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房屋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5年,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推迟至2017年2月28日。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张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
4. 案例启示(1)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法律法规的适用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3)违约责任的承担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法律推理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然而,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3. 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4.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5. 李某某辩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免除其过户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李某某辩称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不能免除其过户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子买卖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32岁,张某的妻子。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购置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住宅。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张某夫妇于2015年出售了该住宅,购置了一套更大的住宅。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张某夫妇与买家李某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2015年,张某夫妇决定出售位于某市中心的住宅。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他们找到了买家李某。
双方就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并于同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1. 买卖双方同意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买卖张某夫妇的住宅;2. 买家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3. 买家李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50万元;4.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 如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按时办理,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的过程中,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延长付款期限。
张某夫妇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2. 双方是否已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具备支付首付款的能力,且在支付首付款后,其经济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李某具备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力。
2. 关于双方是否已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李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向张某夫妇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被告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如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金收据:证明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陈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就房屋过户问题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 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法律文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2. 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是否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知识案例选编(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乙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法律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1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然而,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李四在合同签订前,曾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王五,抵押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四并未解除与王五的抵押合同。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2. 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3. 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向张三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40万元。
3. 关于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活动之中。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介绍: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价格合适,便与卖方联系,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小明发现房屋存在结构问题和装修质量问题,要求卖方进行维修或者调整价格,卖方却拒绝。
双方陷入僵局,最终走向法院解决。
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买方可能只是凭借网上信息或者第三方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
因此,买方很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2.合同条款不清晰: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是模板化的,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善的地方。
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发生分歧时,就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纠纷的产生。
3.交易环节不透明:房屋交易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中介、评估机构、银行等。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交易中出现问题或者有意隐瞒信息,都可能引发纠纷。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以约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或者由卖方承担维修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扩大。
3.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在法院的审判下,双方将得到公平对待,最终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上,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买卖合同签订对象: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仔细调查卖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与不良商家交易。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房屋买卖谈判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一、通过沃德鑫微企搭建微信网站服务。
沃德鑫微企平台为碧桂园十里金滩搭建的微信网站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搭建的微信服务主要根据购房者的需求搭建,购房者关注什么,就提供什么):【楼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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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还包括其他的基础模块:智能回复:通过预先设置的图文素材,设置首次关注时回复、关键词自定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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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菜单:用户无需再通过输入关键词触发回复,直接点击菜单就可以看相关的内容。
留言板:粉丝通过商家设置的关键词发送的留言给商家,商家就可以在后台查看到并可进行回复。
微投票:开启此功能,可以发起文本投票和图片投票两种形式,可单选和多选。
二、日常运营:1、日常主推信息:房型、室内设计动态和展示;楼盘走势、每日推荐;抽奖、开盘活动;社区文化(购房者的软性需求)。
2、微活动的开展:利用微信的强交互性,运用各种设计活动从而实现与用户的交流,包括优惠券推广模块、抽奖模块等。
用户还可以反复参与,可带动周边朋友一起分享,从而形成极强的口碑营销效果。
常见的法律纠纷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律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常见的法律纠纷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法律纠纷。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例简介:丙公司员工丁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公司设备损坏,公司扣除丁当月工资3000元作为赔偿。
丁不服,认为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发生事故而扣除其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丁的仲裁请求,要求丙公司支付丁被扣除的工资。
四、案例三:交通事故纠纷案例简介:戊驾驶一辆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甲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戊负事故全部责任。
甲治疗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将戊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长时间的诉讼。
今天就我们来看一例关于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甲方是一位名叫小明的卖方,乙方是一位姓王的买方。
双方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联系,协商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王先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并与小明签订了正式的合同。
但在交房前,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返还定金的问题,各位法律专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首先,合同是法律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的最重要文件,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应当将房屋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而王先生支付了定金,也就是表示了其与小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向。
因此,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其次,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不能向买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后,关于定金的返还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完成,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求返还定金是因为小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当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小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同时,买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材料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屋的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4月,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元。
然而,由于王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王某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王某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
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
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买卖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过程。
买房者与卖房者之间,往往会因为合同解释、价格争议、房屋状况等各种因素产生纠纷。
针对这些常见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争议焦点及解决方式。
案例一:欠缴物业费引发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子。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卖方并未告知小明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
房屋交付后,小明接到物业公司发来的通知,要求补缴前一年欠缴的物业费用。
小明认为这是卖方的隐瞒行为,要求卖方承担该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披露相关的物业费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注意对方的利益,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物业费欠缺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费用,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决方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追偿欠缴的物业费用。
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
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房屋瑕疵引发纠纷小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检查,发现漏水是由于房屋屋顶存在构造缺陷导致的。
小红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却表示不知情。
在这个案例中,焦点在于房屋瑕疵是否属于卖方的隐瞒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卖方应当就房屋的瑕疵事项如实告知买方。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
解决方式:小红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瑕疵问题进行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根据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卖方存在隐瞒瑕疵问题的行为。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房屋交付期限纠纷小王购买了一套尚未开发完工的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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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
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
最后调解结案,开发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但是,同样案例,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三,贻成尚北新风系统案例。
案例四,贻成综合大厦土地使用年限案例。
土地变性后,使用年限未变.法律分析:适用法律:实践当中解决此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购房者基本售房广告纠纷一般有两种诉求:一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二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主要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及房屋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在第一种诉讼请求中,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规定,则购房者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之数额请求违约赔偿金,案例一。
但大部分时候,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的具体违约责任,天津市房管局的版本仅对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面积差异、设计变更等进行了违约责任约定,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自行拟定,仅对购房者进行了诸多约定,很少约定自身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估算损失大小存在困难,法官一般倾向于调解结案;在第二种诉讼请求中,购房者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从法理上来讲,购房者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则是法律上对根本性违约的行为做列举,在列举的五种情形中,销售广告不实可套用的主要是该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广告不实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商品房买卖的通常目的而言,应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没有订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买受该商品房目的产生了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主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入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的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如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法院认定为一般违约,合同继续履行,赔偿酌定裁量。
售楼员的许诺,有无证据是关键.(二)认购纠纷认购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签订文书的行为,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签订的文书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认购书",有叫“订购协议",还有叫“房号保留协议”的.这方面的案例:案例一,周某应房产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
当时该公司声称该房屋的绝对不存在抵押等情况.签订协议后,周某遂于约定日期携带购房款到房产公司准备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周某经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他预订的该套住宅已于认购协议签订前抵押给银行。
周某遂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提出在房产公司解除对该房屋的抵押后,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房产公司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周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返还已交的2万元定金并加倍赔偿2万元。
开庭后,房产公司辩称:该房产确实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周某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周某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由于周某没有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违约,故公司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在订立《房产认购协议书》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房产公司返还周某已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案例二,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开发商拟定的《订购协议》往往把自身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工作时出具的《订购协议》,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无法确定,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在未撤抵押前无法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会约定为:自开发商通知之日起几日内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到底什么时候通知没有约定,有时长达几个月,使购房者错过贷款优惠政策或赶上不利政策,审查合同时注意此方面.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订购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二,定金罚则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效力问题可以分两种种情况分别分析。
首先,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三项(下称“十三项")主要内容,(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那么该协议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又可细分为开发商有无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但应认定为无效,但是近些年,房价飞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扭转.其次,如果该协议体现了“十三项”内容,并且开发商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查实该房地产的开发商是否已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
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订购协议,但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