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履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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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 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 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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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报出交易条件,希 望和对方缔约/成交)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十分确定并且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 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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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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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内容





发盘的构成要件:向特定人发出,内容确定,有受 其约束的意思。 发盘的消灭(不再约束发盘人):撤回,撤销,被 拒绝,已过有效期; 接受的构成要件: 实质接受:完全接受,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对方 毫不迟延地拒绝); 在有效期内接受(逾期接受?有效接受延期到 达?); 接受的方式与发盘方式相同或更快捷。 口头发盘? 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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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 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 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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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 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 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 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 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Invitation for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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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
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 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 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 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 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 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CISG通知路上过错,不应由发送者承担。 2018/10/22 13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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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 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 的两个环节。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Inquiry)
邀请对方发盘。(介绍自己,希望对方提出交易条件)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 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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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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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 (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除非另有约定。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承诺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第六章 国际贸易磋商、合同订立
外贸合同买卖的重要工作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合同。 合同成交了么?出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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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章开始介绍
外贸合同买卖的国际贸 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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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 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 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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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 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 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 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 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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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磋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成立 询盘(询价):无法律约束力(不约束任何人); 发盘(发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盘人,对方 一旦接受合同成立,品名、数量、价格要确定); 还盘(还价):合同磋商的过程,同发盘; 接受: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代表合同的成立, 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阅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第二十条 (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 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 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 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 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 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 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 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 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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