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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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我单位(个人)拟在修建,现正式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我单位(个人)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资料,依法建设等义务和责任,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证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及建设,承诺如下:1.相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真实的,严格按照你局核发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并经过合同管理等切实有效的方式要求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不弄虚作假,不经过明示暗示要求勘测、设计单位更改或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2.未经规划许可,不进行建设活动。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你局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改建、扩建另行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要求设置规划公布牌,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时,负责及时委托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0.00检测,并按要求提供±0.00检测报告。

如有违反规划条件、《建设2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建设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接受处理。

4.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个人)将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年月日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3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全过程均应符合“诚信”的要求,本“承诺书”对“诚信”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了归纳,作为建设单位作出承诺的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报建须知一、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1、必备文件:①建设单位选址申请;②政府投资项目需有计划批准文件1份;③土地权属证明(提供原件、交复印件)联建项目须有联建协议;④申请改扩建的项目须持国土证和原建筑产权证;⑤成都市勘测院提供的1/500地形图5份。

(成都市坐标系,不能粘贴,自有土地不改变使用性质且用地面积不发生变化的3份),收件人签收资料并审查其完备性,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签字。

2、工作程序:①市规划管理局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土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地震、国家安全等管理部门踏勘现场;②根据踏勘结果,核划规划控制线;③市勘测院现场放线并提供界址点成果表;④根据规划及放线成果提出及审核规划设计条件;⑤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地条件。

3、承诺时限:非政府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

4、签章:盖规划局行政章、技术专用章各一次。

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必备文件:①在1:500地形图上所作的建设总平5份及方案图2套(装订成册);②总平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并如实反映建筑的层数、高度、周围现状、用地界线,用X+1表示顶层跃层(跃层面积不超过顶层面积的40%),用虚线表示地下室范围并说明地下层数和红线的距离。

(该图纸应标明设计条件中所提出的各项指标);③勘测界址点成果表,红线拨地交接单。

2、工作程序:①根据勘测放线成果划定建设用地范围;②根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核规划设计方案;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需报市规委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

4、签章:盖规划局行政章1次、技术专用章2次。

三、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构筑物类:1、必备文件:①国土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与用地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②经市建委审查的建施图1套(特殊项目需相关资料)。

2、工作程序:①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承办,市建设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异地建设费核定单文物勘探费及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在规定时限内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②计算各项规费并核发缴费单;③场复验施工灰线并出具验线单;④体应用据规划设计方案复核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齐缝章图纸。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12
5.1总体要求12
5.2公共交通12
5.3慢行交通13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13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3
6.2地下综合管廊13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定14
7.1给水14
7.2排水14
7.3再生水15
7.4能源15
7.5防灾减灾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7
2.3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 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 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 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2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城区规划管理实际,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成规管[2010]71号)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一、调整条件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二)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建设标准,且必须调整的;(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四)相关部门在下阶段审查时,发现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有关规范,且必须调整的;(五)规划条件调整后产生的必要调整;(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报局长办公会确定能否调整。

二、调整程序在签章阶段应同时完成以下工作:(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新存档页与存档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骑缝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原有的各半个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上盖“此件已调整”蓝章并签署时间;(二)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收回,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原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

已归档的,对档案内的存档页、审批表、存档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此件已调整,存档”蓝条章并签署时间后,应在档案备考表中说明情况,加盖局技术管理专用章。

(三)核发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并收回,并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局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以块为主、分区负责、统分结合、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锦江分局(建管一处)、青羊分局(建管二处)、金牛分局(建管三处)、武侯分局(建管四处)和成华分局(建管五处),负责所辖区域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组织辖区建设工程证后巡查监督和规划验收。

市政处负责中心城区域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审定(或审查)、办理工作。

凡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由分局或市政处负责初审,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属分局审定范围的建筑项目,应在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填好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市局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在收到备案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需上市局业务办公会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分局根据备案审查意见修改规划许可内容,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逾期不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分局可将规划许可证件办理、核发给报建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分局(处)业务办公会和市局业务办公会两种会审制度。

分局(处)业务办公会由分局局长(处长)主持,分局副局长(副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分局(处)负责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全面审查,就属分局(处)审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做出决定,或对须上报市局业务办公会审定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局业务办公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相关处室处长(主任)、副总规划师、副总建筑师以及有关分局局领导参加,对重大建设项目和特别地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审查。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
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
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
5
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
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
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
高的区域。
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
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
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核心区、特别地区以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
注: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5%。
②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
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总
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已经修正)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已经修正)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已经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规模”、“积极发展小城镇”、“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利用土地”和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定点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不准建设具有污染和其它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

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 〕227 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定义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1、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4)设备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5)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密度计算(一)建筑密度定义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建筑基底面积定义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

3、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包括:(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3.5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房间等;(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内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绿地率计算(一)绿地率定义绿地率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二)绿地率计算规则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2)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3)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4)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30%。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

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

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

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最大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快速发展。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建筑方案调整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方案调整管理是指对已有建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市民需求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下面将从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探讨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提高城市的发展效益和质量。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原有建筑方案可能会不再适应城市的需求,可能存在一些设计上的不足或不合理之处。

通过对建筑方案进行调整管理,可以及时修正不合理之处,提高建筑的效益和质量。

其次,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的重要性还在于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方案的调整可以使建筑更加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率更高,从而减少对环境的压力和资源的浪费。

此外,建筑方案调整可以提高建筑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减少灾害发生时的损失。

再次,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的重要性还在于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合理的建筑方案可以提供更好的生活空间和居住环境,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通过调整建筑方案,可以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了做好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工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规划管理。

建筑方案调整应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对建筑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

其次,注重设计创新。

在调整建筑方案时,设计应考虑到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和趋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的设计方案。

再次,加强施工管理。

建筑方案调整后,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按照调整后的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此外,还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让他们参与到建筑方案的调整管理中来,增加他们对建筑方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成都建筑方案调整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都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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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 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 分考虑。(详见附件 5 )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二)涉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 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 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 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5 ) (三)涉及调整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建设用地性质或公 共配套设施内容和规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公开规定)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及设计方案调整的公告、公布按成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成办发〔 2009 〕 58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施) 本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两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 目规划条件及设计 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 划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规 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 羊、金牛、武侯、 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 入中心城范围内的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 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 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 其它区(市)县范 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 设计方案的调整,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 整管理。各规划分 局负责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 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 建筑项目规 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 所有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 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 划条件。确有必要 实施调整的,必须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 并具备相应的客观 条件。 (一)城市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 整造成地块建设条 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 、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 设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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