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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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三篇)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一、概述船舶黑名单制度旨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和管理,促进船舶运行的安全可靠和诚信经营的环境。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港口注册或进出港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外国船舶。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1.船舶安全:(1)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2)拒绝接受或未能合作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的;(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安全规定或未及时整改的。

2.环境保护:(1)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或造成环境污染;(2)未按规定进行废物处理或违反环保法规的。

3.违法违规:(1)违反港口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的;(2)涉嫌非法行为或违法经营活动的;(3)不按规定报备船舶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黑名单制度流程1.船舶黑名单认定:由港口管理机构对船舶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进行公示。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违规行为,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认定。

2.列入黑名单:(1)对于船舶在某一次违规行为后,经过调查认定后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期限为半年;(2)对于累计多次违规行为的船舶,将列入长期黑名单,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3.黑名单期满:黑名单期满后,船舶可以提出申请解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港口管理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将根据船舶的整改情况、安全记录和合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虑。

四、列入黑名单的后果1.限制进出港:在黑名单期限内,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将被限制进出港,不能在本港口停靠或进行装卸货物。

2.惩罚措施:(1)罚款:对违规行为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船舶,可以处以额外的罚款;(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累计多次违规的船舶,可以吊销其在本港口的许可证。

3.信用影响:(1)船舶被列入黑名单将对其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将难以在国内外其他港口获得良好的经营合作;(2)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适的范围内公示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信息,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

五、其他相关事宜1.相关申诉程序:船舶可以对黑名单认定结果提出申诉,由港口管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

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

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

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1. 引言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不符合行业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船舶企业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船舶企业黑名单,可以有效维护船舶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2. 背景船舶企业是海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海运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船舶市场和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安全运营,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 规范船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促进船舶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 - 保护船舶用户的合法权益。

4. 内容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黑名单标准制定船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 多次发生事故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 欺诈行为或虚假宣传; -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

4.2 黑名单记录及发布建立船舶企业黑名单的记录和发布机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查询性。

记录内容应包括船舶企业的基本信息、违规事项、处理情况等。

4.3 处罚措施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参与相关业务、暂停资质、吊销执照等,以及可能的法律追责。

4.4 解除黑名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企业,应设立解除机制,要求其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观察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解除黑名单。

5. 实施步骤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立项和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应提出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组成。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编制和宣贯。

5.2 制度建设在船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制定船舶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包括标准、记录、发布、处罚措施、解除机制等。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船舶黑名单制度是指记录船舶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船员等在航海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名单,旨在规范航运市场秩序,提高船舶和航运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诚信度。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黑名单制度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对于维护海洋环境安全、保障航运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拟以船舶黑名单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其对航运市场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我国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

1.3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全面、系统分析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船舶黑名单制度的概念与特点2.1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概念船舶黑名单制度是指记录船舶及其从业人员在航海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名单,包括船舶违章航行、非法作业、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以及船员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定、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

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对船舶和航运从业人员实施惩罚和警示,以维护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海洋环境的安全。

2.2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特点(1)全球性:船舶黑名单制度是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各国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对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为航运市场的稳定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全球范围的支持和协作。

(2)综合性:船舶黑名单制度涵盖了船舶和航运从业人员在航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船舶操作、船员行为、船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具有综合性特点。

(3)权威性:船舶黑名单制度通常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协会等权威机构负责执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能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3.1 国际船舶黑名单制度现状目前,国际上主要的船舶黑名单制度包括联合国海事组织(IMO)的黑名单制度、欧洲船级社(EUROCLASS)的黑名单制度和美国海事管理局(USCG)的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

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39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50总吨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船舶;(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舶;(3)因违法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黄石海事局按规定上报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由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统一通过《长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应加强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此类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

第六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工作点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如发现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必须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签证。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是一种旨在保护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根据该制度,当船舶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规,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时,其可能被列入船舶黑名单。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警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防止他们重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事故。

一旦船舶被列入黑名单,将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受限进入港口: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可能被限制进入一些港口,可能要经过额外的审查和检查。

2. 审查和检查增加: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可能会面临更加严格和频繁的审查和检查,包括货物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等。

3. 受限航行区域:黑名单船舶可能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航行,禁止进入某些敏感或危险区域。

4. 加大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黑名单船舶加大保险费率,或者拒绝为其提供保险。

5. 受限融资和贷款:金融机构对黑名单船舶的融资和贷款可能会加大审查,或者拒绝提供融资和贷款。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落实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各国和地区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提高船舶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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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二)引言:随着世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和顺畅,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的内容1. 定期检查:根据航行区域的特点和船舶运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频次。

对于高风险航行区域和老年船舶,检查频次应加大。

定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结构、船体状况、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等方面。

检查内容应具体明确,以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性。

施工船黑白灰名单制度

施工船黑白灰名单制度

施工船黑白灰名单制度
1.成立黑白灰名单制度,按照各船主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重点。

2.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严格落实。

将现场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责任人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4.组织专职监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记录到台帐中,每季度向公司汇报一次,由公司法务部存档。

5.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与当月绩效挂钩,从而推动公司各项管理水平提高。

6.把安全培训纳入日常培训计划,通过班前会、安全日活动、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使职工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7.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邀请地方安全监督局和新闻媒体,深刻剖析事故案例,利用“周五安全学习日”组织大家集中学习,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把安全生产目标列为年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不同手段调动各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别是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涉及到具体考核办法后,希望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设置科室或岗位负责该条款,这样可以明确各自职责;(2)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9.突出做好六类人群的监控。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二是离退休人员;三是船舶在建人员;四是休假人员;五是从事危险品装卸运输人员;六是“三无人员”和非本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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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拉黑管理
发现外来人员违章违规后,发现人应进行拍照取证、及时进行制止、口头教育,并上报部门,部门依据其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相应部门黑名单管理人员将违章对象列入黑名单。

二、处理管理
根据违章情节及改正态度,对外来人员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船员:把违章情况报送调度,调度采取下次靠泊时其他船只优先安排的措施,或减少通勤车接送该船船员次数。

(二)驻港单位人员:对违规人员及驻港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扣除安全保证金。

(三)外来司机:及时锁定违规车辆过磅卡,根据违章情节锁定0.5天至3天,锁定期以司机来处理违章起计算。

(四)业务外包临时进港施工(修理)人员:发包部门下次发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其他单位。

(五)其他临时进港人员:根据违章情节锁定0.5天至3天,锁定期以司机来处理违章起计算。

三、教育管理
1.道路交通类由安保部门进行教育;
2.综治类由安保部门()进行教育;
3.散货作业相关由散货部门进行教育;
4.钢材作业相关由钢材部门进行教育;
5.船员由调度部门进行教育。

安全教育原则上不低于1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如安全教育效果不理想,报送相关部门作为清退进港资质的依据。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二)引言:船舶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事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各国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加强了各项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针对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海运业的重要性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与此同时,船舶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

船舶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还会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是一种为保障海洋交通安全和防范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该制度主要是指将因违反相关海洋法规、航行安全规范或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船舶纳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限制措施。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出现源于对海洋事故频发、海洋环境破坏以及违规行为的担忧和需求。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对船舶的管理实施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而提高海洋交通安全和防范海洋环境污染的能力。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涉及到国际海事组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海港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者等各方的合作。

通常,黑名单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目标设定和标准确定:制定船舶黑名单制度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标准,即对哪些行为或状况的船舶可以被列入黑名单。

这些目标和标准可以基于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2. 信息收集和评估:建立黑名单制度需要对船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包括船舶的注册信息、航行记录、安全情况、环境污染情况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者提供,也可以通过航行监管和检查等手段获取。

3. 名单编制和公示: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船舶黑名单的编制和更新,并对名单中的船舶进行公示,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向海港管理机构和航运公司发送通知等。

4. 处罚和限制措施: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需要实施相应的处罚和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对船舶的停航、船舶的检查和审查加强、罚款、吊销船舶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对于黑名单名单中的船舶,还可以对其进行加强监管、限制进出港口等措施。

船舶黑名单制度在有效维护海洋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加大对违规船舶的打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起到威慑效果。

此外,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也能提高对船舶运营者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履行船舶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

2024年船舶黑名单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黑名单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50总吨或____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船舶;(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舶;(3)因违法被处以____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黄石海事局按规定上报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由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统一通过《长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应加强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此类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

第六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工作点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如发现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必须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签证。

局属各处、站、工作点对列入黑名单船舶进行签证时,应加强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资料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查验,核查船舶的适航状况.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或未按“安检通知书”的要求纠正缺陷或未申请安检复查的船舶,不予办理签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条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长江海事局在《长江海事公告》通报的船公司,其所属的其它船舶也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八条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半年内又被禁止离港的船舶,若船体、设备仍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按海事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船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脱离“船舶黑名单”:1、半年内未被禁止离港的;2、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3、一年内未因违法被海事机关处以____元及以上罚款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是指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和航运秩序,国际海事组织(IMO)及其成员国制定的一种制度。

根据该制度,对重复违反海上法律法规或对海上安全构成威胁的船舶,将被列入黑名单,即禁止进入特定港口或地区。

船舶进入黑名单的依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重复违法行为:船舶在多次被发现违法或违规行为后,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航行、违反航道规定、装载超过容量等。

2. 安全风险:船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可能对船员和其他船舶造成威胁。

例如,船舶没有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检验、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等。

3. 环境违规:船舶违反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例如未正确处理和排放废物、超出排放限制等。

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执行海上法律法规,保护船员和海洋环境的安全,并促进航运秩序的稳定。

通过列入黑名单,国际海事组织及其成员国能够对违法船舶进行监督和惩罚,以防止它们继续从事危险或不合法的活动。

黑名单制度还为海域国家和港口管理机构提供了一种方式来确保只有符合规定的船舶才能进入其领域或港口。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其航行区域、加强检查和监督、拒绝提供保险和融资等。


舶可以通过纠正问题和取得必要的证明文件,来解除黑名单的限制。

2023年船舶黑名单制度

2023年船舶黑名单制度

2023年船舶黑名单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成为主要的货物运输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船舶经营者或船长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给船舶运输业带来了风险和损失,也对全球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督,维护船舶运输业的正常秩序,各国纷纷引入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旨在将违法和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加强对船舶经营者和船长的管理和监督。

黑名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和违规行为记录:各国将建立统一的船舶黑名单数据库,记录和公布涉及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船舶信息。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违禁品、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船舶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一旦船舶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2.处罚措施: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船舶运营许可证、吊销船舶登记证书、限制船舶出入境等。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3.信息共享和合作:各国将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违法和违规行为。

通过建立国际船舶黑名单数据库,各国可以及时获取和交流有关船舶的违法和违规记录。

这将有助于提高船舶运输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激励机制:为了鼓励良好的船舶经营行为,一些国家还将采取激励措施。

例如,对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船舶给予减免费用、优先通关等优惠政策。

这将有助于建立健康、可持续的船舶运输市场。

然而,船舶黑名单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如何确保黑名单记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申诉机制,确保对船舶的处罚和限制是有依据的。

其次,各国之间在船舶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合作和应对不同,可能会导致执行上的困难和差异。

因此,建立国际标准和规则,加强国际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总而言之,船舶黑名单制度在2023年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船舶运输的安全、可靠和良好秩序。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本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本

船舶黑名单制度范本船舶黑名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加强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海域或与我国海运相关的船舶及其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条船舶黑名单制度是依法对违反航运安全、污染防制、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制裁和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目标是加强船舶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航运安全。

第二章纳入黑名单的情形第五条以下情形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违反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航行规定、掠海挑衅、非法开采海洋资源等;(二)违反国家海事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船员劳动保护、船舶登记和准入管理、船舶运营等规定的;(三)违反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海洋环境、非法倾倒废弃物、捕捞保护区内非法捕捞等;(四)造成海洋污染事故的船舶和责任方;(五)有其他社会公众重大投诉且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船舶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严禁隐瞒、掩盖、篡改或者散布不准确信息。

第三章纳入黑名单的程序第七条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具体程序为:(一)收集船舶违法违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船舶违法违规信息,形成证据材料。

(二)通知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黑名单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被纳入黑名单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并告知其相关处罚措施。

(三)听证程序:对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并且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

(四)审议决定:黑名单委员会根据船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五)公布决定:黑名单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被纳入黑名单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并说明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的船舶和经营管理单位,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限制其进入我国港口和海域;(二)暂停或者撤销其船舶经营经营许可证;(三)限制其参与国际船舶业务活动;(四)限制其融资、保险、救助等船舶相关服务和支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鲁海渔〔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我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我省管辖的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远洋渔业船舶除外,其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海渔函〔2014〕41号)等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一)1年内违规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规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二)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被国家或省通报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持有入渔许可证但因技术性违规,1年内被国家通报3次(含)以上的(技术性违规是指捕捞日志不实、网目尺寸不合格、虚报渔获物产量、违反进出水域位置报告、未通报入渔等违规情形);(三)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或者网目尺寸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四)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五)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六)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七)伏休期间租赁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其所属渔船违规出海作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渔政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出租方和租赁方均应列入;出租方为外省市的,由省总队向相关省市进行通报);(八)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或私自拆卸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年内被通报3次(含3次)以上,或者连续4次未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的点名且无法确定船位,或者将其他渔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严重扰乱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九)擅自改变渔船用途或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应急救助设备、私自拆卸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主机标签)和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禁止离港而擅自离港的;(十一)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十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

“黑名单”船舶“脱黑”指南

“黑名单”船舶“脱黑”指南
以迅 速 提 高 。 2完 善 制 度 、 化 管 理 . 强 ( 转 第2 页 ) 下 6
2按 船 舶 种 类 对 “ 名 单 ” . 黑 的统 计 , 表 1 从 中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货 船 和 油 船 是 “ 名 单 ” 主要 对 杂 黑 的 象 ,并且油船全部是因为安检不合格而被列 入重 点跟踪船舶名单 的。 3 船舶类型对 “ 名单 ” . 按 黑 的统 计 。 表 2 从 中可 以看 出“ 名单 ” 黑 上新 旧 船 的 比例 是6 比3 。/ 的 5 3 23 重 点 跟 踪 船 舶 尚 未进 入 老 旧运 输 船 的 行 列 ,这些 船 舶 被列 入重 点 跟 踪船 舶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不是 因 为 船况不好 , 而是船舶 的管理有问题 , 或者船员 的素 质 不 高造 成 的 。 船 舶 列 入 “ 名 单 ” 如 何 脱 黑 黑 后 船 舶 被 列 入 “ 名 单 ” 的原 因不 外 乎 三 个 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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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1 期 02 O 水运文献信息
“ 名单” 舶 即重点 跟踪船舶 名单 的俗称 , 黑 船
政 策 法规
面 : 是 船 舶 的安 全 技 术 状 况 一 船 在 是 我 国交 通 主 管 部 门为 加 强 国 内航 行 船 舶 的 安 全 差 , 体 破 旧 , 船 舶 安 全 检 容 监 督 管 理 , 据 我 国海 事 局 于2 0 年 5 2 日颁 布 查 中给 检 查 官 以不 良印 象 , 根 01 月 3 的 《 点 跟 踪 船 舶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规 定 》 界 定 公 布 易 被 滞 留 。 二 是 船 员 的 素 质 重 的。 差 ,不 服 从 主管 机 关 的 管 理 , 三 “ 名单 ” 舶 主要包 括 : 船舶安全检 查 中 黑 船 在 或 在证 书 上 做 文 章 。 是 船 公 被 禁 止离 港 的船 舶 ;发 生 重 大 水 上 交 通 和 污 染 事 司 的 管 理 有 问题 。 船舶被列入 “ 名单” 黑 后 故 , 有 全 部 或 主 要 责 任 的 船 舶 ; 生 违 章 , 服 负 发 不 从 主 管部 门管 理 或 逃 避 的船 舶 ;持 假 证 书 或 证 书 的 营 运 过 程 中 , 到 一 个 港 口 每 与 实 际情 况 严 重 不 符 的船 舶 ;/ 及 以上 的 船 舶 被 就 必 须 接 受 该 港 海 事 机 构 严 13 列 入重 点跟 踪 船 舶 的船 公 司 的所 有 船 舶 ;海 事 机 格 的 船 舶 安 全检 查 , 种 检 查 这 构 认 为需 要 重 点 跟 踪 检 查 或 协 查 的船 舶 。所 有 被 将 使 船 舶 及 船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列 入 重 点 跟 踪 的船 舶 将 实 施 严 格 的 船 舶 安 全 检 营 活 动 受 到 一 定 的影 响 。 主要 查。 体 现 为 : 是 由 于 检 查 的 频 繁 一 “ 黑名 单” 舶 的统 计 与 分 析 船 和 检 查 的力 度 , 船 期 受 到 一 使 自从 实行 重 点 跟 踪 船 舶 管 理 制 度 以来 ,我 国 定 的 影 响 , 时船 公 司 还 需 要 有 海 事 局 先 后两 次 公 布 了重 点 跟 踪船 舶 名 单 ,共 有 支 付 滞 期 费 , 成 货 运 方 面 的 造 9 艘船 舶 被 列 入 “ 名 单 ”按 船 籍 港 、 舶 种 类 和 损 失 ; 是 由 于 被 列 入 “ 名 8 黑 。 船 二 黑 船 舶类 型 分别 统 计 : 单 ” 坏 了船 舶 形 象 , 些 客 破 某 1 船 籍 港 对 “ 名单 ” 统 计 得 出 , 南 京 、 户 在 租 用 船 舶 时 将 会 考 虑 这 . 按 黑 的 以 福 州 、 山 、 州 、 州 为 船 籍 港 的船 舶 最 多 , 舟 温 泉 占总 个 问 题 。 此 , 舶 被 列 入 “ 因 船 黑 数 的6 . %, 述 五 港 在船 舶 营 运 、 理 和 登 记 方 名 单 ” , 须 进 行 认 真 而 彻 12 上 2 管 后 必 面 存 在 一定 的 问题 。 底 的 整 改 ,使 船 舶 尽 快 脱 离 “ 名 单 ” 恢 复 正 常 营运 。船 黑 , 表 1 按 船舶 种 类 对 重 点 跟 踪 船 舶 的 统计 : 舶 脱 黑 的几 个 步骤 : 船舶 种类 艘 数 比率 ( 因 安 检 不 合格 其 它 原 因 ( %) %) 1吸 取 教 训 、 漏 补 缺 . 查 被滞 留( %) 列入 “ 名单 ” 船舶 , 黑 的 杂 货 船 7 7 . 8 9 9 5 6 . 79 5 3. 2O 5 应 当针 对 “ 黑 ” 人 的三 个 方 面 散 货 船 3 3O . 6 6 .7 6 6 3- 33 3 原 因进 行 深 入 分 析 ,找 出 船 干 货 船 4 4O .8 1O O O 舶 、船 员 和 船 公 司在 内部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甲板 货 驳 1 12 . O 1O O O 结 合 安 全检 查 中海 事 机 构 所 查 出 的 缺 陷 , 定 切 制

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三无船舶问题是指没有船旗国、没有船级社、没有船东的船舶。

这些船舶往往存在航海安全隐患,对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造成威胁。

为了整治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方案。

以下是我提出的一个针对三无船舶整治的行动方案。

一、加强执法监管1.加大对三无船舶的巡查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纪录系统。

2.建立船舶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船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船舶行驶许可证等措施。

3.加强对违规船东和船务代理的追责,形成对三无船舶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二、改进航运管理1.加强对船旗国和船级社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履行好职责,不为三无船舶提供船旗和船级。

2.建立健全船舶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船舶所有者和船东的合法身份和航运资质。

3.加强对船舶检验和维护的监督,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三、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船旗国、港口国和船级社的合作,共同打击三无船舶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范,提高全球航运行业的整体水平。

3.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三无船舶的跨国合作机制,共同加强整治力度。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大公众对三无船舶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海洋生态保护意识。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他们遵守规章制度,不为三无船舶提供支持和帮助。

3.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将环保意识和海洋生态保护意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未来的环保人才。

五、加大投入1.增加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团队来开展对三无船舶的整治工作。

2.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研发先进的船舶监测和纠正技术,提高整治的效果和效率。

3.加大对整治工作成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完善整治方案。

综上所述,三无船舶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管、改进航运管理、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加大投入等措施来推进。

只有全面加强各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解决三无船舶问题,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航海安全。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

船舶黑名单制度船舶黑名单制度针对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议建立船舶黑名单制度,以追究违规船舶和航行公司的责任。

今天,我们将探讨船舶黑名单制度的意义、目的、实施细节以及效果评价。

意义海上交通运输是各国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载体,但因为不容易监管,一些不良商家很容易侵害海洋环境、损害旅客和货运人员安全,误导消费者,威胁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是防范海洋污染、维护航运秩序、加强消费者保护、保障港口安全的重要手段。

由于制度的实施,对于船舶和船舶公司来说,在维护海上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旅客、货运人员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责任担当被提高,在客观上要求船舶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透明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目的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船舶安全、提高行业信用和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完善船舶黑名单制度,有效减少危险废物违规排放、燃油非法排放、船舶建设和维修问题等的发生,增加海洋生态资源价值,提高海运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

同时,制度的持续实施和改进,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增强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优势。

实施细节船舶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和分类船舶黑名单制度所需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环境记录等。

这些信息要来源于各类机构,比如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组织、国家安监机构等。

这些信息要被归档、整理,并划分各种类型。

2.制定黑名单要求根据船舶黑名单制度,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规定黑名单入选条件、入选标准、黑名单公布时效等方面。

3.确定入选机构和程序黑名单的入选应该明确入选机构和程序,比如说各级政府、维权组织、媒体等可以申请入选,但同时要遵守相应的申请程序。

这些入选机构应该有权在名单公布后对相关企业和船舶进行监管和检查。

4.制定黑名单公布规则公布的黑名单应该设置彩信、电视广告等多样化宣传方式,确保树立多方面的形象。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2)是指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事由:说明进行安全检查的原因,可能包括定期检查、特殊情况下的检查等。

2. 检查对象:列出被检查的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3. 检查内容:具体描述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可能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装备、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4. 检查结果:总结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进行分类和定级,以便后续处理。

5. 处理措施: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改进建议、整改时限等,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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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198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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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黑名单制度
Ship blacklist system
船舶黑名单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总吨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
(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船舶;
(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舶;
(3)因违法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黄石海事局按规定上报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由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统一通过《长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应加强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此类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

第六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工作点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如发现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必须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签证。

局属各处、站、工作点对列入黑名单船舶进行签证时,应加强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资料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查验,核查船舶的适航状况.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或未按“安检通知书”的要求纠正缺陷或未申请安检复查的船舶,不予办理签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长江海事局在《长江海事公告》通报的船公司,其所属的其它船舶也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八条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半年内又被禁止离港的船舶,若船体、设备仍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按海事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船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脱离“船舶黑名单”:
1、半年内未被禁止离港的;
2、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3、一年内未因违法被海事机关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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