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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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格式文本)

本协议由(单位)(简称甲方)与工会(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方法为

第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二)接受节育手术或人工流产的,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环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受术者为职工的,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三)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

第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方法为。

第七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受术者为职工的,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企业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企业按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九条企业按照《仪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十条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二条企业行政和工会要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3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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