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广州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操作手册

附件
广州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平台
操作手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一、打开网上立案登录平台
二、申请人注册账号
1、阅读风险提示
2、填写申请人注册信息
3、登录账号,进入网上立案申请
三、进入网上立案欢迎页面,详细阅读操作说明后,点击“申请立案”
四、选择提交立案的法院
五、阅读选择提交立案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广州中院为例)
六、选择案件类型
七、填写案件基本信息
1、一审案件(如果选择一审案件,填写以下信息)
2、执行案件(如果选择执行案件,填写以下信息)
八、填写当事人信息
1、选择当事人诉讼地位
2、填写当事人信息
3、填写代理人信息(如无代理人,可跳过)
4、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
九、上传诉讼材料
1、上传诉讼材料(如果选择一审案件,填写以下信息)
2、上传诉讼材料(如果选择执行案件,填写以下信息)
-11-
十、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
1、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点击“提交法院”
2、确定提交
十一、系统提示资料提交成功,等待法院审核
-12-。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办公已经成为各个行业的常态。

在司法领域,网上立案工作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为了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流程、保障司法公正、提高立案效率,制定网上立案工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立案条件、操作流程、安全保障等方面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规范。

二、立案条件1. 申请主体条件网上立案申请主体应为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网上立案申请。

2. 网上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适用于简单、信息完备、争议明确的民事、行政、经济纠纷等案件。

(2)案件金额:适用于金额较小、争议较明确的案件。

金额较大或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应当采取传统方式进行立案。

(3)线下无法办理:适用于办理线下立案存在困难或不便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不在同一个地区。

三、操作流程1. 登录系统网上立案申请人需先登录相关系统,通过身份验证和授权,获得立案申请权限。

2. 选择立案类型申请人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立案类型。

系统应提供详细的立案类型说明和案件材料要求,以便申请人正确选择和准备相关材料。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系统提示,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表格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等,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4. 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人根据立案类型和系统要求,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电子方式上传至系统中。

系统应支持常见的文件格式,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大小和数量限制。

5. 缴纳立案费用申请人根据案件类型和金额,缴纳相应的立案费用。

系统应提供在线支付功能,并生成缴费凭证。

6. 审核与补正立案申请提交后,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其他问题,法院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给予相应的时间。

7. 立案决定审核通过后,法院将作出立案决定,并生成立案号。

立案号应作为案件的唯一标识,在后续办理过程中使用。

四、安全保障1. 数据加密在网上立案工作中,法院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

广州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指南一、诉状书写要求:诉状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等黑色笔书写或打印,签名要用黑色钢笔、签字笔。

不能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二份,每增加一个被告就多提交一份起诉状。

(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

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及网上打印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是企业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是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4、以上提交一份给法院就行了。

广州市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方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首层电话:28358000广东省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地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海珠区南田路563号909房)电话:84238377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材料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等。

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2.离婚纠纷案件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和户口本。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穗中法〔2024〕13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中法〔2024〕135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1.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调查、接管、评估、处置、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优化破产审判流程,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二、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3.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广州中院公告栏张贴、广州中院法律文书公布网络平台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指引第3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案例。

这批案例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主题,涉及全省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包括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快审、移动微法院应用等内容,涵盖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据了解,去年1月起,广东法院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至今年第一季度,试点的广州、深圳等地法院诉前委派化解各类纠纷9.6万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共结案45.9万件,适用率提升了33个百分点,结案周期缩短一半。

全省法院已初步形成审判执行全领域、多层级繁简分流格局。

据悉,广东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激发创新活力,去年以来先后以“多元解纷”“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为主题发布了2批共13个案例。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目录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准施策激活诉讼程序整体效能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措并举打好提升司法效能组合拳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5.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五项改革助推审判执行全领域快慢分道6.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推行行政审判速裁改革高效化解行政争议7.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速裁改革8.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争端化解新引擎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推进在线司法确认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型10.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助力在线庭审提速增效1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构建规范化、信息化、多样化繁简分流格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诉讼模式,推行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送达一体化,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问答正文涉外诉讼程序指引01.互联网企业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

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02.除诉讼外,互联网企业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规范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03.互联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能否书面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第三章第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四章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第五章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六章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第七章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第八章保全申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第九章督促程序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十章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诉讼管辖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秉持诚信、公正、
高效的原则,开展网上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预诉咨询工作,当事人可以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网上咨询。

第四条当事人通过网上咨询提出具体的申请和问题后,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反馈信息后,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将清晰、有针对性的解答。

第五条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的专业申请和提交的证据。

第六条当事人应按依法准备有关申请及所需材料,人民法院应按申请主动受理,及
时准确作出书面回应,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开展网上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第十条根据申请提示,人民法院须签订诉讼协议书,定期向当事人发出答辩通知、
宣判文书等要求;如当事人拒绝或无法联系,可采取明文替代手段,作出适当宣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民事执行开展网上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提出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受理,并按要求
准确安排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活动有关行为,当事人根据本规则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08•【字号】粤高法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5]2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公开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根据我省法院执行工作需要,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对涉及执行案件当事人权益的十七项内容予以公开。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00五年七月八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但下列事项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执行工作秘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电子触摸屏或互联网站查询有关执行工作的公共信息。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已经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公开执行信息,尚不具备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执行公开的电子信息化。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范性文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

根据发布会安排,由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的内容。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着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但两个规则没有对诉讼平台、调解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保障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就是要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法院一窗通办经验

法院一窗通办经验

法院一窗通办经验高效便捷的法院一窗通办服务,是改善当今法院受理业务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司法服务提升的关键技术。

本文将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论述法院一窗通办的实施历程、环境建设和办理效果。

一是法院一窗通办的实施历程。

201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一窗通办平台,全面实施一窗通办服务,使法院的受理和审理业务更加高效便捷,改善以往司法服务现状,提升法院的受理效率。

一窗通办服务下设“电子受理”、“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协调”、“网上裁定”等模块,针对各类案件受理审执行,进行“一案一站”的全流程处理,有效提高司法服务效率。

二是法院一窗通办的环境建设。

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法院一窗通办面临着诸多技术挑战。

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层面上建立了全面的技术环境,并配备了专业的IT部门,开发、应用相关的系统,如最高法院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等,建立法院司法信息化针对性规范,以保证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另外,法院一窗通办还需要安装大量的设备和软件,如摄像头、传真机、打印机、多媒体设备、信息采集终端等,以及办公自动化软件、流程管理软件等,从而满足法院各项办公及案件审理的需要。

三是法院一窗通办的办理效果。

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窗通办平台已经成熟,从受理到审理全程在线化运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法院一窗通办服务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

仅2015至2020年度,网上立案案件已超过50万件,受理效率提高了30%以上;网上开庭案件已超过20万件,审理效率提高了50%以上;网上裁定案件已超过3万件,裁判速度提高了20%以上;网上协调案件已超过4万件,协调成功率达到77.5%以上。

总之,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法院一窗通办的现状日趋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的服务中,法院还将不断完善技术环境、推进司法服务平台的建设,努力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效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法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为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登记立案服务。

本规定所称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第二条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第一审民事、商事起诉。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四条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

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身份验证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告知跨境诉讼当事人。

第五条跨境诉讼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应当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详情探析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线上立案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具,其内容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本文将围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内容进行全面分析。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的内容概述1. 要素一:案件基本情况在线立案的第一个要素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等。

其中,性质部分需要详细说明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当事人信息则需要提供当事人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详细资料;代理人信息部分要求提供代理人的执业证书编号、单位名称、通信方式等。

2. 要素二: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第二要素涉及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要求申请人填写诉讼请求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在诉讼请求部分,申请人需要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讼目的,如申请确认专利权、禁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事实依据部分则要求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3. 要素三:证据清单要素三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形式、相关文件编号、证人尊称等。

申请人需要在清单中逐一列举出其所准备提供的证据,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要素四:其他相关材料最后一个要素是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诉前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

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需要在此部分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必要材料。

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的深入分析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线上立案要素表对于申请人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在案件基本情况部分,申请人需提供详尽的信息,这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受理和处理。

在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部分,要求申请人清晰明了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这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广州中院网上立案操作使用手册

广州中院网上立案操作使用手册

广州中院网上立案操作使用手册1、输入登录广州审判网2、律师事务所或单位注册注册入口备注:1)用户名建议用字母和数字,不要用中文,其它资料依实填写,便于审核通过。

2)资料提交之后,请等待法院的审核,只有法院审核通后之后,才能添加律师账号,律师账号才能申请立案登记。

3、律所管理界面系统首页登录界面,输入律所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律所管理界面:备注:律所基本信息如果已经经过法院审核通过,不能再修改4、添加律师账号备注:1)用户名建议用字母和数字,不要用中文2)要求Email和手机号码真实填写,以便在案件审查和审核等各环节中,收到系统发送的邮件通知和短信通知。

5、立案申请律师根据律所分配的账号,在系统的首页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律师管理界面,点击左侧树形菜单的“申请立案”,页面右侧显示的是目前系统提供三种可供进行网上登记的案件类型,包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执行案件。

6、 一审案件登记在立案申请页面点击“一审案件”的图标,进入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申请登记界面备注:所有标注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备注:1)目前指定的诉讼材料中诉讼状、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必填上传的,如果有其它材料,点击“增加诉讼材料”按钮,然后再上传2)案件信息保存之后,如果确认无误后之后,点击“提交法院”按钮,将会把相关资料提交给法院,并短信通知审查法官。

如果暂不提交审核,则可以在“我的案件”管理页保存案件原告/被告信息面中再提交。

3)案件提交法院审核之后,法官将会尽快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如果审查通过,则需要把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者其它方式送到法院,用于核对。

7、上诉案件登记点击立案申请页面的“上诉案件”,进入上诉案件的申请登记界面备注:1)一审案号务必要填写正确2)提交之后信息将不能修改,请务必确认信息登记是否准确8、执行案件登记点击立案申请页面的“执行案件”,进入执行案件的申请登记界面,执行案件登记分三步:第一步是登记基本信息,第二步是登记当事人信息,第三步是材料上传材料上传之后,点击“保存”,系统会提示“是否提交法院审查”,如果选择“确定”则信息不能再修改,如果选择“取消”则可以在“我的案件”页面修改之后再提交。

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

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

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一、含义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线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比较:(一)优势:1.在线诉讼和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证据的真实性得以保留。

案件上传资料均为电子材料、电子卷宗,并可通过区块链技术有效保证证据真实性,不必再提交原件,有效丰富当事提交人诉讼材料的方式,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也解决了需要签字(章)确认问题。

3.在线诉讼庭审地域范围扩大。

法官与当事人远程视频线上庭审,律师真正实现了无需出差、足不出户,却可在各地法院立案、开庭。

4.在线诉讼立案时间段扩大。

当事人可通过网上平台 24 小时在线上立案,无需到立案大厅排队等号。

5.在线诉讼形式多样。

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一个诉讼环节在线办理。

6.不参与在线诉讼后果。

对于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故意妨碍在线诉讼程序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在线诉讼案件适用范围缩小。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a民事、行政诉讼案件;b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c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d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e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9.在线诉讼便于案件过程的视频数据保存。

简化了公开型线下诉讼视频保留的繁琐流程。

10.在线诉讼更高效、便捷。

在线诉讼召集方便、参与方便,办案人员通过电话或线上信息收发即可确定开庭时间及线上开庭的平台、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第三条(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广州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职能部门与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容缺受理机制第七条(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八条(可容缺的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1)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九条(容缺材料的补交)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第十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范围)凡依法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各基层法院(包括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

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处理方式)各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向申请人出具《广州市法院跨区协作立案材料接收凭证》。

(详见附件2)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

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五章时限第十二条(网上立案的时限)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三条(超时限管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后,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超期未完成的,系统将发送提示短信进行提醒。

各层级领导应加强管理督促,确保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全市案件网上综合受理平台维护管理分成二个部分,其中,日常网上立案案件立案管理工作由市中院立案庭负责,技术系统的运行保障工作由市中院科信处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附件1:广州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2)货款收支凭证;(3)拖欠货款的证据;(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发放借款的证据;(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4.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4)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7.强制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8.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2)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1.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