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提案—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提案—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题目: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版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文化产业、软件产业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版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也出现新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各级政府为促进创新可谓不遗余力,但恰恰对专司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视而不见,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敷衍塞责。

二是体制机制建设的顺畅度不够。国家版权局指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打击侵权盗版,这项工作做不好,国家版权局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是,地方上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畅、执法缺手段”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版权保护“司法行政双轨制”优势的发挥。《刑法》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难度经过司法解释后依然很大,给刑事司法带来极大难度,严重影响了查处效果。

三是版权保护资源的投入不够。首先是力量上,各地版权执法编制缺乏,执法权归在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机构在版权执法的重视程度、学习研究、力量投入和知识储备上均显不足。其次是经费上,版权类案件数量多,技术复杂,往往需要与公安等其他部门合作跨地域办案,经费需求较大,而各地在版权执法的经费保障方面均有较大缺口。

建议如下:

一、在立法层面有所作为。一是在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法中,务必将业已成熟的作品登记制度、合同登记制度、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增加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查封扣押权。二是针对已经发展了的侵权盗版现状,加强调查研究,从立法上对《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进行全面修订,细化罪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三是在立法上加强简政放权,一方面,把登记等事务性工作明确由社会组织承担,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而不是直接负责从事登记等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属地管理,扩大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权,如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驻地方办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理顺纵向关系,提高地方工作积极性。

二、在顶层设计上寻求突破。一是在各类执法手段中,不断强化版权行政执法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防止众多侵权行为发展成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在执法体制方面,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国家层面上确立专职版权执法机构,或者明确在各级政府文化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立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人员与经费保障,或者将版权和商标、专利执法进行整合,建立综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通过理顺关系,强化职能,将版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主导性突显出来。三是结合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深入探索司法与行政之间的版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提高化解版权

矛盾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四是进一步落实版权执法责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能,强化基层版权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

三、做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政府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成果,将机关正版化工作引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二是成立企业软件正版化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方案,明确推进目标、任务与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四、深化版权法宣传普及。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落实宣传经费,提升宣传效果。一是在各级党校、行政管理学院开设著作权法课程,以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对版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在大、中、小学把著作权法宣传教育制度化,特别是在与作品创作和传播有关的专业中设置版权法课程。三是鼓励创作面向大众的、思想深刻并喜闻乐见的版权类文学、影视作品,扩大群众对版权的认知度,增强宣传的广度和有效性。

五、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国家版权局自2008年对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大大调动了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的积极性,下一步,一方面应当继续实施这一有效的工作举措,另一方面各地方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版权执法的有效引导,增强一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六、规范版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培育、引导和扶持权利

人建立版权保护的社会组织,建立和规范版权咨询、登记、代理、评估、鉴定、交易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协助版权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形成一整套服务社会的版权中介保护机制。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优势与作用。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王凯 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它在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在当前日益成熟的网络环境下,探讨信息安全问题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并从五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信息安全,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资源而被社会各个领域所开发利用,而且,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普及,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为信息犯罪提供了便利。近几年,社会上的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正是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对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寻找加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有着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等特征,因此信息的安全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下面笔者就网络环境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一)系统存在漏洞 任何一件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也不例外,在设计完成之后,都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漏洞与缺陷。比如有时候,程序员在编制程序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就会留下漏洞。而且这些漏洞存在之后,就很难被发现,这些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掌握,他

们就会以这个薄弱环节为切入口,攻击计算机系统,致使计算机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二)局域网遭受攻击 局域网遭受攻击主要是来自于网络的蓄意攻击,比如一些网络黑客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恶意攻击;伪装成合法用户窃取、删改网络信息;破坏机密信息;在网络中间点对信息进行窃取、拦截等等,这些都将对网络用户构成严重威胁。 (三)电脑病毒 最近几年,电脑病毒出现的频率,危害程度都有所增加,比如蠕虫、冲击波、愚人节病毒以及熊猫烧香等等。自网络诞生以来,电脑病毒就一直是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头号敌人,由于电脑病毒能够借助网络迅速扩散,只需依靠邮件接收、资料下载等方式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破坏网络系统,因此,其危害极大。 (四)软硬件水平比较落后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都是盗版软件,很少能够购买正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相比,盗版软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想要加强信息安全,就必须提高计算机的软硬件水平。特别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硬件设备过于陈旧的计算机,必须要对硬件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运转。在更新软件时,必须选择正版软件,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且及时下载补丁,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安全。 (五)用户的操作方式存在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功能在不断增加,操作也日趋复杂,这就对用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出现用户操作不当的情况,出现了配置不正确的情况,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比如用户对防火墙设置不当,防火墙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用户的安全意识不高,也会出现一些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用户把自己的账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登录自己的账号等等,这些都会为网络安全埋下隐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安全协议是处理数据信息在传送过程中相应问题的重要依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精选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随着我国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率在近年不断地升高,大部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都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复制、盗版软件的授权不清晰,导致在无意中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此举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我们先来讲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到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与之对比的原告的源程序、文档;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案例软件著作权说明

ZRRX公司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案例 (一)案例背景 1、被评估企业介绍 ZRRX是一家从事金融领域计算机软件服务的提供商,该公司主要为国内金融领域提供各种计算机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ZRRX目前拥有净资产账面价值约4,00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约9,000万元,实现净利润约290万元。 2、经济行为介绍 根据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规定,ZRRX的股东需要引进一个战略投资者,因此需要对ZRRX的整体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师在对ZRRX进行资产基础法评估时需要对期自行研发的软件著作权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二)委估无形资产简介 本次评估的所包含的无形资产,为北京ZRRX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RX”或“被评估企业”)的软件著作权。ZRRX的软件著作权均为员工自有开发的成果,内容含82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所有权均归属ZRRX。 1、无形资产权属核实及价值定义 1)无形资产权属性质 根据评估人员的了解,本次评估的计算机软件仅包括著作权或版权,没有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按照国内计算机版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版权”权与利”的规定,本次评估的计算机版权转让应该包括如下权力: ⑴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⑵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⑷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 标的的除外; ⑸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 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提案—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题目: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建议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版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文化产业、软件产业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版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也出现新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各级政府为促进创新可谓不遗余力,但恰恰对专司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视而不见,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敷衍塞责。 二是体制机制建设的顺畅度不够。国家版权局指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打击侵权盗版,这项工作做不好,国家版权局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是,地方上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畅、执法缺手段”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版权保护“司法行政双轨制”优势的发挥。《刑法》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难度经过司法解释后依然很大,给刑事司法带来极大难度,严重影响了查处效果。 三是版权保护资源的投入不够。首先是力量上,各地版权执法编制缺乏,执法权归在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机构在版权执法的重视程度、学习研究、力量投入和知识储备上均显不足。其次是经费上,版权类案件数量多,技术复杂,往往需要与公安等其他部门合作跨地域办案,经费需求较大,而各地在版权执法的经费保障方面均有较大缺口。

建议如下: 一、在立法层面有所作为。一是在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法中,务必将业已成熟的作品登记制度、合同登记制度、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增加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查封扣押权。二是针对已经发展了的侵权盗版现状,加强调查研究,从立法上对《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进行全面修订,细化罪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三是在立法上加强简政放权,一方面,把登记等事务性工作明确由社会组织承担,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而不是直接负责从事登记等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属地管理,扩大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权,如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驻地方办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理顺纵向关系,提高地方工作积极性。 二、在顶层设计上寻求突破。一是在各类执法手段中,不断强化版权行政执法手段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防止众多侵权行为发展成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在执法体制方面,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国家层面上确立专职版权执法机构,或者明确在各级政府文化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立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人员与经费保障,或者将版权和商标、专利执法进行整合,建立综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通过理顺关系,强化职能,将版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主导性突显出来。三是结合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深入探索司法与行政之间的版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提高化解版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品牌保护方案.doc

.TEI时代

网络品牌保护方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简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组成: 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网络知识产权:是结合我国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现状而出现的,在网络上对企业、法人、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支配权。其特征为: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表现为:侵害域名权;擅自下载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网页,擅自破解权利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侵害与网络有关的技术发明等。 重要性:知识产权对各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 A、法律保护力度加大; B、获得政府政策支持; C、品牌带来强大的经济效益; D、巨大的品牌荣誉、无形资产增值; E、知识产权决定企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F、国家权威机构管理,品牌保护有保障; G、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有效保护企业品牌; H、显著的标识作用,是各企事业单位在互联网时代的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第四媒体-互联网、第五媒体-无线手机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产权品牌的影响效果逐渐受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正在不断扩大。由之前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延伸到了以网络地址资源为主的互联网领域。 ﹡法院依法认定,域名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以网络域名为客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查封。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2019年5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蔡希(新华报业传媒集团,210036) 【摘要】信息安全的内容非常广泛,网络安全就属于它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时代,网络已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人们生活办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因此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也成了全球性的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9)05-0130-02 1什么是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安全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的是物理安全,指网络系统中各通信、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设施等有形物品的保护,使他们不受到雨水淋湿等。另一方面还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安全。包含信息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等等。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都非常的重要,任何一方面没有保护的情况下,网络安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安全保护时必须合理安排,同时顾全这两个方面。 2信息安全隐患 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威胁有:①假冒。是指不合法的用户侵入到系统,通过输入账号等信息冒充合法用户从而窃取信息的行为;②身份窃取。是指合法用户在正常通信过程中被其他非法用户拦截;③数据窃取。指非法用户截获通信网络的数据;④否认。指通信方在参加某次活动后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⑤拒绝服务。指合法用户在提出正当的申请时,遭到了拒绝或者延迟服务;⑥错误路由;⑦非授权访问。 网络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据统计,SQL注入是现在网络中危害最为严重的方式。“SQL注入”是一种直接攻击数据库的手段,原因在于web类应用程序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存在, SQL注入的实际攻击过程就是利用这些漏洞,通过被入侵数据库的外部接口入侵到数据库操作语言中,这样就可以在数据库中窃取数据,有一些严重的取得高级管理员权限甚至能够控制被入侵的系统,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SQL注入攻击的危害性之大,该攻击不仅能很容易迂回过系统防火墙后直接对入侵数据库进行访问,更严重的在于可能取得被入侵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同时获得直接访问硬件服务器的最高权限。SQL注入漏洞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要高过其他所有的漏洞所造成的安全威胁。 XSS,在我国被叫做跨站脚本,是非常常见的脚本漏洞。但由于其无法直接对系统进行攻击,因此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跨站脚本执行漏洞的攻击效果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站来显现,如果没有第三方,就很难完成攻击。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攻击能在一定程度上隐藏身份,不容易被识别和发现。跨XXS攻击被称作“钓鱼式”攻击。这里的“钓鱼”包含很多方面的手段,例如,通过获得Cookie,可以制造出和原来页面相同的界面,如此一来可以对页面的信息进行屏蔽,导致有用信息得不到显示。“钓鱼式”攻击主要还是针对个人电脑,通常不会针对公用电脑。它的攻击手段有电子邮件、带有病毒的聊天室等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个人电脑的钓鱼式攻击越来越多,攻击的主要目的是个人的财务信息。在攻击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利用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根据国外数据显示,存在跨站脚本漏洞的网站已经超过了65%,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 3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防火墙的作用是阻拦不符合要求的用户访问系统,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就其实质作用来说防火墙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它具体包括包过滤技术、应用网关技术以及代理服务技术等。防火墙技术之所以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是因为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黑客攻击,并且对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找出原因。当遇到攻击时,防火墙能够及时将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割裂开,从而确保内部网络的绝对安全。当然,防火墙自身的安全性并不是百分百的保障。 虚拟专用网(VPN)能够有效组织访问人员,从而起到非常好的控制访问的效果。该网络能够实现企业间的内部无缝连接,当然这两个企业之间必须要相互信任。VPN是建立在公共信道,以实现可靠的数据传输,通常需要使用具有加密功能 (2)定期检查维护顾名思义,就是相隔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周期性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出现就要立即处理,以确保机器能够顺利运行,同时还可以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目前,定期检查维护包括如下相关工作:检测传输线有无异常,防水措施是否到位,设备上有无零件损坏或是脱落,电缆的挂钩是否松动错位,用户内网的分支分配器安装是否无误,线杆的拉线是否出现松垂掉落,接地是否良好,最后还要记录器械上的关键指标参数等[5]。 3结束语 近年来在我国文化产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有线电视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小觑。而要想使得这一工程能够持续发挥自身的良好作用,就必须保障其光缆传输故障问题得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探究有关于解决光缆传输故障的技术,并提出了对其进行日常有效维护的办法,以期提高我国的有线电视行业水平[5]。 参考文献 [1]叶敏军.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科技传 播,2011(20):00072. [2]谢碚钢.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维护管理探讨[J].计算 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4):000131. [3]关春雨.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通讯世 界,2017(16):00092-00093. [4]王浩鹏.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声屏世 界,2015(4):00072. [5]于新杰.浅析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查与维护[J].科技经济导刊,2018,v.26;No.642(16):00025-00026. 收稿日期:2019-4-15 通信设计与应用130

软件著作权怎么保护

一、软件著作权怎么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于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①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对软件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②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③在保护期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指定的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④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兰州交通大学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班级:软件工程1301 姓名:杨健

学号:201311253 指导老师:黎扬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2)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均享有著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

版权申请方案及说明

版权作用简介 一、版权的定义及保护期限: 版权又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 版权保护的时间: 个人登记:保护个人在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企业登记:保护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版权保护范围: 版权保护区域不仅只是中国,在《伯尔尼公约》所有的(178个)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 二、版权与商标: 一个商标中可能存在着两个权利:一是商标权人就该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一是他人对商标标识作为作品而享有的版权。 商标LOGO为什么要登记版权? 1、产品Logo注册商标又登记版权是对商标的双重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优先权: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版权、外观专利等。)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中包括了版权。而对于商标而言,商标申请人都享有该LOGO的版权,将该版权进行登记后,当发现他人在其他类别将该LOGO进行商标注册时,可以依据享有的版权提出异议或撤销该申请注册。 2、证明作品的原创:有了版权登记证就能更有效的证明该Logo的原创归属权。例子: 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被告申请的商标 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在长期的创作生涯中创造了一个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头发的“三毛”形象,对此张乐平享有版权。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广告、企业标记上广泛使用“三毛”形象。此外,被告还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间,就34类商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含有“三毛”

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

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的六大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 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著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 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申请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了投融资、税收以及出口政策等,具体可以参见国务院的18号文件;再者就是软著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之后还是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软著来作为技术的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是可以突破公司法的20%的限制达到35%的。”甚至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说到企业的无形资产,软著的申请就是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知识的根本价值以及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就算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够变为有形的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在破产之后的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还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软件著作权-使用说明书范本(用户使用手册)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范本(一) 操作说明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收登记的文档包含两种:操作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 操作说明书适合管理类软件,有操作界面,一般应包含登录界面,主界面,功能界面截图,截图之间有相应的文字说明,能全面展示软件的主要功能。 设计说明书适合没有界面的嵌入式软件,插件软件,后台运行软件以及游戏软件。一般包含结构图,软件流程图,函数说明,模块说明,数据接口,出错设计等。 格式要求:一、说明书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二、说明书页眉应标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名称完 全一致,页眉右上应标注页码,说明书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 除外,另外截图应该清晰完整。 范例如下:

第1章系统说明 企业管理软件采用WEB开发标准,可以随时实现在互联网上的应用,提供办公人员在办公室以外的办公手段,他可以远程拨号或登录到出差地的网络,通过电话线或广域网络,随时可以访问到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地点由固定的物理位置延伸到其他所有被网络覆盖的地方,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费用,并且符合现代办公方式的发展特点。完全基于B/S结构的设计,可使用户轻松实现单点维护、全面升级。摆脱了传统C/S结构实施、维护工作复杂,升级系统时系统管理员需要四处奔波的情况。 本使用手册主要介绍办公OA的主要系统功能,业务流程,用于指导办公人员的正确使用。 第2章系统初始化 管理员登录后,进入主界面。

首次使用OA,整个系统只是一个没有任何数据的平台。在这里,您可以通过机构配置所提供的一系列功能结合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完成如下设置:公司机构体系、职位的建立、职位的分配。 机构配置管理流程: 1) 建立公司内部的机构体系,设置相应的部门。 2) 在各部门中设置行应的职位,同时对职位指定相应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 在此指定一个职位,该职位具有系统管理权限,用来进行系统的日常维 护与管理。 3) 为员工分配相应的职位。 4) 指定各部门的部门主管。 2.1 部门机构设置 通过公司体系结构设置可以设置您公司的各级部门,从而形成您公司的部门结构体系; 界面右方显示的是公司的体系结构,顶级机构在最上层,下面是各个部门的名称,部门可以是多级的,即部门下面可以有子部门,顶级机构下面的部门叫做一级部门,以此类推。单击各个部门,可以在界面的右方浏览或编辑详细信息; 单击部门旁的收缩开关(代表未展开、代表已展开)就可以展开或收缩当前部门。 在顶级机构下,分层次列出了其下的所有部门以及部门下面的人员信息,右方是机构信息维护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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