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婚姻: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4.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5.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6.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8.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9.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10.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11.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12.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1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1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5.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16.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17.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二章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2.家: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的亲属团体3.血亲: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4.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婚生非婚生,血缘半血缘)5.拟制血亲/准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6.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7.配偶: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8.亲属的效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9.亲属的终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即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10.亲系: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或者称作亲属的系统11.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呈反比第三章1.结婚:是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方式4.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6.无效婚姻:男女结合不具备婚姻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7.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违背结婚合意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违法婚姻第四章1.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等4.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抚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财产的共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5.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广义: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造领域的集中表现。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也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解决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制度。
7、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10、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卑视、熬煎、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承受伤害的行为。
11、遗落: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1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将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1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14、亲属: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5、宗亲:又称宗族、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归来之妇。
16、外亲:亦称外姻,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得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生育形成的亲属关系。
17、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18、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26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的。
27.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28.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59.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婚姻借以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60.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好人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之别。
61.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1.亲属:即亲属关系,指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2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3.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24.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关系、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
19.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47统一财产制:指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强求权。
48.联合财产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偿;婚姻想终止时,妻的财产有其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纠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针对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答,同时解释相关的法律术语。
一、简答题1. 简述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保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主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
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
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对象,自由结婚;并且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侵害自由婚姻权利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 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共同生活原则。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男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夫妻共同利益,促进夫妻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财产积累。
3. 简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自主管理的原则是“彼此尊重,协商一致”。
夫妻财产自主管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可以自主管理和支配各自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分配规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统一管理或是分别管理。
在财产自主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并共同承担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责任。
二、名词解释1. 解释“离婚”。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冷静期离婚等。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挽回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例如婚姻无效、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等。
离婚是夫妻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2. 解释“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教育及承担日常生活开支的权利和义务。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名词解释婚姻法是我国立法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法律术语繁多且含义深奥,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对于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对于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自考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要求和规定。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订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和状态。
婚姻的形成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具备法定条件,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而非被强迫。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彼此的爱情和互相承诺而建立的家庭关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选择权和结婚对象的自由。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满足法定条件的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
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农民还是知识分子,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具有各种不同职业的人,都享有平等结婚的权利。
三、禁止婚姻的原则禁止婚姻是对婚姻关系的限定和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些不得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的健康发展。
四、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婚前就双方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但婚前财产要注意一定的证明和约定,以免引起以婚姻为由的非法侵占和欺骗。
五、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所享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一起处理,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和夫妻双方共同建设、积累的财产等。
六、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的虐待、伤害行为。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对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
七、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终止和夫妻双方解除婚约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名词解释 自考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介意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双方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包办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
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家庭暴力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宗亲亦称本亲,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
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
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依据。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
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生产的财产、收入、奖金
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财物等。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并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可以根据精神不和、家庭暴力、疾病等多种情况而进行,但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共
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照料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由法院根据子女
的最佳利益和实际情况来判定,并可以协商或判决由一方独自或共同
行使。
5.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指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
划分的过程。
财产分割通常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财产来源、贡
献程度等因素加以考虑,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分割结果。
6.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中,当
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一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表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等法律行为。
7.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明确表达意愿和意图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
在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在婚姻
登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方面需要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 名词
1、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
2、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婚姻而发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广义:婚姻成立后,基于夫妻身份在诸多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狭义:仅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后果。
3、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也是夫妻履行同居抚养义务的处所。
4、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5、血缘群婚制:指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6、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主干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8、核心家庭:是指有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夫妻9.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10.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夫妻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亦即夫妻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继承1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13、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1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方式。
离婚15、离婚: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6、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法定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协议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
)17、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财产的分割,债务的负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在婚姻法的学习和考试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的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婚姻法名词。
一、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结合,更是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夫妻夫妻是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
夫妻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扶养、忠诚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这些财产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比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六、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婚前财产在婚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仍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八、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供养的义务。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九、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十、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28.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9.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30.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1.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32.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3.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34.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35.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36.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37.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38.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婚程序.39.结婚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40.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的关4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42.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43.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4.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45.嗣子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子.4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47.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48.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49.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50.寄养(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51.事实收养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52.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53.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5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55.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56,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7.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58.立嗣又称过继,是封建宗桃继承制度的产物.无儿子的人可以从同宗的辈份相同的人当中,立一嗣予,来传宗接代.59.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茂此主张,或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或夫的人格为妻所吸收.60统一财产制将妻子原有的财产估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还原物的价额.61.联合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62,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6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64,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故意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受损害.65,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66,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67,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68,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如得吉兆,告知女方家.69,扶养:广义的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的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等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7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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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20111001(编辑)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