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监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监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什么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3.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5.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1)监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扩展资料:《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2、如何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百工人(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投保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被保险人信息名称证件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联系人家庭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承保区域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勘察单位资质预计营业额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基础索赔提出制,追溯起始日期:年月日(若未填写,则默认为保险起保日)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限额:(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免赔说明保险费率主险保费附加条款(若填写不下,可另附附件)附加条款名称保额/限额保险费免赔说明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付费日期特别约定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条形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出具勘察成果文件之日为完成勘察之日)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
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国办发[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3.由于保险公司代替工程设计单位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处理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有参与处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权利。
4.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自2000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深圳、上海、北京试点以来,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单位,资质年检不能通过;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投标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设计单位,不能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工程设计单位承揽本地工程设计任务,必须要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编辑]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特征[2]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险作用不同
虽然保险的作用均是转移风险,但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转移的是工程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而财产保险转移的是利益风险,人身保险转移的是人身风险。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成员。随着我国加人WTO,建筑设计与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也随之空前提高,已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工程设计单位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要想与运作规范的国际大公司同台竞技,国内设计公司应按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经营和管理,首先需要运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二)保险标的不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标的是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过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保险标的是有形的财产以及相关利益,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11•【文号】建设[1999]176号•【施行日期】199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
因此,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一直是各级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
当前,勘察设计的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质量意识淡漠、市场行为不规范、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某些工程质量事故就与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有关。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其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勘察设计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鲁建建管字〔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切实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一)信用要求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三)履约担保要求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四)其他要求1.本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一)对施工企业的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建质〔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质〔2022〕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5月9日“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一、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平稳,设计建成大批国家重点工程,方案独创性有所提升,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再上新台阶。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总数达23741家,年均增速3.0%;从业总人数达440.0万,年均增速7.7%;营业总收入达72496.7亿元,年均增速21.8%。
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断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快速增长,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活动投入年均增速达28.8%,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取得新进展,技术体系日趋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有序推进。
国际化水平取得较大提升,境外市场新签合同额比“十二五”末期增长47%。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认识到,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设计创新能力不足,高端人才吸引力下降,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亟待提高,同质化低价竞争问题依然存在,国际竞争力有待提升,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推动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
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3、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文件精神执行。
山东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山东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要求,现制定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瞄准国际通行规则和评价标准,对标国内最先进理念和工作水平,以市场主体的评价来衡量改革成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科学化标准化再造,主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方式“四个统一”,力抓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五个重点”,全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效率最优的审批管理体系。
建设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起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积极探索分区域、分类别精准优化审批流程,精细压减审批时间,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00个工作日,最快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链条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规范,该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事项总数压减1/3以上。
进一步精简事项申请材料,整体压缩50%以上。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将原来分散在有关部门独立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事项,整合成4个阶段3个部门牵头即可完成。
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将原来112张申请表单,整合为每个阶段只填一张表单。
明确各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和办理时限,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现每个阶段3-10个事项并联在同一时限内完成。
分区域合并审批事项和推动工程图审改革,分类别细化流程,制定4类流程图。
(三)全面推行“互联网+”审批机制。
完善优化省级和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一链办理。
将各阶段审批要件网上推送相关审批部门,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后台审核、并联审查、一次性告知,限时完成本阶段多项审批。
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研究院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无论是建筑总量还是建造水平都已居于世界前列。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步伐,成为中国工程建设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性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政府缔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坚定不移。
在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的新形势下,工程风险管控、生产要素流动、建立健全公平的营商环境等多方面都在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而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过程中,要求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工程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行,它是我国工程建设从行政管控走向市场化自律的重要基础,意义重大。
我国工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工程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对应实施险种,为建设行为主体(投保人)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和转嫁其不可避免又无力承担的责任风险。
本世纪初,我国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筑市场要面向国际市场开放,建立工程责任保险制度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
在海外市场中,工程责任保险已经发展了将近200年,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制、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
2000年1月,北京、上海、深圳正式启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
在此基础上,2003年原建设部先后发文,要求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责任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等。
同年年末,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建立并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保证工程建设投资平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转移分散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与国际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通行的惯例接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开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下面我就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工程建设工程投资平安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方案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已由在方案经济中完成政府指令性方案任务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市场需求效劳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开展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也由完全由国家承当逐步过渡到完全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当。
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智力劳动,例如一项工程设计少那么涉及到几十种,多那么涉及到上百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标准,技术复杂程度很高。
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而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勘察设计人员难免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甚至是勘察设计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工程投资大、工期长,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逐步从单一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局面逐步开展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不仅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还有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
国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躲避工程设计质量风险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同时,随着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国有投资主体对躲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意识也在加强。
综上所述,一方面,投资主体对躲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承当者,但在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后又无力进行赔偿,因此,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势在必行。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费率(2010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费率表(2010版)
一、基准费率:0.9%
该基准费率是建立在下列赔偿限额及免赔额标准基础上的:
(一)累计赔偿限额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者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与累计赔偿限额一致;累计赔偿限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或赔偿金额5%,且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勘察业务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1/2)×基准费率。
预收保费根据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勘察业务收入来确定。
保险期限终止时,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实际勘察业务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三、短期保费系数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2004-03-24 09:39 ,访问次数: 99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减少投资风险,增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形势需要,全面推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深化改革与行业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结合我省试点单位的经验,经研究,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积极推行并建立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制度。
现将有关事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的和意义。
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全面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并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风险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国家投资安全,转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维护勘察设计单位稳定经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投保人。
凡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能够提供自有资产担保和第三方担保证明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参加本保险。
三、保险范围。
单项工程保险范围主要为:全部或部分是财政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住宅小区、公建、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业主事先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等。
年保保险范围是投保单位在保险期内完成的所有勘察设计工程。
四、投保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可采用年保、单项和多项保等方式。
省外进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原则按单项工程投保。
五、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原则上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执行,具体事宜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为使保险条款更符
合我省实际和勘察设计行业特点,我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险合同规范性文本,作为参考合同文本,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得到执行,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项目,必须符合收费规定。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在业主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时,应当告之业主有要求投标人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权利。
勘察设计协会、学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为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提供相关服务。
八、为促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省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九、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
施。
附件: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条款;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