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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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4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
一、宗旨。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
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
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
1、申訴の提出。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
晴晴
七、審查受理。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1. 申诉机构:学校通常会设立申诉机构,如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等,学生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出申诉。
2. 申诉事项:申诉通常包括学习成绩的评定、学科教学质量、处分决定、奖惩措施等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项。
3. 申诉程序:一般申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提出申诉:学生应及时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 受理申诉:申诉机构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开展申诉调解:如果有必要,申诉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 提出决议:申诉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决议,决定是否支持学生的申诉,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 维护权益:学生和学校应共同维护决议的执行,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申诉材料: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如学习成绩单、与教师或同学的书面交流记录等。
5. 申诉保密:学校通常会要求申诉机构和相关人员保持申诉过程的保密性,以保护申诉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政策来执行。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诉对象:明确哪些事项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例如学业问题、教学方式、考试评分、学术不端行为等。
2. 申诉条件:明确学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行申诉,例如必须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
3. 申诉程序:规定学生进行申诉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例如填写申诉书、递交给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处理等。
4. 申诉材料:要求学生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支持申诉,例如成绩单、教师评语、课程资料等。
5. 申诉处理:规定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方式,例如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听取双方证词、进行调查核实等。
6. 申诉结果:规定学校对申诉结果的通知方式和处理结果,例如书面通知、邮件通知、口头通知等。
7. 申诉追踪:规定学生可以对申诉结果进行追踪和进一步上诉的方式和条件,例如学校内部上诉机构的设立和程序等。
8. 申诉保密:明确学校对学生申诉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条款,保护学生的隐私和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内容,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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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为了保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我校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学生申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的权利受侵害;
3.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
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
2.申诉书需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
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对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和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应由当事人签
字后存入档案。
处理:
1.根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若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后,需在30日内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同学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申诉活动。
第三条学校依法依规处理申诉事项。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申诉制度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申诉制度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校内申诉制度的规划、运行、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申诉制度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申诉意识。
第八条学校指导和支持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利用申诉制度保护同学权益。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校内申诉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申诉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申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对学校的决策、处分或其他行为表示异议的;
(二)对学校内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的;
(三)对与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相关的事项提出的诉求的。
第十一条提交申诉的方式包括书面申诉、口头申诉和在线申诉。
第十二条学校接到申诉后,申诉制度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申诉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根据申诉事项的复杂程度,学校可以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处理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应尽快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策,并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决策应当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对于不服学校申诉处理决策的申诉人,可以再次申诉,向更高级别的机构申诉。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申诉处理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三章申诉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执行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确保申诉制度有效运行。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学校师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改进教学管理,推动教育改革的进展。
一、学生和家长的申诉权
学生和家长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群体,享有一定的申诉权力。学生和家长可以在以下方面申诉:
(一)课程方面: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考试成绩等方面的申诉。
(二)行政管理方面:包括学校常规管理、学生奖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申诉。
(三)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师生关系、教师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和家长的申诉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诉内容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
(二)申诉内容确凿有据,存在事实证据。
(三)已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但未取得满意结果。
二、师生申诉处理机构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师生申诉处理机构,为师生提供保障和协助。学校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申诉处理机构,但至少应当设立以下机构:
(一)校内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学生和家长的申诉。
(二)教师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教师的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业性: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涵义。
(二)公正性: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专业化:有一定的申诉处理经验和知识背景,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
三、师生申诉处理程序
学校师生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一)高效性:要依据具体情况,保证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办法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正当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逼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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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就和品行的评判不公道,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本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等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
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
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
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小学校内建立的一种机制,用于解决学生对于学校教育管理活
动的不满或不公平的情况提出申诉。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公
正与透明。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的要素:
1.申诉范围: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例如对于学校纪律处分、学校教师的不当行
为等。
2.申诉流程: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例如学生应该向哪位教职员工提出申诉,以及具体的申诉表格或书面材料的要求等。
3.申诉机构:学校内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或相关的管理团体,负责接收、审理、调查
和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4.申诉处理程序:学校应制定详细的申诉处理程序,包括对申诉事项的初步调查、证
据收集、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等。
5.申诉结果:学校应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并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通过建立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学校可以更好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增强学校的教育管理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后勤等学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
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
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10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____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____名、学生会干部____名、学生代表____名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____名,副主任____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指导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后勤等学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
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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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第一条: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第二条:学校或老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第四条:学校或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的;
第五条: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第六条: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第八条: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部门
1、为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成立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德育副校长任组长,德育处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可直接向德育处或申诉委员会反映情况。学生申诉由德育处负责处理,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申诉委员会通过,形成决
议并执行。
2、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处理,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校委会通过,形成决议。
3、申诉需写明申诉人的事实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
4、申诉委员会成员:
组长:XXX(德育主任)
副组长:XXX(校长)
XXX(党支部书记)
成员:XXX(教师代表)
XXX(少先队大队长)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三、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上报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申诉,由县教育局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XXXXXX小学
2020年9月