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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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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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管理的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管理的探讨

拍卖就是将集体 所有 的林地 、 木 , 面积或资 林 按 源状 况通 过公 开招标 竞争 的方式 ,在一定期 限 内一
作者篇介: 魏忠科 ,17一 )男, (95 , 林业助理工程师, 从事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和林政执法。

பைடு நூலகம்
5 4—
林 业 科 技
目前 , 巴县 尚未建立林权管理 服务 中心 , 镇 不能 为林权流转 、林 权抵押贷款等林权 管理活动提供服 务, 更不能满 足林权流转 的现实需要 。 林权管理机构 没有建立 , 制约了林权 的规范流转 。 加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体系 尚未建立 ,缺少有 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 和评估人员 。在 已经开展 的林权 流转 中都没有实施 资产评估 , 多为有各方代表参 加的合议性 的估价 , 虽 具有一定 的公开性和合理性 , 但缺乏法定性 、 准确性 和科学性 。 23 林权流转操作不规范 . 些地方林权 流转 不按法 律规 定 的程 序办事 , 操作不 规范 。集体林 地发包没有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 内提前公示 ,没有经村 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 , 而是 由村委会决定 ; 流转的林地没有经过专业 的资 产评估 ,往往是买卖 双方协商一致 即可进行成交 ,导致 一些流转 的价格 过低 , 损害了林农 的利益 ; 一些林权 流转未及时到林 业部 门进行登记变更 , 存在 纠纷隐患 ; 个别地方流转
林业科技
汉中 技 22 第4 科 0年 期 1
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后 林权流转 管理 的探讨
魏 忠科
( 镇巴县木材检查站 , 陕西镇巴 7 30 ) 260
摘要 : 前镇 巴县正在进一步推进深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 , 流转是深化改革 的重要 内容 。通过 目 林权 破解林权流转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 出相应 的解决建议 , 提 为盘活林地资产 , 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创造条件 。 关键词 : 林权 流转 ; 存在 的问题 ; 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而农村林业却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占用、乱搞砍伐等乱象,林权制度混乱、权益不清晰成为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林地流转,实现林地产权清晰、流转便利、利益共享。

在此背景下,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推行了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林权流转等措施。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为解决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挑战1. 林权流转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大量宅基地和耕地被转包或者流转,而农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林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而部分地区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因此流转市场需求并不是特别旺盛,这导致了林权流转的需求矛盾突出。

2. 林权流转规模较小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主体主要依然是农户个体。

由于农户个体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资源优势不足,导致流转交易成本高、流转效率低。

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流转市场,林地流转的价格也不太合理,使得林权流转规模无法扩大。

三、林权流转的规范化问题及解决途径1.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要解决林权流转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来扩大流转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设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进农户合理流转林权。

2. 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解决林权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摘要林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自然环境生态平衡中,均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重大使命。

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构建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林权流转为森林资源的市场化找到着力点,为林业生产注入新鲜血液,为农村林业的改革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林权流转是指权利人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林地林木的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实质上不是森林资源的交易而是林业物权的变动。

林权流转的内容包括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具体形式则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林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流转管理不规范、流转市场不完善和法律规定不健全的问题。

因此,要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完善林地流转市场和林木流转市场,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与此同时,促进林权流转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我国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健全林权登记制度,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林地林权林权流转摘要 (1)1、绪论 (3)1.1研究背景 (3)1.2研究意义 (3)2、林权流转概述 (4)2.1林权的概念 (4)2.1.2法学概念的林权 (5)2.2集体林权流转的内涵 (5)2.2.2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 (6)2.2.3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3、林权流转的方式 (8)3.1转让 (8)3.1.1林地使用权的转让 (8)3.2 转包 (9)3.3入股 (9)3.4互换 (9)3.5 出租 (10)3.6抵押 (10)4、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0)4.1林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11)4.2林地流转机制不规范 (11)4.3政府职能缺失 (11)4.4林农自身条件受限制 (11)5、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12)5.2构建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 (12)5.3加强政府服务职能 (12)5.4提高林农在林权流转中各方面意识 (13)1、绪论1.1研究背景随着人们对资源环境的日益关注,林业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林业作为一项兼具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功能产业,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一、林权流转的含义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

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分不出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的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效的手段。

但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流转权利内容界定、流转程序的法律保障以及流转后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当从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以及加强流转后法律监督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从而为林业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林地流转;集体林地一、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分析关于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目前学术界存在着明显的争议,主要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说;森林资源流转说;林地使用权流转说;林木所有权流转说等学说。

上述几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林权流转进行探讨。

总结起来争议的核心问题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到底是林地使用权还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目前的林权证上只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因此许多人认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林地使用权[1]。

给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带来诸多的不便,笔者从我国基本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区别,结合林权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认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应当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权流转制度的核心[2]。

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况下的处分的权利。

这里林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是广义上的使用权,而非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使用权能。

并且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主体上看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原则上不包括国家。

其次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合伙等其他的方式取得,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

再次在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

集体林改后林地流转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集体林改后林地流转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集体林改后林地流转动因分析摘要基于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15个行政村60个农户的实地调研数据,对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动因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结果表明:农户户主特征(户主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担任过村干部)、农户家庭特征(家庭是否有自营工商业或是否有成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家庭劳动力的多少、家庭林业生产比重)、林权市场因素(是否有林权市场、是否了解林权市场)、资源禀赋特征(林地的面积、树种、树龄、立地条件)是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主要因素。

提出促进本镇林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关键字:林权改革;林地流转;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新一轮的林业改革给辽宁的林业发展带来了契机,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作用,而林地流转对林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林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仅是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更为人们提供各类林业产品,同时,林业在山区的发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农户作为林地流转的经济主体,对于林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基本完成,配套改革的不断完善,林地流转大量存在并不断地发展,而影响农户进行林地流转的因素也不断的改变与更新。

因此,研究影响农户进行林地流转的因素,对于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1.引言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新一轮林改正式启动。

2005年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开展了“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交给农民,从而极大的提高了林业的生产力水平,对于促进林业进一步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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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林改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

摘 要 :自新 中国 成 立 以 来 , 集体 林 权 制 度 前 后 经过 五 次 大的 调 整 , 应 的林 权 流 转政 策也 在 不 断调 整 。 当前 相 进 行 的 集体 林 权 制 度 改革 是 以 家庭 承 包制 为 主要 特 征 , 主要 内容是 以 产权 安 排 为 基 础 。 家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提 其 高 了林 地 资 源 的 配置 效率 , 也 存在 缺 陷 和 不 足 。 林权 市 场化 流 转是 解 决 家庭 联 产 承 包责 任 制 深 层 缺 陷 的 必 然 选 但 择 。 林 地是 林 区 群 众 安 身 立命 之 本 , 善 解 决 林 权 流 转 引发 的 问题 , 于 维 护 林 区 的 社 会 稳 定 和 林 区经 济 的 发 展 妥 对
承包 了责任 山 。山林可 以进 行流 转 。第 五次改 革 , 自 20 年 始 , 03 在历 次林权 改革 基础 上 , 方 重点 集体 林 南
( )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历 程 一 集
农 民 以多种形 式 流转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 展 适 度 规 发 模 经 营 。在 保持 家庭 承 包 制框 架 不 变 的条 件下 , ” 推 动 林地 适度 流转 , 提高 林地 的经 营效率 , 为林权 制 成 度改 革 的重 要 配套措 施 。鉴于林 地 的重要 生产资 料 特性 , 慎重 解决林 权 流转带 来 的问题 , 于保 护林 区 对
第 1 卷 第 4期 1
2 1 年 7 月 01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No t wetA&F Unv r i ( 0 i1 ce c io ) o r a rh s o ie st S ca in eEdt n y S i

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影响因素分析

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影响因素分析
[ 8 1

20 08年 吕杰 等对林 业 产权 制度 改革 林业 产业 的发展 变化 和林农 主 观 意愿进 行统 计 分析 , 出林 业 产权 制度 指
改革后林业发展仍存在资金 、 采伐限额和缺少林业合作组织三个方面问题[ 2 1 年翟印礼在对辽宁省集体林 9 00 1 。
权改革模式及绩效进行分析后得出树木生长周期与承包期 问题 、 生态公益林 的比例问题 、 对生态公益林复合 经营的认识 问题及商品林采伐限额问题等几个方面仍需要厘清㈣。2 1 年廖文梅等对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农 00 户林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 得出各因素在不 同程度不同方 向上影响着林地流转行为[' 1 徐秀英 l J
过对辽宁省丹东 、 本溪、 葫芦岛、 阳、 朝 抚顺五市的实地调查, 把握农户林地流转行为的特征 , 并从林地有无生产
经营收入利用模型来研究影响农户林地流转的因素, 从而为完善辽宁省集体林权改革提供实证依据。
一、对 象与方法 ( ) 本 数据 一 样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人户访谈式的问卷调查 。调查范 围包括丹东 、 本溪 、 葫芦岛 、 阳、 朝 抚顺五市 ( )0 的 2 5 县 l镇 1 个农户, 中有效调查问卷 20 。 其 1 份 样本 中的户主多为中年人 , 整体看所调查的农户文化程度
森林经营技术培训 , 提高林户从事森林管护经营水平 ; 加大林业改革的力度 , 建立新型的现代化林业经营模式。 关键词 : 林权改革 ; 地流转 ; 林 影响因素 ; 模型 ; 产品价格 林
中 图分 类号 :7 8 2 ;3 11 ¥ 1. . F 0 .1 5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9 1 ( 0 10 — 0 3 0 10 — 7 3 2 1 ) 10 2 — 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杨
晗( 1 9 7 8 一) , 男, 贵州金沙人 , 工程师 , 主 要 从 事 农村 集 体林 权 管 理 工 作 。
如此下去 , 林业得不到持续发展将出现新的弯路 。
主 管 部 门 应 制订 林 业 承包 对 象 的标 准 和要 求 , 比如 承 包
由此 可见 , 第一轮林 权改制 在制度上有需 要完善之处 。
者的专业素质 、 承 包 规模 、 树 种 经 营要 求 、 年 限要 求 等 。 ( 4 ) 林 权 承包 合 同 内容 要 有 专 业 性 规 范 , 分别树 种 、 分别生长特性 、 分别 林 产 品需 求 。克 服 林 业 合 同与 其 它 行业通式化 、 要作 为 履行 合 同法 的特 类 。
5 林 业 持 速 高 效 发 展 制度 急待 完 善
林 业 不 同 于农 业 的 时 效 , 林 业经 营权 承包 , 行 业 特 点 决 定 了需 有 附加 条 件 , 需要 更加 细化法 律、 制 度 的 约
束 。要 有 符 合 林 业 特 点 , 具有 硬性 的细则加 以规 范 , 因 此 必 须 新 增 一 些 制 度 内容 来 锁 着 林 业 经 营 权 。
用权 。对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林权 流 转 相 关 方 面 的 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 并且 提 出 了一 些 思 考 。
关键词 : 林权 制 度 改 革 ; 林权流转; 法 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S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 9 9 4 4 ( 2 0 1 4 ) 0 1 — 0 2 3 4 — 0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转问题探讨
政策 的稳定 性 , 了避免 林 地 被 集体 无 偿 收 回的风 为
险 , 急于将林 地 转让 出去获 取短 期 收益 。 而
材林 、 济林 、 炭林 ;. 材林 、 经 薪 2用 经济 林 、 炭林 的 薪 林 地使 用权 ;. 材林 、 3用 经济林 、 炭林 的采伐迹 地 、 薪 火烧迹 地 的林 地使 用权 ;. 4 国务院规 定 的其 他森林 、 林 木 和其 他 林 地 使 用 权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 让 、 转 作价人 股或 者 作 为 合 资 、 作 造 林 、 营 林 木 的 出 合 经 资 、 作条件 的 , 合 已经取 得 的林 木 采伐许 可证可 以同 时转让 , 同时转让 双方 都必须 遵守 本法关 于森林 、 林 木采 伐和更 新造林 的规 定 。 ”
对策。
关键词 : 集体 林权 制 度 改革 ; 地 流 转 ; 地 产 权 林 林 中 图 分 类 号 :3 6 F2 文献标识码 : A
随着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革 的进一 步深 入和林 业 市 场化 的加 强 , 分散 的林 地 经 营 模 式 已经 越 来 越 不 能 适应 经济 发展 的要 求 , 渐 阻 碍 了林 业 的发 展 和林 逐
的方 式转 移 到 非所 有 权 人 手 中 的行 为 。林 地 的
乡镇 政 府和村 委会 干 部是 代 理 者 , 们 的利 益 要求 他
表现在政治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 。他们 的利益要求 很 容易体 现在集 体林 地 的流转过 程 中 。
2 2 一 般林农 是林 地流转 中的转让 方 .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下 的 林 地 流 转 问题 探 讨
黄 建 华
( 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 福 福建 福 州 30 1 ) 50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

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集体林权的私有化和流转问题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1.林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林业资源私有化的趋势和需要,而林权流转作为该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意义。

林权流转能够实现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林权流转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减少林地的碎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林权流转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激发其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林权流转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林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存在权属纠纷和矛盾,导致林地流转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于林权流转的政策和利益分配不够清晰,导致流转难度大,流转价格不合理。

一些农民对林地流转认识不足,存在信任缺乏,抵触情绪重等问题,也制约了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林权的规范也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问题。

林权规范是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对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林权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过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林权规范的实施难度大,程序复杂。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林权规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林权乱象严重。

林权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农民对林权规范的认识不足,也制约了其规范实施。

三、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的解析和对策针对上述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加以解析和分析。

集体林权流转方案

集体林权流转方案

本组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拟流转林地林木权属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流转方案:一、拟流转范围:本次拟流转的林地座落在本组范围内,共有1宗林地,总积18.6亩(详见流转林权小班基本情况表)。

二、流转内容: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流转的林权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本次流转内容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术使用权。

三、流转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价格:本次流转价为林地租金每年每亩20 元。

五、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即每十年支付一次租金。

六、流转期限:50年。

七、本流转方案在公示10天后,再召集本组村民代表(户主)讨论,需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户主)表决通过,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栗江镇隆市村新门组年月日本组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拟流转林地林木权属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流转方案:一、拟流转范围:本次拟流转的林地座落在本组范围内,共有2宗林地,总积93.1亩(详见流转林权小班基本情况表)。

二、流转内容: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流转的林权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本次流转内容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术使用权。

三、流转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流转。

四、流转价格:本次流转价为林地租金每年每亩20 元。

五、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即每十年支付一次租金。

六、流转期限:50年。

七、本流转方案在公示10天后,再召集本组村民代表(户主)讨论,需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户主)表决通过,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栗江镇隆市村六一组年月日本组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拟流转林地林木权属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流转方案:一、拟流转范围:本次拟流转的林地座落在本组范围内,共有1宗林地,总积2.1亩(详见流转林权小班基本情况表)。

二、流转内容: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流转的林权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对中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进行的改革和完善。

在过去,中国农村地区的林木资源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控制,个体户或村民通常只能享有使用权。

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保护林木资源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更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激发林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林权确权登记:对集体林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每个集体经
济组织或个体农户的林权范围和权利。

2.林权分置和流转:将集体林权与农户个体财产权相分离,可
以让农户自主决定林地的使用、出租、转让等经营管理方式。

3.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林地分配给
个体农户,使农户能够长期租用或承包林地,从而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

4.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农民将集体林地作为经济活动的发展
领域,促进林业产业化和农民的市场化经营。

5.保护生态环境: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强调保护
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加强对集体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可以更加自主地管理和经营集体林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同时,合理的林地经营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推动可持续农业和生态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张光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张光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张光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一、改革背景与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新时代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破解林地资源低效利用、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张光利的改革承包经营方案,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诞生的。

我们的目标很明确:提高林地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措施1.明确林地权属我们要明确林地权属,将林地承包给有经营意愿的农户,确保林地流转的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林地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2.创新经营模式传统的林地经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村发展的需求。

我们要创新经营模式,引入股份合作制、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林地经营效益。

3.提高林地生产力要想提高林地生产力,就要从科技入手。

我们要推广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地利用率,增加林地附加值。

同时,加大林业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4.完善政策体系政策是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完善林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林业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三、改革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在改革之初,我们要对林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林地权属、面积、树种、生长状况等情况,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宣传发动4.推进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改革成效预期1.提高林地效益通过改革,预计林地效益将得到显著提高,林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2.优化生态环境改革将有助于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3.壮大林业产业改革将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促进林业经济转型升级,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4.增强农民信心改革将为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增强农民对林业发展的信心,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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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林权流转——以临安市岛石镇仁里村山核桃林实地调查为例浙江周苏临律师事务所周苏临、刘应梅【摘要】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在保障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 提高林地的可交易性和可流动性, 促进林权流转,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是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次生制度创新方向。

本文从林权流转的动因、林权流转的保障及依据等方面进行论述,用全新的商业模式创设了林权流转的公司化运作及资本运营方案,剖析了林权置换股权的难点及相应对策,探索出一条中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崭新模式。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流转公司化运作资本运营一、临安市岛石镇仁里村山核桃林及流转情况仁里村位于临安市岛石镇的西北部,2007年由仁里、大坦、直川三个自然村合并而成,面积15.1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42.27亩,林地面积19203亩,30个村民小组,1132户,总人口2862人,人均耕地面积0.4亩,人均林地面积6.7亩。

山核桃是仁里村的支柱产业,2012年,仁里村山核桃产量385000 kg,以70元/kg计算,产值达2695万元。

全村人均山核桃收入9416元,是名符其实的“中国山核桃第一村”。

仁里村党总支班子成员有5人,村委会成员有5人,村民小组长有30人,村民代表有56人。

2012年6月3日,仁里村两委会在村委会办公室召开座谈会,会议由村长纪汉林主持,应到10人,实到8人。

会议主要探讨今后农村的发展趋势、山核桃产业规模化、把本村村民山核桃林集中起来由股份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里等问题。

2012年7月15日,仁里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周胜祥主持,应到人数56人,实到人数48人。

会议主要议题是仁里村深化林权改革暨山核桃产业公司化经营动员大会。

通过讨论,村民代表形成如下表决:第一,同意由村组织成立仁里村山核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同意村民用山核桃林权证入股,年终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按林权证的面积股份分红;第三,同意上海公司和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以现金入股控股推进公司化经营。

44名村民代表签名表示同意以上审议决定。

2012年10月9日,仁里村两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商讨新东林公司和仁里村林权转股权有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股权比例如何分配、如何设立董事会、如何与新东林公司签订协议等。

2013年5月6日,岛石镇人民政府就仁里村山核桃产业规模化发展召开协调会,参会方包括岛石镇书记,仁里村村长,新东林经理,以及其他热衷于林权深化改革的社会人士。

同年5月8日,仁里村两委会讨论通过与新东林的山核桃林基地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分为山核桃产业化的合作背景、合作原则,林权入股操作步骤、专业合作社及成立公司的运作方式等。

二、林权流转的原因分析(一)农户愿意林权流转的直接动因本文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或者林木的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013年3月,笔者运用调查问卷与个案访谈的方法,发放了250份调查问卷,走访了5个家庭。

问卷调查根据村民小组名单,按序号择五及五的倍数选定问卷家庭。

走访访谈主要根据村干部的介绍,选定具有典型性代表的农户。

发放的250份调查问卷中,回收问卷80份。

问卷回收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是时间紧和宣传力度不够所造成。

回收问卷中 37户农户愿意林权在一定条件下流转,占比为46.25%,36户愿意维持现状,占比为45%,6户直接不同意林权入股流转。

走访访谈的5个家庭均愿意林权流转。

通过数据分析与走访,农户愿意林权流转的主要原因有: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于1983年,至今已经三十年了,当年的老人,现已作古;当年的中年,现已年老;当年的青年,现已五六十岁,正是从事山核桃产业的中坚力量和主力军。

同时,1983年正是中国实施计划生育的时候,之后出生的年轻人基本都是独生子女。

现在从事山核桃管理的中流砥柱五至十年后将因年老而无法从事山核桃生产,年轻一代多数在外工作,连山核桃采摘都不会,或者不愿意,更不用说山核桃的生产经营。

山核桃成熟季节村里多数雇邻近的安徽人采摘,但近几年邻近的安徽地区自己也种了很多山核桃,农村劳动力严重缺乏。

当这批具有丰富林业生产经验的中坚力量无力管理山核桃时,山核桃生产经营的接班人严重匮乏,这是他们最担忧的事情,也是他们愿意林权深化改革最直接最简单的动因。

2.山核桃树树体高大,树干光滑、修长、树枝较脆易断,且普遍生长在陡峭山坡,原始落后的人工上树挥杆敲打采收方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若发生伤亡事故,对以山核桃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小农家庭而言就是一场灾难。

由此可见,农民是天生的务实主义者,农户林权流转的主要动因归根结底是从经济因素考虑,较少涉及山林生态功能等其他因素。

(二)仁里山核桃面临诸多挑战仁里山核桃虽是临安市的名优特果,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产业发展存在较多问题,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1.生态压力仁里村整个山林全部是核桃树, 原有的竹林、茶叶和其他树木都被核桃树替代, 能开发的荒山也都被充分利用了,甚至自家旱地、水田也种上了山核桃,大面积的纯林使得林地的生态平衡系统日益遭到破坏。

长期施用除草剂,使山核桃林下植被锐减,地表裸露,水土流失,出现了石漠化现象。

放眼望去,裸露的树根及光秃秃的山头触目惊心,给后代子孙留下无穷的隐患。

2.技术粗放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山核桃树栽种密集,科技应用水平低,培训服务与信息咨询不到位,林区基础设施缺乏,山核桃林技术处于粗放状态,产量不高不稳,大小年差异较大。

3.市场因素加工企业规模偏小,带动幅射能力弱,行业内部缺乏规范,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产品市场开拓力度小,销售途径有限,销售方式落后;随着山核桃投产面积和产量的迅速增长,以及美国薄壳山核桃、安徽山核桃等品种对市场的冲击,山核桃难卖问题逐渐显现。

(三)林权流转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层缺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国后最有效率的林地制度安排。

家庭承包制下的产权安排解决了劳动的搭便车和监督问题,极大的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其缺陷和不足。

林地均分到户,“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现象很多,导致了林地的细碎化,不符合林地的规模经营;分散的农户难以回避或预测市场风险, 易盲目跟风, 导致山核桃林的生产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小规模林地有碍于林业现代化、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和现代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过小的林地给农民的只是一种生存保障,不能保障农民致富。

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和不足, 寻求一种制度能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林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对接起来。

林权市场化流转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没有脱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林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有机结合, 真正意义上弥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层缺陷。

通过林权流将仁里村分散在千家万户的林地向生产经营能力更强、水平更高的新型经济组织集聚,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更多的林农从山林的生产经营中解脱出来,从事其他产业、行业。

这是林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对于广大农户而言, 它具有类似当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四)林权流转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集体林权制度前后经过五次大的调整, 即五次林权制度改革, 相应的林权流转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第一次改革发生在土改时期(1950-1953年), 山林被分配给了农民, 山林所有者可自由处置和流转林地。

第二次改革以合作化时期(1953-1957年), 鼓励山林入社, 成片林地的林权折价入社, 实现合作社集体所有, 自留山上的林木及四旁树仍归个人所有, 林权流转受到限制。

第三次改革发生在人民公社时期(1957-1980年),绝大多数林权并入了人民公社, 农民的自留山被没收, 林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此时林权自由流转不可能发生。

第四次改革是林业“三定”改革时期(1980-1998年),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 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林改革, 农民重新配置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

山林可以进行流转。

第五次集体林权全面改革时期(2003年开始至今),在历次林权改革基础上, 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改革,林权鼓励流转。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视察安徽农村改革发展的情况时, 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 要根据农民的意愿,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在保持家庭承包制框架不变的条件下, 推动林地适度流转, 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 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集体林权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是群众自发的一种创举,已成为现实并大量存在,并呈现发展趋势,对现代林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弥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五)林权流转具有法律依据及政策保障为保障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笔者对林权流转的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了收集,这些法律和政策对林权流转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是现阶段林权流转的保障和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均对林权流转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了规定。

2.政策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均对林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等方式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以及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经营方式,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通过资源市场化优化配置,构建产业化组织体系,激活农业生产要素。

3.通过对以上法律依据及政策保障进行解读,至少可以提炼出四个结论:第一,林权的权能之一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第二,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再流转。

第三,国家鼓励农业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浙江省坚持改革作为破解农业现代化制约瓶颈,实行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相结合,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

三、林权流转的商业模式构建——公司化运作及资本运营响应国家号召,以深化林权改革为突破口,构建全新的商业模式,以仁里山核桃林和林地权证为资本,折价入股,将林权置换为公司的股权,使农户变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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