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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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处理模式探讨

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处理模式探讨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关联 案 件 的表 现 形 式
可能发生在行政诉讼 中, 但无论何种情况 , 民事争 议案件是关键与焦点 , 只不过 因为行政行 为的介
入( 如一方 当事 人 以取 得 行 政 许 可 、 政 确 认 作 行 为 自己行 为合 法 的依 据 ) 纠纷 变 得 更 为 复 杂 , 使 因 为此时法 院面临 着是否 认 同行政 行为效 力 的 问 题 。此时 的行政争 议学 者称其 为 附属 问题 。 1 政争议 的解 决为前 提 的情况 .行
否齐备 、 完整 , 而且要对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判 断 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通常发生在以实质审查 为 要件 的行政 登记 、 行政 许 可 和行政 确认 行 为 中。
上 述两 种情形 民事 争议 的解 决 有赖 于行 政争 议 的 解决。
2 .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 的情况 以形 式 审查为 要件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作 为 附属
第3 卷 期 0 第1
21 0 2年 2月
常 州 工 学 院 学 报 ( 科版) 社
Ju a o h n z o stt o eh oo y Sc l cne d o) o r l f a gh uI tue f c n lg (oi i c Ei n n C ni T aS e t i
V10 o o3 . N. 1
F b 2 1 e .0 2
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处理模式探讨
荣 荣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苏州 2 50 ) 10 8
摘要 :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彼此关联交织, 文章针对诉讼法应选择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 何 者应 当为先、 自审判权的范围如何厘定、 各 程序上如何衔接等 问题展 开了讨论 , 论述 了民事行政 关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为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交织问题,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背景及意义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往往使得案件处理变得复杂。

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我国法律允许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同步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要求(一)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审查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一并审理的条件。

若符合条件,法院应将民事争议纳入行政诉讼一并审理。

(二)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审理相互协调。

法院可采取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三)证据认定在证据认定方面,法院应充分考虑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证据特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重复的证据,法院应予以认定并避免重复举证。

(四)判决与执行在判决与执行阶段,法院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分别作出判决。

对于涉及民事责任的判决,当事人应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探究(一)程序衔接问题在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程序衔接上,应确保两者之间的顺畅衔接。

法院在审查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时,应充分考虑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特殊性,确保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民事争议的相关问题,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裁判径路 , 以实现诉 讼效率 , 护法院的裁判权威。 维
法人代表 的亲属 , 办理 了房 屋 产权 证 , 司工 商登记 也 并 公

现状 考量 : 民 交叉案 件 之处理 方式 单一 行
在诉前进行 了变更 。 案例 2 以鸣某 为主的 2 : 5户拆迁 户诉 h建筑工程 公 司 建 筑工程承包合 同纠纷一案 。 S市有 一 2 5户拆迁户 的片区征地拆 迁工作 , 由于 S市
该地基建筑价 款冲抵 拆迁户 的补偿 款 , 该款 项 由 S市 国土
开发商协商 , 到建设局 、 政府上 访。但又 因某 些原 因 , 市 在
局直接 支付 h 筑工程公 司 。但 h 建 建筑工程公 司没 有相应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2
作者简介 : 颜文军(97 , , 16 一)男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行政法研究 。
本文对湖南 省韶 山市人 民法 院和湘 潭市 岳塘 区人 民
法 院近 5年的信访案件总数进行 了统 计 , 并对各 类型案件
的上访 申诉数量所 占信访案件总 数的 比例进 行 了统 计 , 其 中行 民交叉案件 占信访总数 比例最大 , 基本 上每年 占 5 % 0 以上 , 尤其 目前 司法实 践中重视调解 , 在民事案件 、 刑附 民 案件 的调解结 案数量上涨 的情况下 , 2类 案件引发 的信 这
① [ 0 0 韶 民一初字第 6号。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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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资质 , 在新 楼建设 完毕后 , l 。 有 5 的倾斜 , 被列 为不 能人住 的危房 。鉴定部 门做 出的鉴定结论 为 : 楼的质量 该 问题 主要因地基建筑不 符合相应要求 而 引起 。该 2 5户拆 迁户 以 h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

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

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一、引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

前者属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公法调整范畴。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如象“当事人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邻关系、房屋买卖、拆迁安臵以及土地征用等法律关系而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1],这些交叉重叠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做法。

这样的结果既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也在审判实践中让承办这类交叉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

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以上问题虽已引起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重视[2]。

下面,笔者从三起案例入手,就如何建立审理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制度来阐述个人的观点,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二、问题的提出——三起案例引起的思考近年来,由于立法原因[3]、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以及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不同,导致行、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

以下是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三起行、民交叉案件:案例一、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人股权转让纠纷;诉夷陵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4年9月25日,华青磷矿公司股东陈德志、李盛荣、易正林与李家芬、曹阳(以肖仁生的名义)签订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

该协议约定,华青磷矿公司原股东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50万元有偿转让给李家芬、肖仁生;李家芬、肖仁生各占股份50%;受让方将转让出资额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

同年10月21日,该公司向夷陵区工商局(以下简区工商局)称申请办理公司股东、组织机构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陈德志等三股东变更为李家芬、肖仁生,法定代表人由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 政 交 叉诉 讼 的 审理模 式 初 探
邓诗发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国 《 行 政诉讼法》 以及相 关司 法解释未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 法律依据 ,导致诸 多行政、民事争议 交叉案件的审理面 临诸 多制 度性 障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针对不 同的 民事、行政 交叉诉讼 ,应对案件的各种 因素综合 考虑 ,相应的采取分别审理模 式和一并审理模式以有 效的解 决纠纷。 关键词 :民行 交叉诉讼 ;审理模 式;分别 审理 ;一并审理
下 四种 :( 1 ) 南民事审判 庭与行 政审判庭 分别 受理 民事案 件与行 政案 件 ,并分开审理 , 分别裁判 ;( 2 )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别受理 ,但 民 事案件先 中止审理 , 等待行政 案件裁判结 果作为 民事 案件裁判 的依据 , 实行先行政后 民事;( 3)采取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方式 ,南行政庭 受理 ,对行政争议与 民事争议合并审理 ,一 并裁判 ; ( 4 )一并 审理式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民庭对民事 、行政关联争议~并 审理,并 对具 体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司法审查 ,但不对其作 出裁判 ,仅对 当事人 提出 的民事诉讼请 求进行裁判 。 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 了不 同的审 理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 乱。实 际上 ,上述审理方式 大致可 以进一步归为两大类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为分别审理模式 ,第 三种和 第 四种方式为一并审理模式。分别审理模符合 目前法律规定及法 院内部 各业务庭之问的分 r, 看似较 为稳妥 ,但 网于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各 自 的局限性 ,实 际中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互相矛盾 , 损害了司法公正 和权威 ,诉讼周期冗长 ,加重 了当事人的诉 累,浪 费了 司法资源 , 也不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一并审理模式下 由同一审判组 织对相互 关联 的民事 、行政案件进行 审理 ,符合诉讼的效益价值 ,也有 利于纠纷 的解决 以及维护裁判 的一致性 ,但是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尚 处于无法 可依 的境地 ,程序之间缺乏相关 的衔接 调机制 ,其合法性难 免遭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 , 依据 《 解释》 第 6 l 条审理的行政 附带 民事 诉讼便是合并审理模式的实例 。 三 、 民事 、行 政 交 叉 诉 讼 审理 模 式 的 设 想 在设置 、选用何种诉 讼程序模式审理民事 、 行 政交叉案件时 ,不应 采取简单 的 “ 一刀切”方式 ,而应对法院 ; 是 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 的程序 选择权 、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联 系的紧密程度及案件本身 的复杂程度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不同案件具体 问题具体分 析。 ( 一 )一并审理 并审理 即由同一法院的同~审判组织对相关联 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进行审理。“ 二审合一” 的民行交叉 案件诉讼处 理机制所赖 以存在 的实践基础在于 ,民行交叉案件 的法律特性与对现行处理 机制固有缺 陷 与 问题 的消解 ,理论基础在 于不 同部门法 之问所 具有 的同源 性与 同构 性。 “ 二审合一” 的审理模式 ,依据案 件的具体情 况可分 别采用 先 民 后行 、先行后民 、交织进行 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模式进行 审理 ,即先 行判断哪一争 议是解决 纠纷 的前 提或依据 ( 先决 问题 ) 。例 如 ,如果 民 事争议是解决行 政纠纷 的前提或依据 ,则先进行 民事部分诉 讼再 进行行 政部分诉讼。在立案时 ,可有立案庭根据案情作 出初 步判 断 ,并 由法官 对关联诉讼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审判人员 的构成上可采用 民事庭 法官 和行政庭法官混合 的方式组成合议庭 ,以发挥各 自的专长优 势 ;在判决 时 ,可 统 一 制 作 裁判 文 书 。 ( 二 ) 分 别 审理 模 式 当 民事争议 的解决前提是判断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时 , 法 院将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对 待 ,进而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 行处 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处理的常见的情况是 ,是否分 开处 理还须 考虑到赋予当事人 的选择权。如果具体 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规定 ,但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 当将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分别分 案分开处理 ,法院不能径直依据职权直接将 民事争 议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密 切相 关 , 并且 民事案件 和行政案件 处理 的最终结果具 有紧密 的 考 , 而 其中一个 案件 没有审 结 的, 法 院需要 暂停 民事诉讼 。但 是
联 系。依据 民事 案件 和行政 案件交 叉 中两种 问题 的主 、 次关 系 , 这 条规 定 , 只 是简要说 明了审理 过程 中诉 讼程序 争议 , 对 民事 、 行
纷, 不全是刑 事纠纷 、 民事纠 纷以及 行政纠纷 的各 自独立 , 常常会 范围, 但实 际上 , 在审 理民事 和行政交叉 案件 时, 需要考虑 先要 解 出现刑 事和 民事 、 行 政三 者互相 交叉 的法律 案件 。 对于这 种特殊 决是 由哪 个审判庭 、 根据什么 样的法律 规范 , 采 用哪种法律 程序 , 情况, 现 阶段 ,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已经对 刑事 、 民事互为交 叉的案件 如何解 决 民事和行 政交 叉案件 中存 在 的问题 等种种 因素 。所 以 作 出了明确规 定 , 但 是对于 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如何 处理 , 尚未 在对这种 法律案件 立案 的过 程中需 要先进行 一定的鉴 别工作 , 分
明确规 定 , 所 以在司法 审理这 类法 律 问题 时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 下 别建立 民事 案件 的审理机 制和行 政案件 的 审理机制 。
面 本 文针对这 些 问题进行 探讨 。

二、 民事 、 行政 交叉案 件审理 机制 的立 法情况
在《 行政诉 讼法》 中未对 目前 的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的审理
的矛盾状 况 。
目前 , 我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以民事 问题为主 导 的行政 、 民事交 叉案 件。 这 种案件主 要 是指在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明确 规定 了行政 裁决 的情况 , 规 定, 如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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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处理之探讨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处理之探讨

法 院受 理的行 政案 件 、 民事 案件 中 , 行政 争议与 民事 争议相 过程 中 。诉讼 中, 民事争 议的解 决取 决于行政 行 为的合法 性 时,
互 交叉 、 互影 响的复 杂案件越 来越 多 。 是现 代社 会行政 权扩 行政 行为便 成 为 民事 争议 处理 的前提和 基础 。 是, 相 这 但 这类 案件在
质 又 决定 了法院所 应 启动的诉 讼程 序 。 因此 , 我们 可 以 以当事 处理 方式要 经过两道 程序 , 比较繁琐 , 会增加 当事人 的诉累 , 也不
人 争议 的实 体法 律关 系 的性 质或 当事 人诉 讼权 利 的主张 为标准 符合 诉讼 经济 原 则。 另一种 是 以美 国和英 国为代表 的英 美法 系
类 案 件需要 解 决的行 政争议 和 民事争 议具 有密切 的 关联 。这种 关联 体现在 内容上 具有 关联 , 或是 体现 在处理 结果 上互 为因果 、 互 为前 提条 件。
解决 方法 : 一种 是 以法国为 代表 的大 陆法系 国家, 对于 这类案件 , 他们选 择 民事 案件和 行政案 件同时 审理的 办法 , 只是在 行政案件
来 划分 的审理程 国 家 , 他们 没有普 通法 院和行 政法 院 的区分 , 所有 的案件 都 是同
序 。本 文将 行政 、 民事 争议关联 案件 分为三 类 :

法 院的 同一法官来 审理 , 他们采用 的是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方
行政、 民事 争议关 联案件是指 行政争 议与 民事 争议 因在法律 判行 为 的 目的 是为 了解 决 民事争议 。行 政争议 是在 解决 民事争
事实 相互联 系 , 在处理 上互 为前提 、 相互 影响 的案件 。 此 类案件 议 的过程 中产 生的 , 两者 具有关 联性 。 和单纯 的 民事 争议案件 和行政争 议案件 具有 明显 的不 同之处 , 此 二、 行政 、 民事争 议关联 案件 的几种 处理 方式 对于 行政 、 民事争 议关联 案件 的处理 目前 国外 主要 有两 种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解决机制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行政诉讼中常常涉及到民事争议的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有效地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关系,实现二者的一并审理,是当前司法改革与法治进步的关键议题。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探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操作指导。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关联性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常常涉及到与民事争议相关的法律问题。

这些民事争议可能源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也可能与行政行为有关但独立于行政行为。

因此,在处理行政诉讼时,往往需要同时考虑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关系交织: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交织,往往需要同时考虑二者的法律关系。

2. 事实认定相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的事实认定,而这些事实认定可能涉及到民事争议。

3. 权益保障需要: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解决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二者相互影响。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困境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的一并审理仍存在一些程序性困境。

这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衔接不顺畅: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审理程序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导致审理效率低下。

2. 证据认定困难: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时,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需要同时考虑行政法与民法的不同证据规则。

3.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关系时,法律适用存在不明确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四、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建议针对上述程序性困境,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1. 明确审理程序:制定明确的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衔接顺畅。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

44THE CHINESE PH(M:l HATOHS行政检察|贵任编辑宋京霖I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黄宝跃•王晓平“鲁俊华…王婧…?文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在实践中频发且表现类型多样,大量行政争议都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相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加强调查核实、依法调解促和、强化公开听证、检察长亲自办案、以抗促调、司法救助等方式方法开展化解工作,并加 强建设“四个工程”,为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提供制度机制保障_关键词: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一揽子化解方式方法机制保障随着公法对私权进行规制和保护的领域越来越广 泛,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以下简称“行民交织”)的案件多发频发,大量行政案件不单单是行政争议的问题,还交织着复杂的民事争议,这两种争议在处理结果、法律事实上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甚至还存在因果关系。

“牵牛要牵牛鼻子”,抓住主要、核心的矛盾,是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丁作的关键,也是促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的关键。

本文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T.作的实践,围绕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 型、检察机关化解此类案件的依据、条件、方式方法与机制保障等问题展开i寸论。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型(一)行政登记类案件这里的行政登记是指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类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记载、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行政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_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00«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1(K X X)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l.(l〇〇()5]看,行政登记涉及行民交织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物权 领域的不动产登记、公司法领域的公司登记、婚姻家 庭领域中的婚姻登记、户籍管理领域中户籍登记等等。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一、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问题即作为附属问题出现。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也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鉴别。

这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即发生重合。

目前,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附属问题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

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

第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

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进行。

第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抗辩理由。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

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

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权的划分。

因此,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中,既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及跨领域性的特点,导致审理难度较大。

三、当前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管辖权争议: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中,往往存在管辖权争议。

一方面,不同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管辖权划分不清;另一方面,同一事实既可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又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使得管辖权归属更加复杂。

2. 审理程序不协调: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举证责任、裁判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程序不协调,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裁判结果。

3. 裁判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致,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四、解决路径1. 明确管辖权划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标准,确保不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管辖权归属。

2. 协调审理程序:建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机制,确保两种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程序不协调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统一裁判标准:加强法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一致,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4. 强化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探究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探究

制度适用范围及条件
01
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 件
03
审理方式: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
02
适用条件: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关联 性
04
审理原则: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现状
制度优缺点分析
优点:提高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

缺点:可能导致审判 程序复杂化,增加法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制度完善: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一并
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建议
法理基础及学理依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
01 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
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
04 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
议制度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
02 讼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和协调
减轻当事人负担: 避免重复诉讼, 降低当事人的诉 讼成本
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一并审理, 确保民事争议和 行政争议得到公 正审理
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一并审理, 化解行政争议和 民事争议,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 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 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相关政策及指导思想
01
02
03
04
目录
制度背景及含义
01
02
03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 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

行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行

⾏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如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作出的⾏政⾏为侵犯⾃⾝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政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那么,⾏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政诉讼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如果法院决定⼀并审理民事争议或者当事⼈同意⼀并解决的,⾏政案件审理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条⼈民法院决定在⾏政诉讼中⼀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政诉讼中⼀并解决,⼈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政案件的⼈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案的,告知当事⼈另⾏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民法院在审理⾏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政争议的基础,当事⼈没有请求⼈民法院⼀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依法申请⼀并解决民事争议。

当事⼈就民事争议另⾏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案的,⼈民法院应当中⽌⾏政诉讼的审理。

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根据⾏政诉讼法规定,⾏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六个⽉。

《⾏政诉讼法》第四⼗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六个⽉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政⾏为作出之⽇起超过⼆⼗年,其他案件⾃⾏政⾏为作出之⽇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诉讼中存在民事纠纷的,如何进⾏处理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当事⼈协商⼀致或者法院决定⼀并审理的,可以依据⾏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审理,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致法院工作的矛盾 , 增加 当事人诉累。基于此, 本文从分析行政、 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 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 的立法现状及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 司法现状入手, 探求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 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
政 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带 来有益 启发 。 关键 词 交叉 案件 审理程序 审理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6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旦 引起诉讼 , 先需要解 决 由哪个审 判庭 、 首 依据 什么 法规 范、 事 人对 人 民政 府 的处 理决定 不服 的, 以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一个 通 可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林木 、 地权 属争议 解 决 以前 , 在 林 任何 一
过哪 种程序 以及如 何解 决行政 、 民事争 议的 问题 。因此 在立 案
讼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民事争议 , 本质 上属 于 民事争议 案件 , 本案 但 中的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 问题 是解 决 民事 争议 的前提 条 件, 决定 、 影 响着 民事争 议 的处理 结果 。 ( 民事 、 三) 行政 定 三 其
《 土地 管理 法》 l 条第 l 第 6 款和 第 3 分别规 定 ,土地 所有 款 “ 权 和 使用权 争议 , 由当事 人协商 , 协商 不成 的 , 由人 民政府 处理” 。 “ 当事 人对 有 关人 民政府 的处 理决 定不 服 的, 以 自接 到处 理决 可
( 行政 主导 型 交叉案件 一)
() 这 类案 件是指 公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具有 国家行 政职 权 行 一 并审 理应 当同 时符合 以下 三个 条件 : 1 被诉 具体 行政行 为 法
的机 关或 者组 织及 其 工作人 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不服 而提 起行 政 是被 告对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民事 争议 所作 出 的行政 裁决 ;2 被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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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二是中止行政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行政案件。

三是在民事诉讼中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对其不作任何司法审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实体处理紧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在民事裁判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

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前提。

二、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选择对行民交叉案件是分案审理还是并案审理,众说纷纭。

笔者赞同并案审理的学说。

它脱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关于“一并审理”的规定,但并不等同于学界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

并案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民交叉案件,就是秉持一种法律整合和互动的理念,在适用民法时考虑行政法,在适用行政法时考虑民法,从而克服法律适用的僵化机械,平衡法律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弥补法律漏洞。

对行民交叉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只有整合行政法与民法才能彻底并无矛盾地解决之。

在程序设置方面,现行法律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并案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为并案审理提供了创新的空间,也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关照到两种诉讼的差异,并抉择出最协调和妥善的审理方案提供了捷径。

三、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并案审理之制度架构(一)建立健全立案初审和释明指导制度在立案初审阶段做好当事人的释明指导工作,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误解、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承办法官应首先通过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意图,通过审查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发现通过单一民事诉讼或单一行政诉讼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的阻碍及问题,然后通过合议庭的合议,确定解决纠纷的最佳程序,再由承办法官在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不同救济途径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民交叉案件并案审理的程序起诉,最终由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确定适用的程序。

(二)建立健全行民交叉案件“二审合一”制度1、管辖权确定之依据行民交叉案件,若行政争议的受案法院与民事争议的受案法院系同一法院,自不存在管辖争议问题。

若各自依管辖权确定规则,分属不同法院管辖,则“二审合一”遭遇一定的障碍。

笔者周雯(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113--认为,行民交叉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应遵循基础性诉讼优先的原则。

判断个案中民事诉讼为基础性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为基础性诉讼,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是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发生的顺序作为标准。

[3]发生在先的为基础性诉讼。

另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已由某一法院先行受理的情况下,后受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法院发现二案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的,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先行受理的法院并案审理,该移送不受基础性诉讼优先原则的限制。

当然,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还涉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若分属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总的来说,级别较高的法院,其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排除不当干扰、公正审理案件的水平一般较高。

因此,若发生此类管辖问题,由低级别的法院向高级别的法院移送,并由高级别的法院并案审理行民交叉案件,不失为较为合法合理的方案。

2、合议庭组成之原则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并案审理,是由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来审理,笔者认为,应根据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始终关照到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正义。

“二审合一”制度架构中对合议庭应如何组成,可考虑以下原则:一是“二审合一”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合议庭由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共同组成;三是由同时具有民事审判经验和行政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3、审判程序运行之要求同一合议庭在并案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时候,适用怎样的审判程序,是“二审合一”制度运行的关键。

一方面,并案审理行民交叉案件,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可避免要发生融合,而这种融合,其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审判资源,从而有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

[4]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相重叠的部分,可以合并,如开庭程序。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各自的特色和标志性部分应当予以保留,因为这是二者相互区别并各自存在的基础。

比如,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负举证责任。

此类重要的诉讼程序规则在“二审合一”中不能相互融合。

总之,“二审合一”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和正义,那么程序的融合也应遵从和服务于这一目的,应在依法查明事实、断明是非的基础上谋得判决结果的协调一致。

四、结语司法的统一性、诉讼程序的协调性和裁判的唯一性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律与制度必同人的思想携手共进。

”[5]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呼唤立法的适时回应。

若笔者的拙见能对立法有所启发,不啻笔者之荣幸。

参考文献:[1]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69.[2]张卓立.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选择[J].人民司法·应用,2009,(23).[3]李建国,张霄月.关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05).[4]张旭东,甘力.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冲突解决机制的选择[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5]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作者简介:周雯,南京大学法学院。

(上接第115页)况下,法官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然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的话,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这一认定过程中,不仅所谓的“明显大于”要靠法官自己去判断,而且这种“高度盖然性优势”还会因案而异。

(三)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以事实为根据”是案件审理的终极目标,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渴求。

但是由于案情暴露的不充分性、调查的事后性、认识主体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人定的证据规则取代了客观事实的发现过程,客观必然性的寻求最终让位于“高度盖然性”理论的推导结果。

同时,一般情况下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是不可分的,事实的发现过程常常同时又是法律的定性问题。

而案件事实只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事实,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尽管有一套详尽的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并且贯穿于复杂而又严密的逻辑推理之中,但无论是证据材料的发现与采信,还是案件“法律真实”的最终确认,实质上均是经由法官自由心证而成,于是法官断案和法院裁判就不可避免地融入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成分和因素。

四、完善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1、制定细密、严谨的实体法,加强并规范对立法的解释。

2、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具体的裁量幅度和范围。

3、规范法律原则,避免裁量的盲目性。

4、建立健全完善的诉讼保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5、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合理控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

6、确保法官具有独立的人格。

7、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

8、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周向东,就职于安徽蓝桥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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