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合集下载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保险行业是现代金融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投资渠道。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治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并分析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实施与监督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它涉及公司高层管理、董事会、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首先,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定战略规划,并对公司业绩和风险管理承担责任。

同时,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保险公司股东应享有合理的权益,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以及监督董事会等。

针对股东权益保护,保险公司应完善股东沟通机制,提高股东参与度,增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互动。

此外,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可以增加投资者信任度,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是为了确保行业的正常运行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供稳健可靠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首先,保险公司需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持续盈利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进行监控。

保险公司需按照监管要求合理配置资金,控制风险,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进行评估,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2010年第3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 o .3,2010 总112期 J OURNA L O F HAR BI N UN I VER SI TY OF COMM ERCE Seria lN o .112[收稿日期]2009-11-19[金融理论与实务]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王锡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州510006)[摘 要]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对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监管制度及其特点,介绍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和保险监管现状。

结合国际保险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保险法[中图分类号]F84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0)03-0015-04I nternational I nsurance Regulation Syste m s and Suggestion of ChinaInsurance RegulationWANG X i-w en(Schoo l o f Environmenta l Sc i ence and Eng i nner i ng,Sun Y a t-Sen U n i versity ,Guangzhou 510006,Ch i na)A bs tract :I m provi ng i n s u rance regu l ation s yste m i s very i m portant for Ch i na i nsurance m ark et .Th i s articl e ana l yz ed so m e i nsurance regu l ati on sys t e m s w ith devel oped i n s u rancem arket and t h ei r charact ers .The d evelop i ng process ofC hina i n s u rance regulati on s yste m and recen t i nsurance regu l ati on w ere presented.Based on t he i n tern ati ona l i ns u ran ce regu l ation exp erience ,t h is arti cle i ntroduced so m e suggections for i m provi ng Ch i na i n surance regu lati on s yste m.K ey words :i n s u rance regu l ation ;sol vency ;i n s u rance la w一、保险监管制度研究的意义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

简析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及其对中国启示

简析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及其对中国启示

简析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及其对中国启示摘要: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cfs)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物,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刚刚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作为专项研究的重要一部分。

研究cfs对完善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共同框架偿付能力监管《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一、共同框架监管模式iais自2010年开始先后发布了关于cfs的一系列文件,cfs是以2003年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中的保险集团监管及其后一系列法律文件所共同组成的保险集团监管的框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icps的有效补充。

cfs共分为五个模块: 适用范围、集团结构和业务、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合作与互动、管辖权问题。

每一个模块都考虑了要素、框架准则、参数和说明。

(一)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的界定iaig的界定决定了监管者的监管合作及cfs的适用范围,根据概念稿,iaig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导,并且满足共同框架标准的集团,集团的认定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并不被监管者合法的限制性监管裁量权排除在外。

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直接或间接拥有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

iaig可以是整个金融集团的整个或一部分。

满足icp23条规定的保险集团需同时符合规模标准、国际活跃性标准及限制性的监管裁量权标准才能被认定为iaig。

iaig可以是(1)只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2)以保险业务为主导的金融集团,同时进行其他金融业务,比如银行;(3)以其它金融业务为主的广泛金融集团的一部分,iaig作为整个金融集团的子集团。

根据iais的评论,为提高可控性,iaigs的数量在cfs首次实施时将被限制在40到50个,随后数量将逐步增长。

iais已根据上述标准,对全球90家保险集团分两批次进行考察。

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与监管

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与监管

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与监管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文章梳理了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最新理念及监管规制,以期对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规则的制订提供有益借鉴。

一、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与监管的最新进展(一)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具有全球性特征的保险机构。

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以下简称“FSB”)牵头相关国际组织积极推进G-SII的评估与认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下简称“IAIS”)于2012年5月发布《全球系统性重要保险人:建议评定方法》(简称《G-SII评定方法》)。

评估样本为总资产超过600亿美元且在母国以外的保费收入超过总保费收入5%,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且在母国以外有保费收入的保险机构。

2013年7月,FSB和IAIS基于规模、国际活跃度、可替代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和关联性五项指标,并辅以一定的监管调整认定了首批9家G-SII,平安集团成为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中唯一一家入选的保险机构。

表1:G-SII认定标准1(二)FSB与IAIS对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与处置IAIS公布《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政策措施》,提出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基本框架,即:强化监管,有效恢复和处置,损失吸收资本要求(BCR)、更高损失吸收资本要求(HLA)。

1.加强监管力度。

IAIS以保险机构的核心监管原则(ICPs)为基础,建立共同监管框架,主要包括建立系统性风险管理计划、更有效的流动性计划及管理、对非传统非保险业务更有效的风险隔离、业务限制及禁止规则。

同时,制订一系列特殊监管目标。

首先,加强流动性管理,针对NINT和跨国业务,G-SII应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准备,其监管指标应包括:常规的流动性监管、业务集中程度对流动性的影响、流动性对于公司评级的影响、对于资产负债流动性的考察等。

其次,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调整。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摘要]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经营特性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提高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各保险公司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架构,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重要制度,普遍加强了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但是,由于业务规模、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等多种因素,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存在不少问题。

下一步,保险监管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制度,统一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并逐步实现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经常性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为法人治理结构或者公司治理等。

国内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有多种描述: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指董事会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了治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还涉及外部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兼顾等。

总的来看,尽管各种定义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涵:一个是组织架构方面,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

另一个是治理机制方面,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

本文所称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保险公司建立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一系列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内外部机制。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达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5318亿元,保险业总资产达1.2万亿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经营特性的必然要求保险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活动,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及其重要性

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及其重要性

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及其重要性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行业,扮演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在这个行业中,核心原则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合法、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性。

一、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行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承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建立在互相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要求各方提供准确的信息,并尽量避免对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2. 共同利益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体现了保险行业与其客户之间的利益共享关系。

保险公司的目标是在客户遭受意外风险和损失时提供赔偿,而客户则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

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保险公司通过客户的保费收入而获得利润,而客户则获得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

因此,共同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和客户保持平等和公平的地位,以确保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3. 自愿订约原则自愿订约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特性。

在保险行业中,承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购买和出售行为。

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迫购买保险或承保特定风险。

因此,自愿订约原则强调合同的自由和公平性,确保双方在合同中不受剥夺或不公正行为的限制。

二、保险行业核心原则的重要性1. 维护信用与稳定核心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保险行业信用和稳定的基础。

通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确保客户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只有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保险公司才能更好地评估风险并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此外,信用的维护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 提高保险责任感共同利益原则强调了保险公司对客户责任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时需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及时提供赔偿并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浅探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浅探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浅探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摘要: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问题业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业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将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竞争力强的现代金融保险为目标,全面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水平。

文章分析了中外保险公司治理实践,指出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存问题。

提出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

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20XX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

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

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治本之道-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治本之道-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治本之道: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和行业发展要求,自2005年以来,开始推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这既是我国保险监管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监管思路的重大调整和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

随着一些公司风险隐患的显现,越来越证明治理结构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一监管思路也越来越得到监管系统、保险公司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同。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随着经济全球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交流和融合,使公司治理结构为全球所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保险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活动,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高负债性。

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占公司资产的一小部分,投保人对公司资产的投入和贡献远远大于股东。

二是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经营有很强的社会性,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三是持续性。

保险公司当期收入保费,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只是远期的承诺,在保险合同往往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要追求快速的增长,更要追求经营的稳健性和持续性。

四是专业性。

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保险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被保险人甚至一些保险公司所有者,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基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和被保险人所处的弱势地位,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

在这种高度监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保险公司治理既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更要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更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除了公司自身不断完善治理机制外,更强调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04年约旦年会上首次提出将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使治理结构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

据了解,目前IAIS正试图精简机构,但在这种情况下,正在讨论中的《有关提高IAIS 工作效率的决议》却将公司治理结构工作组提升并扩大为公司治理结构与合规分委员会。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行业整改报告保险行业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和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

然而,近年来的一系列保险公司违规事件和管理漏洞的曝光,给行业信誉带来了巨大冲击。

为此,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行业整改的重要方向。

1.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行为准则和决策流程等方面的安排,它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减少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加强公司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

2. 目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正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机制不够透明等问题,导致内部监督不力。

其次,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缺乏真实了解,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和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一些公司与关联方、代理人等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

3.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下面提出一些具体措施:3.1 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告要求,提高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意识,确保公司决策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2 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

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减少关联方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3.3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外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4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能力。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3.5 完善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

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引导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4. 未来展望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未来,我们期望通过加强治理结构,能够打造更加规范、透明和稳定的保险市场,恢复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

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的日益繁荣,公司治理和监管在保险市场中变得尤为重要。

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监管机制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与监管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公司治理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透明度。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系统,为公司的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经营的是公众的财产和利益,因此需要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管理和保护这些资源。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一个独立的董事会,有能力和经验的高管团队,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机制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监管机构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监督和协调的角色,负责制定规则,监察市场行为,防范风险,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测市场风险,审批产品和定价,以及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为了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般会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并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来管理。

三、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管的挑战尽管公司治理和监管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涉及到法律法规、机制设计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其次,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导致监管机构需要具备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能力。

最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变革,监管机构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应对这些变化。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险行业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探索和推进公司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

投资者、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各利益相关者应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

保险行业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在现代社会中,保险行业的发展日渐成熟,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风险的主体,其治理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探讨保险行业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有效决策的基础。

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起着核心作用。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实现公司的合理运作和决策平衡。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发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行为,并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保险公司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监管机构通过设立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以确保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监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和严厉处置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构建透明度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开重要信息,如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风险状况等,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存在问题与改进在实际运营中,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导致公司决策过于集中或者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效率有待提高。

最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存在不够规范和完善的情况,需要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

为了改进保险公司治理与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加强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建立透明、公正的公司治理机制。

其次,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果,确保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保险公司治理构造监管问题分析论文摘要:在德国,社会保险由社会自治组织管理,自治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法组织,在德国有着深刻的思想根底。

虽然自治组织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公法组织,但由于关于自治组织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不同部门之间关于自治管理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得一些公法组织(包括社会保险自治组织)并不受宪法保护。

由于立法上存在问题,这使得原来设想的社会保险自治降到最低限度,在很大程度上,社会自治已退化为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联合政府组织,与自治组织民主、自由的思想根源已很难吻合。

关键词:社会保险,自治管理,社会法一、自治管理:概念和原型“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关于这一点在《社会法典》第4篇第1款第29条中有具体规定,其中的两个要素“公法法律实体”和“自治管理”限定了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权。

这两个要素总是一起出现并且互相补充的。

“公法法律实体”是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权的实质。

尽管社会保险机构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社会团体,但法律效力的根底使其具备自主管理权,它不需要承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管理。

这种分散化管理实现了决策的多元化,使得管理者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虑和解决问题。

“宪法里对自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自治机构起到监视作用,解决了因为自治管理导致的责任分散化问题。

但是为了保证真正的自治,这种监视始终只是法律监视,而不是目的性的专业监视。

组织权自治是自治管理的前提条件。

这在自治管理概念中有所表达:自治管理意味着关系人一起对公共事务负责。

自治管理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章程自治,使关系人可以自主制定有效规定来处理具体事务。

借此,关系人可以直接参与到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并且对联合会意志的形成施加影响。

为了加强自我决定意识,现在在自治管理中存在一种削弱外来规定作用的趋势。

因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要求对个人自由的规定和限制并非针对所有国民全体,而只是针对关系人群体。

自治管理重视自由,更重视民主参与。

通过民主决策过程,个人参与的可能性也得到加强。

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等。

我国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已基本达到了IAIS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地方未达到IAIS的要求。

对比IAIS要求,我们应从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关键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在1997年首次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1CP)中,即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列为重要内容。

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不断得到强化和细化。

2004年10月,IAIS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监管原则》,提出了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不仅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而且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定位为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支柱。

因此,认真研究IAIS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在IAIS监管核心原则中,ICP9“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作了专门规定,ICP7“人员的合格适宜性”、ICPS“股权变更和业务转移”、ICPl0“内控”、ICPl3“现场检查”、ICPl8“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ICP中也包含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

另外,在IAIS颁布的一些原则、标准、指引中也涉及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这些原则、标准、指引主要有《监管标准1:执照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2:现场检查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3:衍生产品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7:再保险产品评估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8: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监管原则6:再保险公司监管之最低要求的原则》、《指引引1:新兴经济市场的保险监管指引》、《指引3:适宜性原则及其运用的指引》、《指引4: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指引》、《指引7:运用精算人作为监管的一部分》等。

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相关问题

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相关问题

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相关问题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提出了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等相应的对策。

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提出了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及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万亿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XX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X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1.法律法规滞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X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目录一、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1.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2. 近代公司的发展 (1)3.现代公司的发展 (2)4.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3)二、公司治理原则的提出(4)1.背景 (4)2.进程 (5)三、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7)四、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意义 (8)五、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10)1.主要模式 (10)2.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 (13)六、国际典型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14)1.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 (14)2.美国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及指南》 (16)3.英国Hampel报告推荐的公司治理原则 (16)4.德国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16)介绍一累积投票制 (17)介绍二董事和董事会的职业化 (19)七、我国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进展 (23)八、启示(33)1.公司治理原则的精神 (33)2.投资者的投资原则——确保投资的企业不被“内部人控制” (33) 3.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保持投资者的信任 (34)九、附录 (35)一、公司的起源和发展表1-1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阶段时期特征公司起源罗马帝国—15世纪末家族型、合伙型近代公司15—19世纪末1.建立了公司法规;2.公司经营领域扩大(第一个董事会出现);3.公司数量增多,规模扩大;4.股份公司发展为主要经济形式(开始发行股票)。

现代公司19世纪末—今1.公司规模巨型化,股份公司占据了垄断和统治地位;2.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财团;3.公司资本国际化,形成跨国公司;4.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股权的分散化,造就了经理阶层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支配地位;5.公司内部管理科学化;6.公司立法日趋完备,公司管理趋于规范化。

1.公司的起源——从罗马帝国时期到15世纪末公司的原始形态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实际上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着公司或类似公司的组织。

当时第一个公司组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它向公众出售股票主要是为了支持战争的需要。

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 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目标而进行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 保险公司治理涉及到公司内部权力、责任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安排
保险公司治理的内涵
•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高管层等
•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 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更、终止等进行审批和监管
• 非现场检查:通过数据分析、风险
• 自律监管: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保
• 事后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评估等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险公司内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风险状况等进行监管
自律管理
02
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内涵
保险公司治理的概念
• 防范保险市场的风险
• 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
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
• 保险监管必须适度、有效地进行
• 既要防范保险市场的风险,又要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 保险监管人员必须合理利用监管职权
法定监管原则
• 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 保险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 保险监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监管职权
•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欧洲保险公司治理的特点与经验
欧洲保险公司治理的特点
欧洲保险公司治理的经验
• 董事会制度较为完善,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提高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
• 高管层激励约束机制较为严格,注重防范道德风险
•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DIVid=content〉〈scriptsrc="/mx/baid。

js”>〈DIVid=viewad>〈scriptsrc="/a/lw。

js”>[摘要]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等。

我国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已基本达到了IAIS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地方未达到IAIS的要求.对比IAIS要求,我们应从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关键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在1997年首次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1CP)中,即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列为重要内容。

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不断得到强化和细化。

2004年10月,IAIS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监管原则》,提出了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要求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不仅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而且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定位为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支柱。

因此,认真研究IAIS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在IAIS监管核心原则中,ICP9“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作了专门规定,ICP7“人员的合格适宜性"、ICPS“股权变更和业务转移”、ICPl0“内控”、ICPl3“现场检查”、ICPl8“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ICP中也包含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

另外,在IAIS颁布的一些原则、标准、指引中也涉及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这些原则、标准、指引主要有《监管标准1:执照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2:现场检查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3:衍生产品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7:再保险产品评估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8: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监管原则6:再保险公司监管之最低要求的原则》、《指引引1:新兴经济市场的保险监管指引》、《指引3:适宜性原则及其运用的指引》、《指引4: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指引》、《指引7:运用精算人作为监管的一部分》等。

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原则。

综合IAIS监管核心原则、标准与指引,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一是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并对保险公司是否遵守了前述标准进行检查。

这种标准包括当地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保险法或保险公司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既是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路径.二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

公司治理问题最初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而导致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利益。

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诞生,公司利益相关者概念应运而生,公司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不仅仅涉及股东的利益,而是关系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观念日益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在立法上不断得到确认。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是如此.因此,在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对象与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机关构成、职责,包括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高级经营层的任命和撤换;公司机关重要担当人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保险公司的合并与业务转移;保险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等等。

四是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地位十分重要,其既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也是公司的重要执行机构.因此,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首先仰赖于保险公司有一个有效且受制衡的董事会。

ICP9指出,“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重点,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

"既然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要有效监管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标准为有效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IAIS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标准。

这种标准分基本标准与附加标准两种。

其中,基本标准是运用监管核心原则的最主要标准,监管机构要表明遵守了某一原则,就必须符合该基本标准;附加标准是比基本标准更高的要求,它不用于评价是否遵守了某一原则,而是用于评价一国保险监管体系及提出一些建议。

(一)基本标准1。

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

保险公司首先是公司,故应遵守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须遵守那些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所做的特别规定。

为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管机构应就此对保险公司作出要求,并对保险公司是否达到了此要求进行检查.2.董事会应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包括:明确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具体的公司治理原则时的职责;制订政策、目标及落实政策实现目标的方法以确保政策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建立和维护有效、审慎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任免、评价和监督公司高级经理层人员,包括任命和撤换公司高级经理层、建立一套定期评价的薪酬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评价和监督;建立公司人员的业务操守标准;制订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政策等。

3.经理层应履行其职责,包括: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制订的目标、政策和相关法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为董事会提供全面及时的有关信息,以供董事会评论其业务目标、策略和政策,并对其行为负责等.4.董事、经理、精算师等关键职位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5。

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一定要求。

主要股东应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能力与品行.当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再满足合格和适宜的标准时,监管机构必须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该股东放弃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权和利益。

6。

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应置于监管之下,包括:法律应明确“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的定义;控制保险公司股权或股权重大变动均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必须将任何购买或变动股权的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保险公司控制权人应达到一定的实质要求,包括监管机构要确保希望获得控制权的人要满足发放执照过程中的标准、ICP7关于合格人员的要求也适用于保险公司未来的所有者、监管机构要求包含一个保险公司潜在控制人的金融集团的结构应当足够透明、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某一收购会对保单持有者产生不利影响就可以拒绝批准收购的申请。

7.业务转移应受到一定监管。

8。

保险公司应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这种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所有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作出相应的判断。

(二)附加标准1.董事会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既有利于决策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

因此,设立专业委员会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色。

作为一项附加标准,IAIS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可设立诸如薪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专业委员会。

2.薪酬制度应具有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

薪酬制度不仅在于准确、公正地评估受薪人员的贡献并按贡献给予劳动报酬,而且更在于通过这种评估和报酬,引导受薪人员实施公司期望的行为,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作贡献。

3。

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在现代社会,公司良好的经营首先表现为合规经营,违法违规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

对具有社会性、高负债性、负债长期性、技术性特征的保险公司而言,依法合规经营更显重要。

因此,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不偏离依法合规的轨道,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

为确保专门人员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源完成前述使命,这种专门人员最好由公司高管人员担任。

同时,负责合规的专门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合规情况,以利董事会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合规情况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精算师应能直接与董事会联系.5。

考核审计师和精算师合格适宜性的标准包括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专业组织的会员资格及对本专业最新发展情况的掌握情况.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2)〈DIVid=content〉〈scriptsrc=”/mx/baid。

js”〉〈DIVid=viewad>〈scriptsrc="/a/lw。

js”>6.对审计师和精算师的资格认定,监管机构可以依靠制订和实施相关执业准则的专业组织.7。

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的信息。

这是指,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提供其股东的信息及任何直接/间接行使控制权的人的信息。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情况与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比较在我国,涉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

将这些法律法规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规定与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要求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与IAIS的要求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达到、基本达到或略超过IAIS的要求.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有:基本标准中的“明确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具体的公司治理原则时的职责”、董事会“制订政策、目标及落实政策实现目标的方法以确保政策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建立和维护有效、审慎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董事会“任免、评价和监督公司高级经理层人员"、董事会“独立、客观地做出决策"、“经理层应履行其职责”、“董事、经理、精算师等关键职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一定要求”、“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应置于监管之下”;附加标准中的“董事会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薪酬制度应具有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精算师应能直接与董事会联系”、“对审计师和精算师的资格,监管机构可以依靠制订和实施相关执业准则的专业组织"、“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的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