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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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并办理报建手续。

2、项目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并办理报建手续。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参加图纸会审,组织施工技术交底,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5、所有进场材料必须分批分次报监理审核,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6、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入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7、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进行单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自检、自评。按程序进行单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8、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9、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0、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1、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12、遵守其它法律、法规。

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上岗验证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2、组建以项目总监为首的项目监理部,并入驻现场。

3、编制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在内的监理大纲,并报建设单位。

4、按程序进行图纸会审、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并在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

5、对材料库房、堆场,每天上、下班作库存记录和使用记录,确保对每批每次进场材料的审查验收。

6、按程序进行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在相应资料上签署检查意见。

7、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并参加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检查验收,出具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对混凝土浇筑、幕墙节点封闭等隐蔽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必须旁站监理,并作好记录,不得脱岗。

9、对桩孔、基坑、基槽、钢筋制安、重要设备管线安装等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隐蔽前检查,并作记录,不得放弃职责。

10、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理资料。

11、对工程进行暂停、复工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暂停令、复工报审表、事故处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12、不得指定或暗示施工单位采购、使用指定建筑材料。

13、接受建设单位关于工程检测见证人的委托,并指定工程技术人员履行有见证取样送检职责。

14、协助建设单位确认分包单位资质。

15、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办理齐全。

2、组建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确定驻现场甲方代表。

3、按规定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内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报质监站审查。

4、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地质详勘技术要求向地勘单位提出书面委托书以明确地勘的布点及参数要求。

5、向图纸审查机构报审勘察报告、设计图纸。

6、组织图纸会审。

7、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变更与设计变更。

8、按程序参加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9、按程序组织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填制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1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12、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报监理审查验收,未经监理审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13、建设单位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置甲方代表办公室和项目监理部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家俱。

14、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组建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2、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并报建设单位。

3、接受施工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4、坚持先勘察后设计、无勘察报告不得进行基础结构设计。结构设计必须注明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和结构特点,对工程详勘提出技术要求(如:布点和弹性模量、渗透系数等物理力学参数)。

6、参加工程验槽、验孔,签署验槽记录。

7、参加桩基、地基处理、幕墙、网架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填制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汇签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8、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填制分部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汇签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9、参加竣工验收,出具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检查验收报告,汇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坚持先申请后更改的原则。未经建设、监理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申请,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更改。设计更改文件必须通过建设、监理下达至施工单位,严禁直接对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文件。

11、设计文件、设计更改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同时必须标准、规范,必须使用工程语言描述设计内容,严禁使用“参照……”、“参见……”、“与……基本相同”等含义不清词汇。

12、设计更改文件超出3份,必须出具设计更改文件清单。

13、参加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14、遵守其它法律、法规。

1、组建勘察单位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并报建设单位。

3、接受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

4、参加工程验槽、验孔,签署验槽、验孔意见。

5、参加桩基础、地基处理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填制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汇签质量验收报告。

6、参加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填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就涉及勘察工作的施工质量作出验收意见。

8、勘察单位应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详勘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必须保证勘探布点密度和勘探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当基础底面宽度b不大于5m时,勘探孔浓度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应为1.5倍。但不应小于5m),保证勘察报告质量。

9、验槽、验孔时,勘察单位必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准确结论,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汇,更不准委托建设、监理或质监单位代替复查。

①土层情况是否与地勘报告吻合;②勘探深度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③设计所选用的承载力等力学、物理指标是否与地勘报告吻合;④持力层以下的勘探深度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⑤有无软弱下卧层;⑥是否同意下基。

10、参加涉及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1、不转包勘察业务。

12、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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