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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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标准实施效果显著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以来,有效地控制了医疗 机构污水对环境的影响,对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
污染物减排明显
标准实施后,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量大幅减少,特别是化 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 物的减排效果显著。
监测与监管有力
标准实施的建议与措施
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环保意识;加强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 监管力度。
措施
对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建立 医疗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
目的与范围
• 制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医疗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本标准适用于医疗 机构污水和废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及监督管理。
国内外标准现状
• 目前,国内外已经制定了一些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中,我国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参考了《医疗机 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医院污水 处理技术指南》(WS/T 367-2012)。同时,一些发达国 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美 国环保局(EPA)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NPDES)等。
标准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监 管,推动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02
标准仍有待完善
尽管目前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较为严格,但仍然存在一些 问题,如某些指标的限值设定不够科学、缺乏对新兴污染物的考虑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要求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是指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药物残留、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医疗污水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医疗污水的排放标准进行严格规范。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这些处理设施应当具备有效的过滤、消毒、沉淀等功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记录和档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放的污水达标。

此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收集和分类处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含有有害物质的医疗废水,应当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医疗废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规范医疗污水的排放,才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监督和执行,推动医疗污水治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ppt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ppt

1 2
污水处理效果的评估
定期对污水处理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化学需氧量 、生物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指标的检测。
污水处理效果的监测
建立监测制度,对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污水处理效果的持续改进
根据评估和监测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和优化,提高处理效果,确保达标排放。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机构的环保责任和义 务。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推广环保意识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和公众的环保意识,鼓 励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治理。
THANKS
感谢观看
监管机构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水污染排 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测等方式进 行监管,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监管效果评估
对监管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 和改进监管工作。
04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的治理措施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设计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 引言 •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现状 •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的治理措施 •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的未来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对 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治理的技术创新
高效污水处理技术
研发更加高效、低能耗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医疗机构水污染治 理的效率。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是指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药品残留物、放射性核素等有害物质的污水。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医疗机构在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放达标,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污水,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境质量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影响。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注重监测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污水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水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宣传和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重视程度,共同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医疗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和管理,共同保护环境,促进人民健康。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是指医院、诊所、药店、实验室等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

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病毒和药物残留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医疗污水的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

这些设施应当具备有效的污水处理能力,能够有效去除有机物、细菌和药物残留物。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方式。

排放口应当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群造成污染。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适的排放方式,如喷洒、过滤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监测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污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此外,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适合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

这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能够有效去除有机物、细菌和药物残留物。

最后,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应当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保要求。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标。

综上所述,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规定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和方式、污水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要求以及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可以有效减少医疗污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各级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讲课文档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讲课文档

15
总汞(mg/L)
16
总镉(mg/L)
14
总铬(mg/L)
18
六价铬(mg/L)
19
总砷(mg/L)
20
总铅(mg/L)
21
总银(mg/L)
22
总A(Bq/L)
23
总B(Bq/L)
24
总余氯1)2) (mg/L)
0.05 0.1 1.5 0.5 0.5 1.0
0.5 1 10
0.5
0.05 0.1 1.5 0.5 0.5 1.0
动植物油(mg/L)
石油类(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色度(稀释倍数)
挥发酚(mg/L)
总氰化物(mg/L)
排放标准
5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9
60 60
20 20
20 20 15 5 5 5 30 0.5 0.5
预处理标准
5000 -
6-9
250 250
100 100
60 60 20 20 10 1.0 0.5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诊疗、 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第五页,共20页。
四、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 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
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标准值 1.0 0.03 10
序号 1 2 3
控制项目 氨(mg/m3) 硫化氢(mg/m3) 臭气浓度(无量纲)
4
5
氯气(mg/m3)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 监测频率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 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 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 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22
总铅
23 24 25
总银 总A 总B
GB119079 GB 11908 0.05Bq/L EJ/T1075 EJ/T900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
•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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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表6 大气污染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2 3 4 5
控制项目 氨
硫化氢 臭气浓度(无量纲)
氯气 甲烷
测定方法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GB/T14679 GB/T14678 GB/T14675
HJ/T30 CJ/3037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GB11914
7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
8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
9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
比色法
0.05 GB7479
1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
8
11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
8
13 色 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以上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 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1 GB7475
22 总 铅
(螯合萃取法)
0.01 GB747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0.03 GB1190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organization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4 技术内容污水排放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 PH 6-9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8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9 氨氮mg/L 1510 动植物油mg/L 511 石油类mg/L 5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13 色度稀释倍数3014 挥发酚mg/L15 总氰化物mg/L16 总汞mg/L17 总镉mg/L18 总铬mg/L19 六价铬mg/L20 总砷mg/L21 总铅mg/L22 总银mg/L23 总ABq/L 124 总BBq/L 10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pH 6-9 6-9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250250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1001007 悬浮物SS浓度 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60608 氨氮mg/L 159 动植物油mg/L 5 2010 石油类mg/L 5 20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12 色度稀释倍数 3013 挥发酚mg/L14 总氰化物mg/L15 总汞mg/L16 总镉mg/L17 总铬mg/L18 六价铬mg/L19 总砷mg/L20 总铅mg/L21 总银mg/L22 总ABq/L 1 123 总BBq/L 10 1024 总余氯12mg/L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废气排放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氨mg/m32 硫化氢mg/m33 臭气浓度无量纲104 氯气mg/m3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1%污泥控制与处置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传染病医疗机构≤1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95结核病医疗机构≤100 - - 不得检出>9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100 - -- >95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要求设计;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6 取样与监测污水取样与监测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频率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大气取样与监测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污泥取样与监测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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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5 PH 6-9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8 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9 氨氮(mg/L)1510 动植物油(mg/L) 511 石油类(mg/L) 5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13 色度(稀释倍数)3014 挥发酚(mg/L) 0.515 总氰化物(mg/L) 0.516 总汞(mg/L) 0.0517 总镉(mg/L)0.118 总铬(mg/L) 1.519 六价铬(mg/L)0.520 总砷(mg/L)0.521 总铅(mg/L) 1.022 总银(mg/L)0.523 总A(Bq/L) 124 总B(Bq/L) 10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pH 6-9 6-9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250250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1001007 悬浮物(SS)浓度(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60608 氨氮(mg/L)159 动植物油(mg/L) 5 2010石油类(mg/L) 5 20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12 色度(稀释倍数) 3013 挥发酚(mg/L) 0.5 1.014 总氰化物(mg/L)0.5 0.515 总汞(mg/L)0.05 0.0516 总镉(mg/L)0.1 0.117 总铬(mg/L) 1.5 1.518 六价铬(mg/L)0.5 0.519 总砷(mg/L)0.5 0.520 总铅(mg/L) 1.0 1.021 总银(mg/L)0.5 0.522 总A(Bq/L) 1 123总B(Bq/L) 10 1024 总余氯1)2)(mg/L)0.5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废气排放要求4.2.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 氨(mg/m3) 1.02 硫化氢(mg/m3)0.033 臭气浓度(无量纲)104 氯气(mg/m3)0.1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1%4.3污泥控制与处置4.3.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传染病医疗机构≤100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95结核病医疗机构≤100 - - 不得检出>9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100 - - ->955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

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2要求设计。

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6取样与监测6.1污水取样与监测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

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监测频率6.1.3.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

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

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6.2大气取样与监测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 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6.3污泥取样与监测6.3.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清掏前监测。

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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