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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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3、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党组织根据其外出时间长短及工作性质,提出具体要求,并填写《外出党员登记表》报组织部备案。

4、对于短期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必须有所到之处党组织的接收证明,同时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至少一年回所在党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

5、离退休及家属党员外出探亲或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如无接收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

6、对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健康状况好的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健康状况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7、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

8、因工作调动转移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

接转手续。

9、党员去世后,党组织必须在五日内把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案。

廉政守则

1、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为个人捞取好处。

2、不准吃、拿、卡、要,收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搞奢侈浪费。

3、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的财物及各项收费。

4、不准乱设项目、乱收费,不准非法扣留财务。

5、不准巧立名目利用公款吃喝玩乐。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

7、不准违反规定或超标准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8、不准接受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宴请或利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9、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或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产品。

10、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11、不准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和态度对待管理对象和从业人员。

12、不准向违法经营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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