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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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沟通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护患沟通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在医疗领域,护患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护患交流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依从性,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因护患交流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也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改善护患交流、减少医疗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患者术后疼痛交流不畅引发纠纷患者李某因腹部手术入住某医院普外科。

术后,患者出现较为剧烈的疼痛,多次向护士反映疼痛难忍。

然而,护士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只是简单地告知患者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忍一忍就过去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缓解患者的疼痛,如给予止痛药物或进行疼痛评估。

患者对护士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非常不满,认为护士不重视自己的疼痛,于是开始向医生投诉。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虽然给予了患者一些止痛药物,但患者仍然觉得疼痛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进而对医院的治疗产生了怀疑。

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由此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

分析: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护患交流中存在以下问题。

护士缺乏对患者疼痛的重视和理解。

术后疼痛是患者常见的不适症状之一,护士应该认识到疼痛对患者的身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疼痛。

然而,该护士仅仅是机械地重复术后疼痛正常的说法,没有给予患者足够的关注和关怀,这导致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

护士缺乏有效的交流技巧。

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护士没有耐心倾听患者的感受,也没有向患者解释疼痛评估的重要性以及给予止痛药物的原因和方法,使得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了误解。

医院在疼痛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

虽然医生给予了患者止痛药物,但在整个疼痛管理过程中,缺乏系统的评估和跟踪机制,未能及时了解患者疼痛的缓解情况并进行调整。

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医院和护士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护患交流,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_自加吉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_自加吉

55例骨科医疗纠纷分析自加吉,刘渊,肖啸,刘晓菲,朱鹏,官鹏【摘要】 目的 分析骨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特点,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参考。

方法 收集2010年1月-2011年12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涉及四川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骨科医疗纠纷鉴定案例55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55例骨科医疗纠纷中2010年25例,2011年30例;医源性医疗纠纷41例(74.5%),非医源性医疗纠纷14例(25.5%)。

医源性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以手术操作不当及失误为主(15例,占27.3%),其次为医患沟通不到位(8例,占14.5%)。

结论 骨科医疗纠纷防范的关键在于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其诊疗义务。

【关键词】 骨科;医疗纠纷;纠纷原因;防范【文献标识码】 A Analysis on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ZI Jia-ji, LIU Yuan, XIAO Xiao, LIU Xiao-fei, ZHU Peng, GUAN Peng. West China School of Preclinical and Forensic Science,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GUAN Peng, E-mail: guanpengcn@【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 Method The 55 cases of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from West China Forensic Center between January 2010 and December 2011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In the 55 cases, 25 happened in 2010 and 30 occurred in 2011.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 include 41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 (27.3%) and 14 cases of non-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25.5%). There were 15 cases of 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by improper surgery operation (27.3%) an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happened in 8 (14.5%). Conclusion Medical specialists should fulfi ll themselves the obligation of clinics seriously in order to prevent orthopedic medical disputes.【Key words】 Orthopaedic; Medical disputes; Causes; Prevention论 著【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成都,610041)【作者简介】自加吉(1980-),男,云南大理人,讲师,在读硕士,E-mail:zjjdlxyjc@【通讯作者】官鹏,E-mail:guanpengcn@【网络出版时间】 2012-10-15 13:01【网络出版地址】 /kcms/detail/51.1356.R.20121015. 1301.016.html1 资料与方法资料来源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研室)2010年1月-2011年12月受理鉴定的55例骨科医疗纠纷存档案例,每例均有被鉴定人的详细年龄、性别、住址、住院病历及经过鉴定后的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统一表格记录,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案例1】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区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与因外伤致截瘫的王某同住一病室。

郑某的手术比较顺利,但与他同屋的王某却在郑某的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

又过两天,王某的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当郑某的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于是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即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

主管医生认为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已向家属作了交待,不属于医疗事故。

故而,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并很快反映到医院医务科。

医务科出面调查调解,并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于是,医务科答应减免郑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和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并保证伤口愈合后出院,这样医疗纠纷才予平息。

在上述案例中,恳请表示哪些就是医学问题,哪些就是伦理问题?并展开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两位同住一病房的患者先后受到了细菌感染,这是个医学事实,也就是医学问题。

在事实面前,患者郑某认为是医疗事故,理由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便检查手术切口造成的;主管医生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向家属作了交待。

于是,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这属伦理问题,即根据医学事实该不该行动和如何行动的理由。

医务科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对郑某的手术切口感染进行了细菌培养,证实两位患者同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但未作细菌的基因分型(一般医院此项检查有困难),因此从流行病学上既不能认定是交叉感染,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这也是医学事实,也即医学问题,根据这个医学事实,医务科既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又没有简单地视为并发症,这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平息了这场纠纷,这种处理也属于伦理1问题。

从伦理上分析这场医疗纠纷,主管医生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没严苛地严格遵守消毒隔绝制度,而且直观地将交叉感染视作医学问题,并有推倭责任之意。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二:2010年5月,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

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

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上,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

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万元。

点评: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

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

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

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

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一:(告知义务缺陷)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精品】骨伤科近年来不良事件分析及对策.完整版

【精品】骨伤科近年来不良事件分析及对策.完整版
给药错误:
案例(一):
责任护士**发16床姚耀辉与6床宁志忠中 药相互发错,主班与小夜班护士交接班 时发现,及时更正,两名患者均未服药, 未造成不良反应。
原因分析: 1、护士责任心不强; 2、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案例(二):
护士将患者甲的口服药甲钴胺片0.5g 发给患者乙, 五分钟后发现给药错误,但病人已服下,经过2小 时观察,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六)
主班护士**在执行长期医嘱时,未将患者**的 5%GS250ml+丹参粉针0.8一组液体转抄,次日 晨主班护士核对医嘱时发现,及时给病人输上, 未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责任心不强; 2、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制度;
案例(七)
护士甲在给患者**发口服药时,错将美托洛 尔25mg、依那普利5mg(一片),发成依 那普利10mg (两片),2分钟后护士乙发 现,及时阻止病人,并给予调换,未对病 人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护士责任心不强;
意外事件:
案例(十二) 患儿王艺昊6 岁,于下午18:00下地活动不慎摔
倒,值班护士及时赶到,查看患儿未诉不适,无 皮肤擦伤。21:30患儿诉:左上肢疼痛,告知医 生拍片后给予石膏外固定。 原因分析: 1、护士入院宣教不到位; 2、护士责任心不强;
2011.1.15日,主班护士未将已过期的三个无菌包 (口护包、尿护包、膝关节包)送往供应室消毒, 直到下午检查消毒隔离时才发现,立即送往消毒, 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原因分析: 1、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护士责任心不强;
案例(二六)
2013.6.21日夜班护士**为患者**抽血化验“c反应 蛋白”时,误将血液注入黑色试管,化验室人员 收取血标本时发现,立即与患者沟通,重新抽取 血标本,未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康复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康复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张某因车祸导致右下肢骨折,在某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经诊断,张某的右下肢骨折为粉碎性骨折,需进行手术复位固定。

术后,张某在康复医院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康复治疗。

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张某于2019年8月10日突然感到右下肢剧烈疼痛,并伴有麻木感。

医院立即对张某进行紧急检查,发现张某的右下肢神经受到损伤。

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神经损伤后遗症。

由于神经损伤较为严重,张某的右下肢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行走。

张某认为,其神经损伤是由于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而医院则认为,神经损伤是骨折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并非由于医院操作不当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神经损伤是否属于医疗损害?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向张某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且在张某出现神经损伤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导致张某的神经损伤后遗症。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关于神经损伤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神经损伤是骨折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某的神经损伤后遗症。

因此,神经损伤属于医疗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某康复医院承担张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患者跌倒坠床法律案例(3篇)

患者跌倒坠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65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2018年10月,李某因糖尿病并发症入住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李某因病情需要多次进行血糖检测、注射胰岛素等治疗。

2018年11月10日,李某在病房内进行血糖检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倒坠床。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科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后李某在骨科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恢复情况不佳,导致行动不便。

为此,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1)原告李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跌倒坠床导致股骨颈骨折,给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2)被告医院提交了病历资料、监控录像、相关制度规定等证据,证明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2. 庭审辩论(1)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医院在病房内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导致其跌倒坠床,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原告李某跌倒坠床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与医院无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未对病房地面进行有效防滑处理,导致李某跌倒坠床,存在一定过错。

但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原告李某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事故发生的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患者在医院跌倒坠床的法律责任问题。

1.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第一篇: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摘要】本文对南通市医学会受理的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类医疗机构、病种分布及鉴定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骨科医疗事故争议高发的原因主要是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操作方法不当、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固定材料质量问题,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

同时作者也提出防范骨科医疗事故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防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o1—0012—04本文对我市医学会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期间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骨科案例进行分析,分析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对减少医疗纠纷、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受理鉴定的基本情况(一)一般情况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220例,鉴定157例,定为事故59例。

其中骨科受理52例,占受理总数的23.6%,由于各种原因撤回7例,中止(终止)鉴定9例,实际鉴定39例,占鉴定数的24.8%。

事故20例,占事故数的34%,鉴定为事故的比例高于各科平均数(37.6%)。

其受理数、鉴定数及事故数均居各科首位。

ll1(二-.)病种分布情况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种分布情况见表1,其中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为8例,胫腓骨骨折7例,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5例;颈、椎、腰椎骨折5例。

(三)骨科医疗事故争议机构分布52例骨科医疗事故争议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见表2。

52例中发生在一级医院26例,通过鉴定的19例,定为故事的13例,占事故总数的65%;其次为二级医院占25%:三级医疗机构占l0%。

(四)骨科医疗事故等级情况骨科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功能障碍,引起死亡及残废的较少,其事故主要是三级事故共17例,占85%;四级3例占15%,没有一、二级事故。

基层医院骨科13例医疗纠纷分析

基层医院骨科13例医疗纠纷分析

疗质 量 , 增强 了医护人 员的质量意识 , 使我院的医 疗质量和技术水平都有 了长足的进步。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
1 4 6
折 漏诊 导致 骨 折 断端 移 位 明显 1例 , 胫 腓 骨 骨折 漏 诊胫前动脉断裂胭 动脉栓塞导致 下肢功 能障碍 1 例, 此 类 纠纷 多 因主 治 医生 忽 略体 格 检 查 以及 辅助 检查 不全 面导 致 。
新 疆 医学 2 O I 4年第 4 4卷

1 4 5
医疗 管理 ・
基层 医院, 胃 科 1 3 例 医疗 纠纷分 析
曾永新 朱 晓波
1 临床 资料
术 后创 口不 愈合 ,肱 骨 中段 骨 折术 后 骨 折不 愈合 , 骨折术后 断 端对 位欠 佳 导致 二次 手术 等 。创伤 骨科
2 . 5 围手术期 处理 不 当
习和落实。同时要强化职业道德牢记医务人员 的职 责。在实际工作 中认真对待每一例患者 的诊断 、 治 疗、 术后康 复锻炼及 随访 复查 , 避免漏诊 、 误诊 、 误
2 0 0 6年 1 月 2 0 1 3年 1 2月 , 我 院 医教 科 调 解 或 经 市 医学 会 鉴 定 法 院 审 理 的 l 3起 骨 科 医 疗 纠 纷, 其 中医 患 沟 通 不 到 位 6例 , 治 疗 方 案 选 择 不 当 手术 操 作 失 误 2例 , 内置 物 断裂 2例 , 漏 诊 误 诊 误
2 _ 2 治疗方 案选择 不 当手术操 作 失误
治1 例, 围手术期处理不 当 1 例, 术后 功能锻炼指
导不 当 l例 。
2 骨 科 医疗 纠纷的 常见 原 因
2 . 1 医 患沟通 不到位

就医前骨折引发医疗纠纷两例[5篇范例]

就医前骨折引发医疗纠纷两例[5篇范例]

就医前骨折引发医疗纠纷两例[5篇范例]第一篇:就医前骨折引发医疗纠纷两例【关键词】骨折;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r05;13922.16【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70—02本文报道两例就医前骨折在医院推拿治疗中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望能引起同行们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重视,注意甄别。

案例资料【例1】尹某,男59岁,农民。

因慢性间隙性腰背部疼痛3年余.2000年l1月3日在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肌劳损,风湿性腰痛,给予推拿对症治疗,在推拿中被鉴定人“哎哟”一声,当时感到腰背部疼痛加重。

次日在县医院及上级医院照片显示:胸腰椎骨质密度普遍减退,椎体前缘增生明显,胸腰段椎体明显弧形后凸畸形,tl0~tl2及ll~ t3椎体呈楔形改变,压缩约1/2至1/3。

放射科诊断意见:(1)胸腰椎骨质增生;(2)tl0~ti2及ll~t3椎体压缩性陈旧性骨折,多为骨质疏松所致。

尹某认为骨折是因院方推拿治疗中心手法不当所致,经双方协调无效,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明确骨折是否与医院推拿治疗有关。

法医临床学检查:神清,持单拐慢步步入检查室,轻度驼背。

胸椎及腰椎叩击痛明显,尤以tm~tl2及ll~t3椎体明显,腰背部体表未见机械性损伤痕迹。

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及旋转活动严重受限,拾物试验阳性。

不能久站直立。

邀请骨科专家及放射科专家共同阅片,与原x线片报告基本一致。

除椎体压缩性骨折外,椎板、椎弓、横突、上下关节无骨折,无新生骨痂。

脊椎胸段弧形后凸畸形约25。

结合病史及专家会诊意见,鉴定结论为:尹某tl0~tl2及ll~t3椎体为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系骨质疏松所致,与推拿治疗无因果关系。

分析:骨质疏松是指骨骼内骨质成分减少,最常见的是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老年人全身性骨质疏松,尤其多见于绝经期后的老年妇女。

此外,长期卧床、肢体废用、神经损伤及骨折固定太久,以及内分泌功能紊乱,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等均可引起骨质疏松改变。

医疗期法律纠纷案例(3篇)

医疗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医生李某,因在工作中不幸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享受医疗期。

然而,在李某病休期间,其所在单位某医院却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李某不同意,遂与医院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医院,担任医生职务。

2. 2018年4月1日,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被患者家属误伤,导致腿部骨折。

3. 2018年4月2日,李某向医院提出病假申请,经医院批准,开始休病假。

4. 2018年6月1日,李某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规定,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

5. 2018年8月1日,医院以李某病情不稳定为由,要求其提前结束医疗期,返回工作岗位。

6. 李某不同意医院的要求,认为其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医疗期。

7. 2018年9月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2. 李某的医疗期是否已经结束?四、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通知医院参加仲裁。

2.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3.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李某的病情、医疗期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4.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医疗期。

医院无权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医疗期。

2.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的医疗期尚未结束,医院应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应继续履行对李某的医疗期保障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其医疗期。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员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医疗期。

手术事故法律案例(3篇)

手术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入住某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需要进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

手术由该院骨科主任医师李某主刀,手术助手为该院骨科主治医师王某。

2018年11月1日,张某某被推进手术室进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张某某的腰椎神经根损伤,导致张某某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无力等症状。

术后,张某某被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2018年12月,张某某委托律师向某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鉴定,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张某某腰椎神经根损伤,构成了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结论,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2019年1月,张某某及其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 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如何确定;3. 某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关于医疗过失行为,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腰椎神经根损伤;(2)术后未及时进行神经功能检查,未发现神经损伤;(3)术后治疗方案不明确,导致张某某病情加重。

2. 关于伤残等级,根据某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3.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

骨结核术后截瘫医疗纠纷案例

骨结核术后截瘫医疗纠纷案例

骨结核术后截瘫医疗纠纷案例一、案件概述骨结核术后截瘫医疗纠纷案件,是指患者在接受骨结核手术治疗后,出现截瘫等严重并发症,与医院和医生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情回顾张某,男性,45岁,在某市某医院接受了骨结核手术治疗。

手术后不久,他出现了下肢无力、不能站立行走等严重并发症。

经过检查和诊断后,确定为手术过程中神经损伤所致的截瘫。

张某因此向医院和主刀医生提起了诉讼。

三、案件分析1. 事实分析根据患者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并经过法庭调查和鉴定,确认以下事实:(1)张某在某市某医院接受了骨结核手术治疗;(2)手术后不久出现了下肢无力、不能站立行走等严重并发症;(3)经过检查和诊断后,确定为手术过程中神经损伤所致的截瘫;(4)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医院和主刀医生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患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医学分析骨结核手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手术,在手术过程中需要非常小心谨慎,以免损伤周围神经和血管。

如果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如截瘫等。

因此,在进行骨结核手术时,医生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足够的告知。

四、纠纷解决1. 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和调解,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医院和主刀医生向患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2)患者放弃进一步追究医院和医生的法律责任。

2. 法院判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提交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并对医院和主刀医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五、案件启示1. 医疗行为必须符合规范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足够的告知和风险提示;3. 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应当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4.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关于髋关节法律案件(3篇)

关于髋关节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女士因髋关节疼痛难忍,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女士患有股骨头坏死,需要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

在手术前,医院为李女士进行了详细的病情讲解,并告知手术风险。

在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后,李女士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同意书》。

术后,李女士出现髋关节疼痛加剧、活动受限等症状,经再次检查,发现髋关节置换手术失败,导致病情恶化。

李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二次伤害,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事项。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前已向李女士详细讲解了手术风险,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关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操作,导致手术失败。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3. 关于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女士遭受二次伤害。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患者安全。

2. 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前,应充分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事项,理性选择治疗方案。

3.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踝关节骨折术引发的1例医疗纠纷分析

踝关节骨折术引发的1例医疗纠纷分析

踝关节骨折术引发的1例医疗纠纷分析【关键词】骨折;医疗纠纷;处理【中图分类号】d919、4:r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03—0173—031例因麻醉方法和手术术式选择欠妥的踝关节手术导致的医疗纠纷,经最初医患双方协商到法院终审判决,这其中有不少地方为今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方法。

案情简介患者李某,5l岁。

因“车祸伤后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左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胫距关节脱位”于1998年5月5日晚ll时急诊人某医院骨伤科治疗。

人院后急诊局麻下行左踝关节清创、复位,克氏钉内固定术,术后予以石膏外固定、抗感染、卧床、保留导尿等治疗措施。

术后复摄片示内固定可靠,踝关节脱位基本达到复位。

踝穴稍宽。

术后第8周予以拔除克氏钉,复查骨盆平片,提示骨盆骨折已愈合,于1998年9月22日出院。

1999年2月,患者门诊复诊,诉“左踝关节肿痛,不能行走”.x 线片示“左踝关节骨质疏松明显。

左外踝骨不连”嘱其补钙、加强功能锻炼。

患者症状未见明显好转,于20xx年5月9日至6月3日期间.在另一医院行“左踝关节融合术”。

鉴定情况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第一次出院后,认为术后骨不连,x线片示骨[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tel:+86—551—2838592,+86—551-3219408;e-mailzhangtm922@sohu.com.ztmahhf@yahoo.c’om.ca· 174 ·折对位位置不好,医院有过错且已构成医疗事故,于1999年7月向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本例骨盆骨折、左踝关节开放性胫距关节脱位伴外踝粉碎骨折,诊断明确,急诊处理及时.符合医疗原则。

术后2周x线片踝穴稍大,其位置尚好。

至于患者现存在的左踝关节较僵、伸屈范围受限.直立、行走痛等症状,这是踝关节开放性损伤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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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 ➢ 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10月2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 11月6日患者出院。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分析意见:
➢ 1.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体 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
案例一
➢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 2. 患者系高能量创伤所致的复合外伤,创伤严重,合并脑挫裂伤亦是造 成股骨颈骨折延误诊断的原因;
➢ 3. 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与 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三级
2
25 28 25 21 22 23 35
四级 事故率
2 38.5%
15 51.4% 10 57.1% 20 61% 15 59.5% 10 57.8% 22 70.7% 16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院。 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放创口, 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肺叶可闻及 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开放骨折;2. 左上臂皮肤伤;3.右耳廓皮肤伤;4.嘴唇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挫伤。 当日17: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鉴定数 一级
2002下 半年
26
4
2003 142
2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4 152
34
2005 113
19
2006 111
20
2007 90
16
2008 106
19
2009 123
27
二级
2
9 15 5 10 4 11 8
➢ 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院就 诊,诊断:1.左踇趾干性坏疽;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8月2日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日患者 出院。
➢ 2005年9月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A医院复查,X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分析意见:
➢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案例四
➢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2005年9月23日20:30去当地卫生院 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神 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裂 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部 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 1.股骨颈骨折(4/8) ➢ 2.跟骨骨折 ➢ 3.神经损伤(1/8) ➢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 5.髋臼骨折(2/8)
案例二
➢ 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体: 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觉减退, 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平台、髌 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发性皮肤 裂伤;3.头外伤反应。当日23:00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髁内固定术 +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
➢ 2005年9月29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5月”再次入A医院。 骨盆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 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2005 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案例二
案例二
法规; ➢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 病人男,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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