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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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湘发[2007]1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发〔2007〕15号 2007年6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九大林业重点工程,全省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林业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三)基本原则。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林农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权益平等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和森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严禁以权谋私。
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管理,妥善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整体推进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要以调动广大林农的营林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目标,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农户,在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限为30~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可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组,也可采取“还山不还林”或者“还股不还山”的形式,保持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将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和森林分配到户的,集体因经营该山林形成的债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可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将债务分解到林权权益人,也可用现有林木折价抵偿债务,但抵偿额不得超过现有林木价值。村级基层组织资金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