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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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监管和惩治措施并举,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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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完成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旧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

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依照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启动新旧项目规范价格标准对接工作。

现就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规范价格对接工作的意义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全面顺利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全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

二、坚持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原则本次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包括新旧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

项目规范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应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部价格项目顺利转换目标进行。

除项目价格可以直接对接平移和新定价内容外,涉及项目内容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依据项目规范内容调整后医疗服务工作量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含项目中医用器耗材改变内容等),以原价格水平为基数提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保证新旧项目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和衔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陕价价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9〕12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我局对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附表中仍未列入的基本药物的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可继续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我省零售指导价格。

在我局未核定其零售指导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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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医疗机构操作手册V1.1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2010-2-5目录欢迎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4)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4)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 (5)1.1 医疗机构制定自身采购目录 (5)1.2 医疗机构制定采购单 (5)1.3 医疗机构修改采购单 (5)1.4 医疗机构撤单操作 (6)1.5 等待配送企业确认订单 (6)1.6 等待配送企业配送药品 (6)1.7 医疗机构验收货物 (6)1.8 医疗机构结算操作 (6)1.9 医疗机构退货操作 (7)第二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 (8)2.1 用户登录 (8)2.2 挂网目录 (9)2.3 配送企业选择 (10)2.4 采购计划管理 (11)2.5 合同管理 (14)2.6 日常采购管理 (16)2.6.2 采购单管理 (18)2.6.3 采购药品明细 (19)2.6.4 采购药品汇总 (20)2.7 入库管理 (20)2.8 结算管理 (21)2.9 退货管理 (23)2.10 信息反馈 (25)2.10.1 新建反馈 (25)2.10.2 消息列表 (26)2.11系统管理 (27)2.11.1 医院信息管理 (27)2.11.2 子用户管理 (27)2.12 快捷图标 (30)后记欢迎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感谢您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关于这本用户手册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所有当您在使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软件时所用到的信息。

用户手册的编排方式用户手册是由下面几个章节所组成:•第一章:采购系统操作流程本章节说明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在医药采购中的使用权限,您还会从本章节中了解到该系统是如何利用电脑来取代繁复琐碎的人工统计,为您的采购带来无尽的便利。

•第二章:医疗机构操作指南本章节具体描述了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用户端的每一项功能,章节安排遵循常规的采购流程。

对功能模块逐一描述,力求使您在使用中没有疑惑。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94种1022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12月1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我省公布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后,改按我省规定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本通知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的原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不做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做为基本药物销售的零售指导价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向我局申报并由我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鄂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助推我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药品采购新机制(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平台。

1.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多方参与、互补并存、数据共享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综合平台,主要承担阳光交易、信息服务、综合监管等职责。

2.探索引入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作为省级采购平台的补充,受采购主体委托,可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集团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药品交易机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药品带量采购、在线交易等数据,须上传到省级采购平台,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

省级采购平台实行“采购准入”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合规产品,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关资质、接受准入规则,均可挂网,供公立医院自由选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作用。

(一)坚持四项原则。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四项原则。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别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和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平台)上采购药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衔接,分类制定采购目录,实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二)采取五项措施。

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五项措施,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以带量采购方式降低药品价格,采取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招标、采购、配送、结算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落实五项分类采购。

落实“带量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等五项分类采购。

(四)做到四个“有利于”。

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到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2000年7月20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8•【文号】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

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26•【字号】鄂价农工[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58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3]107号)下达的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市场和药品招投标价格情况。

省物价局制定了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高于规定价格。

凡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

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凡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凡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不得提高。

二、本通知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与表列代表剂型、规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在2003年3月30日以前向我局重新申报价格。

凡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价格而在湖北省境内销售药品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系指已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

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 公告》为准。

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3月底以前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其自制药品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基础下浮制定各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

在重新核定价格以前,各医疗机构须将其自制药品价格降至本通知规定的同品种价格以内。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鄂价工农[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6〕5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行为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63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程序,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现就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额)双重控制。

即既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也不得突破规定的加价率(额)。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的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同一地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为基础,加鄂价农工字〔2000〕411号文件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

不能有效证明其实际出厂(口岸)价的,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考虑到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政府定价药品暂不执行上述加价率(额)控制办法,但销售时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的宏观经济政策 。 本次论 坛也是在第 四 届东 亚 领导人峰会召开前 夕举行 的 , 与会的专家学 者将对 如 何加 强 东亚 地 区在 宏观 经 济政 策领域 的合 作与协调 进行积极探索。
本次 论 坛 由我 国外 交部和 财 政 部 共同管理 的亚 洲 区域合作专项基金提 供支持 , 体现了我国对加强亚 洲区域合 作 的 高度重 视 。
( 本栏 鼠责任 编 辑 王 小 莉 )
本栏 目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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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 区天寿路80 号 (5 10 6 1 1 )
院长 : 王 现方 电话 : (0 2 0 ) 2 5 9 6 6 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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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省 江 阴 市澄 江 中路6 0 号 6 楼 (2 14 4 0 0 )
《通 知 》要 求 , 各 省 、 自冶 区 、 直 辖 市价 格 主 管部 门要加 强 对 国家 基 本 药物市场购销价格 的监 测 , 发现 问题 , 及 时反映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将适 时调 整价格 t 各地要加强 对基本药物价格 执行情况 的监 督检查 , 发现存在价格 违法行为的 , 要依法严肃查 处 。
数据库 , 建 立 全市统 一
的 权威的地理 、
空 间信息公共平 台, 促 进 信息资源 的整
合 、
共享和 充分利用 ,
加快城 市信 息化
进程,
实现 中央、
省 、
市信 息资源 共享 。
国土 资源部副部长 、 国家测 绘局
局长徐德 明表示 , 测绘部 门在 总 结数
字城市建设 示 范工 程经 验 的基础上 ,
本刊讯 从 国家测 绘局 获 悉 , 到2 0 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在审核制药企业、医疗机构为生产、销售药品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基础上核定药品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包括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第三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开展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药品时,应结合用药实际,高、中、低档药品兼顾。

采购目录和价格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

防止“二次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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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电[2009]2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鄂价电[2009]2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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