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评出2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评出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虽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虽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n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
第二章技术创新类别和奖励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本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技术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发明专利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技术创新指为了研发新产品或提升现有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专利)等。
具体分类:(一)研发新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新研发的产品;(二)产品技术创新: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等;(三)工程技术创新:通过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运输及储藏等的改进改造,从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四)通过对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改进,提高安全水平,减少工伤事故;(五)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人才),使公司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等。
第三章创新评审和奖励机构第五条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领导,技术部、财务部、人力部、分厂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创新管理与评审委员会(机构成员见公司通知下发文件),领导公司创新管理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二)对公司创新项目进行评审;(三)对有关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公司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技术部,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技术部可召集有关部门对创新项目的奖励征集意见。
第四章项目的立项、批准和验收第七条提出项目设计方案者,要将设计方案提交到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后,按公司《技改项目管理制度》程序,填写《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技术部审核,报分厂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为正式立项;项目负责人将批准立项后的《技改项目立项申请表》复印件报技术部备案。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专利时,应当向科技开发中心递交申报材料;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3.经过评估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规划发展部递交申请材料,由规划发展部进行法律审核;4.审核通过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XXX递交专利申请材料,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协助申请人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职务发明的申报管理1.公司应当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认定;2.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由科技开发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但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适当的奖励和酬金;4.公司应当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制度,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
第七条专利申报资料的保密管理1.专利申报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保密制度,对专利申报资料进行保密管理;3.申报人应当在申报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专利申报资料。
第四章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第八条专利实施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专利许可和转让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并对许可和转让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专利奖励和处罚第十条专利奖励1.公司应当对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2.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专利的贡献和效益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利处罚1.公司应当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罚;2.处罚标准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科技开发中心的协助下,申报人整理了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并确认了各发明人在该专利中的实际贡献率。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并提出申报意见,包括该专利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立项情况和技术完善程度等。
2018专利奖
2018《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中国专利奖评奖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及说明
一、概述我国专利奖是国家对专利技术成果的一种肯定和奖励,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评奖评价指标是评选出优秀专利奖项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专利奖评奖评价指标的评价内容及说明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评价指标的基本概述1. 评价指标的概念评价指标是评价对象的各种属性的度量标准,是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的基础和依据。
在我国专利奖评价中,评价指标是评选出优秀专利奖项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2. 评价指标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作用,评价指标可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定性指标主要描述和刻画评价对象的特点和性质,如技术创新性、实用性等;定量指标则是通过数量化的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度量和比较,如专利数量、技术贡献度等。
三、评价内容及说明1. 技术创新性技术创新性是评价专利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包括创新性思想、研发水平、技术难度等方面。
评价专利成果的技术创新性要充分考虑其在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2.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评价专利成果的另一重要指标,其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应用领域、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价专利成果的经济效益要充分考虑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实际应用效果,以及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实用性实用性是评价专利成果的关键指标之一,其包括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稳定性等方面。
评价专利成果的实用性要充分考虑其在实际生产和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以及对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作用。
4. 专利质量专利质量是评价专利成果的基本指标之一,其包括专利的技术水平、专利布局的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评价专利成果的专利质量要充分考虑其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完整性,以及对企业的创新保护作用。
四、评价指标的作用及意义评价指标是我国专利奖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其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通过对评价指标的合理运用和权衡,可以对专利奖项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选,激励和表彰创新型企业和优秀专利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7•【文号】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经局批准,修订后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4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8年6月7日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奖励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闽政文〔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奖励的决定闽政文〔2016〕1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励创新创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成果运用,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评审,省政府决定:一、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授予韩家淮院士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授予“氮化碳聚合物半导体光催化体系的构建及其反应机理研究”等2项成果福建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重要作物病原菌的群体遗传结构及其变异机制研究”等3项成果福建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地基承载力的非线性能量耗散计算理论”等5项成果福建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授予“海洋微藻DHA藻油的物理提取及其微胶囊粉产业化生产”等2项成果福建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基于消息链的树形协同管理创新平台”等2项成果福建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授予“LSC烟气余热利用高效低低温电除尘器”等14项成果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省市县地理空间框架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51项成果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高炉炉顶煤气余压、烧结余热蒸汽联合发电机组技术开发与应用”等111项成果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并对以上获奖者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二、福建省专利奖励授予“锂离子电池及其正极活性材料及正极活性材料的制备方法”为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授予“携带透明颤菌血红蛋白基因的地衣芽孢杆菌的菌株、构建方法及应用”等3项专利为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授予“LED无线智能驱动电路及采用该电路的LED灯”等10项专利为福建省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一种弯折线偶极子RFID标签天线优化设计方法”等30项专利为福建省专利奖三等奖,并对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工作导向,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开展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本届中国专利金奖至多评出2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本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至多评出5项。
二、推荐程序及名额分配(一)推荐程序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只推荐本专业领域内的发明专利项目,每个项目需由2名院士联名推荐。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自荐参评项目。
(二)名额分配各推荐单位名额分配见附件2。
获得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推荐单位可在本届分配名额的基础上择优增加1- 2个推荐项目。
同专业领域的2名院士可共同推荐1项发明专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我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奖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建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国家专利奖申报流程
国家专利奖申报流程国家专利奖奖项分为中国专利⾦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政策依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申报条件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1、在评奖当年5⽉1⽇前已被授予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2、发明技术⽔平⾼,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或设计⼈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效请求;4、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新技术领域的专利。
三、准备材料1、《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专利证书(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对该项⽬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必要时实⽤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4、专利公告⽂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5、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件(如与专利权⼈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7、关系⼈⽣命安全的申报项⽬(如药品、⾷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五、受理时限两年⼀届,年份逢单数评选⼀次,当年9⽉份开始受理。
六、办理结果确定奖项后,正式发⽂通知获奖单位,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站(/sipo/)公布。
七、联系⽅式经办科室:东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法制科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中⼼⼗三楼联系⼈:区合笑、叶劲松、谢-华、龙润江电话:22831343、22831344、22831345、22831349。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附件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和结构调整,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申报条件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鼓励报送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
第四条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一)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申报程序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报。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奖类别第三章资格与条件(一)福建省专利奖评选活动面向福建省内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参评专利必须在中国专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取得有效授权的,未获得有效授权的专利不得参评。
(三)参评专利必须在福建省范围内完成技术创新,并具有明确的成果。
(四)福建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不设国内申请专利与PCT国际申请专利等区别。
(五)参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参评材料,并按时提交。
第四章评奖程序(一)福建省专利奖评奖程序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专利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
(三)专利评审委员会对每年的评奖工作进行评审、审查,并提出评奖意见。
(四)评审意见以专利评审委员会会议决议形式作出。
第五章评审标准(一)专利技术水平:评估专利的创新程度、前瞻性、可行性和技术困难。
(二)专利应用价值:评估专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专利成果转化:评估专利的转化效果、产业化程度和市场应用情况。
第六章评奖标准(一)一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三等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示范引领作用,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国内中等水平。
(四)优秀奖:属于福建省内在同类专利中具有较强竞争力,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奖项设置及评奖名额(一)一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5个。
(二)二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10个。
(三)三等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15个。
(四)优秀奖:每届评奖最多评出20个。
第八章奖金及荣誉称号(一)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除获得奖牌和证书外,还将获得相应的奖金。
(二)具体奖金数额由福建省政府另行规定。
(三)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可使用相应的宣传标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厦市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2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18日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等给予表彰。
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授予“多策略的P2P连接建立方法”等20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金奖,“分体壁挂式房间空调器(K12010)”等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一种金属带材无毛刺分切加工装置及其加工方法”等336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分体落地式空调器室内机(WYR-KE)”等53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8家单位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授予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19家单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授予吴宏鑫等6位院士最佳推荐奖。
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全国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学习,弘扬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专利奖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说明
专利奖申报说明一、报奖条件(一)被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高质量、高稳定性;(三)应当是符合“办法”规定地域条件的专利权人的原始专利,排除受让专利;(四)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五)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不得申报;(六)已经获得国家、省和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的不再参评。
二、申报材料准备(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报奖专利基本信息、专利质量、技术先进性评价材料、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材料、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等内容,详见附件1。
(二)附件,主要包括:《专利奖评奖办法》和《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条目的证明材料;其中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并提交上年度完税证明,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报奖专利需提交近期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可以证明专利权维持有效的缴费证明。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其他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附件总数要求不超过100页。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根据专利权属地原则推荐本辖区内单位/个人专利项目。
各推荐单位负责进行初审,根据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分配推荐指标,择优推荐专利项目,并填报推荐意见。
市专利奖申报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个人和推荐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报送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专利奖评奖办法》和《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条件,认真填写核实材料,按时组织申报,并填报专利奖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
附件1:专利奖申报书附件2:专利奖项目汇总表附件1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专利号:申报单位:有多个申报单位的,申报单位之间用顿号隔开推荐单位:年月日一、申报项目基本信息二、专利质量评价材料(一)(本表格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二、专利质量评价材料(二)(本表格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三、技术先进性评价材料(一)(本表格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三、技术先进性评价材料(二)(本表格适用于外观设计)四、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材料(一)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材料(二)2许可种类填写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和利用,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利申请的立项审批1、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首先进行查新检索,主要是为了确定****立项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预估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应检索的数据库包括:中、美、欧、日、韩专利数据库。
2、经过查新检索后,达到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人应填写《技术交底书》(附件一)、《专利申报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
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创新点、先进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现有技术队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3、完成部门内审批程序后,发明人将《专利申报审批表》、《技术交底书》、查新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交科技发展部。
科技发展部审核无误后,以签报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是否同意申请专利并确定相关事项。
待签报审批通过后,科技发展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启动对外申请流程。
第三条专利申请的办理在专利的对外申请过程中,科技发展部作为****的接口部门,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主管单位联络、处理相关手续;专利发明人应在专利申请和答复审查意见等过程中积极配合,按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的技术反馈。
第四条专利的维护科技发展部负责对有效期内的专利权进行维护。
对****提出的所有专利和/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和/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第五条专利的放弃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流程。
专利授权5年后,如未实施转让、许可的,由科技发展部汇总后,提交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放弃或终止专利权。
第六条专利风险预警及监控1、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本部门产品技术构成,并按照****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要求实时监控行业类技术发展动态,发现侵权行为时,业务部门应向科技发展部提出侵权分析报告;2、科技发展部复核侵权分析报告,并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
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4
•【字号】厦府〔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及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审结果,现将第八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通报如下:
一、“触控阵列基板、液晶显示面板和液晶显示装置”发明专利为市专利特等奖,“异源异构数据清洗方法及其系统”等3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一等奖,“一种紫外半导体发光器件及其制造方法”等8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二等奖,“一种带有像方补偿运动的快速显微切片扫描方法及装置”等25项发明专利为市专利三等奖。
二、“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为市外观设计金奖,“坐便器”等2项外观设计专利为外观设计银奖,“厨柜(亚丁3)”等2项外观设计专利为外观设计优秀奖。
希望全市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以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为榜样,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八届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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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2012〕5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知识产权局2012年11月2日附件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厦门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由委员20至25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等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人员组成专业评审组。
根据需要专业评审组成员每两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六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职责:(一)管理与指导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出的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获奖项目进行评定。
(三)决定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厦门市专利奖奖励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或修订。
(二)负责组织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处理厦门市专利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应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
(四)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五)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职责:(一)对厦门市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五条的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十条评奖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许可厦门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厦门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鼓励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鼓励各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四条申报厦门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实施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厦门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七条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八条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的内容,申报人或单位须在五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前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经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或单位、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评定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经确认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专利技术内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二条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五章评审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报的,专业评审组优先考虑专利权人。
(三)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二十六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办法的评奖标准依次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建议专利项目进行投票表决。
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七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决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第二十八条专业组专家及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第二十八条厦门市专利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就评定结果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三十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评奖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异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获奖人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获奖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三十三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异议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或推荐。
第七章授奖第三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定的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依照评奖办法对获得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或者获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申报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经核实后依照规定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及奖金直至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或单位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推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市专利奖励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