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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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控 制 机 制 不 足 以 约 束 其 自身 的 市 场 行 为 。
根 据 19 9 7年 5 月 1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颁 布 的《 6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f 发 [ 9 711 5 银 19 9
外 资 银 行 则 享 有 优 惠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 就 投 资 业 务 而 言 外 资 银 行 采 取 混 业 经 营 . 以 经 营 外 汇 投 资 、 可 保 险 , 券 、 托 基 金 业 务 ,内 资 商 业 银 行 则 受 到 分 业 证 信 经 营 的限制 : 一 些 中 间业 务 中 , 外 资银 行所 享 受 在 中 的 待 遇 也 有 很 大 差 异 非 国 民 待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本 币 业 务 上 , 家 对 此 在 资 产 规 模 、 营 条 件 服 务 对 象 国 经 对 外 资 银 行 做 出 _严 格 限 定 。 r 2外 资银 行 监管 法 规体 系 还 不完 善 。 、 首 先 体 现 在 ,《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对 外 资 银 行 的 中 监 管 未 做 出 特 别 的 法 律 规 定 ,使 外 资 银 行 专 门 立 法 在 《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缺 乏 必 要 的 基 本 法 依 据 。其 中 中 敷 , 商 业 银 行 法 》 《 例 》 互 关 系 不 够 明 确 , 律 《 与 条 相 法 舰 范 中 存 在 的漏 洞 体 现 在 对 外 资 银 行 J 管 的 业 务 范 i g
小 在 一 定 程 度 L取 决 于 我 国 监 管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 可
以预 言 .金 融市 场 的 全面 开放 将 对 我 国 外资 银行 监
管 体 系提 出新 的变 革要 求 :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探讨_郑大行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探讨_郑大行

同的营业执照:( !)甲级银行,享有全面的国民待遇; 将更注重从并表监管的角度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测。 ( 乙级银行, 禁止人民币零售业务, 不能经营国内居 ") ( 民储蓄存款和一定数额以下的定期存款业务; 丙级 #) 银行, 禁止从事人民币业务。在监管上, 首次进入国内 的主要应是乙级银行。然后在一定时限后,根据各级 银行在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水平和守法情况等方面的 评级,可以升格为更高一级的银行或降为下一级的银 行。 这样可以有效增强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 促 进外资银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金融市场服务。 二、 针对金融创新, 加强相关监管力度 目前,有一些外资银行利用金融创新来逃避管制 的情况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一方面对金融体系造成一 定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 它们可以凭借这些优势, 迅速 抢占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冲击。我 国现今对外资银行金融创新上的监管力度不足,对不 少金融新品种的监管还是一片空白,如何在现有的基 础上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对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 内银行业的平等竞争将起到很大的作用。笔者认为: 同时加强与外国银行母行、外国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 监管信息交流, 力争实现跨境监管, 即将一家银行的境 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管。母国监管当局 负责对资本充足性、 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 东道国 监管当局负责对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 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定期协商 交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银行监管的真空,使 得那些监管当局难以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 成的、 容易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的金融创新, 如电子银 行、离岸金融服务业务等,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的控制 下。 ( 二) 加大表外业务、 中间业务的监管力度 由于金融创新多为表外业务、 中间业务, 容易躲避 监管,而且外资银行这类业务占其总业务量很大的比 例’ 而 《 条例》 修改后允许外资银行由原先的进出口结 算业务扩大到国内结算业务,还可以经营目前中国暂 缺的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对此,我国应加大对外资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来新的风险 。
4 完善 外 资 银 行 市 场 退 出机 制 ,强 化 危 机 补 救 能 力 . 作 为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 场 退 出监 管 绝 不 仅 仅 市 是 个 消 极 被 动 的 事 后 处 理 过 程 ,而是 要 积 极 地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对
行 2 ; 另外 ,有 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7 家 外 国 银 行 在 华 设 立 了 家 3 1
二 、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 全 和 完 善 监 管 法 律体 系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我 国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加 快 出台 应
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 ,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 能 , 布 监 管 当局 的监 管 原 则和 监管 方法 , 加 了监 管 的 透 明 度 。 公 增
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3 针 对 金融 创 新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实 行 分级 监 管 .
2 对外 资银 行 的 跨 国 监 管 不 足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
17 1 家分 行。 中, 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 家 、 《 行破 产法 》 银 行 的 破 产 会 威 胁 到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至 会 影 响 其 获 7 银 , 甚
外 资法 人 银 行 为 2 家 , 准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的外 资 银 到 社 会 的 稳 定 。 定 的 法 律 应 该 严 格 界 定 外 资 银 行 问题 的 严 重 程 5 获 制 行机 构 数 量 为 5 家 。 0 1 2 0 年 末 , 资 银 行在 华 的 总 资 产 度 , 不 同 的 程 度 范 围 内 , 管 机 构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加 以 挽 救 或 0 2 0 年 0 6 外 在 监

试析开放体系下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一)

试析开放体系下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一)

试析开放体系下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一)论文摘要按照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年底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

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与抵抗风险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如何在高度自由化的背景下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监管,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金融自由化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与现实必要性(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1.属地管辖权。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条例和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

豍外资银行是跨国公司的特殊形式,东道国政府当然要对其进行监管,这也体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外国投资者默示同意论。

理性的投资人不可能无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便贸然进入他国地域内进行投资活动,所以进入东道国境内投资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已经对其投资成本与风险(包括可能因东道国行使属地管辖权而造成的损失)有了清醒的权衡,因而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已默示地同意了东道国政府对其及其投资的监督管理权。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实必要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尽管从法律上看是东道国法人,但外资银行本质上都是外来者。

这也就是说,尽管外资银行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可能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但其终究还是外资银行,其缺少主人翁的姿态去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获取利润是其开展业务的首要前提与动力,甚至是唯一的目的。

因而,我国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否则很可能造成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

另外,我国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外资银行的不利影响。

主要表现有:中资银行在中外银行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宏观调控由于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加大了难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结构调整也受到了外资银行的影响。

综上,为了有效的阻止外资银行的消极影响,使其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的金融事业做出独特的贡献,同时也为了保护中资金融机构,保障国内经济平稳健康地发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

对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

对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一、中新外资银行发展概况截至20XX年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229家代表处、33家独资银行、2家合资银行、2家独资财务公司、95家分行。

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

新加坡较早确立了金融立国政策和金融国际化战略,目前已成为成熟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

20XX年伦敦金融城政府发布的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显示,新加坡成为全球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

截至20XX年5月,新加坡共有105家外资银行,其中全面银行24家,批发银行37家,离岸银行44家。

二、中新外资银行监管的比较(一)立法结构和立法模式 1.相同之处:(1)中新均缺少一部统一外资银行基本法,两国立法散见于相关各种法律、法规。

新加坡主要有《银行法》《外汇管理法》《金融管理局法》及《新加坡规定银行之执照核发及规章之条例》等;中国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2)存在既适用于本国银行,又适用于外资银行的单项立法。

2.不同之处:(1)立法体系完备程度不同。

新加坡已基本形成外资银行监管框架;中国相关立法起于改革开放后,远不完备。

(2)立法协调程度不同。

新加坡较早推行门户开放政策,无专门外资银行立法,外资内资银行基本一视同仁。

而中国银行监管法内外有别,中资银行由《商业银行法》调整,而外资银行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调整,一是法律等级过低,二是内容繁杂、稳定性差,无法适应全面开放要求,未能体现国际规则应有监管框架,法律之间衔接性差,且多有空白,操作性不强,适用不明确。

(二)外资银行体系1.相同点:(1)两国均许可外资银行设立合资银行、独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

(2)在两国注册的合资银行和独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

2.不同点:银行类型不同。

新加坡商业银行分三类:全能型银行(QualifyingFullBank)、限制性银行(RestrictedBank)、离岸银行(OffshoreBank),业务范围依次缩小。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必要的。

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金融机构,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与本土银行不同的风险。

其资本规模、风险管理体系以及运营策略可能与国内银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行特殊监管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有益的。

这种监管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其业务行为,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应注意平衡。

监管机构在进行风险性监管时,应该考虑到外资银行的特殊性,避免对其过度监管,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限制。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松懈,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总的来说,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一项必要且有益的措施。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提高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同时,监管机构应注意平衡,合理把握监管力度,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银行在国内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外资银行由于其多国经营特点以及规模较大,可能面临的风险相对复杂和多样化。

监管机构通过要求外资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这样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对风险的发生和扩大进行有效控制,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

外资银行的进入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然而,外资银行也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

通过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监管机构可以确保其合规经营,规范其业务行为,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不当行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谈西方的银行监管对我国监管体系的启示

浅谈西方的银行监管对我国监管体系的启示

浅谈西方的银行监管对我国监管体系的启示关于浅谈西方的银行监管对我国监管体系的启示的论文报告一、西方银行监管体系概述二、西方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1. 建立风险管理意识2. 保证监管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3. 制订完备的监管规章制度4.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和合作5. 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案例分析1. 美国次贷危机2. 英国巨额罚款案3. 瑞士银行养老基金丑闻4. 德国多家银行涉嫌洗钱丑闻5. 美国金融巨头司法诉讼四、结论一、西方银行监管体系概述目前,西方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建立完善。

监管的主体通常由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通过制定监管规章制度、开展监管检查、发布监管规定等方式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西方银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支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西方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1. 建立风险管理意识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稳定。

因此,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各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2. 保证监管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起清晰的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避免政府部门干预和干扰监管工作。

3. 制订完备的监管规章制度银行监管规章制度是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规范银行的行为和管理,避免各种风险和问题。

我国应当在制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下大力气,促进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4.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和合作银行作为国际化的企业,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挑战和威胁。

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需要相互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同时也可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发展空间。

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关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姓名:李璐媚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贸易学指导教师:薛宝龙2002.12.1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我国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后,外资银行的引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他们不仅为我们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也带来了先进的经营技术和创新产品。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已经有190家外资银行进入我国。

2001年11月,我国已经成功的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其入世时的相关承诺也必将逐一履行,这无疑又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得到加深。

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中国的金融环境更加复杂,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成为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

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

基于此,本文着重研究了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

_卜≤本文拱分六章.7’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外资银行及对其监管的含义,以及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并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改革开放的需要两方面论述了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章以时间为序介绍了有代表性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

f外资银行监管的思想是随着政府管制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理论的主要焦点是围绕着监管的成本和效果,经历了上世纪二战后的严格监管、70年代末以来的放松监管和90年代以来的有效监管等三个阶段。

,£第三章就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状做出了分析。

本章简要介绍了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五个阶段及引进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并概要介绍了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吸取国际经验,本章介绍了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主要特色,并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期会对我国有借鉴作用。

第五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入世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以及我国相关的入世承诺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造成的影响。

找出了现阶段我国对咋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闷题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内容摘要第六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外资银行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试论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正文)

试论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正文)

1 前言自1979年日本进出口银行首先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国银行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首先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来,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看出,引进外资银行是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成绩之一。

但是,外资银行的引入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东道国的金融深化、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从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零售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全面实行国民待遇。

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势必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和全面扩展,在推动国内银行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促使国内银行业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这对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概述2.1 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具体来说,我国的外资银行包括: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三款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等,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行探讨。

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据监管法规,以相应的方式对外资银行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禹芳李娜,2007)因此,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应该包括静态的监管法律法规和动态的监管行为两个方面。

静态的监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某一国内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还应包括涉及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

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

外资银行监管对比及启发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外资银行监管成为热门话题。

外资银行监管是指对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在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为外资银行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指导,保障外资银行在中国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对比外资银行监管及启示出发,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热点问题,旨在为如何加强监管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差异与国内银行监管不同,外资银行监管存在差异。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外资银行需要符合本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向中国银监会提供详细申请文件和业务计划书。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有些不同。

中国银监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银行部门和外资银行监管指导委员会加强外资银行监管。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外资银行在中国存在不同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也存在不同的职能分工,外资银行的战略和发展方向均需要对其监管体系做出适应性调整。

二、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财政部、州银行监管机构等是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

美国对银行的监管较为细致,特别是对大型跨国银行的监管。

在监管银行时,美国注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其中,信息披露是与外资银行相关的,美国实行高度透明的银行监管。

银行在公开财务报告时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警报等风险信息。

外资银行在不同的国家市场经营,需要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外资银行监管应加强的方向外资银行监管方面需要继续加强。

首先,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准入程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因素逐渐显现。

银监机构需要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预警和处理风险,确保银行不会发生重大风险。

其次,加强对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可以让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浅析外资银行法律监管

浅析外资银行法律监管

浅析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一、导论“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

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

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

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浅析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

浅析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

浅析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迅速开展,外资银行大量涌入,这对我国央行监管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借鉴国外经验教训,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必须逐步缩小我国金融监管观念、标准和手段等方面与巴塞尔核心原那么的差距,尽快提高我国央行的监管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开展,1994年底,约有在华外资银行〔不包括财务公司〕已有166家,外国银行分行154家,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国独资银行5家;2000年末,仅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就到达了53家,其中澳新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江银行、德意志银行等6家外资银行新驻浦东,外资银行开展之快,可见一斑。

中国参加世贸组织后,将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这对强化央行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针对经济全球化而进行的开放监控的意识中国过去的金融体系〔主要指银行体系〕是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体系,整个金融效劳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与这种封闭的银行体系相适应的宏观金融监控体制习惯于封闭经济也是正常的。

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效劳市场正处在从封闭型走向开放的初期,金融监管者短期内很难树立起针对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而带来的风险的应有的警惕意识。

现在外资银行要进来,金融监管当局首先必须实现意识的转变或者说思维方式的转变,才能适应这种任务和环境的改变。

可以说,现实中银行监管部门的开放监控意识的冷淡是银行监管滞后的最大问题。

〔二〕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中没有专门成立对开放式金融进行监管的业务部门或机构目前中央银行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的,对市场准入,业务、风险监督以及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打破了对一个法人机构的监管权力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的格局,实现了本币业务与外币业务,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并表监管,有利于分清责任和义务。

但是由于管理的面过于宽泛,而监管主体的知识、信息等往往难于深入下去,在银行国际化经营后,国际金融的技术性往往要求更高,此时,需要一个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统一行使对外资银行专门成立国际化监管司,可能更具有业务范围上的针对性,研究和解决问题能更透彻。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制的思考

分 行 1 7 , 下 设 支 行 1 家 , 注 册 5家 1 法 人 机 构 1 家 , 下 设 分 支 及 附 属 机 5 构8 家)。 近 几年 来 ,外 资银 行 在 我 国呈 现 出 良好 的发 展 势 头 。 特 别 在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以 后 , 外 资 银 行 抓 住 我 国 将 于 2 0 年 底 向外 资 完 全 开 放 银 行 业 市 O6 场 、取 消 对 外 资 银 行 经 营 区 域 、业 务 和 客 户 限 制 这 一 难 得 的机 遇 ,纷 纷 涌入 我 国 , “抢 滩 登 陆 ”我 国 的 金 融 市 场 。截 止  ̄ 2 0 年 1 月 底 , l0 4 O J 共 有 1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6 家 外 资银 9 2 行 在 我 国 设 立 了 2 4 营 业 性 机 0家 构 , 外 资 银 行 类 机 构 设 立 了2 3 2 家 代 表 处 ,在 华 外 资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6 9 美 元 。 它 们 不 仅 增 加 了 营 业 5亿 机 构 的 网 点 ,而 且还 不 断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尤 其 随着 我 国 对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经 营 人 民 币业 务 的 逐 步 放 开 ,一 方 面 大 力 拓 展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并 结 合 自身优 势 发 展 有 特 色 的 业 务 ; 另 方面 积 极 探 索 新 的营 销 方 式 ,扩 大 客 户 服 务 面 。 外 资 银 行 已 经 成 为 我 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 并 将 在 我 国 今 后 金 融 业 发展 以及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过 程 中 占据 重要 的 地位 。 由于银 行 监 管 学 说 的 推 动 以及 多 年 来 金 融 发 展 与 改革 实 践 经 验 的 总 结 ,我 国 已经 逐 步 认 识 到 外 资 银

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思考

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思考

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思考本文介绍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不同阶段的历史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针对WTO的承诺,提出在开放条件下如何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标签: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5周年。

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我国将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据此,银行业将迎来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时代,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以及公众的投资安全,是一个发展机遇。

但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资银行的进入也应该有一定限制,而不是放任其与国内银行展开竞争。

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从而正确应对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1.关于“外资银行”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是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是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分行;四是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2.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一国的监管当局对拟设立的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是各国对外资银行进入的资格要求和其他限制,是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市场都有控制,只是控制程度不同。

外资银行监管中国民待遇之我见

外资银行监管中国民待遇之我见

外资银行监管中国民待遇之我见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走向全球化,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监管和待遇问题也成为了一项重要议题。

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为中国市场注入新的资金和技术,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但是如何平衡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发展与监管,成为了一个需要反复思考的问题。

首先,针对外资银行得到优惠待遇的质疑,我认为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定位相对较高,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完全没有受到监管。

事实上,外资银行在中国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例如对于海外投资规定和外汇管理规定等等。

此外,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也需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能力,甚至还需要遵守一些对中国本土银行并没有要求的监管要求。

因此,相对于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并没有得到太多的优惠,他们所享受的待遇是符合市场运作规则的。

其次,对于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平衡问题,我认为监管应该采取一些在市场规则下公平公正的措施。

首先,对于外资银行来说,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开展业务的平台和便利,例如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推动跨境汇款和投资等等,以助力其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

此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探究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在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上的差异,引导国内银行更好地参与国际化竞争,提升其对外开放程度和经营能力。

最后,我认为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于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发展非常重要。

不仅需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还需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力度,在其进入中国市场前尽可能地了解其企业文化、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等方面的情况,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为其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同时,也需要在市场化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对外资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并在其风险管理和经营问题上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质量和稳定性。

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内银行还是外资银行,我们都应该在市场化的原则下进行规范和监管,使之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健康、长期的发展。

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
吴怀国
【期刊名称】《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6
【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引进一大批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将有更快的发展,面对这种形势,切实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成为中央银行既紧迫又艰巨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就外资银行国际监管出现的四种趋势,总结出我国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四点启示,阐述了对外资监管必须坚持“国民待遇为主,辅之以对等互惠”的监管原则,监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其他风险管理四个方面,监管手段应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国际合作监管为主。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吴怀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红安支行,湖北红安438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1.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J], 邓静
2.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思考 [J], 何文虎;赵巍德
3.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J], 周恩桓
4.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J], 尹雪英
5.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研究 [J], 黎文鹏;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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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理性思考论文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思考论文摘要: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该怎样运作,国家应该怎样对外资银行实施更有效的监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从1979年日本输出人银行首先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2006年末,共有个19国家和地区的68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 170家分行,24家支行,法人机构24家。

外资银行在华的繁荣反应了社会的发展,全球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有利于信用消费的进一步普及,推动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素质,但是,居安还得思危,外资银行在华投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国家对外资银行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奉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相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主管部门,银监会是银行监管部门。

这样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相分离的机制以及相应监管法律规定的监管体制看似合理,却隐患重重。

1,监管的立法层次不高、体系混乱《商业银行法》作为调整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外资银行的准人问题做出规定,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是以《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为基础,以一系列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公告等构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它更像是政策性规定,不够稳定,而且在实践中缺乏像《商业银行法》那样的一系列配套系统的解释性规定。

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

除分行规定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要达到200亿美元、而其他金融机构是100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

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

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对外资银行违法、违规经营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体现出跨国性,尤其是外资银行分行在我国违法、违规后,其母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彼此之问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都没有在法律上界定。

同时,我国现行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银行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较为混乱,而且各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缺少统一的调整和规范。

此外,我国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行使监管职责,但在另一方面,我国又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

在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监管机构分立而又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外资银行的部分业务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形成监管真空,从而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安全。

2,监管手段滞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了以重行政监管措施的传统,这些监管手段在对新时期的外资银行监管中就特别不适应,尚未发展起一套适应国际性的监管技术和监管制度体系。

自从加入WTO以后,要求监管工作的透明规范, 有法可依。

旧的监管手段不能使用,新的监管手段又不能很快到位,这样,就会出现监管手段匮乏,导致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空乏乏力,缺少针对性。

而监管方式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管理阶段。

从实施监管的地点来看,实践中侧重于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由监管机关定期不定期地派员直接到金融机构调查。

监管方式过于单一,在外资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方面更加明显的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

在监管内容上,合规性监管本身尽管重要,但随着现在银行业的发展和风险的急剧增加,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重视和转变对银行的风险管理。

可以说,目前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对将来外资银行运用大量的金融衍生物、新的金融工具进行投机而带来的种种风险是无济于事的。

3市场准入环节的监管空白我国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其申请应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但是,我国在监管实践中尚未就如何评价母国监管制度设定标准,从而大大削弱了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能造成潜在母国风险向我国转嫁。

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负而影响。

同时,我国在实际核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时较为看重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

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丁2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但是,跨国银行资力的强弱与经济效益的好坏并不总成正比,以单一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基金标准来衡量跨国银行的资质难以达到理想的遴选目的。

此外,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人还存在国别来源不尽合理,地域分布过于集中等问题。

4,市场运行环节的监管缺失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基本上处于合规性监管为主的阶段,并且主耍采取利率管制和信贷规模管制两种方式,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预防性监管内容有很大差别,虽然有些国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大都不很全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资本充足率缺乏日常监管和合理衡量。

第一,尽管银监会保留了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可能,但未明确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具体判断标准。

从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力,第二,这一规定没有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分类的要求。

对资本的组成、分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计算做出明确说明,不利于与母国监管当局合作。

其次,单纯比率监管无法正确评判流动性。

我国规定。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由于各外资银行都大量参与地区,国内和国际资金市场的活动。

其流动性不仅与自身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比率有关。

还与银行间的相互依赖程度相关。

因此,对外资银行单纯的比率监管并不能正确衡量其流动性,也不能保证其真正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5,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与交流母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统一监管有明显的优势,因为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无法控制外国母行及其他国家行的经营行为,而跨国银行总部所在母国却有权通过对银行总部的监管,实现对该行整体动作的控制。

母国之所以现在无法很好地实现对跨国银行的全而有效的控制,主要是由于获得海外机构的运作信息不足,我国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事实上处于从属的地位。

因此,目前我国缺乏与母国监管机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的机制,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建议1,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效力清晰、分工明确、体系协调应是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和法规的首要目标和根本任务。

第一,应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的合理分工原则,并针对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以规定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和健全内部的监管制度。

加快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监管细则和处罚细则,使之系统化和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系列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使对外资银行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银行业监管当中的绝对法律效力,重塑其在所有法律和非法律形式当中的核心地位。

尽量减少过多的非法律形式的文件下放致使规定的冲突的情况的再次出现。

2,改进监管内容、方式与手段第一,在监管内容上,建立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新的监管内容体系,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转变。

第二,在监管方式上,建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査力度,并可以就非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业务风险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

第三,在监管手段和技术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从以行政性手段为主转变为法律性手段为主的监管。

从以定性分析的监管方法为主转变为以定量分析监管方法为主。

前者是适应加入WTO后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后者是实现从合规性监管为主到风险监管为主的转变需要。

实际上,只要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3,变通市场准入监管方法在市场准入监管中,我们应结合巴塞尔协议和国外经验,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条件方而的规定、采取投资母国与我国(东道国)双重认同的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利用市场准入制度以我国的经济国情为基础调整外资银行进入的方向。

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国家的风险情况,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一般标准的基础上设置附属条款,包括对高风险机构各类申请提出附加申请材料,设置附加准人条件等,限制高风险机构的进入以及业务活动,二是本着均衡分散的原则调整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为设立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外资银行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三是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的信息沟通,保证监管信息来源的充分性,扩大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外延,四是对国家风险和母国监管体制进行系统研究,跟踪和分析母国宏观经济、外汇政策和国家风险。

4,加大市场运行环节中的监管力度早在2003年8月22,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就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面的内容。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再次重申了“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针对我国采用的现场监管较多,合规性监管较多的现状,应将监管方式改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

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确立的是以合规性监管方式为本的框架,而合规性监管只能预防部分风险,一家银行即使合规经营也可能破产。

因此应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结合,将监管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风险性为本监管方式是为了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检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预防转变,因此风险监管更应作为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方式。

5,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的机制跨国银行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大型化,相比之下各国政府的监管机构越来越小,小政府、大银行将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真正有效的跨国银行的监管是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联手合作,共同担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也是实现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监管的重要保证。

《巴塞尔协议》的系列文件多次强调跨国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密切合作,强调跨国银行合并监管的四大原则,充分性原则,合并监管原则,母国监管为主原则和并表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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