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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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当前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省局对2006年下发的《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开具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等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类。

第二章发票领购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各类发票分别适用于以下纳税人:(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

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二)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

(三)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不能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其他个体工商业户确实需要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鲁国税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制度,促进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附总局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办税公开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2.《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二OO七年四月三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税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推行办税公开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推行办税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管理特点和服务需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第二阶段上线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ITS系统第二阶段功能将于12月31日12:00正式对纳税人开放。

上线的ITS系统相关功能有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二、纳税人在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9日——结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党发﹝2005﹞52号【发文日期】2005-10-28【实施时间】2005-10-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山东省税务学校党委、局内各党支部: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局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巡视工作力度,保证巡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上级有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工作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

2、总结交流加强全省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讨论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确定巡视工作重点;必要时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4、对全省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根据需要约请省局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共同研究相关问题。

6、研究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办法 1、联席会议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巡视办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3、联席会议成员为分管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巡视组长参加。

4、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鲁国税函[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加强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省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六日山东国税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范1、会议前应检查各会议室电源、灯光、麦克风、音箱、调音台等会议设施,并监测网络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网络大量包丢失现象。

在正式会议开始前要求一切准备就绪,防止开会时出现技术问题。

2、各地打开终端及MCU进行调试,接好相应的线缆,开机,查看设备是否自检,线缆是否正确连接,建立从会议,建立从会议时应注意会议名称。

3、如果MCU出现故障,在召开全国或全省会议时,为保障会议,可直接通过省局MCU参加会议,此时需要将终端直接注册到省局GK服务器76.16.23.228,可以使用遥控器或PC控制台两种方法更改GK服务器地址。

4、所有视频会议带宽一律定为768K带宽标准。

5、分会场不发言时应主动关闭本端麦克风,避免产生杂音,影响会议音频效果,扰乱会场秩序,省局中心会场也要通过MCU全盘统筹静音,以保证会议效果。

6、主会场操作人员在会议进行时,应首先在MCU上将省局会场锁定主席权限并进行广播,再对所要进行通话的分会场进行点名发言。

7、在会议进行中,不要频繁遥控摄像机,影响视频质量,如果需要给发言者特写镜头,各分会场操作或管理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对活动摄像头进行方位预置,以方便开会时对不同发言者的视频选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内外部网站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2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内外部网站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2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内外部网站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鲁国税发[2005]12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内外部网站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20号2005年9月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门户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局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及管理工作,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要求,并不断加强对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加强网站信息安全和技术安全管理,确保了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行,较好地发挥了国税网站综合办公平台和纳税服务平台的作用。

各市国税局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主要依靠自身技术人员和力量,大力推进网站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国税网站在政务公开、综合办公、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但是,各地在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高,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没有很好地反映税收工作特色;有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有一些安全隐患;有的栏目内容更新不够及时,宣传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

为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网站建设,加强网站管理,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内外部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加强国税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纳税环境的一件大事,也是国税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7日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4]50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4〕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大力依托互联网络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应用成效显著。

但由于税收信息化发展水平及税收业务管理需求不同,各地网上办税系统的业务功能、技术实现、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等方面仍然参差不齐。

为规范各地网上办税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全面提升网上办税系统技术保障能力,税务总局制定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并就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高度重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

网上办税系统和纳税人密切
相关,确保网上办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8.10•【字号】鲁国税发[1995]151号•【施行日期】199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1995]151号1995年8月10日)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山东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新形势,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省国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目前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重要方面分类进行了比较系统、科学和全面的阐述,是全省国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范性制度。

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规程》的贯彻执行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提高对贯彻《规程》意义的认识。

《规程》是一个系统、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文件,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具有规范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对于指导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应重视对《规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本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搞好培训辅导。

各地应于接到《规程》后认真组织好学习和培训辅导工作,提高国税系统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政策业务水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及时反馈信息,随着《规程》的贯彻实施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各地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提出建议,以利于改进工作。

四、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应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2023年度税务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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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税务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2.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3.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A.试行年B.推进年C.提升年D.见效年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5.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A.每年B.两年C.三年D.五年7.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8.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9.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10.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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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全面实现“全程网上办”。

各地国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在山东省国税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的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山东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山东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结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鲁国税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3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不仅来华投资的跨国纳税人越来越多,而且到境外谋求发展的国内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使我们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税收情报交换不仅是我国与其他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也是强化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为此,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并切实发挥情报交换对核查跨国偷、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规程》对具体组织实施情报交换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和文书,面对越来越频繁交换的业务量,省局近期将举办一期《规程》培训班,并将其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因此,各市要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注意总结以前年度的工作,充分利用协定,抓好当地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提高对国际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规范情报交换工作。

鉴于情报交换要遵守外事工作保密性的要求和总局已将该工作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各市应积极配合我省今年的三项改革,按总局通知和《规程》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的岗位,并选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人担负起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视频会议管理规定

视频会议管理规定

视频会议管理规定推荐文章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热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热度: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热度: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热度:工作总结个人【2100】字热度:为充分发挥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视频会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视频会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加强税务视频会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税务专网建立的总局——省国地税局——地市国地税局之间互联互通的即时通讯平台。

第三条税务视频会议适用于总局对系统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总局对系统转播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总局各司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各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

第四条为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会议、培训,凡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一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实施。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

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由办公厅(室)、信息(计算)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技术、会务保障。

第六条总局机关税务会议系统由办公厅、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分工负责。

(一)办公厅组织视频会议制度建设;对各司提出的税务视频会议需求提出意见;对总局组织的全国性视频会议提出主、分会场布置方案(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代表人数),并提前通知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及后勤服务准备工作。

(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主会场主席台、灯光、音像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视频会议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会务保障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主控设备等技术设施的管理维护;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和数据存贮、归档;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知通告、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汇编》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知通告、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汇编》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知通告、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知通告、操作指南及常
见问题汇编》的通知
为更好的满足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需求,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熟悉掌握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操作方法,我们对2020年以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知通告、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按照最新的操作功能进行了修订,现已汇编成册。

《汇编》为pdf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6个通知通告、28 个操作指南、27期共173个常见问题解答,供您在网上办税缴费时查阅。

纳税人、缴费人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我们已安排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暂停部分应用系统使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暂停部分应用系统使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暂停部分应用系统使
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暂停部分应用系统使用
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保障涉税业务系统稳定运行,提高访问速度,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定于2020年7月17日晚调整优化省局数据中心网络。

调整期间将影响部分涉税业务系统正常访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影响范围
2020年7月17日(周五)晚19:00至22:00。

在此期间,涉及办税服务厅前台、互联网办税相关系统会有短时中断。

二、影响业务范围
(一)影响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办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银行端缴纳社保费、自助办税终端、车购税委托缴纳系统等互联网应用。

(二)影响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发票信息上传业务、电
子发票信息上传业务、发票网上认证业务、发票的选择确认平台和发票查验平台相关业务及移动开票开具业务。

三、不受影响的业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在限额内正常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7日。

税务会务管理制度

税务会务管理制度

税务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机关会务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机关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会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税机关内的所有会务管理工作,包括各级纳税机关内部会议、对外会议等。

第三条税务机关的会议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的宗旨,坚持拒腐防变,不断夯实会务管理基础,完善会务管理机制,加强会务管理技术保障,促进税务机关会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税务机关会议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服务纳税人的原则,确保会议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纳税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保障会议的高效率、高质量、高标准,会议期间要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准确传达。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纳税机关内部会议的召开,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依据工作需要、程序的安排进行。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应制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主题、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并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的召开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会议召开前,应确定会议主持人、记录人、时间管理人员,并对会议议程和材料进行充分准备。

第九条会议召开前,应确保会议场所及设备的完好,确保会议的进行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第三章会议的参与第十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议的主题和议程确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或提出其他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确保会议期间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外传。

第四章会议的决议第十三条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会议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四条会议决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确保决议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第五章会议的管理第十六条会议的秩序、纪律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会议的记录由会议记录人负责,要准确记录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决议结果等,以保证会议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税务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加强税务会议室的管理,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确保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会议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提前预约、高效使用、保障重点”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税务系统各级单位会议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权责划分1. 会议室管理部门: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及会议服务工作。

2. 会议申请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前申请会议室,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参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爱护会议室设施,配合会议服务工作。

四、会议室分类根据会议室规模、设施及功能,将会议室分为以下几类:1. 主要会议室:用于召开全局性、重要性的会议。

2. 普通会议室:用于召开部门性、一般性会议。

3. 临时会议室:用于召开临时性、小型会议。

五、会议时间安排1. 会议时间分为工作日和节假日两个时段。

2. 工作日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 节假日时段: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六、会议保密规定1. 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 会议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会议资料的完整性。

3. 严禁在会议室内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录音、录像、拍照等活动。

七、会议纪律1.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2. 会议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3.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离场、喧哗、交头接耳。

4. 严禁在会议室内吸烟、饮酒、吃零食等不文明行为。

八、其他1.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国税务系统各级单位会议室管理部门。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 会议流程一、会议申请1. 会议申请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会议室管理部门提交会议申请。

2. 会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参会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所需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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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6﹞154号
【发文日期】2006-06-06
【实施时间】2006-06-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省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省局制订了《山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六年六月六日
山东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省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
称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提高会议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我省国税专网建立的省国税局--市国税局之间互联互通的即时通讯平台,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划建设的全国税务视频会议系统的二级视频会议管理中心及二、三级视频会议会场。

?
第三条 视频会议适用于参加总局、省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参加总局对国税系统转播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参加总局各司局、省局各处室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

第四条 为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各级国税机关组织会议、培训,凡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可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实施。

?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

?
第六条 省局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由办公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管理、技术、会务保障。

?
(一)办公室组织视频会议制度建设;对各处室提出的视频会议需求提出意见;对参加总局组织的全国性视频会议提出分会场布置方案(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代表人数);对省局组织的全省国税视频会议提出主、分会场布置方案(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代表人数);其它会议的组织、会场的布置等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自行确定(包括会标、领导桌签及代表人数),并提前通知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及后勤服务准备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主控设备等技术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
(三)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主会场主席台、灯光、音像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和数据存贮、归档;负责视频会议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会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加强视频会议的组织协调。

省局各处室组织视频会议、培训,原则上年初应列入省局会议、培训计划。

凡会议类通知应会签并抄送办公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凡教育培训类通知还应会签并抄送教育处。

对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会议、培训,在按规定报批后,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视频会议会场应保持良好秩序,环境整洁,桌椅等设施摆放有序,参会人员着装整齐,不得随意走动、交谈。

?
第九条 切实做好视频会议的保障工作。

?
(一)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山东国税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在每次召开视频会议时,需要提前1天进行视频会议系统联调,各分会场至少需要2名会议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和会议管理,该岗位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各分会场应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麦克风。

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汇报。

?
(四)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

?
(五)会议期间,各市级分会场只将参加此次会议的终端节点加入会议,其他无关终端节点不许加入会议。

(六)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不得操作与视频会议有关的设备。

(七)会议期间,各地终端未经主会场允许严禁擅自断开会议,结束会议应由主会场来统一中断会议连接。

会议结束后,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第十条 视频会议系统具有录像功能,若需要对视频会议进行全程录像,要提前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录制的内容从系统中导出。

第十一条 做好视频会议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未经会议、培训主办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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