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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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患者系高能量创伤所致的复合外伤,创伤严重,合并脑挫裂伤亦是造 成股骨颈骨折延误诊断的原因;
➢ 3. 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与 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规; ➢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 病人男,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
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鉴定数 一级
2002下 半年
26
4
2003 142
24
2004 152
34
2005 113
19
2006 111
20
2007 90
16
200来自百度文库 106
19
2009 123
27
二级
2
9 15 5 10 4 11 8
➢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 分析意见:
➢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院。 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放创口, 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肺叶可闻及 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开放骨折;2. 左上臂皮肤伤;3.右耳廓皮肤伤;4.嘴唇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挫伤。 当日17: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三级
2
25 28 25 21 22 23 35
四级 事故率
2 38.5%
15 51.4% 10 57.1% 20 61% 15 59.5% 10 57.8% 22 70.7% 16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案例一
➢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 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 ➢ 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10月2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 11月6日患者出院。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分析意见:
➢ 1.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体 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
➢ 2005年9月29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5月”再次入A医院。 骨盆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 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2005 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案例二
案例二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 1.股骨颈骨折(4/8) ➢ 2.跟骨骨折 ➢ 3.神经损伤(1/8) ➢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 5.髋臼骨折(2/8)
案例二
➢ 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体: 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觉减退, 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平台、髌 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发性皮肤 裂伤;3.头外伤反应。当日23:00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髁内固定术 +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院就 诊,诊断:1.左踇趾干性坏疽;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8月2日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日患者 出院。
➢ 2005年9月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A医院复查,X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
案例四
➢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2005年9月23日20:30去当地卫生院 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神 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裂 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部 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
➢ 3. 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与 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规; ➢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 病人男,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
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鉴定数 一级
2002下 半年
26
4
2003 142
24
2004 152
34
2005 113
19
2006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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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来自百度文库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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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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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2
9 15 5 10 4 11 8
➢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 分析意见:
➢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院。 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放创口, 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肺叶可闻及 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开放骨折;2. 左上臂皮肤伤;3.右耳廓皮肤伤;4.嘴唇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挫伤。 当日17: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三级
2
25 28 25 21 22 23 35
四级 事故率
2 38.5%
15 51.4% 10 57.1% 20 61% 15 59.5% 10 57.8% 22 70.7% 16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案例一
➢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 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 ➢ 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10月2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 11月6日患者出院。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分析意见:
➢ 1.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体 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
➢ 2005年9月29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5月”再次入A医院。 骨盆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 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2005 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案例二
案例二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 1.股骨颈骨折(4/8) ➢ 2.跟骨骨折 ➢ 3.神经损伤(1/8) ➢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 5.髋臼骨折(2/8)
案例二
➢ 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体: 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觉减退, 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平台、髌 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发性皮肤 裂伤;3.头外伤反应。当日23:00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髁内固定术 +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定义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院就 诊,诊断:1.左踇趾干性坏疽;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8月2日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日患者 出院。
➢ 2005年9月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A医院复查,X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
案例四
➢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2005年9月23日20:30去当地卫生院 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神 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裂 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部 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