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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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所在.③福利价值:增进消费者福利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消费者福利是人类公共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保护法以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意味它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通过对消费关系的法律调整,使社会生产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4、消费者具有索赔权,请问消费者受到哪些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通常在受到下列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1)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安全设施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如经营场所房屋塌落而致消费者受伤。
(2)由于服务经营者采用的服务方式不当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如理发师割破消费者耳朵。(3)由于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如短斤少两,价格显失公平。(4)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殴打或者其他不公平对待,而致其人身及财产损害。(5)由于商品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如电视机爆炸而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在解决因以上原因而发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过程中作出的必要费用支出,如车旅费、诉讼费等。对于这些损害,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
5、试述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价值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
答:交易公平价值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消费者保护法中公平交易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第一,通过各种市场竞争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能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环境;第二,通过消费合同等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交易条件,使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例如,对某些商品、服务,法律直接规定了其价格,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对某些商品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实行“三包”,当这些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义务。第三,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取缔各种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使经营者依法诚实地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6、试述我国商品和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法律制度和担保责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起到哪些主要作用?
答:我国商品和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宏观管理法律制度和经营者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服务提供进行宏观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对企业商品服务质量提出一般性的要求,提高一国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一般水平;(2)通过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约束、规范,督促经营者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3)通过各种管理措施,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通过各种奖励、惩罚措施、奖优罚劣,鞭策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
7、试论述品质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主要区别?
答:品质责任主要是指商品、服务品质担保责任,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或其所作的明示担保的质量而应依法
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人(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是以商品服务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有瑕疵的产品故然可能引起产品责任,无瑕疵的产品亦可能引起产品责任。同样,有缺陷的产品可以是有瑕疵商品,但无缺陷产品(无不合理危险)亦可能会因不符合经营者担保的品质而成为有瑕疵的产品;(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则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在瑕疵担保责任中,不要求有损害事实,即因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损失的事实的发生。(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请求,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服务接受方当事人提出请求。(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品质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提交无瑕疵商品、瑕疵修补、赔偿损失,责任范围限于瑕疵商品本身以及与此有直接关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