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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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2.19•【文号】计价费[1998]第218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计价费〔1998〕第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1992年发布的,执行五年多来,对于充分节约和有效利用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规范和加以完善。

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1989年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条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四川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上述机构可视情况委托下属机构实施。

未经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无线电管理费。

第五条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分工,按照台站审批权限,谁审批(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

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当年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在发给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时收取,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年检验证时收取。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在进行实效试验时一次性收取。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的型号一次性注册登记,同时收取注册登记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注册登记费在办理入关证件时收取。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川价费[2004]202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条例》规定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受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如辅助人员、场地、砝码、搬运、拆卸、恢复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

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3、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实行减半收费。

四、检验检测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单程200公里以外检验时发生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现行差旅费标准由受检单位支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2007】6号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2007】6号

(川价函【2007】6号)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三、监测分析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7、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监测、生物监测、放射性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8、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加收50%。

9、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次”——监测次数,“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4篇)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4篇)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无线电管理效能,维护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应当依法协同相关部门,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统一、协调和共享。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所得应当用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管理、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收费对象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台(站)执照手续。

(二)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手续。

(三)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验证码核准手续。

(四)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进口核准手续。

(五)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变更核准手续。

(六)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调整手续。

第九条收费标准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制定,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公布。

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具体标准、项目和收费依据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支付和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网上支付、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也可以在指定地点缴纳现金。

第十二条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和金额通过指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依法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2007】6号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2007】6号
中子源防护监测
仪器法
每个数据
400
11
事故剂量测定
仪器法
人.次
500
12
工频电、磁场分量
仪器法
每个数据
200
13
射频综合电场
仪器法
每个数据
200
14
射频综合磁场
仪器法
每个数据
300
15
无线电干扰个频场强
仪器法
每个数据
300
16
射频单频场强
仪器法
每个数据
400
17
特高频综合电场
仪器法
每个数据
500
(二)????????放射性监测
个.项
45
4
地表水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0
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2
6
地下水
瞬时样
点.次.项
10
7
河流、湖体、深水
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3
8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20
9
工业废水
瞬时样
点.次.项
13
10
流量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备注
1
感观指标
每个数据
3
1.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水、气、土壤、底质等理化检验。
2.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
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1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1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8年1月21日川价函〔2008〕11号)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四川省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数字证书认证体系的通知》(川办函〔2007〕211号)的要求,你公司是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成立的,我省唯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认证机构。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财政、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我省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你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内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你公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对用户开展服务时,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安全数字证书。

三、请你公司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该收费标准自2008年2月 1 日起试行一年。

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4.29•【文号】计司收费函[1998]42号•【施行日期】199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2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你办《关于报审〈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无办法〔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可收取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此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二年,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要求,到指定的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无线电设备检测种类1.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的检测;2.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3.电磁环境测试;二、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1.工作频率范围2.频率容限3.额定输出功率4.调制特性5.邻频道功率6.杂散发射7.发射带宽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1.接收灵敏度2.解调特性3.选择性4.同频干扰5.阻塞6.互调抑制7.杂散响应抑制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三)对于型号认证的无线电设备检测,除在常温下测试外,还应进行环境及温度试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9号二000年一月十八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近来,随着电话信息服务项目的增加,一些地方在执行电话信息服务资费上存在混乱现象。

本着规范促发展的精神,经研究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统一规定如下:一、电话信息资费包括两部分:(一)通话费,由电信局收取,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信息服务费,由各信息公司(台)收取。

二、各信息公司(台)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一)人工台信息查询服务费:每分钟1.00元。

(二)信息自动查询服务费:信息自动查询服务收费划分为八个级别,每分钟为一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收。

0级:邮电业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电话信息业务介绍,免收信息服务费;1级:交通旅游、气象信息、时事信息、儿童天地等公益服务,每分钟收费0.20元;2级:求学指南、维修指南、办事指南、营养指南、消费指南等日常生活服务,每分钟收费0.40元;3级:科教信息、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美容化妆、社交礼仪、趣闻等普通服务,每分钟收费0.60元;4级: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每分钟收费0.80元;5级:股票查询、点歌、交友信箱、情感世界等专项服务,每分钟收费1.00元;6级:性知识、新知识语、爱的絮语等特殊服务,每分钟收费1.20元;7级:电视有奖竞猜、专家咨询、查分热线等特殊专项服务,每分钟收费1.50元。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收费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监测和检验中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收费标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名称核准认定检验收费标准(台)备注(一)公众移动通信设备GSM900MHz移动电话机0.5万元/台GSM900MHz车载移动电话机0。

5万元/台GSM900MHz固定电话机0。

5万元/台GSM900MHz模块0。

5万元/台GSM900MHz网卡0。

5万元/台GSM数据终端:包括车载数据终端,固定数据终端等0。

5万元/台GSM1800MHz移动电话机0.5万元/台GSM1800MHz车载移动电话机0。

5万元/台GSM1800MHz固定电话机0。

5万元/台GSM1800MHz模块0.5万元/台GSM1800MHz网卡0。

5万元/台GSM1800MHz数据终端:包括车载数据终端,固定数据终端等0。

5万元/台CDMA移动电话机0。

5万元/台CDMA车载移动电话机0.5万元/台CDMA固定电话机0。

5万元/台CDMA模块0。

5万元/台CDMA网卡0.5万元/台CDMA数据终端:包括车载数据终端,固定数据终端等;0.5万元/台GSM双频/CDMA移动电话机 1.5万元/台GSM双频/CDMA车载移动电话机 1.5万元/台GSM双频/CDMA固定电话机1。

5万元/台GSM双频/CDMA网卡 1.5万元/台GSM双频/CDMA模块1。

5万元/台GSM双频/CDMA数据终端:包括车载数据终端,固定数据终端等;1。

5万元/台GSM双频/蓝牙移动电话机2。

0万元/台GSM双频/蓝牙车载移动电话机2。

0万元/台GSM双频蓝牙固定电话机2。

0万元/台GSM双频/蓝牙模块2。

0万元/台GSM双频/蓝牙网卡 2.0万元/台2。

0万元/台GSM双频/蓝牙数据终端:包括车载数据终端,固定数据终端等;CDMA/蓝牙移动电话机1。

5万元/台CDMA/蓝牙车载移动电话机 1.5万元/台CDMA/蓝牙固定电话机 1.5万元/台CDMA/蓝牙模块 1.5万元/台CDMA/蓝牙网卡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3.04.24
•【文号】价费字[1993]177号
•【施行日期】1993.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3年4月24日价费字[1993]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决定降低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等部分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二、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物价》【年(卷),期】2007(000)011【摘要】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及地方电网供区用电价格,由各市(州)、县物价局负责落实。

四川电网直供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

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联系,按《通知》规定抓紧落实。

【总页数】1页(P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6【相关文献】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5.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二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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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川价函[2002]146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146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我省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川无管发(2002)5号)收悉。

根据两年的试行情况,并参考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8)42号),经研究现制定我省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制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

二、本通知的检测服务范围是各类无线电设备用户的委托检测,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对强制检测不得收费。

在检测时,无线电监测站应与用户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注明实际检测收费标准。

三、具体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0.8万元/台
寻呼接收机0.24万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座机0.24万元/台
模拟无绳电话手机0.24万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座机0.8万元/台
数字无绳电话手机0.4万元/台
3.FM.AM.SSB收发信机
基站0.64万元/台
车载台.对讲机0.4万元/台
4.集群系统
基站0.8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0.4万元/台
5.GSM/DCS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44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0.6万元/台
6.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2.4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0.8万元/台
7.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0.56万元/台
100-1000W 0.8万元/台
1000W以上 1.6万元/台
8.船舶电台0.4万元/台
9.微波发信机0.8万元/台
10.地球站设备
频率>10G 1.6万元/台
频率
发射功率
移动地球站设备0.64万元/台
11.雷达设备 1.6万元/台
12.航空电台0.4万元/台
13.导航设备0.8万元/台
14.遥控.遥测.测速电台0.4万元/台
15.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0.16万元/台
16.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0.8万元/台
手机0.4万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6万元/台
手机0.6万元/台
17.扩频通信设备0.8万元/台
18.未含种类,可参照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二)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600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座机150元/台
模拟无绳电话手机150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座机600元/台
数字无绳电话手机300元/台
3.FM.AM收发信机
基站600元/台
车载台.对讲机300元/台
4.集群系统
基站1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300元/台
5.GSM/DCS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1440元/台
车载台.手机400元/台
6.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1800元/台
车载台.手机600元/台
7.PHS系统
基站800元/台
手机300元/台
8.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560元/台
100-1000W 800元/台
1000W以上1200元/台
9.船舶电台640元/台
10.微波发信机800元/台
11.地球站设备
频率>10G 1600元/台
频率
发射功率
移动地球站设备800元/台
12.雷达设备1200元/台
13.航空电台880元/台
14.导航设备1600元/台
15.遥控.遥测.测速电台400元/台
16.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160元/台
17.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800元/台
手机400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1600元/台
手机800元/台
18.扩频通信设备800元/台
19.未含种类,可参照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三)电磁环境测试、查找无线电通信故障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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