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建设与信托责任在中国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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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化建设与信托责任在中国的意义[摘要] 信托责任在英美法系公司法中极其重要。中国该不该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信托义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已具备某些制度环境时(比如说,有判例法制度以及具有相当商业法律经验的法官),它会起到一个很积极的作用,但如果条件不成熟,会使法院无视法律,为所欲为。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是水火不相容的,也不适合中国。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证,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 信托责任论制度万能论法制化建设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全球知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郎咸平教授素以敢于直言著称。他的一些独特的观点每每在业界引起巨大的反响,他对中国的贪污腐败的内幕敢于直言和严厉指责,面对中国的众多学霸洋奴严厉也毫不畏惧。这一点除了中国的左派,也只有郎咸平一人了。郎咸平算哪个派?就今天的中国而言,他毫无疑问属于左派。比如说中国国企改革其实是右派贪官们侵吞人民财产的“大业”,一直被左派穷追猛打之中,郎咸平出来批评通过国企改革侵吞人民资产,自然就被划入左派了。
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可以算是史无前例的严重,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郎咸平总体上有两个看法:
1、信托责任论。中国的职业经理人没有“信托责任”,而西方
有,所以西方的贪污情况少,他们也不会胡扯。
2、制度万能论。中国贪污之所以如此严重,是因为制度问题,而西方的制度就很好。
这些问题听起来也很有道理,但是真的是问题的根源吗?
说真的,制度万能论恰好是贪官学霸洋奴们天天鼓吹的,郎咸平也推崇这个就显不出自己的水平了。比如说:
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多如牛毛,反腐机构和反腐人员也远处不在,媒体也经常揭露,民主党派的数量比西方两党多很多,这些不都是从西方学来的吗?怎么腐败就越来越严重呢?
西方的腐败问题就好吗?比如说美国竞选,大企业一掷千金的赞助,这不是赤裸裸的腐败是什么?至于很多赞助者在竞选之后当上了官员,这不是花钱买官是什么?仅仅因为常见,仅仅因为穿上了“选举”的马甲,就不是腐败了吗?
中国以前腐败没有这么严重,比西方好太多,是因为制度好吗?那怎么之后就变得这么严重了呢?好制度怎么就凭空变成坏制度了?怎么制度不万能了呢?
下面再说说这个信托责任论。郎咸平教授试图分析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的股市都不好,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国家的股市都活跃。该文认为这一切都要归功于英美法系中信托责任这一法律概念。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市是否都不好、普通法系国家的股市是否都活跃,姑且不谈。在中国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那就是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无论是国企也好,民营企业也好,对股民确实都缺
乏应有的信托责任。以国有企业而言,其管理者往往着重强调激励机制的不足,却忽略了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责任。经营成功的管理者确实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也正因此国家给了他们一个很好的机会,才能有今天的成就,并非他们有多么卓越的才能,时势造英雄而已。
比如说非法集资,如果说资金链不断裂的话,那么这个“盛景”会一直持续下去而不会破产,但是资金链一旦断裂就全盘崩溃,以往的繁荣就全部化为乌有。而西方的这个信托责任论也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西方一直这样繁荣下去直到灭亡(西方文明产生的东西,越来越有毒了,所以也越来越倾向于毁灭人类),这个理论还真的没错。但是这不可能,一定会破产。这不,西方的金融危机一暴露,真是史无前例的严重!这个时候就要问了:以前那美好无比的“信托责任”,怎么就不灵了呢?这些问题是突然之间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这些问题难道不正是他们奉行郎咸平的“信托责任论”而日积月累下来的,直到持续不下去的结果吗?
西方的繁荣是因为郎咸平的“信托责任”,崩溃也是郎咸平的“信托责任”,只能说信托责任可以解释暂时的表面现象而已。相信到了今天,郎咸平也会承认自己的这个看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样的,“制度万能论”、“产业链论”、“工商链条论”也都有类似的局限性,可以解释一部分问题,却不能说明根本性的问题。
有破就有立。那么这些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呢?
西方金融危机,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马
克思主义早就分析得清清楚楚:是生产的过剩与人民的贫穷之间的根本矛盾的爆发。
中国腐败大业,是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开始的。郎咸平曾经说“先富起来的不是人”,真是一针见血!而这个腐败大业,恰好是贪官学霸洋奴奸商们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向西方学习的结果!这些人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阶级和统治阶级!
我个人认为该文提出的一个见解是很对的,即信托责任在英美法系公司法中极其重要。但正因为如此,把它向中国读者做出一个准确的解释就尤为重要。该文在解释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责任这一概念时恐怕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中国借鉴任何法系的好东西固然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应该的,但该文所形容的信托责任并不是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责任。
信托义务被移植到公司法中后有一些变动,但基本内容相似。投资者把财产(钱)交给公司,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就完全支配该财产,必须为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不能利用他们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追求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道理说起来容易,在具体案件中应用起来经常很困难,但基本原则并不复杂。
中国该不该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信托义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已具备某些制度环境时(比如说,有判例法制度以及具有相当商业法律经验的法官),它会起到一个很积极的作用,但郎教授所主张的“信托责任”不但与英美法系的信托责任相距甚远,而且会为法院无视法律,为所欲为,任意判罪大开绿灯。这种
做法与法治精神是水火不相容的,万不可取。
我认为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证,是一项事关全党、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正因为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水平,从而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经济发展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设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要完成这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把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认清形势,把握我国法制化建设所面临的机遇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国家建设和对国家的管理的需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全国人民急于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致使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忽视,最终在“文革”中公、检、法被彻底砸烂,成为忽视法制建设的一颗苦果。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百废待兴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生机,“政治发展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的现代化。”理论更成为国家法制秩序得以迅速恢复的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