地提升自我,才 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最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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