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珠海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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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3、国税函[2005]1003号的规定, 如果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 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的行为,未发生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 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函发 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 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实质是借款)
双方合作建房相关税金: 1、营业税:0元 (取得的固定利润才按“转让无形资产”征 税) 2、土地增值税:0元(暂免征收) 3、所得税: (1800-1000)×18%=144万元 税负合计144万元。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 税基础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6条(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但是,通过收购股权的 方式曲线拿地在土地增 值税方面隐患很大。
曲线拿地,隐患很大。
假设条件: 1、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 部用于该土地; 2、甲公司没有发生别的业务和费用; 3、所有工作都在2008年度完成。
源自文库
如果有土地投资入股协议 地税机关都会以人为本 开出<房地产转让税费免税证明> 办理土地过户
甲公司要办的手续
必须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乙房地产公司要办的手续:变更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 号【生效日期】2006-01-01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 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投资入股的形式甲公司相关税金:
1、营业税:0元 政策依据: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 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 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 [2002]191号)
2、土地增值税 可抵扣金额1000万元, 适用税率40%, (1800-1000)×40%- 1000×5%=270万元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主讲人 钟必
主要内容 一、以土地投资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视同销售问题
五、对国税函〔2008〕299号文的理解 六、拆迁补偿问题 七、虚开建筑业发票问题
一、以土地投资问题
(一)土地投资入股问题 案例: 甲公司取得一块土地,成本1000万,评 估价1800万元,没有进行开发。现乙房 地产公司要购买该块土地,出价1800万 元,并表示配合甲公司采用最合适的办法 进行运作。甲公司决定以土地投资的形式 入股乙房地产公司,占其30%的股权。
如果是2008年以前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 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 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较大差异
注意:如果甲公司的土地变为是个人的话,则暂时 不用交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 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 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 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 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 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 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 征收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未来面临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仍然按1000万元原值计算。 多给的800万并没有得到扣除凭证。
以虚假投资入股方式实施土地转让
甲公司没有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乙房地产公司没有办理办理变更注册资 本的手续,甲公司以土地投资的形式入 股乙房地产公司就是虚假的。 甲公司实质是土地转让行为.
另外: 1、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 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 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 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国 税函发[1995]156号);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
3、企业所得税 (1800-1000-270)×18%=95.4万 政策依据: 新法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 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 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税负合计367.4万元。
政策依据
1、对于以房地产进 行投资、联营的,投 资、联营的一方以土 地(房地产)作价入 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 营条件,将房地产转 让到所投资、联营的 企业中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财税字 [1995]048号, 2006年3月2日以 前适用) 2 、对于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 投资或联营的,凡所 投资、联营的企业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或 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 投资和联营的,不能 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 2006年3月2日起 适用)
(二)土地投资入股股权转让问题
假如甲公司后来按1800万元把30%的股 权转让给乙公司。 乙公司要办的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 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51号第三十五条) 甲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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