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现状是怎样的?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社交平台上的虚拟形象、粉丝群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继承的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虚拟财产的背景及现状1. 虚拟财产的定义与分类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具有实际价值或潜在价值的数字化资产。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虚拟财产可分为游戏类虚拟财产、社交类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类虚拟财产等。
2. 虚拟财产的普及与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人们不仅在游戏中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还通过社交平台、在线交易平台等途径获取和交易虚拟财产。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缺失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尚不健全。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关注并尝试制定相关法律,但大多数地区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纠纷。
2. 技术难题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交易过程均依赖于网络技术,因此其继承过程中存在技术难题。
如如何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如何获取被继承的虚拟财产等。
3. 道德与伦理问题虚拟财产的继承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道德与伦理考量。
例如,是否应该尊重被继承人或原所有人的意愿进行继承等。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引导。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利,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 开发技术支持针对技术难题,需要开发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平台。
例如,通过引入身份验证技术、建立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等方式,为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技术支持。
3. 建立道德与伦理规范在道德与伦理方面,应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准则。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网络版权内容过滤和言论保护 审查:
1、强化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版权和言论保护的 法律边界。例如,可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违法,并对 此类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2、实施技术手段:通过先进的内容过滤技术,如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 分析,对网络上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和自动识别,以防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发生。
二、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 的趋势
1、国家政策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达国家更加注重网络版权保护的国家政策。一方 面,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发达 国家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以适应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需求。
2、社会文化版权的认识不断提高。这使得网络版权 司法保护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公众更加版权保护问题,版权所有者的维权意 识也不断增强。
3、建立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或程序,对可能侵犯网络版权的言 论进行审查。这个机构或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 指导原则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处理。
4、加强教育和意识提升:通过媒体和教育机构广泛宣传网络版权和言论保 护的重要性,提升公众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举办相关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也可以 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
3、制度难题
发达国家在加强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度难题。一方面, 发达国家需平衡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的关系,防止过度保护阻碍信息传播与 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面临着与互联网产业相关的制度挑战,如如何 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同时确保网络版权得到充分保护。
四、对策和建议
以美国为例,其在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明确了在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DMCA,网络服务提供商 (ISP)对用户上传或共享的版权内容承担“避风港”责任,即只要及时删除侵 权内容,ISP可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这一法案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版权所有 者的权益,同时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境电商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跨境电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现状1.1 盗版和侵权问题跨境电商经常面临盗版和侵权问题。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损害了正版商品的利益。
1.2 反制措施不力由于各国法律和执法力度不一致,跨境电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加大。
1.3 法律环境复杂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跨境电商要同时遵守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的法律环境复杂。
二、解决方案2.1 加强合作机制国际间跨境电商平台可以加强合作机制,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共同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
2.2 清晰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跨境电商平台应要求卖家提供清晰的知识产权证明,确保卖家具备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2.3 提供便捷的举报机制跨境电商平台应提供便捷的举报机制,让权利人和消费者能够方便地举报侵权行为。
2.4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跨境电商平台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比如版权识别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2.5 加大法律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应加大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6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规范。
三、总结跨境电商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虽然面临许多挑战,但通过加强合作机制,清晰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提供便捷的举报机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大法律执法力度和加强国际合作,跨境电商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我们相信跨境电商行业可以在全球化的大潮中蓬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国内外跨境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国内外跨境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境电商的兴起也给了人们更多的便利和选择。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再局限于本地产品,而是在海外购买海量产品。
同时,越来越多的商家也通过跨境电商进军海外市场。
但是,在跨境电商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应对,可能会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内外跨境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国内跨境电商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1.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许多跨境电商平台上经常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例如仿冒品、盗版商品等。
如果商家没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遭受侵权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商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商品生产和销售链的监管;(2)定期对平台上出售的商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3)了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遵守当地法律规定;(4)为自己的品牌、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物流风险在跨境电商中,物流环节是非常重要的,而物流环节也是风险最高的环节之一。
物流环节中可能会出现国际物流合同的违约、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这些都会对消费者和商家造成损失。
因此,商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选择信誉度高、专业的国际物流服务商,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利益;(2)在物流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时跟进货物的流向和情况,及时介入解决问题;(3)为消费者购买货运保险以降低物流风险;(4)加强跟进售后服务,对货物出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 政策法规风险跨境电商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复杂多样,如果不了解当地政策法规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例如,某些国家对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备案,并要求商家支付额外的关税和税费。
因此,商家应该:(1)了解目的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2)了解当地海关关税体系,了解各种税费和清关流程;(3)了解目的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社交平台上的虚拟形象、帖子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虚拟财产的拥有者不幸离世时,如何处理这些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虚拟财产的继承现状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国内外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如存在于网络空间、依赖特定平台等,使得其继承问题变得复杂。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离世时并未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妥善处理,导致这些财产被遗忘或被平台随意处置。
这不仅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等重要问题。
三、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问题1. 法律空白: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处理继承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技术难题:虚拟财产的继承需要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如如何从技术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如何保证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等。
3. 平台政策:不同平台的政策差异导致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
一些平台可能对用户的虚拟财产进行随意处置,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4. 隐私保护:在处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制定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继承权,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 推动技术发展:加强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区块链技术、云计算等,为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3. 平台责任明确:要求各大平台明确用户的虚拟财产权益,制定合理的继承政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防止平台随意处置用户的虚拟财产。
4. 加强隐私保护:在处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时,应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措施,确保继承过程的安全性。
网络侵权数据统计报告
网络侵权数据统计报告根据我们对网络侵权现象进行的数据统计分析,以下是我们所得出的相关结果:一、网络侵权情况概述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非法手段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公民权益等进行侵犯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盗版、网络诈骗、侵犯隐私、网络骚扰等。
二、盗版现象分析1. 盗版软件:根据数据显示,盗版软件在网络侵权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他们通过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传播正版软件,给软件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盗版音乐、电影: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盗版音乐和电影的传播也日益猖獗。
非法下载和分享盗版音乐、电影等作品,不仅破坏了版权体系,也削弱了正版内容的创作和传播环境。
三、网络诈骗情况分析1. 钓鱼网站:网络诈骗中的钓鱼网站是一个主要类型,它们通常伪装成合法的银行、电商平台等,引诱用户输入账户密码、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从而盗取用户财产。
2. 虚假广告:网络上存在大量虚假广告,它们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引诱用户购买低质量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四、侵犯隐私及网络骚扰情况分析1. 网络侵犯隐私:通过网络,个人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很容易被他人获取和滥用,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2. 网络骚扰:利用短信、邮件、社交媒体等平台,骚扰他人是网络侵权的另一常见现象。
这种行为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交流和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对策建议在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我们要求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构建健全的网络侵权防控体系,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 增加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侵权的认识和意识,教育用户正确使用互联网,防范网络侵权风险。
3. 技术手段创新:利用技术手段开发和应用更先进、更高效的网络安全技术,增强网络防御和反侵权的能力。
4. 各方合作: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侵权问题,形成整体合力。
网络风险趋势及国外网络安全保险发展情况
网络风险趋势及国外网络安全保险发展情况本期摘要:网络风险新趋势及监管环境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情况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应用已遍及各个行业,伴随而来的网络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近年来网络安全事件频发,众多公司饱受网络安全事故的困扰。
2014年12月索尼影业遭黑客攻击,损失或超10亿美元。
此事件再次将网络安全推向风口浪尖。
根据美国《商业保险》杂志的调查,2014年网络安全和埃博拉病毒及奥巴马医改方案并称美国保险业的三大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分析网络风险的新趋势、网络风险监管的变化入手,介绍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前景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网络风险的新趋势及监管环境随着新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网络技术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但与之同时,云计算、移动终端、大数据和社交媒体等新技术运用也给网络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日益猖獗的网络黑客活动使很多公司的数据频遭泄露,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的损失。
根据Aon的一项调查,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一年间,全球有%的公司遭受数据泄露或重大的系统崩溃事故。
随着新科技的发展,网络风险正在呈现逐步升级和扩散化的态势。
目前网络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一)自带移动终端对公司网络安全的潜在威胁。
根据Aon的调查,全球66%的公司都允许员工将自带的移动终端,如平板电脑、手提电脑、智能手机、USB驱动等设备用于工作。
其好处是节省成本和提升效率。
弊端是自带移动终端经常是公事和私事混用,加之型号各异,很多时候公司的IT部门并未对外来的设备进行加密或追踪,导致潜在的风险暴露。
(二)大数据运用带来的数据泄露隐患。
大数据是一种前沿的数据分析技术,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大数据运用的前提是企业拥有并存储庞大的基础数据。
运用大数据的企业很多时候并未对基础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这意味着一次泄露事件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同时为了控制成本和提升效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将IT服务进行外包。
根据Aon的统计,全球有60%的公司将数据委托给第三方管理。
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解决
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贸易模式。
然而,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如何解决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1、侵权行为难以监测和追踪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品数量庞大,交易频繁,且来源广泛,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监测。
侵权者可以轻易地在不同的平台和地区销售侵权商品,增加了追踪和打击的难度。
2、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和保护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导致在跨境电商中,对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可能会因地域不同而有所不同,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3、平台治理机制不完善一些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则和措施不够完善,对侵权行为的审核和处理不够严格和及时。
同时,平台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也不够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4、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部分消费者在跨境电商购物时,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辨别正版和侵权商品的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商品的销售。
二、解决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减少法律差异带来的冲突。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2、强化跨境电商平台的责任平台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侵权投诉处理流程,及时下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商家进行处罚。
同时,平台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理机制。
3、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引导消费者购买正版商品。
同时,建立消费者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对侵权商品进行举报。
英国美国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Facebook作为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之一,其用户数据被广泛收集、分析和利用。
然而,Facebook 在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
2018年,英国用户代表对其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二、案情概述原告:英国用户代表被告:Facebook案件起因: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案件经过:1. 原告收集证据,证明Facebook在2018年之前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
2. 原告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acebook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3. 英国法院受理此案,并对Facebook的隐私保护措施进行调查。
4. 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英国隐私权法律体系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基础,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收集、处理和传播。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访问、更正、删除其数据,并有权反对数据处理。
2. Facebook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同意收集数据:Facebook在用户注册过程中,未明确告知用户其数据将被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知情权。
(2)未经用户同意使用数据: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数据用于广告、分析等目的,侵犯了用户自主决定权。
(3)未经用户同意分享数据:Facebook与第三方公司共享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3. 英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判决Facebook败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Facebook在收集、使用和分享用户数据过程中,未充分尊重用户隐私权,违反了GDPR相关规定。
(2)Facebook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导致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
国外网络侵权立法
国外网络侵权立法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和创新者的利益,国外各国纷纷加强了网络侵权立法。
本文将就一些国外近期的网络侵权立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的网络侵权立法美国是世界上网络侵权问题最突出的国家之一,其立法严格,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美国的网络侵权立法主要包括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MCA)和信息基础设施法(CDA)等。
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于1998年通过,主要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
该法案规定了无人驾驶车辆、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鼓励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法通过后被誉为“法律中的互联网宪章”,是对在线内容管理和言论自由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该法案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言论自由,同时规定他们不得为用户提供侵权信息。
二、欧洲的网络侵权立法欧洲各国在网络侵权立法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
欧盟旗下的《信息社会指令》是欧洲网络侵权保护的核心法规。
该指令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网络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侵权内容。
此外,欧洲还提出了“相助原则”,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采取措施,配合权利人发起的网络侵权诉讼。
法国作为欧洲网络侵权立法的代表,于2009年通过了一项名为《防止网络盗版和互联网侵权法案》的新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版权的措施,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建立了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处理侵权投诉等。
三、日本的网络侵权立法日本作为亚洲互联网大国,也对网络侵权问题高度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立法。
日本于201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订案,该修订案主要围绕网络上的盗版行为进行了规范。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盗版行为。
此外,日本还通过了《不正竞争防止法》来打击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律对虚假广告、商业间谍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以维护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结:国外各国的网络侵权立法从不同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用户和创新者的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国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国外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不断出现新的威胁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1. 增加的网络攻击:国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攻击,包括网络病毒、勒索软件、网络钓鱼和黑客攻击等。
这些攻击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对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关键系统带来严重影响。
2. 数据泄露:数据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导致大量个人和组织的敏感信息被泄露。
黑客通过攻击企业和政府机构的数据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金融数据,给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3. 网络间谍活动:一些国家利用网络进行间谍活动,窃取他国的军事、经济和技术信息。
这些网络间谍活动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升级,影响各国的国家安全。
4. 社交媒体和网络滥用:社交媒体平台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但也存在滥用和欺诈的问题。
虚假新闻、网络恶意营销和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困扰着国外网络安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5. 物联网风险:随着物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设备和系统与互联网连接,使得网络攻击面变得更加庞大。
未经充分保护的物联网设备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大规模的网络故障和数据泄露。
6. 缺乏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在网络安全领域至关重要,但目前仍存在许多挑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政策限制和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阻碍了国际合作抵御网络威胁的有效进行。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外各国政府和组织不断加强网络安全的技术能力和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的威胁。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热点。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平台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货币、虚拟道具、游戏币等。
而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范,这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使用和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它应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因为用户通过付出时间和金钱获得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
但也有人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虚拟商品,与个人财产不同,不具备实物属性,应不具备法律权益。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亟待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当前,一些虚拟平台声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平台所有,用户只能拥有使用权。
这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比如在游戏交易中,一些用户通过付费购买游戏内道具,但最终被虚拟平台封禁账号,导致虚拟财产无法使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亟需法律明确认定其归属。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与赠与合法性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一直存在着合法性问题。
目前,一些游戏平台对虚拟财产进行了明确的交易规定,但仍有许多私下交易,涉及的虚拟财产交易风险高。
同时,一些用户在游戏中赠与他人虚拟财产,但当赠与一方不履行相应责任时,被赠与一方难以维权。
因此,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规范虚拟财产交易与赠与行为,是当务之急。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较为复杂。
虚拟平台中存在虚假交易、道具盗取等行为,给用户带来损失。
而针对这些问题,当前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和保护,用户在维权时常常陷入被动。
为防止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以及提供相应的维权途径。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涉及面及监管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广泛的涉及面,包括在线游戏、虚拟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等领域。
但当前的监管机制还不成熟,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范措施不够完善,容易造成虚拟财产乱象。
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研究
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研究作者:刘建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网络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关的网络立法也逐渐加快了步伐,分别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网络监管、电子商务、域名注册等诸多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包括《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仍然鲜有涉及,本文主要对我国以及国外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目前,在没有相关理论支持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暂时可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显然,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说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精神智力成果。
”因为软件开发商所创作的网络游戏程序是作品,因此,网络游戏程序是享有著作权的,可以将其看作为单位作品,其享有作品的完整性得以保护、不被任意删改、模仿复制、分享收益等权利,依《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规定“计算机软件也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
但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衍生于网络游戏程序,其适用的法律却不应同于网络游戏程序。
著作权法并不能涵盖到网络虚拟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有所体现,典型的案例就是“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官认为上述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修改非法游戏数据以不合理的获取游戏装备和等级的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二审法官认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三名被告的行为侵犯的是财产权而非著作权,应当适用刑法的财产保护。
显然,本案二审法官认为,第一,网络虚拟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并且认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其次,将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游戏程序严格区分开来,适用刑法而非著作权法。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相关规范依然欠缺,使得司法机构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
国外网络安全现状
国外网络安全现状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国外网络安全现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犯罪威胁日益增加。
网络犯罪活动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勒索软件等成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威胁。
特别是在金融行业,黑客攻击和盗窃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常见的问题,给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和声誉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国外政府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度不断提高。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制定出网络安全战略和政策,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网络安全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威胁。
例如,美国成立了国家安全局的网络安全分支,英国组建了政府通信总部以加强网络安全。
再次,国外企业和民众对网络安全的意识不断增强。
在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技术培训和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国外在企业和个人层面积极采取措施。
许多公司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帮助企业保护其敏感数据和客户信息。
此外,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加重视,积极学习和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最后,国际合作在网络安全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国之间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制定共同策略,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例如,欧盟成员国制定了《网络和信息安全指令》以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此外,各国政府还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等,加强全球网络安全治理。
然而,国外网络安全仍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持续不断地进化,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国家之间的网络战和间谍活动日益复杂,国外政府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控制也在不断增加,给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国外网络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需要各国政府和民众加强合作,加大技术研发和投入,制定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网络安全策略和政策,以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
美国网络犯罪年终报告
2023年,美国网络犯罪形势愈发严峻,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和损失金额均创历史新高。
本报告将对2023年美国网络犯罪的整体情况、主要类型、受害者特点以及应对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和损失金额2023年,美国网络犯罪投诉数量激增至88万起,同比增长10%。
据联邦调查局(FBI)发布的《2023年互联网犯罪报告》显示,网络犯罪损失高达125亿美元,同比增长22%。
这一数据仅反映了已报告的损失,实际损失可能更高。
二、主要网络犯罪类型1. 投资诈骗:2023年,投资诈骗造成的损失达到45.7亿美元,同比增长38%。
其中,加密货币诈骗损失激增53%,达到39.4亿美元。
这些骗局通常要求受害者预先投资,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并未兑现。
2. 商业电子邮件妥协(BEC):BEC诈骗案件数量达到21489起,损失超过29亿美元。
犯罪分子侵入合法的商业账户,利用其进行诈骗或泄露信息。
3. 技术支持诈骗:技术支持诈骗造成的损失增加了15%,达到近10亿美元。
受害者通常因电脑恶意软件、软件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误信犯罪分子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4. 勒索软件:与勒索软件相关的投诉达到2825起,涉及医疗保健、制造、政府和IT等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损失总额超过5960万美元。
5. 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损失金额仍不容忽视。
三、受害者特点1. 老年人易受攻击:6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受害者数量最多,凸显了老年人群在面对网络犯罪时的易受攻击性。
2. 企业损失惨重:与个人相比,企业遭受的网络犯罪损失更为严重,尤其是在商业电子邮件妥协和勒索软件攻击方面。
四、应对措施1.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3. 技术手段防范: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4.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网络安全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国外反诈情况汇报
国外反诈情况汇报在当今社会,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国外各国针对网络诈骗的打击也是持续不断,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国外一些国家的反诈情况。
首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反诈骗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成立了专门的网络犯罪调查部门,致力于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
同时,美国政府也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的立法力度,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使得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大大提高。
此外,美国还通过加强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了人们对于网络诈骗的警惕性,有效减少了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其次,英国也是一个重视网络安全的国家。
英国警方建立了专门的网络犯罪调查组织,负责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
英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诈骗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形成了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力。
同时,英国政府还加强了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了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有效减少了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另外,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形成了对网络犯罪的有效威慑。
同时,澳大利亚还加强了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了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有效减少了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通过加强对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了人们对于网络诈骗的警惕性,有效减少了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国外各国对于网络诈骗的打击都非常重视,通过加大立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以及加强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等措施,有效减少了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我国也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大对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难点与挑战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难点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身份等,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影响力。
然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面临诸多难点与挑战。
首先,虚拟财产的本质特点使其难以被现行法律框架完全覆盖。
虚拟财产具有跨界性、创新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与传统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
传统财产法律对于实体财产的保护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保护尚不完善。
虚拟财产的形式多样,价值主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无法被触摸和感知。
因此,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益,成为了法律保护的难点。
其次,虚拟财产的跨境流动性给法律保护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虚拟财产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和交易。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虚拟财产的跨境交易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问题,加大了法律保护的复杂程度。
特别是在涉及到虚拟货币的交易和金融活动时,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稳定等重要因素,政府往往会制定更为严格和保守的法律措施,这给跨境交易带来了困难。
再次,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还受到技术发展和安全性的限制。
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和数字技术为基础,因此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
然而,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
虚拟财产面临着黑客攻击、盗窃、网络犯罪等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如何确定责任和追究权益成为了法律保护的难点。
同时,技术的不断革新也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法及时适应新形势,造成法律保护的滞后性。
最后,虚拟财产的维权困境也是法律保护的挑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交易和使用往往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参与方分散且匿名。
因此,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难以追溯和惩处。
一旦发生纠纷,维护权益的难度较大。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是主观和虚拟的,评估其损失和补偿也存在困难。
因此,虚拟财产的维权问题需要法律保护的创新和完善。
国外诈骗形势分析报告
国外诈骗形势分析报告国外诈骗形势分析报告诈骗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外诈骗案件不断增加,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报告将对国外诈骗形势进行分析。
首先,网络诈骗是目前国外诈骗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钓鱼邮件、网上购物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特别是虚假投资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增加,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其次,电话诈骗也是国外诈骗案件的一大特点。
犯罪分子通常冒充银行、政府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通过电话询问个人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操作。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还会通过电话发送诈骗信息,诱骗受害者进行银行转账或提供个人敏感信息。
另外,邮件诈骗也是国外诈骗案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发送伪装成正规机构或人员的电子邮件,要求受害者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或进行付款。
这些电子邮件通常具有欺骗性,使用官方机构的标志和名称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
最后,社交媒体诈骗是诈骗案件的新兴形式之一。
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普及,犯罪分子通过冒充其他人的身份在社交媒体上进行欺骗,骗取受害者的财物或个人信息。
在社交媒体上,犯罪分子可以轻松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欺骗行为。
综上所述,国外诈骗形势严峻,各种形式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在面对不明来电或邮件时,要注意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时,要谨慎选择合法平台并确保信息安全;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同时,为了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也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国外诈骗威胁,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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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发展是由于经济生产的提高,我国开始注重对新兴技术的发展的背景之下,才得以繁荣的。
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发展比较落后,在处理侵权案件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国外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现状是怎样的呢?在受到侵害之后,该如何得到救济呢?国外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现状:(一)韩国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6519件。
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
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
这些现象的存在促使韩国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二)香港地区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
2002 年11月中旬。
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
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虚拟财产失窃案首次采取过行动,拘捕了三名年龄16至19岁的“网络大盗”。
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区一名16岁的男孩在铜锣湾一网吧玩一个网上角色扮演冒险游戏后离开,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斗篷、盔甲、宝剑)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账户,总值达五千元,于是报警求助。
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警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主于6月10日离开铜锣湾一网吧后,他的游戏账户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账户内的武器亦被转移至其它账户。
科技罪案组人员翻查计算机纪录,最后成功确认三名游戏用户的身份,怀疑他们与窃案有关,涉嫌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别于鱼涌、湾仔和西环地区拘捕了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
这是香港警方首次侦破盗取网上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它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
但香港的网络游戏开发商指出,报警数字只属冰山一角。
有网络游戏供货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获超过百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与网络游戏中贮存的“武器”不翼而飞有关,显示情况相当严重。
在国际拍卖网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网站时常会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热门游戏,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见武器,炒价更会高达过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这类在网上拍卖的武器大多来历不明。
香港警方认为,网上游戏的武器已经变成可以转移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警方将会时刻关注偷取网上游戏工具的行为。
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的新兴罪行,香港警方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处理。
警方发言人同时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
国际刑警代表警告,此类案件一旦触及跨境犯案,国际刑警一定会与海外执法人员,包括与香港合作,全球追缉疑犯归案,家长应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堕入法网。
国际刑警管理监控及业务表现评核组专业顾问雷保雅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不要误以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盗窃更属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
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
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
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三)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
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三千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一千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
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1997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盗取他人账号内的虚拟宝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遥法外。
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
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
目前针对网络游戏的犯罪行为,已有实际判决,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书九十年度简字第三九九三号,依嫌犯连续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
即为台湾首宗线上游戏窃盗案判例。
由于台湾地区刑法学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其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例如:以复制之方式取得他人电磁记录)因此,将电磁记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因此,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则明订:“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刑法增订“计算机犯罪专章”后,“法务部”邀集业者与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讨论线上游戏纠纷的问题。
关于虚拟世界的纠纷是否该以刑法论处的问题,与会的业者代表与律师认为,线上游戏产生问题,不应该以刑法论处,应该视为不同的场合,甚至是属于不犯罪的。
例如与会的赖文智律师即表示,对纯粹虚拟世界的活动,应该只是游戏的一部分,不适合以刑法规范,也应该是没有罪的。
但现任“法务部”检察司检察官并一手催生“计算机犯罪专章”的叶奇鑫则认为,谈虚拟宝物窃盗和诈欺是否应以刑法处罚,虽然有学术上之价值,但过去二年来,法官和检察官对于此类案件已有高度共识,均判处有罪,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观察,虚拟宝物确实具有价值,不管游戏厂商允不允许买卖虚拟宝物,虚拟宝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间的买卖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难仅因为是游戏,就否定这些计算机资料受法律保护之价值。
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数量庞大,以去年为例,警察就移送了一千多件虚拟宝物案件,而这种案件情节多属轻微,为了避免浪费检警有限之侦查人力,也为了让玩家之间可以经由和解免除到法院、警察局诉讼之困扰,2003年6月27日施行之刑法计算机犯罪专章,已经将计算机犯罪原则上列为告诉乃论。
叶奇鑫表示,当初在编法时正好是2001年《欧洲网络犯罪公约》通过之际。
由于《欧洲网络犯罪公约》是世界第一套针对网络犯罪所规范的条文公约,并且就像是一套标准,让各国可遵循其标准,再依不同需求与法令做出适当的规范与处罚,因此他也在参照与比较下拟出最适合台湾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
“事实上,很多玩家只是希望把东西要回来而已,不一定要置对方于罪,也因此,游戏公司若能协助玩家将被盗的宝物、账号寻回,在新的计算机犯罪法律架构下,玩家间有很高的和解机会。
” 叶奇鑫表示,在2003年6月刑法未增定计算机犯罪专章之前,司法实务上还是将这些案件以刑法中的窃盗、强盗、诈欺与恐吓等罪论处。
由于当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故多数案件裁定都是在少年法庭,为保护少年的权益,这些案件结果都不会公布,相对地也希望涉嫌犯罪的少年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至于成人涉及的案件,经判决成立者,去年也有数百件,显示虚拟世界的犯罪,数量上还是惊人的。
刑法增定计算机犯罪罪章之后,今年6月底以后的案件,实务上将以新的法律论处,刑度虽然没有改变,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法改为告诉乃论,希望能让玩家有更多和解的空间。
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程度是一样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在已经掌握了证据的情形之下,需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请求。
对于不知道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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