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引言近年来,随着现代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军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导致身体的残疾。
为了更好地评估军人残疾程度,促进军人的康复和就业,特制定本标准,供军队和有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一、评定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在军事活动中因执行任务而导致残疾的军人。
二、评定原则1. 评定标准应依据医学、职业和社会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2. 评定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根据残疾程度,将军人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五级。
三、评定指标根据评定原则,以下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
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较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较大障碍。
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中等,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一定障碍。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轻微,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轻微障碍。
5. 五级残疾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最轻,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基本没有影响。
四、评定程序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程序如下: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属军事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2. 军人及其家属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医学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3. 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4. 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5. 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告知军人本人和家属,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五、评定效力本标准评定结果对军人和军事部门具有参考和约束作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可用于军人康复、退役和重伤津贴等事项的申请。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险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为军人伤残提供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维护军人尊严。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残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军队伤残军人。
二、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伤残等级的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和对军人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轻伤残,五至七级为中伤残,八至十级为重伤残。
2.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轻伤残评定标准。
轻伤残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来确定等级。
(二)中伤残评定标准。
中伤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内脏器官功能障碍、肢体功能丧失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三)重伤残评定标准。
重伤残主要包括严重精神疾病、多处肢体功能丧失、重度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全面照料的程度。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1. 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应当由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定。
2. 评定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四、评定结果的认定和保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得到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的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
五、评定标准的完善和改进。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定标准科学、合理、公正。
总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维护军人伤残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为军人伤残提供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军人伤残鉴定表模板
军人伤残鉴定表模板1. 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入伍时间:•部队单位:2. 伤残情况2.1 伤残类型请在下面的方框中选择适用的伤残类型,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战斗致残–☐眼部受伤–☐耳部受伤–☐四肢受伤–☐脊柱受伤–☐头部受伤–☐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非战斗致残–☐疾病引起的致残(请注明具体疾病):_________________–☐意外事故引起的致残(请注明具体事故):_________________ 2.2 伤残程度评定请根据下列评定标准,选择适用的等级,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
–说明:_________________•☐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较高。
–说明:_________________•☐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一般。
–说明:_________________•☐四级伤残:劳动能力减退,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保持。
–说明:_________________•☐五级伤残:劳动能力基本保持,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保持。
–说明:_________________3. 医疗证明请提供以下医疗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相关检查报告(如X光、CT、MRI等)•☐残疾评定鉴定书4. 家庭经济情况请提供以下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5. 其他补充材料请提供以下可能有助于伤残鉴定的其他补充材料:•☐军队相关文件或命令•☐相关证人证词•☐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 申请人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签名:•日期:请将填写完毕的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感谢您的配合!注:此模板仅为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吉林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2022年修订))
主管政策法规副厅长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注: 1.“入伍时间”、“退伍(退职)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 防救援人员,填致残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者体检报告。 5.本表原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保存,市级、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存复 印件。
专家小组成员意见:
医疗卫生专家 小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见
(3 人以上小组 成员签字)
专家小组组长意见:
复核小组意见:
年月日
县级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
地级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省级退役军人 事务厅意见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业务副厅长签字:
姓名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或者 参加工作时间 残疾时单位
户籍地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性别
身份证号 退伍(退 职)时间
民族 照 片
现残疾等级
残疾情况:
残情检查 情况
(医院印章)
年月日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建议(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 为 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br />
<br />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br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br />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br />
<br />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br />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包括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
一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
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进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一、概述。
伤残等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规定,对因公残疾的军人和因公伤残的人员,按照其残疾程度和对社会生活能力的影响,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
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抚恤金和优待待遇,因此对伤残等级的评定至关重要。
二、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1级伤残,指因公致残,但仅影响外貌,对社会生活能力无影响者;2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者;3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者;4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5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6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他人照料者;7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8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9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且伴有其他严重并发症者;10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且伴有其他严重并发症,生命垂危者。
三、评定标准说明。
1. 评定伤残等级时,应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2. 评定伤残等级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3. 对于因公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残疾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4. 评定伤残等级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四、结语。
伤残等级的评定对于因公致残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待遇,更关系到他们的尊严和权益。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军队对军人伤残的评定,以评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全身性伤残程度为基础,根据军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将军人分为六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特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多处重大组织损伤,生命或肢体功能无法恢复,无法继续服役。
第二等级是一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三等级是二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重,肢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四等级是三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五等级是四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但需要特殊调整。
第六等级是五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很小,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无需调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上述六个等级为标准,以确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以及应享受什么样的抚恤金、抚恤补助等政策待遇。
总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必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姓名:单位:申请时间:年月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姓 名 性 别 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民 族 籍 贯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入伍日期单 位 所属大单位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在职军以上( ) 师( ) 团以下( )高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初级士官( ) 义务兵( ) 离退休( ) 在编职工( ) 其它( )部队类别 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院校( )军(含)以下部队( )伤病发生时间、地点 及原因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原因:致残性质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团级以上 单位卫生部门意见(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机关意见(政治机关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鉴定医院名称住院医院名称病案号首次住院日期年月日医疗期满日期年月日致残系统致残部位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1、残情描述:2、辅助检查结果3、诊断:4、建议评定伤残等级:组长签字:年月日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情况及签名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个人签名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意见(办公室印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审批)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残疾军人证》编号《残疾军人证》流水号备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作为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军人残疾管理中。
它是根据军人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结合军人服役状态,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为军人确定相应的残疾待遇的一种评定方式。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六个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最重,六级残疾最轻。
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完全丧失功能或全身失去感觉,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丧失功能或感觉,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仍能做一般家务劳动。
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完全做劳动性劳动。
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六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做劳动性劳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也是军人残疾
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等级评定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残疾状态,还可以帮助军人获得公平的残疾待遇。
因此,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残疾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加大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力度,为军人残疾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1,三肢或下肢关节完全丧失,双肢残断、双目失明、脊椎椎体重大缺损或失去功能,需带助行器具步行且极度痛苦,且颅脑损伤引起的认知功能严重障碍;
2,三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老年人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3,肢体残缺和残疾,严重妨碍对生活的自理(含日常活动),行走困难,自我照顾能力大大受限。
二级:
1,双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痛苦遥控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2,肢体残缺和残疾,未至影响自身生活能力,但对活动能力及行走有限制;
3,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能够被社会理解,但行走困难,影响走动,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受限。
三级:
1,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生活自理能力略受影响,行走步态正常;
2,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智力下降、社会融入能力弱,具有一定的
活动能力;
3,脑部受伤,行走步态正常,智力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一定影响。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我们知道,对于伤残军人,国家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发放补助,如果需要就业的,还需要负责安置。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姓名:
单位:
申请时间:年月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钢印、印章式样及说明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专用钢印和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当使用单位番号(名称)或者代号,字数过多不便排列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钢印一律省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其他内容与印章一致。
钢印和印章为圆形,宋体字,直径3.5cm,边宽0.1cm,中央刻实心五角星,直径1.1cm。
单位名称在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排,五角星下方刻“评残专用章”。
式样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评残专用章(样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样章)
《残疾军人证》编号说明
《残疾军人证》编号由22位数字组成。
其中第1至第4位是年度代码,第5、6位是大单位代码,第7、8位是申报单位代码,第9位是残疾性质代码,第10、11位是残疾等级代码,第12至17位是出生日期代码,第18位是性别代码,第19至22位是流水号(见下表)。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等级审批后,《军人残疾证》编号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统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