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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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2)现行法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思考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思考

度 上 束缚 和压 抑 着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前 行 的步 伐 。 在现 行 法 律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如 何 发 展健 全 当 前 的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是 本
文 所 要 解决 的问题 。



环 境公 益 诉 讼 概念 的界 定
接 利 害关 系 ” 原 则 具 有 一 定 的积 极 作 用 和 意 义 , 但是 。 该 原 则 与 环 境保 护 的要 求 不 相 符 。环 境 利 益超 出 了传 统诉 讼 保 护 的 个 人 人格 权 和个 人 自由处 分 的 财 产 权 的 范 畴 ,而 且 除 了请 求 损 害 赔偿 外 。最 为 关 键 的救 济 方 式 乃 是 防止 即将 发 生 的侵 害 和 除 去 正 在 发 生 的继 续 性 、 反 复性 侵 害 , 从 而防患于未然 , 最 大 限 度 的减 小 损 害 和 污染 。 环 境 权 益不 仅 属 于 私人 利 益 。 更 属 于 社 会利 益 , 因此 , 有 必 要 对 当 事 人适 格 理论 进行 扩 张 。 ( -) 公 民原 告 资 格缺 乏 法 律 上 的肯 定 我 国 在 司 法实 践 中规 定 。只 有 人 身 或 财 产权 益 因 环 境 污 染 等 受 到 侵 害 的人 才 可 以提 起 环 境 诉 讼 。如 在金 奎 喜 诉 杭 州
的 利 害关 系依 本 诉 案 件 的 处 理 结果 而定 。而 与 案件 没 有 这 些 利 害关 系 的人 则 没 有 起诉 的 资 格 。 虽然 我 国《 环 境 保 护法 》 等 法 规都 规 定 公 民有 权 利 检 举 污 染 和破 坏 环 境 的行 为 。但 事 实
上 所 谓 的 控 告 也 仅 限 于 在 行 政 措 施 方 面 向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告 发, 并 不 包 括 通过 直接 诉 讼 手 段 来 停 止 损 害 环境 的行 为 。 “ 直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摘要我国现阶段环境利益正面临严重威胁,而已有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国外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证。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议作者简介:梁晏铭,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8-02科学的进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西方国家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后,大多十分重视环境保护。

我国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在环境保护事业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旧存在,并日益严重,保护者似乎永远赶不上破坏者的脚步。

而环境破坏的继续严重,对于拥有十几亿生存人口的中国来说,其后果更为严重,代价更难以让人承受。

而与此相比,中国仍未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现有的诉讼体制,对于环境保护已经有心无力,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对于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也非常不统一,众多受害主体难以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迅速制止污染的继续存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与特征公益诉讼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法,而于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迅速发展。

而环境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一种,所面对的背景正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公益诉讼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为通过法律更好救济环境损害方的权利所发展起来。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其他公权力机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的制度。

它和传统诉讼相比,体现的新特征有:1.起诉人无须为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相关利害人。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得到有效地保护 。
毫无 疑 问 ,这种社会性 、集体性 的权利和利益 的出现要 求设
计出一 种 同样社会性 、 集体性的权利和利 益的保护 和救济机 制
才能足 以 应对 已 经 到来 的危机 。 2 0 世纪世界各 国对此 问题 提
出 的解 决 方 案是 对 诉 权 理 论 进 行 重 大 发 展 , 提 出 诉 ‘ 权 社 会 化 ”
性 和 在 不 同 场 ‘ 域 ” 内 涵 的不 断 变 化 使 得 其 “ 引起 的混 淆 比它 能
阐 明 的 问 题 还 要 多” 。 那 么 , 检 察 机 关 应 该 如 何 确 定 公 ‘ 共 利 益 ”
政府行政机 关打着公共利益 的幌子造 成的 , 因此其也不 适合作
为公益诉讼 的起诉 人 ;再 次 , 强 求人 民法 院去作为公益诉讼 的起
诉人 就显 得更 为不 可接受 , 因为作为居 于裁判地 位 的审判机关 ,
其也不 可 能去行使公 益诉讼 的诉权 ;最后 , 有关社会 团体和公 民
不论从人力 、 物力 、 财力 、 相关知识地 掌握和与侵权者相互 抗衡 来讲 ,都在诉讼 中处 于 劣 势 ,适 合 的主体似乎 只能 由检察机 关来 担 当。
理论 , 即通 过 赋予 检察 院以 及 一 些 社会公共 团体和公 民作为公
共利益 代表 的资格来行使诉权 , 给予 公共利益 以充分有效 的保
护 ,从 而 形 成 了一 股 席 卷全球 的诉 权 社会化 浪潮 。
一 、 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必 要 性和 可 能性
尽管在我 国 ,对于 检察权 的性质 没有形成定论 ,并形成行政
产物 一 ,
贯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 的职 责 ,理 应 是公益 的代表 。 但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1 、 公 民个 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适宜 的机关 , 并建议《 环境保护法》 在修改过 程中应 当进一步明确肯定其作为适格原告 的主体地位。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 正案在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时
只是确认 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的原告资格 , 在条文 中并为规定公 民的原告资格 问题。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普通公 民不宜成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主要 的理 由在 于, 公 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实际诉讼难度很大 。这是 因为 环 境公 益诉讼很 多都涉及 到 比较复杂的技术 问题 , 取证时需要
主 管部 门 : 环境 保 护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个 人
将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纳入环 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 围已成
为一种共识 , 但是 至于哪些组织适 宜提起 民事诉 讼 , 却需要制 定相关的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 政策法规 司副司长别 涛 即建议 , 正 在研究修改 的《 环境保护法》 应 当在《 民事诉讼法》 基础上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 依法登记l 的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 对 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可以提起诉讼 。”
鹅 蜘 L e g a  ̄ S t i e d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酌 原 告 资格 问 题 之浅 见
口 张 新 欣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要】 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在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制度话题 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中认 为 . 除 了检 察 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与环 境保护组 织也 是适格的原告 类型。作 为普 通公 民的我 们. 由于受到 实际诉讼 能力等 因素 的限制 . 并不适 宜作 为环境 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 民在生活 中发现 了环境侵权 案件 时 , 可以向检察 院、 环境保 护行政主 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 护 组 织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作者:张丛卓赵晋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标的的现代型诉讼,其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适格的原告的确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有重大影响。

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谈起,结合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规定及我国的基本观点,从实证法角度及实践角度对我国特殊的结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检察院应当作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机关,并依其示范作用,促进普通环境侵权案件解决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公益私益作者简介:张丛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赵晋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6-02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

历史的巨轮将手工生产为主的生产力丢进了垃圾箱,机器大生产成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

作为机器大生产的副作用,环境问题应运而生。

我们不能否认在工业革命以前也存在环境问题,但是工业革命之后,环境问题的大爆发确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作为快速发展的代价,环境也在日益恶化。

由于环境问题引发后果的隐蔽性,仅依靠损害后果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进行救济,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的长久利益,从维护国家、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越早的进行维权越有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现代型诉讼”的一种,我国很多学者试图界定其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仅纠纷原因具有复杂性,而且所侵害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即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环境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有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者、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2 期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务中的问题研究谷 锐(050031 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 石家庄)摘 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当前我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不仅是受害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都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

在实务中,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的案件时,考虑到的不仅是个案的判断,同时要通过判决对环境保护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防止环境污染。

在具体案件中,会遇到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划分等问题,如何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完善实务审判功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主体资格;证明责任一、环境侵权案例分析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

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案情可知,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在本案中五个被告是否都要承担责任,然后他们都需承担怎样的责任?这同样是我国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采用严格主义原则,这样一来的话,适格的主体范围就会很小,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很多由于达不到主体资格的受害者找不到救济的途径,自身利益无法受到保护。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职责和权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

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严格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本文将从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立法保障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详细说明。

一、职能定位1.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的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环境问题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一些环境违法的行为仍然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采取行动,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2.维护生态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生存环境至关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承担职责的同时也是在维护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

二、立法保障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者公民犯罪举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承担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2.环境诉讼规定环境诉讼规定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根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行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

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还有相关规定,可以在环保部门处理未果的重大污染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权益。

三、案例分析1.武汉高速交警总队1206号案该案起因于武汉市高速公路上由于多个卡口收费,导致上下桥超过100车辆的惨案。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高速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就擅自增设路障,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

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

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2015年起,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

笔者以授权试点13省的诉讼试点结果为导向,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与困境及原因。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激励机制;效益原则检察机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孙向博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概念及特性1.1诉前程序概念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之前,应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污染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职,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

它以“提起诉讼”为后盾,是介于检察建议的柔性与提起公诉的刚性之间的“缓冲带”,同时也是制度的革新。

它与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强制约束,而只是检察机关从外部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

1.2诉前程序的法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4条和4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这为诉前程序提供了法律正当性。

被侵害客体在经过诉前程序后环境公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可自诉可申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需先发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提起磁。

1.3履行方式的特定性”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的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是不同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运用上具有“行政化色彩”,虽相对灵活与便捷,但是却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它一般会在诉讼周期长,法律依据欠缺或者诉讼效益低的案件里提出,但一般不被行政机趣视。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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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2 0 1 4 ・3 ( 下)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张丛卓
摘 要
赵晋鹏
标的的现代型诉讼 , 其 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适格的原告的确定,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有重大影响。本文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性质 谈起 , 结合 国外 对环境 公益 诉讼 当: 事 人 的各 种规定 及我 国的基 本观 点 , 从 实证 法角度及 实践 角度 对我 国特 殊的 结构 背景 下环境公 益诉讼 当事人适 格 问题进行 分析 , 得出 检 察 院应 当作为唯 一的 环境公 益诉 讼提起 机 关 , 并依 其
的 巨轮将手 工生产 为主 的生产力 丢进 了垃圾箱 , 机 器大 生产成 为 求 司法保护 , 人 民法 院通过 对被诉 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 , 现在 社会 经济发 展 的支柱 。 作 为机器 大生 产的副 作用 , 环 境 问题 从而解 决特 定 范围 内行 政争议 的活 动 。 其特 征为 : 行政 诉讼 的原 应运 而生 。 我 们不 能否认 在工 业革命 以前 也存 在环境 问题 , 但 是 告 为行政相 对人 , 被 告 为作 出具 体 行为 的行政 机关 , 请 求法 院裁 工业 革命之 后 , 环 境 问题 的大爆 发确 是不容 置疑 的事 实 。 中国 自 判 的内容是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合法性 。 结 合环 境公益 诉讼 来看 , 其 改革 开放 以来进 入快 速发 展时 期 , 作 为快 速发 展 的代价 , 环 境 也 被告 必定不 仅仅 是行政 机关这 个单 一 的主体 , 也包括 公 民、 法 人 在 日益恶 化。 由于环 境 问题 引发后 果的 隐蔽性 , 仅依靠 损 害后 果 及其他 组织等 : 其裁判 内容也 必然不 仅仅是具 体行政 行为 的合法 引起 的损 害赔偿 之诉 进 行救 济 ,不仅不 能维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性 问题 。 就 以上两 点 , 就否 认 了环 境公 益诉讼 的性质 为行政诉讼 。 益,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国家 、 社 会的长 久利益 , 从维护 国家 、 社会、 团 体 以及 个人 的合法权 益 的角度 出发 , 越 早 的进 行维权 越有 利于防 止损 害的扩 大 , 环 境 公益诉 讼应 运而 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揭示机关组织参与诉讼的优势
研究指出,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资源性等优势,能够更好地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提出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完善有关机关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设 计、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建议,有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范围的局限性
利、义务等。
职能划分
细化不同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具体职能,避免职能重叠或缺 失,确保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权责统一
在赋予有关机关组织权力的同时, 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实现权责统 一,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
1 2 3
组织架构
优化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架构,设立专门负责环 境公益诉讼的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环 保组织等参与环境公益诉 讼,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 渠道。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 府等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 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和做法。
提高有关机关组织的诉讼能力与水平
人员培训
01
加强对有关机关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
和诉讼能力。
技术支持
权限
有关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享有调查取证、申请保全、提起 诉讼、参与调解等诉讼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有关机关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
01 02
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关系
环保行政机关是有关机关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环境监管和执法 方面存在密切合作关系,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应保持独 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环保行政机关的干扰。
决策机制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有关机关组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 决策。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囝圈璧鍪j竺竺!型圭!f叁整I』圭塾金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陈树柏摘要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鉴于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学术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响亮,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

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却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如何有效提起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4—02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无合适的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极少数案件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因为在这类公益性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人脉资源丰富的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而受害者却是分散的社会公众。

双方在信息资源、证据掌握和人力、财力上的巨大差距,促使社会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

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在司法层面上以维护社会公益的角度来支持受害者,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我国应当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一)西方国家已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的现代意义慢慢显现,并在不同程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的规模化曰益)JH,唇l l,社会经济关系出现垄断化和国际化,越演越烈,促使某些集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维护就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大问题。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所遭受的污染和破坏正日益严重。

环境利益是全人类永恒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鲜有尝试,且举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受限、诉讼理由受限等困境,对环境公益诉讼困境进行探究有助于日后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此,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①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思考本文将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由于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故现放在此处予以讨论仍具有实际意义。

(一)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爆炸,致使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破坏。

以此为背景,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以上六人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石化分公司及母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拒绝接受本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

§l s o ee,w yi e v om n l i l t a o r u l tr t w y ot ely ul e mm fi te a .H w vr h n rn et v i t nf b ci ee ast m r l i ra t?Q af d ̄ i w s i a c il g i o p i n s a i l o at n y i i i sh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zo om nvrt Sca Sine o ra o ihuN r a U i sy( oi c c ) G l ei l e
20 0 9年第 4期 ( 总第 19期 ) 5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适格 问题浅析
周 妍 杨 素娟 ,
2 Istt o n i n n n eore a s hn n e i f o ta Si c n w, e i 0 2 9 C n ) .ntu f v met dR sucsLw ,C aU i r t o P l c c n eadL i e E r o a i vs y i l e i a B in 124 , h a jg i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1 北京 12 4 2 02 9;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 所 , 北京 12 4 ) 0 2 9 摘 要: 从大 学教授为 自然物 申诉到普通市 民提起 的维权诉 讼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已经成 为学界 关注的热 点, 多学者 众
纷纷撰 文支持将 此项制度纳入 我 国的法律 。可是 , 为什 么在 现 实状态下 ,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总是走 向夭折 呢?原告适格 问题是 其最大的障碍。在 赞成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学者 中, 于谁 才是适格 的原告 , 对 大概 有 四种 观 点。文章认 为 , 间 民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收稿日期:2018-11-06作者简介:圣㊀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ꎮ贺江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ꎬ法学博士ꎮ2019年1月第41卷㊀第1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Jan 2019Vol 41㊀No.1DOI:10.13393/j.cnki.1672-6219.2019.01.018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圣㊀野ꎬ贺江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ꎬ湖北宜昌㊀443002)摘㊀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㊁调查权限不明确㊁诉讼请求不明确等问题ꎮ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ꎬ应当完善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参与机制ꎬ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ꎬ探索出环境修复的方式ꎬ促进公益诉讼形成合力ꎬ还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ꎮ关键词:检察机关ꎻ㊀环境公益诉讼ꎻ㊀生态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F46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19)01-0089-04㊀㊀大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ꎬ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也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ꎮ保护生态环境需要道德约束人们行为ꎬ更需要法律发挥作用ꎬ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ꎬ基于此ꎬ法律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从而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ꎬ有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生产质量ꎬ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平衡发展ꎬ有效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ꎮ过去三年ꎬ各地检察机关提起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ꎬ这些践行法律的行为有效惩罚了破坏环境的主体ꎬ提升了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ꎬ但司法实践也反映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诸多问题ꎬ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探讨ꎮ一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ꎬ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一些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ꎮ试点地区的实践成果证明ꎬ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1]ꎮ两年之后ꎬ也就是2017年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两法 )ꎬ明确在 两法 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ꎬ从而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关于污染环境等方面的补充和调整ꎬ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ꎬ奠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增加了包括环境等领域的内容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扩大ꎬ既吸纳了试点方案中的领域和经验ꎬ又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方面的规定ꎬ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覆盖面更加广泛ꎮ 两法 的修改和完善ꎬ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地位ꎬ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权威性ꎮ二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两法 修改以后ꎬ分别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98二十五条第四款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①ꎮ毫无疑问ꎬ作为诉讼的一种ꎬ环境公益诉讼显然具有一般诉讼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性质ꎬ但这种诉讼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环境破坏以及在自然环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救济ꎬ其起诉目的是为 公 ꎬ而不是 私 ꎬ甚至起诉主体与起诉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ꎬ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ꎮ对于这样一个新鲜的诉讼方式ꎬ 两法 虽然做出了规定ꎬ但是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ꎬ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开展诉讼均缺乏细化的规定ꎬ以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种种问题ꎬ暴露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泛滥等现象ꎮ1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环境等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主体不明确或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从这条的规定来看ꎬ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ꎬ检察机关并不具有当然性的起诉权ꎬ而是在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时ꎬ检察机关才能以环境诉讼的补充性起诉主体ꎬ履行一种督促和代替的职责来提起诉讼ꎮ这一不完善的规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ꎬ起诉主体的定位导致适格主体消极行使权利ꎬ不利于相关主体行使权力ꎬ更加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救济ꎮ司法实践ꎬ由于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明确或者机构设置不健全ꎬ这些机关和组织为了避免诉讼本身存在的风险ꎬ一般不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ꎬ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ꎬ实际上是将环境保护的责任转嫁给了国家ꎬ使得具备专业法律知识㊁经验丰富的律师㊁专家等个人不能作为适格主体ꎬ无法积极主动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无法形成多种方式全方位的保护格局ꎻ第二ꎬ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限定在其他组织不提起诉讼之后ꎬ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被无限期地搁置ꎬ因为检察机关无法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这既不利于环境保护ꎬ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提起公益诉讼ꎬ更不利于及时保全证据ꎬ确定损害后果ꎮ(2)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不明确ꎮ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可以在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ꎮ在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ꎬ合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予以出示和说明ꎮ然而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ꎬ检察机关能否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ꎬ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ꎮ尽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ꎬ但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些行为ꎬ存在跨越时间长㊁侵权主体复杂等方面的障碍ꎬ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ꎬ法律又没有赋予这些机关和组织特别的调查权限ꎬ这一问题就容易导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因没有调查权无法将证据取到位ꎬ从而使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ꎬ也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ꎮ2 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诉讼请求不明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ꎮ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意见ꎻ行政机关仍然不作为或乱作为ꎬ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ꎬ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ꎬ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规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ꎬ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基本上都提出了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两项诉讼请求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ꎬ关于不作为的确认违法判决针对的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已没有履职意义的情形ꎬ判决执行则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地位ꎬ但对于试点期间暴露出的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在修改时没有予以统一ꎮ对此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ꎮ(2)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主体不明确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㊁裁定㊁调解书ꎬ当事人必须履行ꎮ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达到履行目的ꎬ由此涉及到环境恢复主体的问题ꎮ然而ꎬ行政诉讼法虽然确认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ꎬ却没有明确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ꎮ当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公益诉讼人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ꎬ其所扮演的角色还无法确定[3]ꎮ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规定ꎬ关于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ꎬ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ꎬ需要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ꎮ这就使得判决的强制执行申09请主体存在不明确的问题ꎮ三㊁完善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为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ꎬ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ꎮ1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ꎬ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力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ꎬ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ꎬ使检察机关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并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ꎬ让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因果关系ꎮ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ꎬ首先ꎬ要明确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关于检察机关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ꎬ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应相关主体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ꎻ其次ꎬ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ꎬ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取证ꎬ通过行使自己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职权对证据进行充分地搜集ꎬ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行政机关有配合的义务ꎬ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ꎬ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监督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ꎻ最后ꎬ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适度的调查指挥权ꎮ当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经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警察大队或支队ꎬ专门负责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活动调查或侦查ꎬ为充分㊁全方位发挥该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ꎬ可以适度赋予检察机关对该组织的调查指挥权ꎬ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该组织配合调查ꎮ2 赋予公民个人和特定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与检察机关形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力ꎬ构筑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体系公民个人与环境息息相关ꎬ公民有义务和权利保护环境ꎬ其保护环境的力量和作用不容小觑ꎬ实现真正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就是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ꎮ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ꎬ这就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ꎬ使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局限ꎮ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诉讼资格ꎬ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ꎬ从而调动个人以及社会团体积极地参与诉讼ꎬ这不仅对司法㊁执法的工作进行了监督ꎬ而且对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ꎬ更加有利于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标ꎮ在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中ꎬ相关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还存在相对比较缺乏的现象ꎬ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放宽对公民起诉资格的相关规定ꎬ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ꎬ创立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环保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ꎮ此外ꎬ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ꎬ向公民公开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组织监督的环境信息ꎬ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ꎬ以加强监督的效率ꎬ提高公民对环境污染及破坏的监督意识ꎬ健全社会监督体系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体系ꎮ行政机关对于破坏环境的处罚手段包括作出罚款㊁责令停止破坏或者责令恢复原状ꎬ这些处罚手段并没有很强的威慑力ꎬ环境破坏和污染依旧发生ꎬ只有行政机关拥有了原告资格ꎬ才能真正地对破坏环境的严重行为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ꎬ惩戒和震慑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ꎬ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环境的保护ꎮ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制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ꎬ有效解决和统一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提高效率ꎬ节约资源ꎮ3 探索多种环境修复方式ꎬ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ꎬ扩大检察机关请求权范围相对请求赔偿损失ꎬ环境公益诉讼中ꎬ修复被损害的环境更为重要ꎮ依据我国当前民事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检察机关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ꎬ但是ꎬ环境破坏是不可逆转的ꎬ恢复原状基本不可能ꎬ因此应当扩大检察官请求权范围ꎬ将替代性恢复作为重要的诉讼请求ꎮ对环境的修复相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为了解决破坏后的严重现状ꎬ需要通过建立生态修复机制来进行修复ꎬ例如替代性修复㊁异地恢复㊁补种复绿等方式ꎬ要积极探索有可能修复环境的措施ꎬ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污染者承担环境迫害的赔偿责任ꎬ责令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修复环境ꎮ4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环境污染的治理及保护历来都是全球工业化进程中无法避开的话题ꎮ环境问题日益泛滥的时期ꎬ许多国家为了环境不再恶化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ꎬ以美国为例ꎬ1969年美国制定了以污染控制为主的«国家环境政策法»ꎬ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控制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ꎬ达到可以排放污染物的限额标准[4]ꎮ但这一措施事实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ꎮ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一直存19在争议ꎬ发展㊁治理和保护的问题成为经济和环保中剪不断㊁理还乱的议题ꎬ主要原因还是生态环境保护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ꎮ因此ꎬ需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ꎬ由国家或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行为作出补偿ꎬ以调动环境保护义务外主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ꎬ比如在沙漠地区植树种草ꎬ减少污水或污染气体排放ꎬ不使用有污染的化肥等一些行为ꎻ对农业资金的补偿㊁植树造林㊁规定粪便污水处理和管道排放㊁节水性产业㊁行业㊁企业㊁产品的投入等ꎬ这些规定具体地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ꎬ遏制了环境污染ꎬ有利于恢复环境的原貌ꎮ另外ꎬ«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ꎬ在国际法层面为相关法律主体设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5]ꎮ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ꎬ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ꎬ提出更有力的保护措施ꎮ同时ꎬ建立一套激励制度体系与环境保护法律相互匹配ꎬ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ꎬ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ꎬ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到国家最高层面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ꎬ将会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ꎮ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㊁发展的过程中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明显优越性使其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及肯定ꎮ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更加有利于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ꎬ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ꎬ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ꎬ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ꎬ督促环境保护执法者积极执法ꎬ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ꎮ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最优选择ꎬ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诉讼能力ꎬ保障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ꎬ从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ꎬ助力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ꎮ注㊀释:①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ꎬ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ꎬ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ꎬ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ꎬ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ꎬ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参考文献:[1]㊀江国华ꎬ张㊀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ꎬ2017ꎬ32(4):85-93. [2]㊀杨解君ꎬ李俊宏.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ꎬ2016(4):108-123.[3]㊀湛中乐ꎬ尹㊀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ꎬ2017ꎬ25(2):49-58.[4]㊀陈㊀靖.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探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ꎬ2005(4).[5]㊀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ꎬ2010(6).[责任编辑:马建平]29。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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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原 告
黄 建 文
( 州 工 学 院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常 州 2 3 0 常 江 102)
摘 要 : 境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如何 确 定是 法 学界 和 实务 界遭遇 的一个共 同难题 , 因是 缺乏 法 环 原 律 的 明确规 定 , 因此 , 察机 关担任 原 告并胜 诉 的环 境公 益诉 讼 案 件 不具 有 仿 效性 , 以在 实践 中 检 难 推 进 , 当前 中国 国情 条件 下 , 有确 立“ 保行 政机 关为主 其 他社 会 主 体 为辅 ” 在 只 环 的适 格原 告 体 制
是为 了个案 的救济 , 而是督促政 府或受 管制 者积极 采取某些促进 公益 的法定作 为 , 决 的效力 亦未必 判 局限于诉讼 的当事人 ” 。一些 地方 确定 由检 察机 ① 关作 为环境公益诉 讼 的原告 , 由于在 法律 上存在 但
几 乎 已经成 为一 种通 例 。这 种 观点 的理论 依 据 是: 检察 机关 是宪 法和法 律赋 权 的公 诉机 关 , 察 检 机关行 使公 益诉 讼 权 利 更 有 利 于保 护公 共 利 益 ;
障碍 , 这一做法不 具 示 范效 应 , 以全 面 推 开 。笔 难
者认 为 , 确立符合 中国 国情 的适格 原告 是构 建环境
公 益诉讼制度 的核心 。

护环 境公 共利 益 的特殊 性 。环境 公 益诉讼 显然 不 是刑 事诉讼 , 它不 是 国家追 究 和惩 罚犯 罪 的 基 本
为检察 机关 是 公共 利益 的 当然代 表 者 , 并且 实 践
两次 发生火灾 , 第一次火灾 事故导致 了大 面积 海域 被污染 ……面对如此严重 的污染事 件 , 管环保 行 尽 政机关对 污染企业作 出了相 应 的行 政处罚 , 但对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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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作者:卞雅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环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使得法律不能有效制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检察院等诉讼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处于困境。

国家开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一年多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些司法实践也为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充分理由。

未来我国应明确相关立法规范,早日制定《公益诉讼法》。

关键词主体适格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作者简介:卞雅娴,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特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059一、环境侵权的现状2016年12月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再次遭到雾霾的侵袭,京津冀更是连续发布雾霾红色预警。

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显著进步,但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在这十起案例中,就有三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件。

(见下表)随着贵阳、无锡和昆明三市开始建立环保法庭以来,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成功地从理论进入司法实践。

但是从法庭设立两年以来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公益诉讼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1%,这与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剧增的司法现状不符。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相关适格主体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惩治侵权的两重效果。

二、研究意义环境公益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适格原告的选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其他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但是关于检察院是否为适格主体存有争议。

本文结合最新案例,基于法理基础探讨检察院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顺利开展相应的司法程序,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从而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提出问题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提起公益诉讼有495件,法院审结32件,已结案的有28件。

因为环境侵权案件固有整体性的特征,为了及时救济公共利益,试点地区陆续出现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一)案情介绍南京市雨花区的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业务,但自2016年年初以来回收废旧电池约1000吨,并将未经处理过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

南京市环保检测部门对安伟公司排水口的水质进行检测,水质中PH值严重偏低,铅含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倍多。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安伟公司违反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现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与弥补,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由此案引发的思考这是南京市检察院首次以公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布会一经通报,检察院是否是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围绕本案,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1.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非法排污行为提起公诉,其是否为适格主体,有无理论支撑?2.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要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3.未来保证检察院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需要设计与完善哪些制度?四、本案中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之法律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实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司法程序对污染环境这一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提供救济。

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对安伟公司以及喻益伟、赵孝平提起侵权之诉,其中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非法排放严重超标的强酸废液,该废液最终流入长江,将严重破坏生态坏境。

该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宗旨相背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侵权问题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诉权作为监督权中的核心权能,它将环境侵权行为付诸司法程序,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效益。

检察监督权与起诉权相互配合,能够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因此本案中南京市检察院对安伟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6条都没有具体规定原告的范围,这也为本案检察院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供合理空间,表明南京市检察院有权进行环境管理,并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与诉讼。

(二)司法现状2015年7月1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弥补了实践中某些损害公共利益诉讼案件的主体缺位问题,不仅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且调动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急剧恶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最高检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总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完善现有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五、本案中检察院作为适格主体的原因分析(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异,具有社会性与间接性。

一是社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而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主体。

本案中被告倾倒的强酸废液最终会汇入长江,将对长江水质会造成严重危害,危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长江生态圈中其他生物的生命。

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当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中南京人民检察院对严重污染水质的排污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主体适格性。

二是间接性。

在环境侵权中,大部分侵权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而将“环境” 作为中介,对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伤害,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其过程表现出明显的间接性。

本案中,强酸废液并不是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财产,而是借助“长江”这一生态环境来对附近居民造成一种未来的严重危害。

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需要放宽原告适格主体的范围,对原告资格的放宽,给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提供可能性。

(二)国家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尽管环境侵权无处不在,但相应的公益诉讼却寥寥无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合适的主体行使诉权;二是公民法人维权意识淡薄;三是加害方与受害方身份地位悬殊,受害者不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如若作为适格诉讼主体,可以防止出现司法裁判不公并能保证更好保护司法领域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能力对环境侵权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法治精神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环境侵权行为纳入司法程序并予以处罚,能够实现保护与惩治的双重效果。

因此,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六、我国检察院作为适格主体的制度设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只是国家为了缓解环境污染问题所做出的尝试。

关于检察院是否是“正统”的适格主体,除了试点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可以证明,另外还需制定相关完善措施予以补充。

(一)完善检察机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有直接起诉、督促起诉与支持起诉。

在明确检察机关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后,需对每种起诉方式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

当发生影响恶劣的环境侵权行为时,如本案中被告倾倒强酸废液,检察机关为了救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若其他主体已对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却在证据搜集等方面存有操作障碍时,检察机关可以提供帮助避免利益受损。

如果其他主体应当行使却怠于行使环境公益起诉权时,检察机关可履行监督职能督促相关主体起诉。

(二)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与一定范围的公众有关,又因诉讼本身的专业性很强,所以相关诉讼应当在由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主,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例外。

提出该举措有如下原因:一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容易收集证据,更便于诉讼双方参加诉讼,进而诉讼成本减少、效率提高;二是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实力相对较高,有利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另一大难题便是原告举证困难。

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平衡原被告举证义务急需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等相应主体应当就侵权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方则应对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七、总结南京市首例检察院针对环境侵权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验证了试点工作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所取得的成效。

检察机关是否为适格主体,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成效来看,在试点工作结束以后,相关立法对检察院这一适格主体必定进行明确规定。

从本案的发展过程也可以看出,因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其他主体的局限性以及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更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以本案为视角研究检察机关的适格主体地位,不仅能够有效巩固试点工作的进程,更能够为今后的环境侵权行为提供实践指导,达到环境救济的成效。

注释:高军.试论民事公诉制度之构建——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00.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沮合.当代法学.2013(1).梁玉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法学.2007(6).蔡志强.公益诉讼制度探讨.福建省法学会.2003(3).孙佑海.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要有新举措.环境保护.2010(17).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224.陶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研究.检察实践.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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