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信委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京环办〔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环办〔2017〕7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等行业优先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国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京政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现将《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落实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早谋划、早实施,确保早见效。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燃气、电力等单位要不断加大保障力度,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目标按时高效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燃气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实施方案。
各区县政府于2014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报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年度实施方案。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北京市vocs排放标准
北京市vocs排放标准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促进VOCs源头治理和减排,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北京市工业污染源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自XXXX 年XX月XX日起,本市工业污染源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如下:1. 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加强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的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环节,应采取密闭、封闭、封堵措施,加强物料(含废物料)的储存和运输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涉及含VOCs物料的生产、储存、装卸、调配、输送、回收等环节应采取密闭、封堵、围挡等措施,防止或减少VOCs逸散。
鼓励采用全密闭的生产工艺或负压操作工艺,避免因开桶、开盖等操作产生无组织排放。
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与监管,鼓励企业自行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2. 工业园区(集中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的源头管控,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入园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对园区内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对园区内企业涉及含VOCs物料的生产、储存、装卸、调配、输送、回收等环节应采取密闭、封堵、围挡等措施,防止或减少VOCs逸散。
鼓励园区内企业自行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3. 工业涂装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业涂装行业应加强源头管控,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稀释剂等原辅材料。
涂装工艺应采取密闭、封闭、封堵等措施,防止或减少VOCs逸散。
鼓励采用全密闭的生产工艺或负压操作工艺,避免因开桶、开盖等操作产生无组织排放。
加强涂装后处理环节的废气收集与治理,确保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04•【字号】京政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1999〕8号)1998年底,为遏制本市大气污染加重的趋势,市政府采取了控制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驻京单位的有力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到今年2月底,紧急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阻止了本市大气质量继续恶化。
为巩固前一阶段的治理成果,在继续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的同时,市政府决定,1999年3月至9月为本市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是:以控制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大治理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力度,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以清洁优美的环境迎接建国50周年。
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一、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实行绿化“门前三包”及居住小区、庭院绿化责任制。
1999年3月底前,各城近郊区政府负责划定责任区,把绿化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庭院及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地块,并签订绿化责任书;4月25日前,对没有拆迁任务的地块先实施绿化;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市区建成区裸露地面的绿化任务,同时做好绿地的日常养护工作,保种保活。
对无法绿化的裸露地面要铺装水泥方砖或透气砖等,不留死角。
对1999年6月30日前未完成绿化铺装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市区建成区内的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
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口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撒;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有控制扬尘措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环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2—2020 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发〔2012〕10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2-03-21【生效时间】2012-03-21【关键词】其它废气相关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实施了16个阶段性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措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连续13年改善。
在首都发展新阶段,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首都科学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
为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着力深化结构调整,着力强化污染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市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
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14•【字号】京常字[1988]14号•【施行日期】1988.07.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4日京常字〔1988〕1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加强科学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积极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增加绿化面积,城市建设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以利大气的净化。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大气环境进行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环境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执行北京市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
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
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来源:首都之窗日期: 2012-05-03 【字号大中小】京政发〔201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实施了16个阶段性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措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连续13年改善。
在首都发展新阶段,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首都科学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
为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着力深化结构调整,着力强化污染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市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
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到2020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30%。
其中二氧化硫达到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总悬浮颗粒物稳定达标,二氧化氮基本达标(达到每立方米4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8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西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2〕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北京市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染污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函》(京环函〔2012〕18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城区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方案。
一、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一)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浓度改善目标。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
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
(详见附件1)(二)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改善目标。
到2020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30%。
其中二氧化硫在稳定达标的基础上继续下降,达到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总悬浮颗粒物稳定达标,二氧化氮基本达标,达到每立方米4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每立方米8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京环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控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7〕13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逐步加严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以下简称《计划》)。
列入《计划》的加油站应按照《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标准及相关要求安装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与我局联网,通过监督检查,并保证稳定运行、数据准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含)且小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附件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二批)。
钱花去哪里了?
钱花去哪里了?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14年第12期经济》记者试图梳理出钱的具体去向,却发现这是一个“捋不清”的网络。
治理雾霾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还涉及发改委、财政、经信委、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其中关于扬尘治理还涉及交通、城管等部门。
如果再算上各省市区县的管理部门,雾霾治理备受多个管理部门的“关注”。
可令人遗憾的是,在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下,雾霾天气愈演愈烈。
治理雾霾的各项拨款和专项资金到底用在了何处?相关部门闭口不答为了探寻这一答案,记者首先想到的就是联系国家环保部。
记者在10月底联系了环保部负责媒体关系的宣教司,但截至11月24日,记者几经问询都没有得到对方的最后回复。
北京市治霾是全国关注的焦点,雾霾集中出现的这3年,治理成效还未显现。
据了解,1999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北京市设立了大气治理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
2012年,将大气治理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合并为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主管。
10月中旬,正值北京积极筹备APEC期间,记者联系了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马上要开APEC了,领导很忙,而且这个时候回答这些问题有点‘敏感’。
”几经周折,最后得到的答复是,“采访申请已经递交给领导了,还没有批下来。
”由于没有得到北京市政府的回应,记者随后联系了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希望可以得到相关问题的答案。
然而,这3个部门更是踢起了“皮球”。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主要负责综合治理和统筹,专项资金主要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改委那里,你应该问问他们。
”而北京市财政局的答复也很干脆直接:“我们这边要求婉拒采访,领导认为关于治理雾霾资金的问题找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环保局更好一些,他们更清楚。
”当记者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北京市发改委时,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却让记者去找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环保局,“我们负责政策上的制定和项目审批,关于治理雾霾方面,我们负责压减燃煤。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
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通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12〕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通州区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一、2012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要求,我区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加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强化各类污染源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区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通过多年的努力, 2011年我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125毫克/立方米、0.05毫克/立方米、0.071毫克/立方米。
2012年市政府确定我区空气质量目标为大气中污染物年均浓度比去年下降3%,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为0.121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降至为0.048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浓度降至为0.0689毫克/立方米。
二、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污染增量(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要进入工业园区,园区包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西集镇)、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县镇)、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张家湾镇)、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马驹桥镇)、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台湖镇)、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乐店镇)、通州区物流基地(马驹桥镇)、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于家务乡)、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潞城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2000年10月31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市政府先后实施的四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首都空气已有改善。
为巩固治理成果,市政府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3月底为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五阶段。
第五阶段正值大气污染较重的采暖期和风沙期,因此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动员全市人民认真巩固前四个阶段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使各项污染物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较明显的降低。
力争实现2000年空气污染指数2级及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45%,2000年至2001年的采暖期2级及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40%的目标。
现将第五阶段措施通告如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巩固治理成果(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检查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巩固前四个阶段的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行政监察。
二、控制工业污染(二)市经委、市环保局要组织制定2001年工业企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的削减计划;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3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市经委要组织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工业调整任务。
在2000年底以前,首钢铁合金厂全面停产。
燕山水泥厂停产4台立窑并完成旋窑搬迁到琉璃河的实施方案。
在2001年3月以前,首钢总公司要制定在2002年以前减产200万吨钢,停产1座高炉、4台烧结机、1台焦炉和3座转炉的具体实施方案;北京焦化厂要停产8台发生炉、7台两段炉,并做出3号炉和4号炉的停产方案;北京化工实验厂要制定产品调整方案并启动前期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制造业分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制造业分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京经信发〔2023〕90号
•【施行日期】2023.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制造业分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90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23〕22号)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制造业分预案(2023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业分预案(2018年修订)》(京经信委发〔2018〕94号)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京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01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六级。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本市已建成覆盖全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
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分布状况,将全市分成不同的预报区域,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分区预报。
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市环保监测中心每日通过网站(http://)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市民还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本市还将通过微博、新闻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
本市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
北京市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发[2012]16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2-05-03【生效时间】2012-05-03【关键词】其它废气相关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关于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工作方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提出“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在全国率先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
压减燃煤是“十二五”时期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的一项关键性举措,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改造速度,不断拓展清洁化利用范围和领域。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聚焦重点,全力做好燃煤替代与清洁化利用工作。
一、用煤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用煤现状。
“十五”以来,本市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发展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有效控制并降低了燃煤总量。
目前,本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达到70%,与2000年相比,燃煤比重下降45个百分点,基本扭转了煤烟型污染的局面。
2010年全市用煤总量约2635万吨,其中发电、供热用煤约1930万吨,约占73%;工业用煤约705万吨,约占27%。
现状燃煤设施主要为5座燃煤电厂、1500余座燃煤锅炉房、215万户小煤炉(主要包括东、西城非文保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地区)。
经初步测算,由燃煤带来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分别占全市总排放的95%、25%和15%。
2010年北京市燃煤使用结构表(略) (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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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
——源头防控与末端治理并重。
——技术改造与管理创新并重。
(二)总体目标
1、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015年,北京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2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25%。
2020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5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
(二)完善有关政策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业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退出的经济奖励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开展工业污染治理的经济鼓励政策。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综合评价体系,编制工业建设项目指导指标,从产业布局、污染物排放、能效、水效、用地效率等多方面对项目准入进行综合评价管理。研究完善铸锻、水泥、防水卷材等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科学发展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加快制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深化工业结构、功能、布局优化调整,推进北京工业与首都城市功能相协调,建设南部制造业新区,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支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面向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优化发展都市工业和基础工业。大力推动工业创新,充分发挥和释放工业技术缓解城市资源环境约束的作用和潜力,面向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大电动车、液化天然气(LNG)车、混合动力车等新能源车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力度,大力推进轨道交通设备、交通控制系统产业化;面向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提升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比重,大力推进新能源设备产业化;面向城市资源再利用,大力发展污水处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产业。
制订并发布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炼油、石化、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加工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90%。使用溶剂漆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达标排放,不得与水性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混合收集,稀释排放。新建小型乘用车涂装项目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高于35克/平方米。其他新建家具、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含量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产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工艺废气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
(三)加快园区生态化建设
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指标体系,新建和扩区园区要以生态园区标准为目标,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园区加快进行生态化改造。推进市级试点生态园区建设成为示范生态园区,加大示范生态园区经验的推广和应用。
优化产业布局。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进入工业园区,加快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迁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聚集发展。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在汽车制造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涂工序和机械、电子、印刷、家具、汽车修理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推动《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实施,开展铸锻行业专项治理,对治理不达标企业实施关停。
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保核查等方式,推动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中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2012年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要求:在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50%;在电子电器产品企业不低于20%;在家具制造企业不低于10%。到2015年,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在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在电子电器产品企业不低于50%;在家具制造企业不低于30%。
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2-2020年)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标准,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进一步提升首都工业发展质量,特制定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2-2020年)。
2、能源结构优化目标:
2015年,完成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推动工业园区以外企业开展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减少燃煤300万吨以上。
2020年,工业利用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比重不断提高,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加强标准约束引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
北京市信经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2-2020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12-2020年)》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推进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服务管理,发挥集中治理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深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不断提升园区大气污染治理的综合能力。昌平、顺义、通州、大兴、房山、门头沟区域内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2014年底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5年底完成所有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实现“无煤园区”。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要求,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辖区内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环节,推广使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催化燃烧技术、蓄热燃烧技术、冷凝回收技术、沸石吸附技术、水幕过滤技术等新技术,减少污染排放。推动油漆、涂料等溶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严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二)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治理
(三)推广利用清洁能源
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动19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在工业开发区、产业基地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落实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大问题。
推动水泥窑脱硝治理,采用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等新技术,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水泥厂烟气脱硝治理。
推动建材、铸造、矿山、家具等重点行业加强颗粒物排放管理,在排放颗粒物的生产工序设置密闭排气系统,并采用高效除尘设备进行治理。全市水泥厂、粉磨站等行业企业实施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四、推进实施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实施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调整退出。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水泥生产能力在“十二五”规划700万吨的基础上,到2020年水泥生产能力削减至400万吨。调整退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重污染企业。按照“十二五”期间调整、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普通玻璃、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以及工业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1200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要求,推进相关企业调整退出。2012年调整退出50家以上高污染企业,关停11家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到2013年累计完成450家,到2014年累计完成900家,到2015年最终完成1200家企业调整退出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以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为出发点,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污染物源头减排,以综合治理实现污染物总量削减,深入推进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工业奠定坚实基础。
(一)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以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能耗、水耗较高的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能耗、水耗较高的重点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二)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支持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在石化、水泥、汽车、酿造等行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企业实施生产工艺提升、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机电设备升级、污染排放治理等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