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病历书写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一):病历书写制度(一)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能够例外。
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二)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
医师应签全名。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1.要简明扼要。
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
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4.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5.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6.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7.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1.新入院病员务必填写一份完整病历,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
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
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3.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务必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医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1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一级医院病历存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一级医院病历的存放与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存放与管理。
三、病历存放要求1. 病历编号:所有病历应统一编号,编号应清晰、连续,便于查找和管理。
2. 病历分类:病历应按照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分类存放,并设立相应的存放区域。
3. 病历保存:病历应妥善保存,避免受潮、受热、污染、损坏等。
4. 物理存放:病历存放柜应坚固、通风、干燥,防止鼠害、虫害等。
5. 安全措施:病历存放区域应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病历安全。
四、病历存放流程1. 病历收集:科室应在患者就诊结束后,及时将病历收集并送至病案室。
2. 病历核对:病案室接收病历后,应进行核对,确保病历完整、准确。
3. 病历归档:病案室将核对后的病历按照分类、编号进行归档。
4. 病历保管:病案室应定期检查病历存放情况,确保病历安全。
五、病历借阅管理1. 借阅对象:仅限于我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及医教部相关人员。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及有效证件,向病案室提出借阅申请。
3. 借阅期限:借阅病历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4. 病历归还:借阅者应在借阅期限到期后,将病历及时归还病案室。
六、病历销毁管理1. 病历销毁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后方可销毁。
2. 病历销毁程序:病案室应提前制定病历销毁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销毁。
3. 病历销毁记录:病案室应详细记录病历销毁情况,包括销毁时间、地点、原因等。
七、监督检查1. 病案室应定期对病历存放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院质控部门应定期对病历存放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另行规定。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18篇〕篇1:病历管理制度〔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景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施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分。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篇2:病历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展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的考评资料,进展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历、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病历管理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病历的编写与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每位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检验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在填写病历时必须如实记录患者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情况,不得删除、篡改病历内容。
对于病历中的错字、涂改,应及时更正并注明更正的日期和说明。
3.每一份病历必须由主治医生或经授权的医务人员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且签名应清晰可辨。
对于多科联合治疗的病历,各科医生均应签署并注明职称、科室。
4.病历的纸质备份应按时归档,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转移病历。
5.病历的电子备份应存储在安全、可靠、隔离的系统中,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病历。
(二)病历的查询和使用1.严格按照患者的合法、合规授权进行病历查询和使用,未经患者同意,禁止查阅和使用患者的病历。
2.医务人员在查询和使用病历时应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患者的病历信息。
3.病历查询和使用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审查,对于违规操作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病历的保存和归档1.病历的纸质原件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分类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2.病历的纸质原件应保存至少15年,对于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病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保存期限。
3.病历的电子备份应进行定期备份并存储在不同的位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病历档案的借阅应符合相关规定,借阅者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借阅申请,并承诺保密病历内容,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5.借阅人员应对所借阅的病历负责,严禁私自复印、摄影或泄露病历内容。
三、安全检查(一)定期组织对病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科室
定义: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工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毁损,未经科主任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复印。
3. 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正常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工作日内归回病案室,死亡患者病历于出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4.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组成。
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顺序、时间整理病案。
5.病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病案室工作制度,做到病案不丢失、不涂改、不损坏、不泄露,对于封存病历医务科专人管理。
6.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病案号或编码,病案室按照病案号或编码对每份病案及时电脑录入,并将病案放入病案库房上架。
7.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在本机构住院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 年。
8.需借阅、复印病案者严格按照《病案借阅制度》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15篇)
病历管理制度(15篇)病历管理制度1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
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病历管理制度2一、住院病人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强保管,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31.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建立血液透析病历2.根据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历分为临时透析病历和长期透析病历,其各自病历要求如下:1、临时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已归入住院病历者除外)及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2、长期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病历首次病程日志、医嘱单、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所有化验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血液透析月小结3.对于所有住院及急诊留观的透析患者,在每次血液透析结束后,应由透析中心的医生将患者的透析情况以透析记录单的形式记录于各自病历中4.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属均应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及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5.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详细采集相关病史,包括导致肾衰竭的原发病因、既往病史、用药史、药敏史、首次查体结果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付费方式等,并记录到首次病程记录中6.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应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关病毒学检查结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检查者,应在血液透析开始前抽取血样做以上相关检查,并将结果归入透析病历中。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包括患者病历的书写、整理、使用、存档、传输等全过程管理。
三、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为首行,书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简洁明了的语言。
2. 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先后顺序书写,详细记录就诊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信息。
3. 对于麻醉、手术等特殊操作,应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等表格,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四、病历整理与归档1. 病历应按照患者的姓名或病历号进行分类整理,保证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病历归档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病历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超时的病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五、病历使用与查阅1. 医务人员在查阅病历时应先经患者同意或家属代为同意,确保病历信息的隐私性。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就诊的需要进行病历查阅,不得越权查阅他人病历,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3. 病历的查阅记录应每日进行备份,以备查阅历史记录。
六、病历传输与电子化管理1. 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2. 电子化管理的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库备份、加密传输等功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在实施电子化管理时,应培训医务人员的使用技能,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管理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整理、使用等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于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起草,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3. 医疗机构领导要注重对病历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督促,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一、病历书写(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
客观指病历应记录患者客观存在的信息;真实、准确是指记录的信息与实际发生的一致;及时是指按照相关规范的不同时限要求完成相应的病历内容书写;完整是指对诊疗活动全过程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规范是指医学术语应用得当,记录顺序符合逻辑。
(二)病历内容的记录应规范、准确,尽量避免修改。
纸质病历在书写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三)医务人员修改住院电子病历时,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四)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经质控办批准后,修改并保留修改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痕迹)。
(五)对于已交到病案保存部门但尚有检验、检查项目报告未完成的病历,可延缓归档,如有更改出院诊断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患者或家属。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病历质控(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历书写质量控制,及时向临床医生反馈病历存在缺陷并督促整改,每月科室质控会上通报全科病历自查情况,持续改进,确保在科病历甲级率达到90%以上。
(二)质控办定期抽查全院各科室病历书写质量,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病历等级评估,将检查结果通报,与考核管理挂钩,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做好监督和定期反馈。
三、病历保存(一)纸质版门急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门诊打印病历由信息科负责保存,时间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需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情和诊疗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医疗质量和病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病历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为患者建立病历,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病历摘要;(三)诊断和治疗计划;(四)医嘱记录;(五)病程记录;(六)检查、检验报告;(七)护理记录;(八)知情同意书;(九)其他相关记录。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二)使用规定的病历纸张和蓝黑墨水;(三)表述规范,使用医学术语;(四)签名清晰,注明日期和时间。
第七条病历的修改、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在原记录清晰可见的前提下,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使用红笔;(二)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注明修改原因、修改日期和时间,并由修改人签名;(三)不得删除、撕毁病历记录。
第八条病历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三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九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本人的病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第十条非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查阅、复制病历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查阅、复制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病历的借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借阅病历应当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借阅病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遗失、损坏或涂改;(三)借阅病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医院设立病历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病历管理制度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对病历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健康状况的记录和存档,是医疗工作中的核心文书。
病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病历管理制度的内容:一、病历的登记和建立1.患者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进行患者信息的登记,确保所有患者信息准确无误。
2.病历建立:医生在患者就诊时填写患者病历,包括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法和治疗效果等。
二、病历的存档和保管1.病历存档:病历应按照患者编号归档,确保每个患者的病历都能够被找到。
2.病历保管:病历应妥善保管,采取防火、防潮、防蛀等措施,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病历的查阅和使用1.病历查阅:医务人员申请查阅病历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得到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病历使用:医务人员在使用病历时需谨慎,确保遵守隐私保护原则,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四、病历的修改和补充1.病历修改:医生在发现患者病历有错误时,应及时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原因和日期。
2.病历补充: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病历的补充和更新。
五、病历的归档和销毁1.病历归档:对于长期未就诊的患者病历,应将其归档,但仍保留归档记录和档案编号。
2.病历销毁:对于已故患者的病历和满足销毁条件的病历,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六、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目标:确保病历的准确、全面、可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对医生进行病历书写培训和考核,建立病历质量评估和审核机制。
七、病历的电子化管理1.电子病历系统:采用电子病历系统管理患者病历,提高录入和查询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2.信息安全保护: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病历管理的水平。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篇一: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历管理制度十八项内容
病历管理制度十八项内容一、病历书写规范1.书写规范:病历应按照医学术语和规范进行书写,字迹清晰,不得使用潦草的字体。
2.科学记录:医生应尽量全面和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不得出现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3.签名标识:每一份病历必须由责任医生亲自签名,不能委托他人签名,签名之后应年月日。
4.病历单元:病历应按照科室和病历号的方式进行编制,确保每一份病历都有明确的病历号码。
二、病历审核与修正1.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审核岗位,由专门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修正规定:如发现病历中有错误或遗漏,医生应在病历上进行标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正,修正时应注明原因和修正日期。
三、病历归档保存1.归档标识:每一份病历应注明归档日期和归档责任人,确保病历的归档和保存有据可查。
2.归档分类:病历应按照病种和时间进行分类归档,方便查找和使用。
四、病历保密1.保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生必须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病历中的个人信息。
2.访问权限:医疗机构应设立合理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病历。
五、病历审批和查询1.病历审批: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审批岗位,对需要提交审批的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病历查询:医疗机构应为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病历查询系统,以便及时获取病历信息。
六、病历传递和共享1.传递方式: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传递的规范方式,例如借阅记录和传真记录,确保病历的传递及时、准确。
2.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病历共享的机制,方便患者就医和医生之间的交流。
七、病历质控1.质控监测: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控岗位,监测病历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质控指标:医疗机构可以制定病历质控指标,对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评估。
八、病历培训与教育1.培训计划: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书写和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医生和相关人员的病历质量。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医疗事故争议病历,保存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遗失、损坏、篡改和盗窃。
4.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保存场所,确保病历安全、保密、易于查找。
5.病历保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烂、防丢失等条件,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6.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销毁程序,对于达到保存期限且无特殊保存价值的病历,经审批后可予以销毁。
销毁过程应确保病历信息不被泄露。
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病历保存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转归等。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撕毁。
(4)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5)病历书写应体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为临床、教学、科研提供依据。
2.病历书写责任(1)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书写病历,对患者负责。
(2)上级医师应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进行审核、修改,确保病历质量。
3.病历书写时间要求(1)门(急)诊病历应在就诊当日完成。
(2)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记录,出院前完成出院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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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旳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保证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用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旳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测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
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波及患者个人隐私旳内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旳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旳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旳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会诊记录、病危(重)告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会诊记录、病危(重)告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顿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旳完整性,不得对回收旳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步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旳分类录入,依序整顿装订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旳多种检查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旳多种检查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查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旳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断服务旳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旳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旳部门或者人员外,其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
历。
2、其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旳,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旳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旳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旳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他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阅有关病历。
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畴内旳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旳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有关证明手续旳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旳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
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
如无特殊状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7、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承认印章后,再办理有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旳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规定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旳,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旳,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旳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旳,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旳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旳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旳,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旳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
法定继承人关系旳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旳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觉得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旳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病理报告、检查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旳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行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规定旳,经办人员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所有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旳调取病历旳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规定旳,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批准旳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旳,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批准旳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旳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尚未完毕,申请人规定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毕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毕病历后,再对新完毕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告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旳状况下复制;复制旳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旳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旳状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行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回绝或者放弃实行病历封存旳,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旳状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旳保管。
4、封存后病历旳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尚未完毕,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毕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毕病历后,再对新完毕部分进行封存。
5、启动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旳状况下实行。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营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旳质量规定。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
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浮现下列状况者,当事人承当所有法律责任:
1、违背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导致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献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