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废物业务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三、管理制度1. 进口废物分类与目录管理(1)进口废物分为禁止进口废物、限制进口废物和允许进口废物。
(2)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进口废物目录》,明确各类废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和标准。
2. 进口废物许可证管理(1)进口废物企业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
(2)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进口废物许可证。
3. 进口废物检验检疫(1)进口废物企业应在货物到达我国境内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估与监控(1)进口废物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废物进行风险评估。
(2)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废物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 进口废物处置与利用(1)进口废物企业应将进口废物运至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处置场进行处置。
(2)进口废物企业可依法将进口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 信息报告与公示(1)进口废物企业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进口废物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责任与义务1. 进口废物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进口废物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物管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运输、处置、利用禁止进口废物。
五、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进口废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2•【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案件明显增多。
为加强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07〕333号)、《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函〔2007〕296号)。
为配合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做好相关工作,现就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务必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应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系列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并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处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协调配合机制。
对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主送当地海关,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须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总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为加强进口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
请商检总公司和海外商检机构尽快落实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
根据目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执行情况,从1998年元月1日起,凡从日本进口的废物,一律凭日中商品检验株式会社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验。
请各地商检局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各有关商检局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加强了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用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把关,有效地遏制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进入国门。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现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加强协调管理、规范工作、理顺关系、明确分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一)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组织考核、认可境外检验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二)中国商检总公司受国家商检局委托,负责经国家商检局指定承办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下属境外商检公司(简称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国家商检局做好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和外国检验机构(简称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并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国家商检局对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在装运前检验工作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及时向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传达国内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并组织从事装运前检验的人员的业务培训。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05•【文号】农检疫发[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洋垃圾”随有关废旧物品进入我国,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须实施检疫的有关废旧物品的进口检疫管理应予以高度重视,要认识到它不但能传带危害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害生物,而且还可能给人体健康和我国的环境带来危害,对其必须实施严格的检疫管理措施。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时应要求有关废旧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不仅要提供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同时,还须提供我国环保等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受报检。
三、有关废旧物品的检疫和处理,应在入境口岸进行,一般不得转到内地,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转到内地进行检疫和处理的,必须事先报经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批准。
四、要按规定程序认真对有关废旧物品实施检疫,不得仅凭直观或感觉。
要在现有检查基础上,加大抽样检查比例:船(车)装运的,每舱(车)均须取样检查;集装箱装运的,开箱检查率不得低于60%,并要进行必要的掏箱检查。
五、经检疫发现动植物疫情的,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处理方法或属我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须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经检查发现为“洋垃圾”的,予以扣留,立即将有关情况通告海关、环保等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六、要进一步加强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防止漏报漏检。
农业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21日国质检检函[2006]23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随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完善,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稳步提高,但最近一段时间进口废物原料环保不合格的恶性案件有所增加。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发布的GB《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
各局要强化新国标的宣贯工作,督促口岸一线检验人员认真严格地按照新国标和检验检疫规程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特别是要对所有进口废料实施放射性检测。
同时,认监委、中检集团公司、香港中检公司应做好装运前检验公司检验人员对新国标的理解、掌握、执行工作。
二、全面推广、应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
在广东、深圳局试点使用电子监管系统所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电子监管系统程序并扩大试点范围,在2006年完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使用推广。
三、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确保工作质量。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环控标准和检验检疫规程重点抓好检验环节,统一检验把关尺度,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出入情证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加强请示汇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利用预警机制,杜绝因上报、预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工作失误的情况。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89.04.03•【文号】卫检总监字[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卫检总监字[1989]59号)各卫生检疫所:为加强对进口废旧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严格控制废旧物品的入境,根据卫生部《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加强卫生检疫管理,特做如下要求: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进口废旧物品的资料到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一年内有效的批件。
三、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申请卫生检疫机关到废旧物品的来源地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监测,卫生检疫机关可前往,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决定可否进口。
四、《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废旧物品需要进口时,进口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件及有关资料(合同书、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种类等),根据《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由卫生检疫机关审核并报卫生检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准办理进口手续。
五、对交通工具运载的散装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在其入境时实施卫生处理。
六、封闭容器内装载的废旧物品,应在最先到达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卫生处理。
如果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申请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处理,需经该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同意。
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派人前往或通知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
七、卫生检疫机关对做饲料用的废旧原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卫生处理。
中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概况
风险预警统计分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四)流程:现场评审对境外供货企业文件进行符合性验证深入企业作业现场,验证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考核企业1680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三)装运前检验机构性质及监督管理 装运前检验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考核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四)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二)环保项目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二)环保项目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七、环保质量分析:2006-200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金属中的X光机土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塑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塑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胶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未清洗破碎饮料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塑料医疗垃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CRT显示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电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物废压缩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电机中夹带废压缩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电线中发现密闭容器并泄露不明气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五金中发现444枚未击发的实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纸检出的主要问题——生活垃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3号废纸夹带大量生活废弃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混合废纸厨房、卫生间废弃物和一般夹带物严重超标一批废纸夹带生活垃圾超过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 1791.7—2006 代替 SN 0580-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 7部分:废电线电缆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7: Scrap wires and cables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前言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 13个部分:——第 1部分:废塑料;——第 2部分:甘蔗糖蜜;——第 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第 4部分:废钢铁;——第 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第 6部分:废五金电器;——第 7部分:废电线电缆;——第 8部分:废电机;——第 9部分:废有色金属;——第 10部分:冶炼渣;——第 11部分:废汽车压件;——第 12部分:纺织品废料;——第 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 SN/T 1791的第 7部分。
本标准根据 GB 16487.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线电缆》有关条款,对 SN 0580-1996《进口废电线电缆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商品目录,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废电线电缆的特点和口岸实际情况,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 SN 0580—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青青、沈烨、朱永林、沈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580-1996。
1范围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线电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电线电缆的检验检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3.07
【实施日期】200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
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7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来料加工企业日益增多,需要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的废旧物品有增无减。
进口废旧物品所涉及的卫生问题不容忽视。
广东局去年下半年通过“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系统”报告,在进口废旧物品中发现的卫生事件多达52起,更为严重的是在入境集装箱装载的废旧物品中发现我国无分布记录的传入性医学媒介生物多起。
其中广州、汕头、湛江、顺德、番禺、东莞、中山、南海等地的检验检疫局发现夹带腐烂发臭或医疗废弃物等有碍公共卫生物品5批次,发现苍蝇20批
次、蟑螂10批次、鼠类7批次、蚊类5批次、螨虫4批次、蜘蛛3批次,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1批次。
广州检验检疫局在1个来自美国的集装箱装载的废纸中发现螨虫20多万只,湛江检验检疫局2002年下半年3次在来自日本的集装箱装载的牛皮中发现蝇类上万只。
以上事件充分表明,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
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14]43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9月9日国质检检函[2014]4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装运前检验机构:
自1996年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以来,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稳步提升,近期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和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从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87)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将保证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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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五)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基本供货来源及其相关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2.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3.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制度;5.员工培训制度;6.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1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十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五)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六)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进口废物原料环保质量控制制度;2.不合格货物处置制度;3.员工培训制度;4.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七)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国外供货商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八)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九)列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条款,并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的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四章装运前检验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物理或电子单证。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库房,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二)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三)配置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还应当配备或装备通道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四)配置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五)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