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社部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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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劳社部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15
①办学指导思想正确,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措施得力,记7分。②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效果显著,记8分。
①学校发展规划②近三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③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协议等制定计划规划的相关佐证材料
02办学特色
02-1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
06-2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
30
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学历全部达到大学本科要求,记5分。②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记10分。低于15%不计分。③技术理论课教师全部具备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记5分。④4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记10分。
08占地面积
08-1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
40
①校园占地面积达标,记20分。②建筑面积达标并布局合理,记20分。
①土地产权证、合同②学校平面图③有关建筑面积的相关材料
08-2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①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②一体化教师有关材料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配分
评分办法
评估备查材料及考核内容
07办学经费
07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40
①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增长,记20分。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基本满足专业教学需要,记20分。
①经费来源稳定相关材料②近三年基本建设和购置设备相关材料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

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

技工学校实行教学实习与科研生产相结合。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目前技工学校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存,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

截止到2007年10月,全国共有61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其中高级技工学校397所。

一、劳社部函[2003]74号撤消5所:1、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校 4、上海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校2、上海建筑工程技校 5、安徽安庆石油化工总厂技校3、上海港务局技校二、劳社部函[2004]89号撤消8所:1、上海宝钢技校 5、贵阳电力技校2、武汉交通技校6、江西省林业高级技校3、重庆市无线电技校 7、江西省煤炭技校4、重庆市交通运输技校 8、安康铁路运输技校三、劳社部函[2005]217号撤消16所:1、北京市汽车驾驶技校 9、安庆市电力工业学校2、石家庄电力技校 10、淮北电力工业学校3、大连铁路司机技校 11、潍坊纺织技校4、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技校 12、胜利石油勘探技校5、锦州铁路司机技校 13、湖南省电力技校6、大连电力工业学校 14、柳州铁路司机技校7、苏州电力技校 15、攀枝花钢铁公司技校8、金华铁路司机技校 16、西宁电力技校四、劳社部函[2007]54号恢复1所1、苏州电力技校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如下:(396所)1、1989年12月20日劳培字[1989]35号----------2所高级技校2、1993年4月24日劳部发[1993]21号-----------2所高级技校3、1993年12月15日劳部发[1993]397号---------1所高级技校4、1994年3月1日劳部发[1994]110号-----------3所高级技校5、1994年3月1日劳部发[1994]111号-----------1所高级技校6、1994年3月17日劳部发[1994]134号----------1所高级技校7、1994年6月20日劳部发[1994]258号----------1所高级技校8、1996年11月8日劳部发[1996]372号----------19所高级技校9、1998年2月27日劳部发[1998]55号-----------15所高级技校10、1999年2月13日劳社部函 [1999]39号-------18所高级技校11、1999年12月16日劳社部函[1999]222号------72所高级技校12、2000年8月4日劳社部函[2000]149号--------30所高级技校13、2001年5月10日劳社部函[2001]59号--------30所高级技校15、2002年8月15日劳社部函[2002]142号-------15所高级技校16、2003年5月19日劳社部函[2003]73号--------22所高级技校17、2003年12月8日劳社部函[2003]162号--------8所高级技校18、2004年5月14日劳社部函[2004]89号--------27所高级技校19、2004年10月29日劳社部函[2004]254号-------2所高级技校20、2005年4月26日劳社部函[2005]52号--------35所高级技校21、2005年11月18日劳社部函[2005]217号------11所高级技校22、2006年4月19日劳社部函[2006]53号--------18所高级技校23、2006年9月21日劳社部函[2006]201号--------2所高级技校24、2007年3月22日劳社部函[2007]54号------29+1所高级技校25、2007年10月16日劳社厅函[2007]401号-------1+1所高级技校现按行政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批准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分列如下:改建后学校名称原学校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北京(16所其中11高)1、北京轻工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二轻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2、北京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3、北京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化工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4、北京市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供销合作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北京市服务管理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服务管理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6、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公共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7、北京科技高级技术学校★北京矿务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8、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汽车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9、北京一轻高级技工学校★北京一轻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2]142号2002.8.1510、北京市实用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实用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11、首钢高级技工学校★首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2、北京市汽车驾校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3、北京市无线电动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4、北京市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6、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天津(12所其中8高)1、天津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2、天津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天津市机电工程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3、天津市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天津市电子仪表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附属高级技工学校★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附属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5、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术学校★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6、天津市斯波泰克现代高级技术学校★天津市斯波泰克现代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7、天津市工程高级技术学校★天津市工程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8、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9、天津海员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0、天津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8号2000.8.411、天津市翔宇科技贸易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12、天津水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河北(34所其中17高)1、河北省唐山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2、国土资源部张家口高级技工学校★国土资源部张家口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3、河北省秦皇岛市高级技工学校★秦皇岛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4、河北省高级技工学校★国家建材局唐山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河北省廊坊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省廊坊市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6、河北省保定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7、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8、河北省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0、峰峰煤矿高级技工学校★峰峰煤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1、中铁山桥集团高级技工学校★中铁山桥技工学校(铁道部山海关桥梁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2、承德高级技工学校★承德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3、唐山机车车辆厂高级技工学校★唐山机车车辆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4、河北省邢台高级技工学校★邢台市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5、张家口市高级技工学校★张家口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 2007.3.2216、张家口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张家口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7、邯郸工程高级技工学校★中煤邯郸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8、石家庄电力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9、华北石油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20、邯郸钢铁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21、河北省衡水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22、石油物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23、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 2005.4.2624、沧州设备安装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25、唐山市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26、邯郸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27、河北省交通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28、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 2007.3.2229、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0、河北保定机电工程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1、保定机械电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2、怀来县劳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3、邯郸市物资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34、沧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山西(19所其中13高)1、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大同电力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2、大同矿务局高级技工学校★大同矿务局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3、太原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太原钢铁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4、山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山西省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山西电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6、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长治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7、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太原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8、大同机车厂高级技工学校★大同机车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9、山西汾西煤化高级技工学校★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254号2004.10.2910、临汾电力高级技工学校★临汾电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1、万荣县高级技工学校★万荣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2、晋城市高级技工学校★晋城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3、永济电机厂高级技工学校★铁道部永济电机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4、大同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5、临沂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1号1999.1.416、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7、国营五四一总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8、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9、临汾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内蒙(11所其中4高)1、内蒙古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赤峰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2、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3、内蒙古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包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4、内蒙古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呼和浩特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5、通辽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3号2002.3.16、包头市商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7、包头市城建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8、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9、包头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10、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1、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辽宁(37所其中23高)1、本溪钢铁公司高级技工学校★本溪钢铁公司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2、辽宁金杯高级技工学校★中国汽车工业丰田金杯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3、辽宁辽河石油高级技工学校★辽河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4、辽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沈阳交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5、锦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锦州电力工业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6、沈阳沈飞高级技工学校★沈阳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7、沈阳黎明高级技工学校★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8、沈阳市大东高级技工学校★沈阳市大东区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9、阜新市高级技工学校★阜新煤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0、鞍山市高级技工学校★鞍山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1、沈阳市电子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沈阳市电子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2、大连机车车辆厂高级技工学校★大连机车车辆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工学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5、丹东市高级技工学校★丹东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6、辽北高级技工学校★铁发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7、大连市房地产高级技工学校★大连市房地产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18、辽宁煤炭高级技工学校★辽宁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19、营口市第一高级技工学校★营口市第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20、营口市高级技工学校★营口市第二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1、大连开发区国防高级技工学校★大连开发区国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2、大连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大连电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3、阜新市高级技工学校★阜新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4、大连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25、中国石化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26、锦州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27、大连电力工业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28、鞍钢矿山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8号2000.8.429、化工部盘锦化工安装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8号2000.8.430、抚顺市实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31、大连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32、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33、大连电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34、铁岭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5、辽阳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6、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吉林(15所其中7高)1、丰满电力高级技工学校★丰满电力技工学校劳部发[1993]21号1993.4.242、机械部一汽高级技工学校★长春一汽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3、吉林省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吉林省电子信息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4、吉林省工程高级技工学校★通化煤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5、吉林烹饪高级技工学校★吉林省商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6、吉林省白城市高级技工学校★吉林省白城市工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7、中铁十三局高级技工学校★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8、长春电力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9、吉林化工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0、吉林石油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1号1999.1.411、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2、延吉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3号2002.3.113、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4、吉林省胜利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5、吉林省林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黑龙江(22所其中15高)1、大庆石油高级技工学校★大庆石油管理局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2、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哈尔滨市商业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3、牡丹江电力高级技工学校★牡丹江电力工业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4、绥化铁路高级技工学校★绥化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牡丹江市高级技工学校★牡丹江市劳动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6、齐齐哈尔铁路高级司机学校★齐齐哈尔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8、鸡西矿业高级技工学校★鸡西煤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9、哈尔滨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哈尔滨市轻工业局高级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0、伊春林业高级技工学校★伊春林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高级技工学校★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高级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2、黑龙江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黑龙江机械制造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201号2006.9.2113、哈尔滨高级技工学校★哈尔滨工程技术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6]201号2006.9.2114、哈尔滨电站集团高级技工学校★哈尔滨电站集团公司高级技工学校(筹) 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5、黑龙江东亚学团高级技工学校★黑龙江东亚学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6、齐齐哈尔车辆工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7、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4号2003.5.1918、绥化林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9、东北工程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20、大庆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1、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22、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上海(6所其中4高)1、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上海市劳动局第二、第三技工学校联合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上海石油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上海石油化工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工学校★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4、上海新闻出版高级技工学校★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5、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6、上海船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江苏(40所其中30高)2、江苏省盐城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盐城市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3、江苏省徐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徐州市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4、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苏州电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苏州市高级技工学校★苏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6、无锡市高级技工学校★无锡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7、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南京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8、泰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泰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9、南京扬子石化高级技工学校★扬子石化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10、徐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徐州煤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11、南京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南京工程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12、江苏石油勘探局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3、江阴市高级技工学校★江阴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4、南京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南京市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5、盐城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盐城市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73号2003.5.1916、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扬州市汽车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17、无锡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无锡市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18、常州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常州市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19、宝钢集团常州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宝钢集团常州冶金机械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20、江苏煤电高级技工学校★大屯煤电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1、华东石油高级技术学校★华东石油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2、江苏省经贸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粮食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3、江苏省南通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南通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5、江苏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镇江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6、江苏省镇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镇江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27、徐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徐州电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28、江苏省宜兴市高级技工学校★宜兴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29、仪征市高级技工学校★仪征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0、无锡宏源高级技工学校★无锡宏源集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31、徐州机电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32、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254号2004.10.2933、张家港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34、常州市武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217号2005.11.1835、南京江宁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36、扬州煤炭烹饪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37、建湖县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38、澄西船舶修造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39、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40、淮安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浙江(16所其中12)1、浙江第一高级技工学校★浙江实验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2、宁波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宁波交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3、金华铁路高级技工学校★金华铁路司机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4、宁波市高级技工学校★宁波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浙江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浙江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7、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金华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8、杭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杭州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2号2003.12.89、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浙江汽车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10、温州机电高级技工学校★温州市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1、宁波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宁波第二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2、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浙江宁波商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3、湖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3号2002.3.114、浙江公路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5、温州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6、杭州汽车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安徽(18所其中10高)1、安徽淮北煤炭高级技工学校★淮北煤炭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55号1998.2.272、淮南矿业高级技工学校★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3、安徽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淮南动力技工学校(与淮南技校联合)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4、芜湖铁路高级技工学校★芜湖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5、安徽马钢高级技工学校★马钢集团控股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3]163号2003.12.86、安徽轻工高级技工学校★合肥二轻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7、安徽芜湖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安徽芜湖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8、马鞍山市高级技工学校★马鞍山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9、安徽省汽车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安徽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0、安徽省蚌埠高级技工学校★安徽省蚌埠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1、安庆电力建设技术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999.12.1412、淮北电力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18号13、淮北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劳社部发[1999]218号1999.12.1414、安徽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5、芜湖河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6、安徽省宿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7、安徽省六安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8、蚌埠煤田地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福建(13所其中10高)1、福建省高级技工学校★福建省(原建材)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2、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福州电力技术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3、福建省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福建省厦门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4、福建铁路高级技工学校★福建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5、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龙岩市第一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6、南平市高级技工学校★南平市第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2]44号2002.3.17、福州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8、宁德市闽东高级技工学校★福建省闽东中等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9、南平市闽北高级技工学校★福建省闽北中等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0、泉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泉州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1、福建省三明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2、福建省莆田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1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术学校劳社部函[2007]54号2007.3.22江西(20所其中15高)1、江西电力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电力技工学校劳部发[1998]号55 1998.2.272、江西省赣州高级技工学校★江西赣州地区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3、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4、江西省兵器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兵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5、江西省建材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6、江西航空高级技工学校★江西洪都航空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222号1999.12.167、江西省中医药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中医药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8、江西省建筑工程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9、江西省仪器仪表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0]149号2000.8.410、江西省冶金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冶金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1、江西省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城市建设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2、江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机械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3、萍乡矿业集团高级技工学校★萍乡矿务局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1]59号2001.5.1014、萍乡市高级技工学校★萍乡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5、江西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5]52号2005.4.2616、江西省实验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7、江西省工贸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4]89号2004.5.1418、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19、江西工程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20、吉安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2006]53号2006.4.19山东(63所其中37高)1、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山东省技工学校劳培字[1989]35号1989.12.202、山东省烟台市高级技工学校★山东省烟台市技工学校劳培字[1989]35号1989.12.203、山东省威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威海市技工学校劳部发[1994]111号1994.3.14、山东省淄博矿务局高级技工学校★劳部发[1996]372号1996.11.85、山东省济宁市高级技工学校★山东省济宁市技工学校劳社部函[1999]39号1999.2.13。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价细则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价细则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2007部颁)[日期:2007-1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2007部颁) 评评估备查材估配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料及考核内项分容目01学校应全面贯彻党?学校发展的教育方针,坚持社?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规划?近三01 会主义办学方向,坚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年年度工作办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作,措施得力,记7计划、总结?学学校各项工作,牢固15 分。

?主动为经济建设人才需求调方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研报告、协议向会发展服务,为劳动动者就业服务,效果显等制定计划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著,记8分。

规划的相关导思想。

佐证材料?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02-1坚持教育培训与?教育培训与生产实相结合相关生产实际相结合,坚际相结合,记3分。

?5 的教学文件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校企合作养相结合。

培养相结合,记2分。

02相关文件、材办料学?学校召开02-2以劳动力市场和特教学计划论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课程安排符合学生色证会资料?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全面发展及市场需求,学校突出技心,突出技能训练,10 记5分。

?突出技能训能训练的有使学生在德、智、体练,实习课达到60%,关要求与规等方面得到全面发记5分。

定?实习教展。

学计划?各类培训03-1学校在培养中级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计划、安排、03技工的同时,承担各10 培训并举,承担各类培招生宣传材办类职业培训任务。

训任务,记10分。

料?培训学学员名册功03-2提供职业技能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能定和就业服务,成为10 服务,效果好,记5鉴定相关材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分。

?开展就业服务效料?就业服地。

果好,记5分。

务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常设专?常设专业04-1学校专业设置适业达到4个,记10分;近三年招生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每减少一个减5分。

?计划?常设企业生产发展需要,15 常设专业连续招生3专业学生名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04年以上,记5分,不符册及相关材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实用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实用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

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

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专业建设。

第八条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0•【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施行日期】199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废止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劳部发〔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是国家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我国技工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技工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技工教育的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首先,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应当包括学校的基本条件和硬件设施要求。

技工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实训场所等。

此外,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训设备和工具,以保障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其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向。

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应当与国家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明确学生的培养方向和就业方向,为学生提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养。

此外,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还应当包括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要求。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提高就业竞争力。

最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还应当包括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要求。

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和经费保障,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活动开展。

同时,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总的来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国技工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技工人才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够规范技工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技工教育的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国家能够加强对技工学校的标准制定和管理,推动技工教育的全面发展。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500人次以上。

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次。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约1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6.5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需求配有数量充足、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一体化教室、生产实习场所及产学研结合工作场所。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常设专业主要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各类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形成合理梯次,利用率高。

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达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不少于6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20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劳社部函[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专家评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等48所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等18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

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2.高级技工学校名单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1.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2.天津水运技工学校3.沧州设备安装技工学校4.唐山市机械技工学校5.邯郸交通技工学校6.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7.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8.国营五四一总厂技工学校9.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10.临汾市技工学校1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1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13.吉林省胜利技工学校14.哈尔滨市工程技术学校15.黑龙江机械制造技工学校16.南京江宁技工学校17.扬州煤炭烹饪技工学校18.建湖县技工学校19.澄西船舶修造厂技工学校20.浙江公路机械技工学校21.安徽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22.安徽省蚌埠机械技工学校23.芜湖河运技工学校24.安徽省宿州市技工学校25.马鞍山市技工学校26.江西机械电子技工学校27.江西工程技工学校28.吉安市技工学校29.山东省出版技工学校30.青岛海洋技术学校31.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技工学校32.济南市交通局技工学校33.漯河市技工学校34.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35.河南省舞阳冶金技工学校36.许昌市技工学校37.武汉市第一技术学校38.宜昌市工业技工学校39.襄樊内燃机车厂技工学校40.湖北黄冈劳动技工学校41.湖南机电技工学校42.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技工学校43.株洲技术学院44.江门市新会技工学校45.广东省工商技工学校46.广东省肇庆市第二技工学校47.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48.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名单高级技工学校名称原学校名称1.天津市公用高级技工学校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2.河北省邢台高级技工学校邢台市劳动技工学校3.晋城市高级技工学校晋城市技工学校4.永济电机厂高级技工学校铁道部永济电机厂技工学校5.安徽芜湖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安徽芜湖机械技工学校6.马鞍山市高级技工学校马鞍山市技工学校7.安徽省汽车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安徽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8.南平市闽北高级技工学校福建省闽北中等技术学校9.江西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轻工业技工学校10.滨州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博兴县技工学校11.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山东黄河技工学校12.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工学校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学校13.南阳高级技工学校南阳市第一技工学校14.黄石高级技工学校黄石市工业技工学校15.随州市高级技工学校随州市技工学校16.宜昌市高级技工学校宜昌市第三技工学校17.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高级技工学校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工学校18.重庆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重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技工院校标准

技工院校标准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劳部发[1997]238号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劳部发[1997]238号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劳部发[1997]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从1992年开始,各地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

几年来,已在全国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技工学校,有力地推动了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技工学校工作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对原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一、从1997年起,建立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具备条件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中第四、八、十三、二十八条,均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附件1)的评分办法,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并于开展评估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达到950分以上的学校评估报告、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劳动部。

劳动部将组织专家,采取抽查的方法对新申报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二、已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认定,并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劳动部将分批组织复评。

对经过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求其在一年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称号。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1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3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

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

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

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80种。

第十条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0%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7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44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7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44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7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44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人社部函[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7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44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现确定石家庄市机械技工学校等27所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天津水运技工学校等44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

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2.高级技工学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1. 石家庄市机械技工学校(河北省)2. 唐海县劳动技工学校(河北省)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二职业技术学校4. 阳泉煤矿技工学校(山西省)5. 乌兰察布市技工学校(内蒙古自治区)6. 大连艺才技工学校(辽宁省)7. 大兴安岭技工学校(黑龙江省)8. 浙江机电技工学校9. 长兴县技工学校(浙江省)10.海宁市技工学校(浙江省)11.福建中华职业技术学校12.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福建省)13.龙口市技工学校(山东省)14.江西省商务技工学校15.江西省化学工业技工学校16.吉安实验技工学校(江西省)17.湖北省创业技工学校18.洪湖市职业培训学院(湖北省)19.从化市技工学校(广东省)20.广东省揭阳市技工学校21.海南省三亚技工学校22.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技工学校(四川省)23.保山市技工学校(云南省)24.大理白族自治州技工学校(云南省)25.临沧市技工学校(云南省)26.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工人学校(甘肃省)27.阿勒泰地区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附件2:。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第一章办学方向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

在校生达到20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基础条件第五条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8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

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九条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导班子、.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关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思考与研究

关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思考与研究

关于《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思考与研究作者:赵新社来源:《职业·中旬》2010年第10期2007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订颁发了新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社部发[2007]2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劳社厅发[2007]16号)(以下简称《评估细则》)。

新《标准》和《评估细则》颁发实施三年来,各省(市、区)按照《标准》和《评估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007年11月,笔者参加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贯彻国家重点技校高级技校标准工作会”,此后参加过湖南省6所技工学校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在仔细研读《标准》《评估细则》以及参加评估的过程中,发现新《标准》和《评估细则》存在一些纰漏,为了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肤浅认识,与同行商榷,供学校及评估专家参考。

一、“师生比不高于1∶20”宜改为“师生比不低于1∶20”“生师比是指某特定的教育层次,在指定年份的学生人数与在同一年、同一教育层次工作的教师人数之比。

它表明在这一教育层次工作的教师,按平均计算,每人所担负教育学生的人数。

”其倒数即师生比。

《评估细则》06-1要求“教师队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师生比不高于1∶20,记10分。

”师生比不高于1∶20宜改为师生比不低于1∶20,或生师比不高于20。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对综合性本科大学生师比的要求是:生师比低于16为A级,生师比等于18时为C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要求(生师比高于18)的为D级。

生师比越高,说明每位教师所担负教育学生的人数越多,教师的教学任务越重、压力越大,难免疲于应付,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影响教师的身心健康;反之,生师比越低,则学校资源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影响学校办学效益。

劳动部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劳动部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劳 动要 闻

17 一
动 部 公 布 国 家 级 重 点 技 工 学 校 名 单
根 据劳 动部 《 关 于 开 展技 工学 校评估 工作 的
通 知 》 劳培 字 〔
1 9 9〕 1
郑 州铁 路 运输 技 工 学校
(
4 校 中原 石 油 技 工学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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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 新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5 河南 省 劳动厅 及 邮 电部 申报 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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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 出 日常巡 视监
察方 式 在检 查 企 业 时根 据 不 同类 型 的 企 业 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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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法 》

继续 完 善劳 动 法 规 体 系

一 是配 合 有关

察方 式 全面 开 展 劳动用工 年 审工作
《 劳 动法 》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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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
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6]5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专家评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等48所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天津市公用技工学校等18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

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2.高级技工学校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1.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
2.天津水运技工学校
3.沧州设备安装技工学校
4.唐山市机械技工学校
5.邯郸交通技工学校
6.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
7.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8.国营五四一总厂技工学校
9.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10.临汾市技工学校
1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1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13.吉林省胜利技工学校
14.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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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此标准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领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

在校生达到20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
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8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

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

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

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

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

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

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

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

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

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

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质量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学校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当地劳动者就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有良好的校风。

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无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得奖励并取得优秀名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开发的课件与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社会评价良好,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在当地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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