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房消费提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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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

(2014年11月)

温馨提示: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已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或单位已经按规定为提取人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原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3.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下述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明资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

(一)离、退休的,提供:

1.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2.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中文译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缴存职工,提供: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非城镇户口或非广西籍的提供);

(2)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提供);

(3)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提供:

(1)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2.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2.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3.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2.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九)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咨询:12329 2014年11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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