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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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般都分别与业主签定合同。承包商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但与他们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因勘察、设计导致工程质量有缺陷而受到影响的当事人都与勘察人、设计人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没有合同关系现在已经不再成为排除第三人索赔的理由。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即缺陷工程的使用人、承租人或承包商都可以根据合同或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勘察、设计人对业主和第三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机会比以往增大了。

合同和侵权各有利弊。根据合同起诉,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合同起诉也有弊端:建筑合同中通常包括合同条款限制合同当事人的潜在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可能更不容易获得赔偿。原告为了避免这些不利的合同条款经常根据侵权进行诉讼。

虽然有无合同关系并不妨碍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但有些国家,例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中对于侵权诉讼有经济损失原则(economic loss rule)可以在侵权诉讼中保护勘察人和设计人。如果一个侵权诉讼只有经济损害(economic damages)即工程的价值不适当,维修费用和替换缺陷工程的费用或利润损失,而没有任何对人身伤害和其他财物损失的索赔。这种纯经济损失不能根据侵权而只能根据合同索赔。这样,只有纯经济损失的房主就不能因缺陷设计向设计人索赔。例如,一个工程师没有设计适当的屋顶遮水板,这一缺陷导致屋内进水,除非屋内进水导致了人身损害或者导致了遮水板和屋内墙以外财物的损害,房主就不能根据侵权起诉设计人。当然,设计人可能履行一些服务不属于设计,也就不受经济损失原则的限制。例如,工程师在房屋变为公寓共管以前对建筑物进行了检查,就被认为是经济损失原则的例外,允许后继购买者根据疏忽进行索赔。

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趋向是,取消损害赔偿对于合同关系的要求,同时也不将经济损失原则应用于对设计人的侵权索赔。

侵权诉讼中勘察人、设计人的行为标准主要是根据有关立法和技术标准建立的。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确立加害人的行为标准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加害人违反了这一标准造成人身损害和其他财物损失,受害人的损失就可以向有过错的当事人索赔。只要有其他财物损失,或者有人身损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例如公寓所有人可以根据设计人在设计中、在图纸中或者在施工监管中有过错而对其提起诉讼。

原告要索赔成功需要证明:被告有义务;被告违反了该义务;原告有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被告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设计人同承包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专业人员的合同义务就建立起来了。此外,除

了合同义务以外,国家还根据有关法律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加了一项义务,即保护第三人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受害人可以据此进行索赔。在我国,确定勘察人、设计人是否应当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就要看勘察人、设计人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要求,这一违反与受害人的损失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就可以确定勘察人和设计人对工程缺陷有责任。

证明违反相关义务要审查下列因素:安全系数;材料性能;以及同业对各种材料之间影响的评估。安全系数要考虑材料性能,预计的产品适用情况,一旦失效造成损害的程度。提高安全系数可以通过增大设计的预计载荷或减少压力来实现。

在有关勘察人和设计人的侵权诉讼中,一般还要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因为设计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合理标准,设计人的义务通常是对可以预见的受害人承担责任。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提供专业服务的本质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代表业主提供专业服务必须意识到对公众利益的责任。由此引入了对第三方的义务。房客、出租人、承包商、以及其他第三方是设计人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因设计人的不当设计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再者,如果受害的第三方当事人在一个独立的协议中免除设计人对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尽管受害人可能是应当预见到的,也不能向设计人索赔。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如果承包商在合同中明确免除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则承包商不能因图纸与技术说明有缺陷而向工程师索赔。

专业设计人员的职责提供合理的专业服务。这意味着设计人并不能保证完美无缺。一定数量的错误是可以允许的,只要这些错误是一个合理的设计人员在类似情况下也会作出的,该设计人员就不承担责任。但一个不合理的错误则构成设计人员的责任。

判定是否有勘察设计缺陷责任,设计人员的行业团体的通常做法是很重要的。例如,为了判定设计人员在混凝土中加入了氯化钙是否构成疏忽责任,既要考虑有关的标准,也要考虑设计同业对这一做法的接受程度,还要考虑最终的结果。尽管加入了氯化钙是造成建筑缺陷的明显的原因,设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其行为是否是一个合理的设计人员通常也会这么做。如果是,则该设计人员就不能承担责任。相反则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业主和房客在建筑工程竣工以后更有条件发现和修补工程缺陷,进而免除设计人员的责任。除非设计人具体承担了竣工后的服务,设计人不再与建筑物有联系,也就不能期望设计人会对建筑物进行例行检查。如果缺陷能够被业主或房客发现并修补,则就可以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由于有业主和房客的潜在责任,这促使设计人为了限制自己的责任,在合同的约定中减少了对施工的控制,并减少了在现场的时间。这样,由于设计人不在现场,使得建筑缺陷发现的很晚,有的可能根本就不能发现。法院在审判中应注意避免导致这一不合理的情况。

设计人也可能因为不作为而承担责任。在设计人的雇主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即使雇主进行了警告但没有披露工程缺陷而带来的危险时,设计人有义务警告房客或出租人面临的人身伤害危险。

总的来说,在侵权诉讼中,对勘察人、设计人不适用严格责任,而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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