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条款(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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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车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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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车险怎么样大地车险是车险公司中少有的专门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所以,大地保险在车险方面是十分专业的。

那大地车险到底怎么样呢?条款先来说说大地的条款,大地选择了A条款,A条款的责任范围还是挺大的,与B、C相比免责范围也小很多,所以出险后会有较好的理赔。

不计免赔在责任范围内无论出险多少次都是百分之百的赔偿,但B、C条款出险超过3次就会有20%的免赔率。

而且车子的大灯与倒车镜都是车损险赔偿的范围,但另外两个条款的车损险是不负责这些的单独损坏的,还要投保附加险以规避。

服务大地有全国通赔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全国第一家开办此项业务的车险公司,消费者只要登录大地的官网,就能去最近的一家网点查勘定损、索赔等。

大地也推出了网上车险,只需要几分钟就能完成投保,流程简单,只需输入信息,按提示与需要选择就可以了,有不明白的地方还能咨询网上的客服。

使用大地的车险计算器就能获得精准的报价。

大地还免费送单上门,免去消费者的奔波。

大地还提供特色人伤的快速处理。

随着事故的增加,人伤案件也在增多,但人伤事故理赔流程环节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纠纷不断,给理赔增加了难度,车主也不能尽快拿到赔款。

而大地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推出了“小额人伤快速处理”解决方案:即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期间,对于伤者的伤情轻微,事故责任明确的案件,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现场对人伤赔偿方式进行调解,并与被保险人、伤者签订三方一次性人伤赔偿协议。

此案当场达成赔付协议,并24小时内顺利结案,体现了“闪电赔付”的特点。

大地保险的查勘人员通过第一时间介入,参与双方协商,简化索赔环节和理赔流程,加快理赔案件速度,让被保险人和伤者同时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便捷服务,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人性化理赔服务品牌形象。

免费享受非事故道路救援无限次,网销客户专享理赔三优先(优先查勘、优先定损、优先理赔)也是大地另两项特别服务,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亲赖与肯定。

总之,大地车险是一家专业的服务优质的车险公司。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定义1. 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大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在车辆使用人员法定驾驶资格范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和限制。

二、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费用。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将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时,如果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收取免赔额,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或指定的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超出使用范围。

2. 保险车辆被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等情况。

3. 保险车辆被用于竞赛、比赛、考试、训练、试车等非正常使用情况。

4. 保险车辆被用于运送易燃易爆、剧毒或违禁品等危险物品。

5.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故意破坏、损毁或虚报实际出险情况。

四、保险责任限额1. 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依照车辆保险价值等因素,对车辆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保险金额上限为车辆保险价值。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第三方人员伤亡赔偿进行赔付。

对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不收取免赔额。

五、保险赔付流程1. 出险通知: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应的理赔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情况,并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

3. 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赔款将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条款由火灾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规则四部分内容构成。

火灾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规则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火灾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内的下列财产:(一)生产经营和住宅房屋(包括装修)及室内外附属设施;(二)生产经营用房屋的内部财产,包括:1.机器、电器、电子电气设备;2.办公用品和办公室设备;3.存货、原材料;4.个人物品。

(三)住宅房屋内部财产,包括:1.家用电器;2.家具和个人物品。

上述房屋和财产可以为被保险人独自所有、与他人共有或由被保险人替他人保管。

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地毯和挂毯、古家具和名家具及各种收藏品;(二)现金、有价证券;(三)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资料;(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五)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六)领取执照的机动车;(七)便携式通讯装置、笔记本电脑、照相摄像器材。

(八)动物和植物;(九)放置于露天的个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和烟熏;(二)爆炸;(三)雷击;(四)空中运行物坠落;(五)他人车辆的撞击。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除了本保单通用规则部分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二)盘点后发现短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卫星发射前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卫星发射前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发射前保险条款第一部分 保单声明一、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地址三、保险人四、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应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五、保险标的指 卫星。

六、保险期间风险起期至保单规定本保单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 年 月 日00:00起12个月有效。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保单规定的风险起期风险终止。

的风险终止七、保险金额卫星保额 元,额外费用额外费用部分的责任限额以 元为限。

免赔额和免赔率八、免赔额和免赔率八、免赔额,保险人物质损失未达到免赔额保险人对全部损失。

如果物质损失对于每次事故,针对物质损失物质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 元,仅适用于部分损失,不适用于全部损失额外费用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于额外费用额外费用部分的保险责任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对于额外费用保险人风险起期九、风险起期九、卫星运输保险责任终止的其他仓库)并从运输工具上卸载完毕卸载完毕时开始。

卫星运抵 测试厂房(或卫星本保单承保的风险自卫星十、风险终止对于全部保险标的,本保单承保的风险将在下列事件中发生最早的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意向点火发生;运载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一)运载火箭(二)被保险人丧失可保利益;物质损失部分的累计赔付达到保险金额;(三)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者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物质损失责任免除第四条列明的行为发生;(四)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结束;(五)保险期间意向点火期间,因意外情况导致卫星卫星需要中断发射前程序:(六)在本保单规定的风险起期至运载火箭意向点火卫星未发生损失,仅需要停留在发射场等待再次发射,则保单持续有效,直至本条第(一)至(五)款规定的事件中先发生者发生1、如果卫星风险起期后90日。

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本保单风险起期卫星发生损失,但可以在发射场完成修复及检测等再次发射前的准备工作,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如果发生赔款,保险金额将以扣除2、如果卫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赔款后的金额为准,或者被保险人在按照本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率补交赔付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即赔付金额*费率后,保险金额卫星损失发生在补交相应附加保险费后,保单继续有效,直到本条第(一)至(五)款规定的事件中先发生者发生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上述卫星后90日。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名合同号或船舶建造序号(在下述第1章(A),(B)或第2章载明的保险标的多于一项时,第1章(A),(B)或第2章的各自用语将分别适用于各部分。

)第1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船时终止。

(A)在造船厂或造船人的其他经营场地建造中的船体和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当(A)部分的保险标的处于造船厂内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其他场地,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时,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位于这些场地内的,(A)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从本条第1章开始时生效;(2)在第一章保险期间开始后,自将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造船人时开始生效;(3)如果分配工作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造船人分配时开始生效。

(B)由分包商建造中的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B)部分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分包商的工厂和港区内分包商的别处场地,或分包商工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处于这些场地的(B)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在第1章开始时生效;(2)如果交付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分包商时生效;(3)如果在第1章开始后分配项目,则从分包商分配时生效。

(B)部分的保险标的在下述情况下也在本保险项下承保:(a) 在运送给造船人期间,如果此种运送是在港口内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进行;(b)在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的运送。

第2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付时终止。

向造船人交付由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第2章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并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ABC条款区别

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意外事故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大地保险推出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障。

一、保险范围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猝死、残疾、医疗费用等。

2.交通事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猝死、残疾、医疗费用等。

3.意外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最终导致死亡。

二、保险责任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意外伤害: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2.交通事故: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3.意外身故: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费用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而定,具体费用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进行理赔。

3.理赔金额将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五、案例分析某公司员工小王在下班时因乘坐电梯发生意外,导致手臂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小王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最终小王获得了7万元的理赔金额,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总结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同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持沟通畅通,以便尽快获得理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保监产险[2010]134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0〕1349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

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

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2015版a款 的批复

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2015版a款 的批复

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2015版a款的批复【最新版】目录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概述2.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3.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4.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批复5.结论正文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概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保险”)成立于 2003 年,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再保险等。

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大地保险以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广泛的客户群。

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保险。

该险种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

当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时,保险人将承担偿还责任。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同时为借款人提供还款保障。

三、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的情况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等于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总和。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批复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符合保险产品开发原则,予以批准销售。

五、结论2015 版 a 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中国大地保险的一项重要业务,旨在为个人贷款提供还款保障,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大地保险公司是中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之一,旗下拥有各种保险产品,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其重要的保险产品之一。

这篇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盗抢险以及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翻车、坠河、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行驶车辆而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上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或残疾;玻璃单独破碎险主要保障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或损坏;车身划痕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车身出现轻微的划痕或刮擦;自燃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因自身质量原因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引起的自燃;盗抢险主要保障车辆被盗或被劫持;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发动机故障或损坏等特别情况所产生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而有所不同。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方案,以达到自己的保险需求。

三、保险范围和免赔额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范围。

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会对不同的保险责任给予不同的保障。

免赔额是车险公司设定的一个重要条款,也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而制定的一种方案。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赔额根据投保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费越低,但在理赔时的赔偿金额也会减少。

四、特别约定和不保事项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还有一些特别约定和不保事项需要被保险人注意。

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进行了特别说明和约定,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认真理解和遵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 除。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有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 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后者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大地车险合同范本

大地车险合同范本

大地车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人):大地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鉴于乙方为合法拥有或使用车牌号码为_______的机动车辆,并向甲方申请投保车辆保险,甲方同意承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甲方制定的《大地车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乙方投保的车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如下: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_______元;2. 机动车商业保险:_______元。

第五条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为_______元。

第六条保险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条款,详见《大地车险条款》。

乙方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大地车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合同解除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2. 乙方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支付保险费用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成立,并于保险期间开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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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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