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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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关注要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关注要点

集中绿地≥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50%的集中绿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1、进深≥8m,面宽≥20m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计算宽度的两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15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内)≥20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外)物业管理用房1、总建筑面积<10万㎡,物管用房4‰,≥100㎡。

2、总建筑面积≥10万㎡,<30万㎡,物管用房3‰,≥400㎡。

3、总建筑面积≥30万㎡,物管用房2‰,≥900㎡。

4、物管用房可分设,每处≥100㎡,地上部分≥50%。

5、业主委员会活动室有1间≥30㎡。

垃圾用房=0.8‰住宅建筑面积,≥20㎡。

可分设。

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1.5㎡/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地下蓄水池的容积≥4立方米/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高度≥2.67m)建筑日照:住宅大寒日日照≥2h(三环路以内≥1h),其他为冬至日日照。

建筑形态:中心城≥30m的规划道路和主要河道建筑高度>24m的商住楼和≥10层的纯住宅。

1、建筑高度≤24m,最大连续面宽≤80m。

2、24m<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60m。

3、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40m。

建筑层高:住宅≤3.6m,办公建筑、酒店建筑≤4.9m,商业用房≤6.1m。

每套住宅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该层建筑面积的15%。

地下室顶板覆土≥0.6m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建筑平面尺寸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但满足规划条件的,合格建筑高度误差15cm,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涉及位置调整的,调整后的施工图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 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地区地方规范梳理(1)

成都地区地方规范梳理(1)

地下构筑物退道路红线5米 机动车出入口起坡点退道路红线7.5米 退绿线5米 不高于3.0米的车库、垃圾用房、市政设 施用房、门卫室可临用地红线设置。建 筑高度不高于4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路 红线、绿线设置。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
退距和间距有特殊要求,请具体查阅 2017规条!!!
城区范围界定
1:住宅 大寒日-三环内1小时,三环外2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普通教室 3:幼儿园 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
冬至日2小时
4 住宅 建筑间距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 (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 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成都市规划管理条例2017版
目录
1 配建要求 2 车位指标 3 日照要求 4 建筑间距 5 建筑退界 6 建筑形态 7 计算规则
1 住宅配建
1:全民健身 三环内150㎡/3万建面,三环外200㎡/3万建面。可设置架空层内。 2:物管用房 10w平以内-4‰,且不小于100㎡;10w(含)-30w—3‰,且不小于400㎡;30w平米 (含)以上—2‰,且不小于900㎡; 物管用房可按照每处不小于100㎡分处设置,地面以上不小于50%; 3:垃圾用房 住宅面积0.8‰,且不小于20㎡,可分处设置。
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建筑高度高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建筑高度高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
1:层高 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 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6.1米,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 不能做挑空。 2:建筑高度 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大于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3:偷赠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 的15%。飘窗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米。

成都市规划管理计划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计划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精选文档)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精选文档)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三线”17
1.2用地比例17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17
1.4建设用地停车18
第二章 建筑形态管理19
2.1建筑面宽19
2.2建筑高度19
2.3建筑间距19
2.4建筑屋顶20
2.5建筑退界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22
3.1城市中心22
3.2公园绿地22
3.3湖泊水系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23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部分 总则1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1“三线”2
1.2用地比例2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1.4建设用地停车4
第二章 建筑形态管理5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 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7.5 Nhomakorabea灾减灾2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 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较低建筑高度。

③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 x、L 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成都《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红、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成都《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红、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明确建筑规划审批要求,在征求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本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
(三)∝≥60o,市场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பைடு நூலகம்5.0.3条中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规定执行。
二、市场建筑主要朝向与规划道路红线成以下角度时:
(一)∝≤30o,市场建筑主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第5.0.5条规定执行。
(二)30o<∝<6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5.0.5条中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
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
一、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成以下角度时:
(一)∝3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5.0.3条规定执行。
(二)30o≤∝<60o,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成都市规定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5—1中同样规定的0.8倍执行,并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明确建筑规划审批要求在征求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本规定200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红、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1/30/0002访问次数:4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第四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4-1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 0 < α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60 0α≥6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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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
建筑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6.0 多、低层山墙无倍数控制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0.3
13.0
30°<α≤60°0.24
高层次要朝向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层长边0.5 6.0 多层山墙无倍数控制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0.2
13.0
30°<α≤60°0.16
高层次要朝向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 2.0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5.0米8.0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12.0米12.0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10.0米8.0米
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
后退距离纯多、低住宅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
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
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
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米 5.0米8.0米
其它且满足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
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

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10条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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