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建委【2016】13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建委【2016】13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页脚内容1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 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 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 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 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 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 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资产物资部对所属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归口指导。

第七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安全监察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 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机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机械专业事业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资产物资部对所属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归口指导。

第七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安全监察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机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机械专业事业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成都市《起重机械监管办法》

成都市《起重机械监管办法》

设备类型
施工升 降机
物料提 升机
种类
SC型 SS型
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 限(年)
备注
8
规定使用
年限按、
说明书规
5
定年限,
两者取小
5(参照SS型)
延长使用 年限
依鉴定结 论意见, 最长2年
(参照 SS型

设备类 型
塔式 起重 机
种类 (按起重力矩(
KN.m))
≤630 630~1520 1250~2500
使用期超出使用年 限的
出租单位/ 自购的使用单位
必须提供 建立
为本次使用出具的 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
重点监控档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 (现行“DBJ51/T026-2014” ( 2014-06-01 实施) ) 使用年限:自出厂之日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包含安全性鉴定后的允许时间。
• 检验检测
《关于省外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5〕16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市行政区域内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活动及监督管理
统一的信息管 理系统
鼓励采用科技 手段提高管理 水平,增强防 范事故的能力
成都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站 (受市建委委托)
+
各区(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管理原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一)基本要求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二)设备要求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三)维护保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对出租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三、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一)资质要求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二)方案编制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人员要求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安装、拆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告知义务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一)验收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2024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四、定义起重机械包括:(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

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⒈起重行车工守则;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1鲁建管发〔200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吊车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吊车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吊车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吊车机械的安全监察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吊车机械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装卸货场、厂矿、交通运输等各类场所和行业。

三、责任主体1. 吊车机械使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对吊车机械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2. 吊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管理机制1. 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车机械的安全监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监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新设施设备等。

五、安全监察内容1. 定期安全检查: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吊车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起吊机构、制动装置、液压系统、工作台、传动系统等部件的运行情况和健康状况,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日常安全监察: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将安全监察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对吊车机械进行巡视,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特殊情况安全监察:对吊车机械进行维修、保养、调试、改装、加装卸装等情况应加强特殊安全监察,确保设施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不发生故障和事故。

六、安全监察措施1. 安全培训: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吊车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防范、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防护: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给吊车机械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安全监察记录吊车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监察记录,记录吊车机械的安全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撑。

八、安全监察奖惩对吊车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实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和纠正措施,对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并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起重机械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咨询等活动,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推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投保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鲁建管发〔200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我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起重机械事故,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 号— 2 —主题词:能源电力安全办法通知抄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审定稿)二○○八年九月九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8 年9 月 9 日印发— 3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 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13 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92 号令)(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66 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起重机械购置、租赁、— 4 —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施工企业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部门对所属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归口指导。

第七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企业安监部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第八条施工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施工企业负有机械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制定起重— 5 —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施工企业的机械专业化公司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安监部门和机械专业化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以下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一)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三)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管理;(四)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五)起重机械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六)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的审查与执行;(七)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八)危险、重大起重机械作业;(九)起重机械检查及缺陷、隐患的整改;(十)涉及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

— 6 —第三章起重机械购置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应有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技术部门、机械专业化公司参加。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厂家应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其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取得其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购置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技术条款必须全面履行到位。

第十五条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的起重机械。

第四章起重机械租赁的安全监督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应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租赁起重机械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性能— 7 —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流动式起重机械还应审查其安全检验合格证。

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十八条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自然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租赁下列起重机械:(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四)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条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并有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必须对起重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逐项移交、验证、签字认可、归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承租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租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 8 —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的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资质(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

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

(二)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

(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作业指导书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

第二十五条告知起重机械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30t 及以上起重机械、80t·m 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施工、— 9 —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其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专项作业指导书(一)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 号)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安全施工作业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由装拆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报项目部技术、机具、安监部门会审,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安全施工作业票参考格式见附件)第二十九条验收(一)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及负荷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 30 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六章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第三十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按照规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10 —第三十一条所有起重机械均应明确责任人,具有 2 名及以上操作人员的起重机械应建立机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应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编写本企业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涉及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项目的作业指导书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写。

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其作业指导书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企业工程技术、安全监督、机械管理部门参与会审,总工程师批准,编制人向参与该项施工的全体施工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下列起重机械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 90%及以上;(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四)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上述项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 11 —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检验检测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拆卸记录。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七章起重机械报废的安全监督第三十八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时,产权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 12 —第八章起重机械检查的安全监督第四十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及其作业环境进行检查,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应按规程停车,并检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运行维护人员每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保养性检查,确保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重要部件完好。

第四十二条机械专业化公司、项目部每月、施工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每季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中的检查内容对起重机械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三条除定期的起重机械检查外,下列情况还应由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组织针对性的检查:(一)起重机械发现异常情况;(二)起重机械发生损伤或事故;(三)大风、雷雨、冰冻等恶劣天气和地震灾害;(四)改变工况;(五)重大起重作业、危险起重作业;(六)更换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或重要部件;(七)拆卸前、安装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